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

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亲吻。以示和睦和友好”。[1]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开始时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后来遍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这种大小领主以其附庸者所形成的金字塔似的阶层关系,构筑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利的制度。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些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空洞的宗主地位,这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封建制度是一个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2]几乎没有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不臣服效忠于某一封建领主的人极少,只有朝圣者、游僧、行贩以及其他被社会遗弃的人。

; 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的创立与传播,对于整个社会产生莫大影响,帝国后期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了悲观,基督教是古

希腊罗马悲观主义哲学的一个新的反映,其教旨是藐视人性和对理性的不信任,以及寻求世俗快乐是徒劳的,人应禁欲、苦行和独身,忍受痛苦,使来世可以享福。基督时代的最初两世纪中,所有皈依信仰者,差不多全来自卑微的平民、奴隶、自由人、手艺者和商人。早期基督教的工作,都是慈善性的,博爱和仁慈的福音反映在对贫弱者的施舍方面:如救济孤儿、寡妇、残疾者的苦难、赈济灾荒等。公元313年,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诏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入教后,基督教才开始在罗马社会的上层中间急剧的发展着,使得它不复是一个有穷人和中等阶层的人所组成的一个宗教社会,而变成一个阶层式和官僚式组织的团体,崇尚奢靡、争权夺利的团体了。教会本身不是被当作一种政治单位,而是主要被当作一种精神共同体;教会作为封建主加入了封建制度,教会在意识形态和组织机构上都反映和服务于封建社会,它要求社会的无数信徒对它忠诚,为他们提供意识形态的根本依据,僧侣们在宣扬着穷困的理想化,向农奴和社会底层灌输着驯服的德行,为了使那些心存不满的仆役和奴隶安心处于屈服的状态里,以此获得天堂上的幸福和极乐生活。教会中由教皇到信徒逐渐形成金字塔式组织,而居于底层者是广大穷苦信徒,正如耕种者居于封建阶层底层一样。

; 蛮族的入侵也是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主要原因,蛮族通过大规模的移民或入侵全面进入罗马帝国,其结果是罗马人蛮族化,而蛮族人文明化,即蛮族人在罗马帝国中一般保持着自己的社会传统,并且很多地方以征服者的身份把自己的制度特征的烙印盖在那些原来有着

另一种制度特征的土地上。他们和教会一起,制定了新制度的式样,并从罗马制度的残余以及从他们自己的更有活力的制度中形成了一种新文明,这两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既不是罗马式的,也不完全是日尔曼式的政府和社会。当然在所谓的黑暗时代,基督教代表着一种比较先进的文明,教会以其宗教教义对社会实施全面教化,特别是对蛮族的教化,基督教以它超越宗教、部落和地域的社会共同体的概念吸引日尔曼民族。在政治上,基督教致力于把统治者从一个部落首领改变成一个国王。使得日尔曼各部族逐渐趋于统一,出现了跨地域和跨部落建立的王权,这使得包含有各个民族的广大地域联为一体。基督教在日尔曼民俗法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王权的作用。基督教有关所有人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义深刻的影响着蛮族社会。

; 公元5至10世纪的500年史称黑暗时代,在政治领域,这一时期欧洲各民族的政治组织中,展现了一种基本相同的模式,最小的地方政治实体一般被称之为“村庄”,这些村庄被归入“百户区”之中,而百户区被归入“郡”之中。王国不是被当作地域单位,而是被当作处于某个国王(皇帝)统治之下的、信基督教的人们的共同体,在这里,国王(皇帝)被看做是基督的代理人以及教会、贵族、氏族和军队的最高首脑。在经济领域,与罗马帝国不同,6世纪和10世纪间的西方经济不是建立在几千个城市的基础上,而或许是建立在几十万个村庄和庄园的基础上。在各地方之间、领主单位之间、部落单位之间以及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着极其广泛的差异。一个地方的习惯可能在实质上

