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中正当程序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者:刘义华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
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i](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
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
[ii] 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
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诉讼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典范,程序正义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探讨程序正义对美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平等保护原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要求警方在搜查和扣押公民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搜查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2. 公开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公开审判中受到公正审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诉讼,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确立了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真实事实”原则,保护了新闻自由。
3. 当事人参与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证人,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克诉美国案”(Bla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尔诉弗劳尔斯案”(Gore v. Bush)中,确立了选举纠纷案件的程序保障原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美国惩罚性赔偿与正当法律程序

烈。在此背景之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利用宪法中的正 的不法行为, 除了补偿性和名义性赔偿之外的判决数额” 。 当程序条款作为限制惩罚性赔偿的工具, 以平衡联邦和州的 它最基本的原则是惩罚和威慑一定的行为, 特别是故意的和
关系。惩罚性赔偿与正当程序条款到底有何关系, 利用正当 恶意的行为。 这些定义都表明, 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 程序条款是否能够使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及其数额更加理性, 答案对我们正确理解美国惩罚性赔偿的实质 、 更好借鉴惩罚 性赔偿制度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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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美 国 惩 罚 性 赔 偿 与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董春 华
( 华东政 法大 学 , 海 上 2 12 ) 060
照法律词典》 将其解释为: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相对 , “ 是指 产。关于正当程序的内涵, ” 一般认为正当程序的立法初衷是 当被告以恶意、 故意、 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行为而致原告 针对公正的司法程序而言, 5条修正案规定“ 第 法律 的正当 旨在保证被告人按照规定 的诉讼程序获得公平 审 受损时, 原告可以获得的除实际损害赔偿金外的损害赔偿 程序”
一
之外的赔偿 , 超出实际损害、 惩罚故意侵权人是它的重要特
( 正当法律程序 二)
联邦最高法院的做法是否干涉了州的司法权力, 这些问题的 征。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美国司法判决中地位很高。据统 计, 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有 4 %与正当法律程序 0 国宪法的其他条款。 l 正当法律程序已成为美国公民权利最 3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保障人权和对政府权力以及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在其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限制联邦政府,第十四条修正案限制各州。
美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有一下三种:第一种,原意解释;第二种,解释者意图主义;第三种,建设性解释。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解释方法正当法律程序起源很早,英国美国都有关于他们的记载。
文中主要浅谈美国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方法,了解解释方法以及其中的利弊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文明的执法,有效的法律监督,法治建设蓬勃发展。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使用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其意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同。
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综上,通过程序的控制和检验,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限制,应是正当法律程序题中应有之意。
二、美国关于正当程序宪法解释的几种观点(一)原意解释美国成文宪法历史最早,美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探究立宪者原意的理论对宪法的适用产生长期的影响。
原意主义是以宪法文本的潜在的权威或文本制定者的意图为宪法判决依据的基本方法,强调法官对制宪者缔造宪法时的思想和意图的尊重。
自美国宪法诞生以来,原意主义在形式上始终是美国宪法传统的中主流理论。
博克(Bork)法官是当代原意主义解释的代表人物。
但是他的激进的立场并没有得到大多数的支持。
首席法官伦奎斯特和司法部长密斯(E.Meese)也可以被贴上原意主义的标签。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崔之元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
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
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
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judicial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
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
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
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 [4]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
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
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美国马歇尔法律案件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在一系列重要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和判决,对美国宪法和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以其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马歇尔的法律思想和判决对后世的影响。
