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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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六条单位应当对会计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八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缺页、破损、涂改、伪造。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分类、编号、装订,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归档程序:(一)单位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

(二)单位会计部门对整理后的会计档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

(三)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审核后的会计档案进行接收、登记、保管。

第十条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一)会计凭证应当在编制后及时归档。

(二)会计账簿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归档。

(三)财务报告应当在编制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会计档案应当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的专用档案库房。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实行分类、编号、登记制度。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会计档案进行检查、整理、清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五篇)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报告等。

它是记录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企业的主要档案之一。

第二条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范围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薄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

原始凭证包括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薄的凭证。

其他会计凭证是指以上凭证之外的凭证。

2、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

会计帐簿:包括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各种辅助帐。

3、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4、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1、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

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帐簿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

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或卷皮)进行包装。

3、会计档案的移交。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以备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一、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领导机关指定的会计档案需要遵守中央领导机关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指令,必须登记在档案管理机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档案必须根据规定分类,归档,统一管理。

2、档案资料一定要仔细审核、核对、归档,防止漏洞、空白或被盗窃;档案资料不能混同、搀杂,应根据其所属科目,建立分类目录,分类整理。

3、财务会计档案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必须定期及时核查档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份和归档,档案室必须有专人管理,防止档案遭受损坏,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的保存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

4、会计报表应符合业务实际,并保存原件及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应在凭证、报表中清楚标明,以便检查核对,并要定期将上述资料核对存档。

5、会计档案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会计档案的储存及政策的依从性进行管理,不得拒绝向有关财务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档案,有关财务部门则应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会计档案要按照会计科目、年份、季度、月份等分类归档,档案应按照规定的顺序归档。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最新15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会计档案的界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四、会计档案的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2.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编制、审核、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存放、保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1. 会计档案的收集: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各类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会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3. 会计档案的归档:会计人员应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4. 会计档案的保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5. 会计档案的查阅: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过财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的批准,查阅者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6. 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六、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等。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等。

4. 其他类: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凭证、发票收据存根、财务证照、重要文件合同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

(二)安全性:确保会计档案在存放、保管、传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

(三)规范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有效性:提高会计档案的利用率,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会计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三)财务报表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凭证、发票收据存根、财务证照、重要文件合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按照会计档案的种类、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

(二)装订成册:将整理好的会计档案装订成册,确保整齐、美观。

(三)编制目录:编制会计档案目录,包括档案名称、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会计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集中保管。

(一)保管场所:会计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防潮、防虫、防尘的场所。

(二)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档案柜、档案架等保管设施。

(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会计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查阅会计档案应保持档案的整洁、完整,不得涂改、损坏。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规范

第六节会计档案管理一、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

本行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会计档案在形式上可分为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

纸制档案是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档案指以磁、光盘、硬盘等电子信息载体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电子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

按规定需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分别存放。

四、会计档案由生成、编制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保管,定期移送管辖行库房封存保管。

五、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3年、5年、15年和永久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形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若与外部或本行其他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保管期不一致时,按从长原则执行。

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有一种介质的会计档案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主、附报表);2. 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3. 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4. 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5. 开销户记录;6. 机构变动交接清册;7. 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及扣划书及相关资料;8. 账销案存记录;9. 机构合并、分设、裁撤、资产评估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报表、财产清单、资本清单和往来账款登记清单,久悬未取转入营业外收入款项的清单;10. 本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1. 会计凭证及附件;2. 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总账、分户账、单位客户的账户余额积数表、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卡);3. 重要单证(含空白重要凭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4. 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或工作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5. 各分行本身及汇总所辖会计报表;6. 本行在其他行存款的对账单;7. 已销户的账户资料;8. 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规程

会计档案管理规程

会计档案管理规程一、引言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

它是单位重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对于单位的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税务申报以及未来的决策制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会计档案管理规程,对于保障单位的财务信息安全和合规运营至关重要。

二、会计档案的分类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1、会计凭证的整理(1)将凭证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2)检查凭证的完整性,如附件是否齐全、凭证编号是否连续等。

(3)使用装订机将凭证装订成册,一般每月装订一次。

2、会计账簿的整理(1)将账簿打印出来,并在扉页上填写相关信息,如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启用日期等。

(2)对账簿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将账簿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装订。

3、财务报告的整理(1)将财务报告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2)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等。

(3)将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4、其他类会计档案的整理(1)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2)对于重要的文件,如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销毁清册等,需要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1、归档时间(1)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归档要求(1)归档的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2)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归档,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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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八十七条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科目日结单、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汇总)清单、特殊会计处理的各类通知单等。

二、会计帐簿:包括总帐、各种明细帐(分户帐)、现金收付日记簿和各种登记簿。

三、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开户申请书、经济合同、财产清查汇总资料、涉外文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及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等,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五、市商行以各行部为单位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非独立核算机构的会计档案,应由管辖行统一归档。

第八十八条会计档案立卷
一、会计凭证:
1、业务量大的单位按日装订,业务量小的单位够一册及时装订。

每册按年统一编流水号,卷号与会计凭证册数编号应一致。

2、每册凭证背处应注明行、部名称、所属年度、月、日、每册流水号、保管期限,并及时登记“会计凭证保管登记簿”。

3、会计凭证一经装订不得随意拆封,必须拆封时应经领导批准,并在重新装订进做书面记录。

二、会计帐簿:、
1、总帐:按月装订。

2、活页明细帐、登记簿可根据数量按月、季、年装订,年度中间结转帐页应妥善保管。

其中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明细帐因需永久保管应单独装订。

3、各种帐簿的装订顺序按科目、帐号排列,装订成册的帐页每册要按页加编顺序号,每册帐簿前应加填帐页目录。

三、会计报表:
1、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年终决算报表单独装订。

2、报表装订顺序为: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损益表及其附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他附表。

汇总单位报表,每一报表装订顺序为本单位汇总表,所属汇总单位报表。

3、装订成册的会计报表应按页编流水号。

四、其他会计资料均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编制卷号。

五、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均应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然后加具封皮,封面按要求填写齐全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第八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永久保管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和补发的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6、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帐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期限十五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其附件;
2、总帐、明细分类帐、卡,各种登记簿。

3、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5、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期限五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帐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期限三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帐;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第九十条归档保管:
一、各行部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

二、当年的会计档案在年度终了后,由各行部会计部门填制“会计档案卷内目录表”、“卷内备考表”各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上交档案室。

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各一式两份,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点交后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移交后接收人、监交人应在档案保管登记簿中签章。

三、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其保管期限与手工档案相同。

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按要求双备份、异地保管。

四、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

磁性介质还要防光、防热、防磁。

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五、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一、建立会计档案的借阅。

二、银行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司法部门及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注明调阅内容,经行长批准方可调阅。

与介绍信内容无关的档案不予提供。

调阅期间,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三、调阅人可以抄录、照相、复印或复制,但不得将会计档案拆封和借出。

银行会计挡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九十二条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各行部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书面形式报商行会计核算部,经行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二、经批准销毁的会计档案中,属于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或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资料,银行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机构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三、销毁时应由本行会计部门、稽核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并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逐项核对,严防散失或发生舞弊。

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各行部留存,一份市商行留存,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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