不同于50里以外的另一个地方的习惯。庄园内有农田、牧场、磨坊、种养殖园等,基本上是不依赖于外界自给自足的实体,贸易已衰退到只有稀少的奢侈品交易,主要是领主阶级所需要的丝绸、香料以及其他轻便商品,商人是社会的弃儿,“他们被称为泥腿子,因为他们带着货物徒步或骑马四处奔波,从这个镇到那个镇,从这个集市到那个集市,从这个市场到那个市场,一路售卖货物。在封建领主的大厅里,商人乃是嘲笑、侮弄、甚至憎恨的对象。那时候的许多流行抒情歌曲,既歌唱骑士的骁勇善战和偷情通奸,也歌唱他们如何掳掠商人。利润,即商人买进卖出的差价,在那时的社会被认为是不名誉的,那个社会赞誉的是高贵的杀伐之功,敬重的是———用当时一份特许状上的话来说———全仗辛苦和勤劳过活之人。获得利润被视为高利贷的一种形式,人们因此认为,商人的灵魂是进地狱的。”[3]在法律领域,随着西罗马帝国在5世纪的最终解体,宏大的罗马法在许多地方消失殆尽,当然在有些地方,尤其是北意大利的一些民族中,西班牙和法国南部,有关罗马法的记忆以及罗马法的术语和规则残存下来,这是一种简单化、通俗化和错误百出的罗马法,现代学者称之为粗俗罗马法,以区别于早先的古典时期较为深奥的罗马法。蛮族入侵罗马后,在其侵占的土地上实施其血亲部族的民俗法,民俗法以血亲复仇为基础,相伴随的是神明裁判、宣誓证明,北欧和西欧各民族的民俗法显得相当原始,民俗法虽然维持着相对简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并无差别。没有人试图将当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组成一个特定的结构。法律极少是成文的,

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也没有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律没有被自觉地加以系统化,它还没有从整个社会的母体中挖掘出来,而仍然是其一部分”。[4]不仅蛮族习俗法是如此,教会法也同样,法律不是一种有意识的理性或深思熟虑的结果,而是被称为是“共同良心”或“神意”的产物。法律又同神话、艺术、语言等混杂在一起。

; 二、中世纪中后期社会的变革

; 自11世纪中期始,西欧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导致这种巨大变化的根本原因十分复杂,学者们观点不一,如美国学者伯尔曼先生在其所著的《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认为,1075~1122年所发生的教皇格列高利改革是中世纪中期的一场伟***,这场教皇革命是全方位的革命,因为它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背景,以及新的一套普遍价值和信仰,“改造世界”是教皇革命的一个口号。而美国学者泰格和利维在其所著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认为,11世纪商人(资产阶级)的兴起,并通过一连串的造反引发了社会全方位的根本变革。伯尔曼先生的观点最为全面深刻和最具影响力,在谈到教皇改革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时,他认为教皇革命是对先前的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的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在政治方面,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在教会内部以及在教会与世俗政体之间的关系上权利和权威的重大转变;并且伴随着在西欧与临近列强的关系上的决定性政治变化。在

社会经济方面,教皇革命也可以看做是对生产和贸易的巨大扩展以及数以千计的新城市和新城镇出现的一种反应和刺激。从文化和智识的角度考察,教皇革命可以看做是一种动力,它推动了欧洲第一批大学的创建,促进了神学、法学和哲学形成系统的学科,并有助于新的文学和艺术风格的创立以及一种新的社会意识的发展。”

第八章 中世纪的城市法

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教学目的: 了解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城市法的概念、商法的影响 2课时 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已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

