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专利权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如何保护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是指人类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保护知识产权可以鼓励新的创新成果的产生,并保障创新者的权益。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构成一定的威胁。
本文将以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为例,讨论如何保护创新成果。
案例一:专利侵权专利是创新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它为创新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创新成果的权益受到侵害。
例如,某公司A申请了一项新型发明的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
然而,公司B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开始生产和销售与A公司专利相同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创新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专利申请:在创新成果得到广泛认可之前,尽快申请专利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出现侵权产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侵权问题。
3. 维权行动: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创新者可以通过诉讼或协商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的功能。
但是,一些企业存在商标侵权现象。
例如,某企业A拥有了一项独特的商标,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
然而,企业B开始使用与企业A商标相似的标识,并在市场上销售类似的产品,这侵犯了企业A的商标权。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注册商标:及早注册商标,确保自己的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监测市场: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防止他人使用类似商标混淆消费者。
3. 维权行动:发现侵权行为后,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案例三: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知识产权形式。
然而,一些作品存在被他人盗版或未经许可传播的情况。
例如,作家A出版了一本畅销书籍,但不久后发现有人在互联网上非法传播了该书的电子版,这是对作家A著作权的侵犯。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力度不断增强。
然而,专利侵权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智能手表专利侵权案为例,探讨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案件概述原告:A公司,一家专注于智能穿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被告:B公司,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
案情: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手表”的专利产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6年,A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某款智能手表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B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B公司还表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若停止销售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B公司的智能手表在技术特征上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案例评析1. 专利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B公司的智能手表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技术特征上进行判断。
2. 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制(1)专利权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规制作用。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加速,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者,给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利益。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专利权案例来探讨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之争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之争可以说是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案例。
自2011年起,苹果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到的专利种类包括触摸屏、图标设计、操作系统等。
这场专利战争持续了多年,不仅牵扯到两家公司的商业利益,更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在这场专利战争中,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都采取了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苹果公司通过诉讼和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三星公司则通过反诉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来应对专利侵权指控。
最终,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了这场专利战争。
这场专利战争反映了专利权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在这场专利战争中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案例二: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小米公司是中国手机市场上的一家知名企业,其在手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
作为一家创新型企业,小米公司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在公司成立初期,小米公司就成立了专利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到目前为止,小米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超过3000项专利,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专利申请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工作不仅为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小米公司坚持以专利为基础,以技术为核心,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佼佼者。
案例三:中兴通讯在美国的专利诉讼中兴通讯是中国通信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迅速。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
专利是对新发明或创新的一种保护,而专利侵权则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方法的行为。
本文将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案例描述: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智能手机屏幕技术的专利,该技术在屏幕显示效果和耐用性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智能手机产品,而且该产品的制造商并未与该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或授权。
经过调查后,该公司确认了专利侵权的事实,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专利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
首先,专利侵权的主体通常是指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技术进行了侵犯的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侵权的制造商可以被视为专利侵权的主体。