二、案件分析1. 马歇尔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该案件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诞生。
案件背景是1801年,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当选总统后,其政治对手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任命了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为美国国务卿助理。
然而,亚当斯在任期结束前未能将任命状交给马伯里。
马伯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履行任命。
在审理此案时,马歇尔大法官提出了“马歇尔规则”,即如果国会授予法院某一特定权力,而该权力又未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那么法院有权宣布该权力无效。
这一判决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宪法解释,那么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解释,无论其是否有利于原告或被告。
”这一判决对后世美国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詹姆斯诉梅里克案(James v. Virginia, 1879)该案件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适用。
案件背景是1869年,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州内设立和经营任何形式的赌博场所。
詹姆斯·梅里克(James Mercer)是一位赌场老板,他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
梅里克认为,该法律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是一项合法的州法律,如果它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该法律也将被视为违反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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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对我国宪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程序起源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中,”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正当程序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宪法保障。
从制度上考察,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以非正式法令形式出现的正当程序条款则可追溯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康得拉二世有”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的规定,这是给封建贵族的特权或帝王赋予的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 实际上是1354 年爱德华三士的《自由令》第三章: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普通法,因此英国的正当程序观念不仅融入美国法律之中而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而且通过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得以发扬光大。
最终使得最初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转变为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
”但其并未使用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概念。
后来麦迪逊创造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用语并将其写入他起草的《权利法案》初稿。
起初麦迪逊并不赞成起草《权利法案》,因为在他看来当时的联邦制已经为人民的基本权利设置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安全机制,不需要再通过《权利法案》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的权力。
然而当没有包括《权利法案》的联邦宪法寻求各州批准时,遭到了各州的拒绝。
这使得麦迪逊改变了其原有的观点,他意识到在权利法案问题上不得不作出让步,因此麦迪逊转而积极的推动《权力法案》的形成。
宪法中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概念的诞生是历史的产物,几个世纪英美宪法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先例,普通法的经验和历史在这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第五条修正案采用”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后,各州宪法纷纷效仿,纽约州宪法是第一个正式采纳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用语的州,而其他一些州仍然采用”国家的法律”这一表述,但两种表述的意义已经一致。
在第五条修正案通过后很长一段时间”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还仅指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即指要保证被告一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公平受审,刑事被告人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只有遵守这些法定程序,才可以采取对被告人不利的行动。
它既不与公民的既得权利相联系,也不涉及到防范立法机关对私人财产的影响问题。
”在这个时候,它要求的具体程序是:”先审讯,后宣判;根据调查起诉,只有在审问或某种听证之后才能作出判决。
”此时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质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它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这一基础之上的。
因为此时在《权利法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仅仅是程序性的,它并不能在实质上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在现实中不可能对政府权力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限制,所以除了像契约条款这样明确规定的宪法限制外,早期的美国法官还利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即依赖自然法对政府权力特别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进行实质性的限制。
后来随着坎特著作的出版,出现了对自然法的怀疑,因为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无法继续长久地作为对政府权力进行实质性限制的依据了。
自然法理论随之式微。
宪法的核心从自然法的理论迅速转向包含在正当程序条款中的明示的限制。
这基本上是内战前时期几个州的法院判决的结果。
在这段时间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获得了实质性的发展,以致不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的观点看,个人权利都是由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对联邦和州政府部门立法权的一项宪法限制,即”对行使政府权力做什么加以限制”,”同法律的内容有关”,主要限制立法部门。
它是指一项”不合理”的法律,即使是恰当地通过了,恰当地实施了,仍是违宪。