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 第一节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一、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概念 城市法(City Law)是指西欧中世纪伴随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贸易的繁荣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适用于城市、自治城市、半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它既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而是由一些涉及城市组织机构和管理、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商业、手工业、征税等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法规组合而成。 从法律形式看,城市法表现为特许状、条例、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等;从内容上看,城市法包括市民身份、城市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会组织、所有权、债权、刑法和诉讼制度等。 二、中世纪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世纪城市法形成的原因 城市的兴起与城市商业手工业的发展是城市法应运而生的根本前提。引起城市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则主要是: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试论商法的法律地位(一) 论文关键词]历程比较组成部分 论文摘要]近些年来,关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讨论是颇为热烈,在这些讨论中,学者围绕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展开了颇为详实的论述。而我个人认为在探讨商法的法律地位时仅探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即可,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实无探讨之必要。因为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议过大,故本文对商法法律地位之探讨仅讨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中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实务准备,使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得到了理论及实务界的普遍赞同。其实,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存在,并不取决于商法已经得到了形式意义上的独立,而在于商法是否足以具备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必要特征以及是否有必要存在。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商法在我国的产生的历史背景 中国古代的历代统治者一直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以农为本,工商为末,商业极不发达,在法律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更无所谓的独立的商事立法。直到近代五口通商以来,海禁大开,洋商蜂拥而入,民族工商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同时华洋商人诉讼事件也日益增多,由于领事审判权的存在,每有纠纷,洋商即可依其本国法诉诸各该国驻华领事予以裁判,而华商则因无法可依,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只能听凭地方官吏任意裁断,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在“商战”救国舆论方酣之际,满清朝野上下遂齐相呼吁制定商法,以保护国权商利。 (二)商法在我国的曲折发展 1904年清末政府制定和颁布《钦定商律》,开始了中国近现代一系列商事立法的进程。它名为商律,实则仅包括作为商法总则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两部分内容,其他各商事法规均付阙如。此外,清末政府还颁布了破产律和银行通行则律等。 北京国民政府时期除初期颁布了《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几部商事法规之外,由于内乱频频,政府更迭频繁,无瑕顾及立法建制,因此,商事立法少有建树,正式颁布的法规也多具有暂行性质。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成果丰富,只短短几年时间便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六法体系。但在商法编订体例上,南京国民政府却一反清末以来制定统一商法典的传统做法,改而建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实行单性行的商事法。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期,由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新时期商事法规的宗旨和任务便是配合国家政策将私有的商品经济逐渐转变为公有的计划经济,消灭商品经济,最后消灭商法本身,因而商法在这段时期经历了摧毁性的打击。1] (三)改革开放后商法的新发展 (92年11月7),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续颁布了《海商法》 《公司法》(93年12月29),《票据法》(95年5月10号),《保险法》(95年6月30),《合伙企业法》(97年2月23),《证券法》(98年12月29),《个人独资企业法》(99年8月30),在此之后,《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特别是2006年《企业破产法》等相继修订。这些单行商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关于商法的几种立法模式 (一)国外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民商分立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即既制定民法典,又制定商法典,商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商行为法模式,商人法模式和折衷商法模式三种。2.民商合一模式以瑞士为代表:即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把商法的有关内容看作是民法的重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论中世纪的商人及商法 ;摘要:主要探讨了欧洲中世纪社会商人、商人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宗教、政治、文化整体状况,以及商人法得以发展完善的条件和取得的成就。; 关于商法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近现代商法的渊源。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人法与封建王室法、教会法、采邑法以及作为习惯法残存的古罗马法等共同构成中世纪欧洲一个特定区域的实在法体系。形式意义上商法产生并独立存在,这种现象在中世纪以前的古代法中是没有的,而中世纪后的欧洲各国近代商事法或商法典是对中世纪商人法的继受或沿用。本文研究的主要是如下方面:1.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最终夺取各国权力;2.商人法以罗马法为根基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其所取得的成就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莫大贡献。 ; 一、中世纪初期社会整体状况及商人地位 ; 公元五世纪,罗马帝国已变成了一个空壳,它昔日一度强大的中央集权已烟消云散。导致罗马帝国崩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罗马帝国后期,大地主垄断土地的弊病已遍及整个帝国,有势力的地主贵族阶级已经占有几乎全部帝国的土地,自由农民和自由手艺人差不多已经绝迹,他们已沦为世袭大领主的农奴。大领地的领主拥有不断增加着的财富,也就表现出日益脱离政府的独立性,久而久之,领主的势力滋长到足以对抗政府或控制政府,中央政权的日益衰败,已不得不把许多公共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大领主,如按狄奥多西法典规定法官不得进入私人土地上开庭审判,如果有犯人应受逮捕,执行逮捕者,不是

国家官吏而是领主的管家。这样乡村和城市的下层阶级,为了避免盗劫,蛮族掠夺,为了逃避苛捐杂税的勒索,越来越多的向大领主那里集中以求庇护,庇护形成了封建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成立一般要举行臣服礼和宣誓效忠仪式,这类仪式按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的描述为依附者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个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需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即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亲吻。以示和睦和友好”。[1]这种封建依附关系开始时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后来遍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这种大小领主以其附庸者所形成的金字塔似的阶层关系,构筑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占有,夺取或行使公共权利的制度。它是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些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空洞的宗主地位,这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利,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封建制度是一个政府的形式,一种社会的结构,一种以土地占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2]几乎没有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不臣服效忠于某一封建领主的人极少,只有朝圣者、游僧、行贩以及其他被社会遗弃的人。 ; 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的创立与传播,对于整个社会产生莫大影响,帝国后期社会的混乱和动荡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了悲观,基督教是古

2019北师大版历史九年级上第6课《中古的西欧庄园与城市》检测试卷语文

《中古的西欧庄园与城市》检测试卷 1.“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是中世纪时形容城市的一句话。下列对中世纪西欧城市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当时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中心的城市发展更快一些 B.城市属于国家,由国王委派官吏进行管理 C.城市一般坐落在封建领主的领地上,受领主的剥削 D.城市居民通过斗争,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与特权 2.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封建庄园逐渐流行开来。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庄园里的居民不包括() A.领主 B.农民 C.农奴 D.商人 3.下列关于中古世纪庄园生活的描述,正确的是() ①庄园经济是自给自足的②庄园的居民均为领主的佃户,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奴隶③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 ④ 领主还向佃户征收其他捐税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③④ 4.右面是西欧中古时期庄园示意图,庄园里有农田、 牧场、森林和水源,还有教堂、磨坊及法庭等。其中 庄园的土地分为( ) ①直领地②农奴责任田③份地④国王的土地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①④ 5.在中世纪西欧城市取得自治的过程中,被市民视为自由“保护神”的是() A.“特许状” B.城市立法 C.市议会法令 D.罗马法 6.西欧中世纪庄园中设有教堂,法庭。对此最合理的解释是() A.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 B.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 C.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 D.庄园是领主统治农奴的工具 7.某同学对欧洲大学的起源非常感兴趣,他整理了如下资料卡片: 资料反映了() A.基督教会占有大量土地 B.基督教影响中世纪文化教育 C.教皇权力凌驾于国王之上 D.中世纪大学脱离教会控制 8.大学的兴起被认为是欧洲中世纪教育“最美好的花朵”。下列与西欧大学兴起无关的是()A.许多希腊、罗马的古典著作开始在西欧传播 B.阿拉伯文化也不断传人西欧。 C. 12世纪,西欧的教育与学术出现了新的气象 D.欧洲封建庄园广泛出现 9.这里,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逐渐瓦解了封建经济;这里,洋溢着自由的空气;这里,成为世俗文化的摇篮;这里,点亮了冲破中世纪黑暗的曙光。“这里”是() A.古希腊雅典城邦 B.中世纪欧洲庄园

