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一、法定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前置条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三、申报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GSP认证证书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6、其他文件、证件;7、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四、办理程序1.申请申办人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经所在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首先通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首页“综合信息平台”栏目中的“在线申请或者:9003/online”点击进入(推荐使用IE11、chrome、firefox浏览器),并按提示完成网上用户注册。
2. 受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人员通过网上企业账号确认,通知企业上传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上传的申报资料,如需补正材料的,退回给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通知企业到窗口办理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核查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填写《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之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权利。
五、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六、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0832)2171262、2287160投诉电话: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局窗口:(0832)2170224。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从头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本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需配有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乡镇以下地域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需具有独立的区域;(五)具有能够配备知足本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给。
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大体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肯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条件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昆明市四个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三个国家级(高新、经开、度假)开发区内的6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换证、变更等许可申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程序一、申报条件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

企业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提交的材料、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4 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 总部及配送中心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专业、部门、岗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培训情况。 6 所属门店基本情况表,内容包括名称、地址、开办时间、经营场所面积、直营或加盟、计算机配备数量、联网与否、备注。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和自查报告。
二、受理
1、企业递交材料中除《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原件经受理人员当场校验后返还企业;
2、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证申请表(填报方式详见附件一,请从我局政务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总部及配送中心所有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专业、部门、岗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是否执业药师、培训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仓库建筑面积须在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六条 阴凉库、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
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印章):
填表说明:
1、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预先核准登记文件。
2、变更经营地址的须提交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并提供质量负责人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证明材料和离职单位现质量负责人情况。
4、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质。
5、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6、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山西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申请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
经营范围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许可证证号
GSP 证证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申报单位保证书 本次申报涉及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 118 条、第 123 条规定的情形;企业 无因违法经营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提供材料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 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如被委托人来办理此变更事项需提供委托书;如法人亲自办理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人须知 1、申请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应对其提出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应当使用 A4 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6、本表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7、本表可直接到山西政务服务网站下载(网址:)。
杭州市单体药店(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

附件三杭州市单体药店(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五)《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一、申领程序(一)申办条件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单体药店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含,下同)学历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的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中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且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
4、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应配备驻店药师,负责用药咨询和指导、处方审核等工作。
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须配备2名注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作为驻店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注册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
连锁门店、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须配备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驻店药师;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须配备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设立在偏远山区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药店,下同)的药店,应配备1名药师(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驻店药师。
5、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零售企业)
企业名称(盖章):
隶属部门(盖章):
申请人(盖章或签名):
办公及手提电话: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本申请表一式2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各存留1份。
2、本申请表由申请人下载打印;其中封面及表一由申请人填写,表二由审批部门填写。
3、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申请表格确需涂改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或被授权的经办人签字确认。
4、其它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目录顺序整理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
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
表二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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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
委托书
(企业办理该事项,经办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的,须填此项)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我正式委托受委托人为代理人,代表我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下述事宜:
1、办理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相关手续;
2、代为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批件。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
委托人:
日期:
发证机关意见
年月日
填表说明:1、在需申请注销证照前的“□”内打“√”;
2、证书编号应填写准确、完整;
3、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GSP认证证书》的,须由上级法人在“备注”栏中签署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注销申请表广东省药品监源自管理局:本公司因(说明原因)
,现申请注销: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GSP认证证书》(编号:)。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保证本企业此次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均经本企业核实,确定属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