其次,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对专利技术进行了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专利方法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未经许可就制造了与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产品,从而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最后,专利侵权的后果通常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相关的赔偿。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行为停止并进行赔偿。
在该案例中,该公司可以通过起诉侵权制造商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并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和相应的赔偿。
解决方案:针对这种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权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通过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进行赔偿。
其次,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人,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最后,可以通过申请禁售令或者扣押侵权产品来阻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进行。
综合来看,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对专利侵权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解决方案,为专利权人在面临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和借鉴。
专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专利侵权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其研发的“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2. 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3.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甲公司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环保材料的企业。
经过多年的研发,甲公司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并于2016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明专利授权。
该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1610XXX。
(二)被告乙公司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生产同类环保材料的企业。
在被告乙公司成立初期,其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然而,在2018年,被告乙公司开始生产与原告甲公司专利产品相似的环保材料,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纠纷发生2019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一)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1. 法院认定被告生产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在本案中,被告乙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且被告乙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甲公司的专利产品相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乙公司的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2.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简称“日新公司”)持有“数显靶式流量计”、“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第一项专利于1998年10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1999年8月28日获得该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号为346040号,专利号为ZL98241837.X(简称98专利)。
第二项专利于2000年1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同年10月7日获得该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号为第406296号,专利号为ZL00201624.9(简称00专利)。
2006年5月9日,日新公司以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科博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一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翌日,一审法院作出(2006)泉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再审被申请人送交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用于申办“智能靶式流量计”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申请资料、实物样品及图纸等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保全。
同年5月11日,一审法院执行上述裁定,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保全了再审被申请人申办“智能靶式流量计”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的有关申请资料、图纸等证据。
2006年5月23日,日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
应再审被申请人的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日新公司分别就其所享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先后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8日、8月10日出具的两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以证明其所持有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再审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于2006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无效的请求,该委员会业已受理。
但是,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要求中止诉讼,同意本案继续予以审理。
再审被申请人虽在答辩时要求日新公司赔偿因其误告造成的损失,但又表示将另行起诉。
在一审法院主持下,经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对日新公司所生产之专利产品及再审被申请人送检的涉嫌侵权样品进行当庭拆解,并参照日新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内容,就上述产品的构造、形状及其结合等进行比对。
一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日新公司败诉,日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期间98专利被全部宣告无效,日新公司虽放弃对98专利的侵权追究,二审法院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日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0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院经审理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案件焦点本案从一审、二审到再审,可谓跌宕起伏,其中涉及诸多专利法问题,笔者认为其中两个问题应当着重关注:一、再审申请人的00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将靶杆固定于传感器的筒体外”中的“固定”是否属上位概念,从而涵括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将靶杆嵌入传感器的金属应变筒体的下孔腔内”的“嵌入固定”?二、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的抗辩思路是否合理?三、焦点剖析1、再审申请人的00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的“固定”应当涵括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的“嵌入固定”,再审被申请人成立等同侵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中的“固定”是否属于上位概念,而涵括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的“嵌入固定”?不是简单的物理上关于“固定”概念的界定问题。