论商法的营利性

论商法的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法的本质特征,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场主体从事市场行为,其实质在于营利,这一事实已被各国商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保障营利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从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称为“营利法”。崇尚营利既是我国商法最重要的理念,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重要特点之一,研究商法的营利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商法的本质和价值,以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营利性——商法的本质、特性 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商,就其本质而言是资本的营利活动。营利之所以成为商法的本质,是因为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离开对营利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 商法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它是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的表现为规范营利性的行为。因此,商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打上了谋利、求赢、趣事的特性,反映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经济现象。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得经济的特征,在商法中是商法对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商事的营利性就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行为时具有营利性的特征。商法从产生发展至今,一直是以营利性为本质特征,以营利为追求目标。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这是学者们的普遍观点,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商业贸易。11世纪之后,伴随着农业的发展,商品贸易逐渐在欧洲逐渐发展起来,它一方面推动了商业城市的建立,另一方面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发达。于此同时调整商业活动的成文法和习惯法相继出现,商法随之产生。我们可以看出,商法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随着商品交易的繁荣发展,商人们为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营利。商法的沿革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为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另外,营利性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最重要的特征,民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它更多地注重一种伦理和情感。而商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更进一步说,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商法上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之适用、商法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均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而商法规则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商外观主义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调营利目的,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正如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二、商法对营利的保障 给商事主体最大化的营利保障是商法的核心任务。但是,商法对营利性的追求是有限制的。平等,自由也是商法的理念,商法并不是单纯地只讲营利,商法只是鼓励和保护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商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营利必须是通过合法交易和正当手段,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所获得的收益和利润。对于采取非法交易和不正