它要求任何一项涉及剥夺公民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反复无常的,而应符合公平、正义、理性等基本理念。
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首先是由州法院的判决确立起来的。
最引人注目的是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856年怀尼哈默诉人民案的判决。
该案起因于一项纽约州禁止出售非医用烈性酒并禁止在住所之外的任何地方储放非用于销售的酒类的法律,纽约州法院认为,”该法的实施,消灭和破坏了这个州的公民拥有烈性酒的财产权”,这恐怕与正当程序条款的精神不符。
在这样的判决中,法院明确的赋予了正当程序一种实质性的含义:规定销毁已经为其所有者拥有的财产,这样一种剥夺财产权的做法,”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也超出了政府的权限范围。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纽约州法院用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代替了自然法,对立法权进行实质性的制约。
但是当时怀尼哈默案的观点并没有被广泛的传播,大部分地区依然维持着程序性法律正当程序的原则。
直到1868年,库利《宪法性限制》一书的出版使得怀尼哈默案的观点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使得实质性正当程序具备了它的理论基础。
库利将正当程序与天赋权利的理论相提并论,这种理论来源于用于保护财产权的自然法。
这意味着,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保护。
现在他的保护伞中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作的来自宪法的明示的和默示的限制。
同年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生效。
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条款,它不仅对权利平等提供了明示的宪法保障,而且实现了公民权利的联邦化,即使得权利法案的各项基本权利”加以并入”并使之适用于各州。
它的生效也标志着法律对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的确认,但这也仅仅是法律上的确认。
因为把正当程序作为一种实质性的限制并不是在第14条修正案通过生效时就立即发生了的。
第14条修正案生效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仍然把正当法律程序看成是程序性的规则。
这个基调是在屠宰场案(1873年)中确定的。
屠宰场案所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律授予一家公司在新奥尔良屠宰畜生的垄断权。
这项在指控议员普遍接受了贿赂的谴责声中投票通过的法律把上千名屠夫从屠宰行业中排挤掉了,而人们却认为它是合宪的。
根据该案判决中所采用的观点,正当程序条款不能被用来反对各州对财产权的限制,即并没有把正当程序看成是一种实质性的限制,尽管存在着第14条修正案。
屠宰场案的判决在作出后的10多年内极大地限制了第14条修正案及其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范围。
直到1885年的合租公寓雪茄烟案的发生,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本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运用正当程序条款,否决了一项禁止在3户以上的房客共同租用的公寓中生产雪茄烟的法案,因为该法”蛮横地剥夺了他人的财产和部分人身自由。
”此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已经摒弃了屠宰场案中所形成的基调,而把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当成是一种对立法权的实质性的制约。
纽约州法院宣布:由正当程序保护的”自由权”,意味着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工作的地点和方式;对他的选择或对他的工作地点加以限制的法律”违反了处于宪法保护之下的基本的权利。
”在以后的几年里,其他各州的法院采用了类似的运用正当程序条款的方法,特别是伊利诺伊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法院。
这些州的判决对于最高法院采纳实质性的正当程序的概念具有一种直接的影响。
最高法院在各州的影响下对一些案件,如奥尔盖耶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897年)和洛克纳诉纽约州案(1905年),进行处理时也将正当程序条款看成是一种实质性的限制条款。
在经历了数十年的较量之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判决中所确立的观点最终战胜了屠宰场案判决中所确立的观点,即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褪去了程序性条款的外衣,演变成了实质性的限制条款。
从那时起,全部的政府活动--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都必须通过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关卡,政府活动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方面都要服从最高法院的认真审查。
从此正当程序原则成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最为重要的一项措施,不断促进着个人权利的发展和保障,成为宪法中提供和主张个人权利保护的有效手段。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虽然只有两条简单的条文,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发展成了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理论体系,形成了美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特色。
美国宪政中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与实践给予我们如下启示:1、以程序来制约权力。
除了注重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外,更需要借助程序来规范权力的行使,这样才能更好的达到权力制约的目的。
美国宪法就确立了以程序制约权力的原则,即不论何种权力的行使都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
我国正在大力建设法治主义国家,其中法治的关键便是制约国家权力。
但仅有依法治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的规定有时并不一定合理、正当。
因此我们必须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构建一套完整、合理的实施制度,为权力的行使划定一个边界。
惟其如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越来越注重程序,从实体本位向程序本位转化。
评价一个法律程序的唯一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正当,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效性。
在美国的法律诉讼中长期以来的做法都是程序重于实体。
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重结果而轻程序的观念,并导致具体法律制度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零散、缺乏体系。
在目前的中国缺乏”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这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程序本位观念格格不入。
因此不建立程序本位的观念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法治主义国家。
3、促进宪法司法化,通过宪法解释将宪法贯彻到司法的各个领域。
美国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起初只有两条简单的条文,但是通过宪法解释不断的注入新的释义,最终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我国,宪法长久以来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宪法的发展非常有限,已有的发展多半通过政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