因为从物理学角度考量,固定包括多种方式,“嵌入固定”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一种,如简单以此界定专利法侵权问题,会将诸多原属于“新颖的东西”认定为现有技术,明显过于保守,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再者,我们也不能像本案一二审法院一样,仅从形式上考量认定:因原被告在对应技术特征上形成了前者靶杆在“外”后者靶杆在“内”的区别,故被告不成立侵权。
因为这种认定方式没有深入剖析产品技术特征的本质,仅以外观的差异推导实质的差异,将原属于“不新颖的东西”认定为先进技术,显然过于激进,不利于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
那在“固定”认定的问题上,如何才能做到既不激进,又不保守呢?笔者认为,我们还需从专利法本身的立法价值取向出发寻求答案。
众所周知,专利法虽为一个小部门法,但因其涉及发明创造,所涵括的产品不计其数,而每类产品各有特点,故专利法本身无法就各类产品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
但这并不排除专利法就专利侵权问题进行类型化处理。
正如此案,我们在认定“固定”问题时,应当从专利法侵权理论寻求突破口,即以“是否构成侵权”来考量“固定”这个概念。
毋容置疑,本案不成立相同侵权,但能否成立等同侵权呢?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成立等同侵权,则可反推专利产品技术特征中的“固定”属于上位概念,从而涵括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的“嵌入固定”;否则,上位概念不成立。
而判断是否成立等同侵权,是专利法理论可以解决的问题,即被控侵权产品对比专利产品,是否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结合本案,笔者认为:上述焦点针对的对象靶杆不管以何种方式固定,在整个装置中的主要功能仅为采样,而采样难以对流体流量的计量产生实质影响。
故被控侵权产品虽然采取不同于专利产品的螺纹方式固定靶杆,但对比专利产品,其在整体上仍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即采用固定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即实现流体采样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即通过流体采样,为流体流量的计量奠定基础)而成立等同侵权。
2、原审被告的两点侵权抗辩思路值得学习。
一是通过在先使用权主张免责;二是通过申请宣告原审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主张无责。
先谈主张在先使用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该条规定给予被控侵权方一个合法的抗辩事由。
因为在先使用权的行使必然会导致在先使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如果过多地限制在先使用权,那么在先使用权人未能得到其应当享受的合法权利,这对在先使用权人来说显失公平;反之,如果在先使用权人的权利过大或不受限制,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会严重破坏专利制度,甚至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
因此法律需要对两者权利予以平衡,确定在先使用权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合理尺度。
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且被控侵权方需要充分举证,否则无法实现侵权豁免。
正如本案,被告虽试图采用在先使用权抗辩,但原告拥有的00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1月6日,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2007年2月才与案外人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协议》,故被告以在先使用专利权制造产品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无法免责。
进一步思考,假设被告的确在原告00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是否就一定可以实现侵权豁免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司法实践中,被告主张免责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作支撑,而一些企业防范意识薄弱,往往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忽视“证据保全”问题,最终在真正涉诉时,因举证不能而导致企业受损。
当然,企业如何积极进行拥有“在先使用权”的证据保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实践中难题不断,需要进一步研究。
再谈主张原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侵权实务中,作为被告一方为证明不构成侵权,常用的“前置程序”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所涉专利无效。
其逻辑出发点在于推翻原告作为专利权人的主体地位。
因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构成侵权的前提是自己享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告的侵权请求便失去前提。
正如本案,两被告在法院审理中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且最终原告拥有的98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全部宣告无效。
这直接导致原告放弃对98专利侵权的主张。
本案被告通过专利无效程序有效应诉,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也控制了经济成本。
当然,实践中最难的是如何做好宣告专利无效工作。
笔者认为,此项工作最好由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合作完成。
因为它不仅涉及专利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问题,还涉及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代理技巧问题。
比如专利检索最好由具备相关技术背景的专利代理人参加;而进入代理阶段,如有律师参加,则在程序问题以及相关的举证问题上可相得益彰。
与此同时,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之间可相互协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确保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专利无效申请,是侵权抗辩的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与否与诉讼方案的制定、服务团队的选择密切相关,是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四、案例思考通过以上案件的焦点剖析,笔者引发如下两点思考:一方面,就本案而言,原审原告的专利文件撰写质量影响其维权。
原告作为专利权人,从一审、二审到再审,虽最终历经艰辛获得最高院的再审支持,但实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而回顾其00专利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不难发现其专利文献对本案焦点中的“固定”的撰写存在一些问题,最终阻碍了维权之路。
这使我们联想到一对矛盾,那就是如何权衡“为成功申请而缩小专利保护范围”与“为有效维权而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之间的矛盾?前者是专利代理人更关注的焦点,而后者是律师应当考量的重点。
但基于行业之间的定位不一,一份专利文件的撰写难以达到完美。
同时,企业为了尽早获得专利,也会放松对专利文件撰写质量的控制。
即便如此,笔者认为,专利文件是企业维权的根基,如果事先的防范工作不到位,真正进入诉讼阶段,会遇到很多瓶颈,严重影响企业专利权的保护。
当然,如何做到既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又能保证专利权利益保护最大化,这是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需要研究的课题。
另一方面,就专利维权而言,企业任重道远,未雨绸缪是关键。
因为全球科技迅猛发展,专利纠纷层出不穷,且专利案件日益复杂,因此,依靠专利生存的企业在面对国内外的激烈竞争时会遇到诸多问题。
如何有效应对以上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经营并获取最高额经济利润呢?笔者提供如下建议:首先,企业应当具备全球性的战略眼光,敢于投入成本,充分做好知识产权管理与风险防范工作;其次,企业应加强外部交流与协作,有效运用专利战略,为企业的发展和维权发挥最大效力;最后,在面对专利相关纠纷时,应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专业团队以及切合实际的措施有效应对,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总之,二十一世纪充满机遇和挑战,企业要想在这场没有硝烟的竞争中拔得头筹,未雨绸缪是关键。
(作者:周超)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