国际商法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绪论 ? 1.指出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异同点。 ? 2.论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 3.大陆法系包括哪些国家和地区? ? 4.大陆法系是如何解释公法和私法之间关系的? ? 5.指出英美法系的分布范围。 ? 6.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与法院组织有哪些异同点? ?7.你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哪个法系影响更大些?为什么? 第二章合同法 ?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 3.如何理解合同的概念? ? 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 2.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歧 的? ? 3.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制 度是什么? ?4.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5.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 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 1.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 2.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 3.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 4.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 5.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 6.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订 立的后果是什么? ?7.法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8.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9.英美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10.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展 了哪些例外? ?11.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2.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3.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 国的什么制度? ?14.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5.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6.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 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7.从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庄园经济和城市复兴 “中世纪”一词最早出现于文艺复兴时代,它是16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的语言学家和历史学家们首先提出来的。它一般指的是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这一时期的历史。封建制度的形成、发展和解体是这一时期欧洲历史的主线,中世纪的欧洲,文化落后,思想愚昧,是历史上所谓的“黑暗时代”。 成为欧洲中世纪经济基础的是封建庄园。而庄园是自然经济(即小农经济)的一种,所以确切地说中世纪欧洲经济体系属于庄园经济。 中世纪的西欧庄园其实源自罗马帝国。我们知道4-8世纪之后,东边过来的蛮族军事集团完全取代罗马帝国旧部,成为整个西部欧洲的统治阶层.他们起先属于游牧部落,在攻击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不适合于新的领土,而新的领土上,原先已经存在的罗马帝国奴隶制庄园和农业生产供应下的奴隶制城堡、城镇,其生产能力之高、生活条件之舒适,完全符合这些军事领袖从物质和人员上补给军队、生活享乐等方面的需要,庄园和城堡在战争中的作用也使他们意识到这两者是战斗中的重要军事建筑,同时也是统治被征服地区的良好工具___统治者可以住在防卫森严城堡里,被征服地区的人则多被赶到附近的庄园里做工,在和平时期他们是农业生产者,战争时期则被抽出来武装成士兵派往战场. 因此,罗马的奴隶制庄园经济得以大部分保留,高层军事领袖分封手下的人成为某地区的管理者,这个人也就同时成为这里的庄园主和城堡主,他在城堡处理军事和行政事务,在庄园组织农业生产活动。 欧洲中世纪封建制下的庄园,就庄园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领主的私有地。 第二,农民的份地。 第三,供放牧的草地。 第四,提供庄园木材的林地。 就庄园的建筑而言,则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是位于高处,豪华的庄园主住所,但并非一般人认为的城堡。 第二,简陋的农民茅舍。 第三,公共设施,包括教堂,水磨房(庄园主所有)和手工业者的库房。 庄园内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设施,从根本上而言,庄园作为集体耕作,无人可以单独拥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动物和工具。 庄园内的公共设施很多,包括庄园主的私地在内,作为隶农的劳役,且具有优先权。 封建庄园经济的特点就是:封建主拥有庄园,在庄园中使用农奴(无人身自由,终身及自己的后代都属于封建主,以罗马帝国时期奴隶、4-8世纪蛮族入侵时期战俘后代为主要来源)、雇佣自由农民(由破产的有人身自由的农民和破产市民等组成,庄园主雇佣其进行耕作,或者直接把农业用地分割出一部分来租给他们经营农业)进行农业劳动。生产上自给自足,由于中世纪欧洲战乱频繁影响了经济发展,所以在生产技术改造方面远远落后于中国、阿拉伯等地区,生产力也就显得低下。 同时庄园收成分配上,农奴劳动部分完全上缴给主人,主人仅提供给农奴维持生存的必须物品和粮食;雇佣农民的收成则至少一半以上、有时甚至达到8成要交给封建主,一般长期采用上缴农产品的实物地租;在15世纪前后因对金银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货币地租转变。封建主获得地租后,用实物形式向上一级封建主(比如骑士向封自己为骑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时甚至是国王本人)交纳一部分收成,作为对上级的回报。该收成比例并不统一确定,上一级封建主自己规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时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按《圣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浅论商法的营利性 摘要:营利性是商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理念,确认和保护营利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商法营利性的特征在商法中内涵丰富,与商法的效益价值互为呼应,是商法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秩序等价值的最终归宿。“私法公法化”的一个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的增多,但并不意味着商法的营利性被公益性所取代,营利性仍然是商法最本质的特征。 关键词:营利性效益价值私法公法化 一、商法营利性的内涵 我国古代《汉书》中记载“通财鬻货曰商”,这里将“商”视为买卖,是对“商”最朴素的认识。近现代经济的发展,营利被人们视为“商”的本质。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营利性和营业性。前者在于利润的获取,后者在于开展经营并以其为业,体现在持续性和同一性,即行为于时空上的延续和多次重复以及行为类型或方式上的同一或类似。营利性乃商内在之蕴涵,营业性为商外在之表现。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也可以说营利是商业的主观要素,营业是商业的客观要素,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商业的全貌。” 二、商法的营利性与商法的价值 (一)商法的营利性决定了商法以效益价值优先,兼顾公平等其他价值 关于商法的价值具体有哪些内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商法最基本的价值是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有的主张,商法价值的基本形态包括自由、公平、安全、效益等几种主要形态。也有的主张,作为私法,商法与民法有许多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合法性价值等。无论何种观点,都包含了效益价值,可见效益价值在商法的价值中的地位。商法的效益价值,是指商法在制度上提供给人们以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的内在追求和理念。商法最基本的特点是营利性,商法存在的一切目的就是促进和保障营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因此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效益。当商法的效益价值和其他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量效益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但是必要的时候甚至会牺牲其他价值。例如,有限责任制度、无因性制度、外观主义制度等均是以牺牲公平价值作为代价的,其目的也在于鼓励交易和促进财富增值,即提高效率。当然,并不是说坚持效益价值优先原则,就完全漠视和不顾其他价值。毕竟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不仅仅只是如何积累财富、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些问题,还要兼顾一般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秩序,保障交易的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商法不是绝对地强调效益价值,而只是相对地重视,商法在不断完善过程中也不断地协调和平衡效率价值与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安全价值等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优化和交易安全的实现,进而更加方便、快捷地达到其营利的目标。

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第23卷第8期河北法学 Vol .23,No.82005年8月 H ebei Law Science Aug .,2005 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王 瑞 收稿日期:2005203207 作者简介:王 瑞,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法学博士。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北京100041) 摘 要:商法与其他的国内法律部门相比,其国际性特征最为突出:商法在形成之初就带有国际性特征,后来发展为具有 国际性的国内商法,现代商法又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统一性的趋势,从而使商法的发展呈现出一个国际性的回归。 关键词:商法;商人法;国际性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820069205 The I nternational Characteristic of Commercial La w WANG Rui (Institute of Econom ic Law ,N orth China P olytechnic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1China ) Abstract :C ommercial law itself has the internationalized characteristic.It is derived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merchant at M iddle Ages. It became the internationalized internal law after 1640,and at present ,it tends to internationalized unification again. K ey w ords :commercial law ;merchant law ;international 商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商品经济 不可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从国内扩展到国外,从而使世界成为一个统一的国际大市场,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一系列的商事规则,而且更需要这些商事规则具有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否则就会使商事交易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并为解决这些冲突增加不必要的成本。为了满足商品经济的这种内在的需要,商事规则就应该具有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商法的国际性特征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商法起源于国际化的商人习惯法 通过对商事规则发展的历史资料的分析,我们认为,商法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中世纪商法(约公元5世纪—1640年)的特点是:国际化的商人习惯法。 伴随西欧诸国自治城市的兴起与商业的发展,在内陆城市中出现众多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这些定期集市,独立于封闭的领主庄园之外,逐渐发展为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贸易往来的国际性市场,并形成和发展起一系列有关集市贸易的商事惯例和商事规则,涉及集市贸易的交易日期、交易程序、集市管理组织与章程、关税征纳、货币流通制度、度量衡标准、集市法院审判权限、集市中的银行法规、商人组织、契约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内容十分广泛。这一时期的商法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因各地区情况不一,也存在若干差别,通常由商事法院或通过城市之间订立条约加以协调,并由此形成各城市、各地区普遍承认和适用的国际化商法。 中世纪商法属于习惯法,即商人法,是商人按自己商业交易习惯形成的行业行为规范,具有自律性的形式特征。这一时期商法最具历史意义的进步就是出现了现代企业的雏形:简单的商业联合体。这种商业联营的形式最初被称为康美达,它于11世纪晚期在意大利、英格兰和欧洲的其他地方逐渐获得使用。这种经营方式调动的资金—般用于长距离海上贸易,而不常用于陆上贸易。康美达最早的前身可能是穆斯林的一种商业惯例,这种惯例在8-10世纪传播到拜占庭,包括南意大利的港口城市。在北意大利和阿尔卑斯山的那一边,康美达可能是在11世纪作为一种借贷契约开始的,但它很快就发展成为一种用于单一经营———通常是来回航行于中东、非洲或西班牙之间———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 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 D.清偿债权的期限 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经理 C.董事 D.执行董事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九年级历史上册 第二单元第7课西欧中世纪庄园和城市提高练习 中华书局版

《西欧中世纪庄园和城市》提高练习 一、选择题 1.西欧城市重新兴起的意义在于() A. 提高西欧的国际地位 B. 封建主加强了对市民的剥削 C. 为资本主义的兴起准备了条件 D. 推动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 2. 西欧城市重新兴起的时间是() A.8世纪B.9世纪 C.10世纪D.11世纪 3. 11世纪中国宋代商业发展,城市繁荣。同一时期,西欧城市兴起,究其影响,反映在( ) A.对瓦解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和孕育近现代文明起着重要作用 B.一般是工商业活动中心、规模较小 C.是在封建主或教会的领地上兴起的,促进了佛教的发展 D.所有的城市发动争取自治斗争,成为独立的城市共和国 4. 以下关于欧洲中古时代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大大小小的封建庄园遍布西欧 B.教会垄断了教育,宣扬《圣经》是一切知识的顶峰 C.工商业城市的兴起对瓦解封建制度和孕育近现代文明起了重要作用 D.希腊罗马文化继续繁荣发展 5. 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 ) A.资产阶级 B.市民阶级 C.地主阶级 D.农民阶级 6. 十一二世纪,在西欧一些城市出现市民与封建主斗争的根本原因是() A.阶级冲突日益尖锐 B.封建主加紧对市民的剥削 C.商品经济的发展D.市民阶级的形成 7. 西欧的封建城市和中国的封建城市相比,它具有的哪一独特性为其后来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和早期资产阶级奠定了基础( ) A.城市规模大B.商业繁荣

C.拥有自治权D.人口众多 8. 10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英国的牛津等开始成为西欧著名的城市。这些城市重新兴起的进步作用主要是( ) A.推动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 B.封建主加紧对市民的剥削 C.形成了市民阶级D.提高了西欧的国际地位 9. 公元10世纪西欧城市重新兴起的根本原因是() A.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B.铁制农具的使用 C.封建城堡的修建D.交通事业的发展 二、材料题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8分) 材料一“这里的道路铺设很差,稍有点水就变得湿乎乎的,由于用大量的牲口车运水以及岛内多雨,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于是形成大量恶臭的污泥……他们从世界各地聚集到这里,积极从事商业贸易。通过海洋和泰晤士河,各种货物可以运入伦敦,又可以从这里运到其它目的地。” ——意大利商人伦敦旅行见闻录(1497年) 材料二“在中世纪中期,西欧各国的城市如雨后春笋,增加很快……当时大多数城市的人口也很少,一个典型的城市,居民通常不过五千到一万……城区面积不大,房屋拥挤,街道狭窄……” ——杭州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 材料三“城市是中世纪的花朵。” ——恩格斯 (1)根据材料一回答,中世纪西欧各国城市如雨后春笋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2分)(2)根据材料一、材料二,指出中世纪西欧城市具有哪几个方面的特点?(4分) (不得照抄原文,可摘抄关键词,答出两点即可得分) (3)结合所学的知识回答,为什么说西欧的城市是“中世纪的花朵”?(2分)。 答案和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关西欧城市的兴起。西欧城市重新兴起的意义在于为文艺复兴的出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摘要】 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研究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社会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作为法学理论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方法学作品中引进的。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学者们对法律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

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分析与价值判断。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前者实际上是部门法本身有哪些价值,而后者实则是人们所追求的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何种价值应被置于优先地位。 一、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 商法的客观功用价值,也即商法的内在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功用。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商法最初体现为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的新型社会阶层即商人之间订立的适用于商人的内部规约、习惯,因而最初只适用于商人之间,后逐渐扩大到商人与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相互之间。由于商法自产生之初就和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尔雅通识课商法-商法的基本理论部分的笔记

尔雅通识课商法-商法的基本理论部分的笔记 第一讲商法的基本理论 商法的不同定义: 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2、商法是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 3、商法是调整和规范商人所参加的商事关系的法律。 商法发展 第一个阶段:罗马法时代的商法。第二个阶段:中世纪的商法。第三个阶段:16世纪以后到20世纪初的商法 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法典化时期从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得出的结论:商法是调整商业关系的法律中世纪商法的特点: 商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律。 商法是习惯法,而不是国家制定法。商法是关于集市的法律。惯例:在商业实践中,被人们反复使用的、而不是由国家立法者或法律编撰者制定的习惯做法或常规。 商法: 国际性的法律自治性的法律 习惯法意义上的法律关于集市贸易的法律 市民法解决的问题:人格身份财产权的归属万民法解决的问题是商人和商人之间怎么做交易。 商法是一个最古老的学科。

罗马法的分类:市民法万民法 万民法:调整不具有罗马城邦公民身份的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在中国,企业是在工商局注册的。在荷兰,企业是在商会注册的。在德国,企业是在法院注册的。 对于一个特别强调人的身份的法律而言,第一个最关心的是人格身份,第二个最 关心的是财产归属,尤其是土地。 传统的契约法、合同法构成了万民法的最主要的形态。 施米托夫认为:今天所谓的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其最初的形态是中世纪的商法。 在15世纪之前,欧洲地区商人之间的纠纷是由行会来裁判的。16世纪以后商法的特点:商法变成了国家制定法,被法典化了。商法变成了国家控制的法律,而不是商人的自治法。商法的民族化 法典:一个国家的立法者依照法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被称为法典的法律。 英国的商法认为:商法最核心的部分是交易,而交易最核心的部分是买卖。 商人是商法的基石 《德国商法典》的基础:商人主义 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的是商人主义原则德国私法的二元制包括民法和商法

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论商法的理论基础(一) 摘要:商法紧贴社会生活现实,商法制度及体系源于社会,又关乎社会的诸多方面,因此,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受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商法制度的架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但是,我们的选择与架构是否经得住实践的考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理论基础是否牢固。本文笔者认为,商法的理论基础既包括社会生活现实,又涵盖关联学科的理论。为此,笔者从经济、政治、社会、伦理等多视角思考,提出自己的浅拙之见,以供对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作更深入的探讨而商榷。关键词:商法、理论基础我国传统观念上“重农抑商”,商法缺乏它产生的基础,所以,对我国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来品”。传统意识的约束,市场的不发达,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商法的发展步履维艰。就是今天,商仍然与“奸商”、“官商”相连的观念还有极大的市场。所以,从观念上澄清人们的认识,从意识上树立人们的信仰,1]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商事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随着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商法以其专门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学之林”。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客观性、它的规范的专门性以及它的概念的准确性也都与时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种地方差异;权利的互惠性随着契约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日益重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也越来越规范化;它的整体性程度也不断提高。换言之,就像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其他各种法律体系的情况一样商法的各种特性最终也变成了它的各种有机发展的趋势。”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分已为理论界所清晰地认识。3]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与政治的需要紧密相连,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结合,与伦理的提高关系密切。面对廿一世纪商事活动国际化与趋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广泛领域商事活动对商法的高要求与新挑战,我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论基础,剔除“门户之见”,夯实商法“大厦”的根基,从而,为商法在更广泛领域的发展看好“后院”。因此,笔者对商法的理论基础作一论述,唯愿商法之树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经济基础商法的原生形态并非国家法,而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商法产生于中世纪,这是国内外法学界的共识。4]在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的拓宽,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商事习惯。商品经济内在的需要交易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交易规范(在当时表现为交易习惯)的发展与成熟。因此,中世纪,通过商人团体对商事习惯的总结,制定了适应商业交易实际需要的许多法规,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适用商事习惯对商事纠纷的判决都促进了商法的发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在商事活动中,交易主体要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实现自己的私利,它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为了营利,而不是为了福利事业。所以,尤其是在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时期,以马基亚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论》和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国对外贸易的财富》为代表的重商主义理论极力追求商业资本家的贸易,以实现商业资本家的私利,而积累国家的财富。重商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商事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5]其实,就是现在,仍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的贸易本位论之价值说。6]而且,商事活动是商事主体个人的活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极力追求商事交易与贸易的自由。他可以自由的选择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明确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数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改变。”同时,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的最大效用。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商事主体联系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走向,达到合理的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对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用。而且,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需要商法保驾护航。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经济学的发展,为商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供求理论和

商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商事法律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1、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1)以商行为为商法调整对象。 (2)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以商主体观念为基础的“商人法主义”,即根据商主体的资格确定商事关系的范围。 (3)商法调整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即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首先,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其次,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第三,商事关系是独立的社会关系 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基于法律行为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仅仅是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财产关系,而且包括人身关系;商事法律关系则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与自然人相关的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支配关系;而商事交易中的财产关系则不仅包含商品交换,而且包含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关系;不仅包括财产支配关系,更多的是财产的经营管理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重点强调的是主体的平等权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法律关系不仅仅强调这种私法上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强调因国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种关系。 内容: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包括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还包括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以及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也要大于商主体的范围; 其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的商行为,不调整商主体的商行为以外的不具有营利目的的其他行为; 最后,商法所调整的商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组织 2、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格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包括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亦可以成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 二、商法与民法之区别

中世纪欧洲庄园经济与古代中国田庄之比较

中世纪欧洲庄园经济与古代中国田庄之比较 在中世纪的西欧和古代的中国都存在着一种共同的生 产组织形式——庄园(或田庄),无论在中国还是欧洲,这种庄园经济有着某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在社会生产力相对低下、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形成的;以拥有大量的地产为前提条件;同时还有许多依附于庄园的劳动力;田庄的劳动者受到庄园主的超经济剥削,定期向庄园主缴纳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并承担各种义务;庄园内有着严密的生产管理体系;整个庄园表现出很强的自给自足性。但由于受地域及历史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西欧和中国的庄园经济各自有着自身鲜明的地方性,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从存在的时间上看,中世纪欧洲庄园的起源要晚于中国,持续时间较中国短。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可追溯到公元4世纪后半期的日尔曼民族的大迁徙,800年左右查理大帝颁布庄园敕令,此后庄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直到14、15世纪,西欧封建社会步入后期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调整和变革,西欧的庄园也就逐步开始解体。而古代中国的庄园与战国初期(约公元前5世纪)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关,此后,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到东汉(1—3世纪)时,在全国形成了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庄园,在唐朝(7—10世纪)时更是达到鼎盛时期,并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19世纪)。其次,从

大地产形成的途径上看,欧洲庄园土地是以封地为基础,加以兼并自主地农民的土地;而中国古代的庄园土地则主要是靠兼并买卖而获得的。中世纪的欧洲庄园主要是伴随着日尔曼人征服西罗马帝国而不断建立起来的。715年,查理-马特实行“采邑改革”即没收一部分叛乱贵族的土地和教会的土地,作为采邑封给那些前线战斗的将领和官员,以服骑兵役为条件,供终身享用,不得世袭。采邑分封使依附于采邑上的广大自由农民成为受封者的依附农民,这一切为欧洲庄园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后查理又将征服战争中争夺的大部分土地以采邑形式分封给自己的臣属和亲兵,使采邑分封遍及全国。于是欧洲的庄园是以封地为基础加以兼并自主地农民的土地而不断成长起来。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庄园则是由于商人、豪强地主、官僚等纷纷向封建个体农民伸出了攫取之手,用威胁、欺骗、敲诈、权威、买卖、强占等各种手段,兼并他们的土地,从而为其大庄园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第三,从庄园私有权程度上看,很长一段时间内,欧洲庄园主对其大地产不具备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而中国古代的庄园主对其地产相对而言则具有完全的私有权。由于西欧的庄园地产主要来源于国王的分封,而西欧封土的占有是有条件和期限的,条件一般是为封君尽服兵役的义务;占有期限一般为终身;当封臣不尽义务时,封君可以随时收回封地。经过较长历史时期,封土才变成世袭占有。所以,封土对于封臣乃至封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