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者:刘义华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9期【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
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i](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
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
[ii] 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
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指法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诉讼程序公正、公开、公平,以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作为法治国家的典范,程序正义是其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美国法律案件中程序正义的体现,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并探讨程序正义对美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体现1. 平等保护原则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公民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要求警方在搜查和扣押公民财产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搜查令,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在法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2. 公开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公开审判中受到公正审判。
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公开审理过程,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参与诉讼,以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中确立了名誉侵权案件中的“真实事实”原则,保护了新闻自由。
3. 当事人参与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庭提出证据、证人,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布莱克诉美国案”(Black v. United States)中确立了“陪审团制度”,确保了被告人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4. 程序保障原则程序正义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法律案件中,法庭应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戈尔诉弗劳尔斯案”(Gore v. Bush)中,确立了选举纠纷案件的程序保障原则,确保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
三、程序正义在美国法律案件中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美国法律中正当程序问题

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对我国宪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程序起源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中,”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正当程序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宪法保障。
从制度上考察,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以非正式法令形式出现的正当程序条款则可追溯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康得拉二世有”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的规定,这是给封建贵族的特权或帝王赋予的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 实际上是1354 年爱德华三士的《自由令》第三章: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

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宪法解释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保障人权和对政府权力以及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在其宪法修正案中以成文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其中第五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限制联邦政府,第十四条修正案限制各州。
美国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有一下三种:第一种,原意解释;第二种,解释者意图主义;第三种,建设性解释。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解释方法正当法律程序起源很早,英国美国都有关于他们的记载。
文中主要浅谈美国宪法中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方法,了解解释方法以及其中的利弊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运用。
科学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文明的执法,有效的法律监督,法治建设蓬勃发展。
一、正当程序的概念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
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使用了正当程序的概念,其意义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同。
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综上,通过程序的控制和检验,实现对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限制,应是正当法律程序题中应有之意。
二、美国关于正当程序宪法解释的几种观点(一)原意解释美国成文宪法历史最早,美国宪法解释学对于探究立宪者原意的理论对宪法的适用产生长期的影响。
原意主义是以宪法文本的潜在的权威或文本制定者的意图为宪法判决依据的基本方法,强调法官对制宪者缔造宪法时的思想和意图的尊重。
自美国宪法诞生以来,原意主义在形式上始终是美国宪法传统的中主流理论。
博克(Bork)法官是当代原意主义解释的代表人物。
但是他的激进的立场并没有得到大多数的支持。
首席法官伦奎斯特和司法部长密斯(E.Meese)也可以被贴上原意主义的标签。
最新-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 精品

论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四川省司法厅谢维雁[英文名][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对我国宪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宪法宪政正当法律程序检验标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它虽然是美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部分,[1]209页却又被认为是美国法律的本质所在;[2]19页它虽然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论争,对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①却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有40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关,在联邦最高法院适用于各个案件的次数远远超过美国宪法其它条款的规定,[3]68页而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宪法保障。
[4]54页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
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
[5]46页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进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6]149-150页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6]137页看来,正当法律程序正在超越英、美法系的传统文化藩篱,而逐渐为世界其他法律文化所认同。
壹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到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说我所说的‘正当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案例,它在这里和国会第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所指的意思倒极其相似。
它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中‘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继承权和生命’。
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
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i](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
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
[ii]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
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
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则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程序正义美国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程序正义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之一,它强调的是法律程序本身的重要性,认为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以美国法律案件为例,分析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并探讨其在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本身公正、合法,能够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正性:法律程序应当公正,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
2. 透明性:法律程序应当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诉讼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3. 合法性:法律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审判结果合法有效。
4. 及时性:法律程序应当高效便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美国法律案件中的程序正义1. 辛普森案件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及其男友。
在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利用程序正义原则,成功为辛普森辩护。
他们通过质疑证据的真实性、揭露警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陪审团对案件产生怀疑,最终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
2. 奥斯卡·洛佩斯案件1992年,美国少年奥斯卡·洛佩斯被控绑架、强奸和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洛佩斯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警方在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洛佩斯的指控,使其获得自由。
3. 奥斯卡·斯宾塞案件2006年,美国黑人男子奥斯卡·斯宾塞被控谋杀。
在审理过程中,斯宾塞的律师团队通过程序正义原则,揭露了陪审团中的种族歧视现象。
法院最终判决重新审理此案,保障了斯宾塞的合法权益。
四、程序正义的作用1. 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司法公信力:公正的程序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3. 维护社会稳定:程序正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推动法治进程: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有助于推动法治进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论文摘要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反映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重要程序理论,因其内蕴的普适公正性而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作为考量司法程序是否文明、理性的重要理论标准。
但对于刑事诉讼中何为“正当程序”并无普遍的共识,本文从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判断基准以及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进行探讨与分析。
论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内涵断基准法律效果在刑事司法领域,近现代国家纷纷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目的就是来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而侵犯公民的权益。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其“着重于对政府政策和行为的内容的实体性审查,涉及到政策内容的合理性。
当政策不当地脱离法定的立法目标或政府有不允许存在的模糊性时,政策就会否定实体的正当性。
联邦最高法院审查一项政策的程序的公正性时,它只作有限的审查,并不考虑立法动机或制定法律时所表现的智慧。
然而,对实体的合理性的评价允许法院作为立法程序的延伸部分来进行活动。
”美国社会的传统观点认为,即便是最公正的法律程序,国家还是有可能侵犯公民享有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等权利。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涵(一)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从产生至今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人们对裁判结果的接纳认同除了看实体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理性之外,还会从裁判作出的过程是否独立、公正的层面上进行判断,可以说,程序公正在司法程序中已获得了其应有的独立地位与价值。
由于这一理论原则适用于每一具体案件时都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表达也就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在美国,和联邦宪法独立并存的各州宪法,一直是美国联邦的重要特征之一。
各州宪法一般都先于联邦宪法而产生。
“无论在政府结构还是公民权利方面,联邦宪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业已确立的各州的宪法”。
同样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首先在纽约州的宪法中产生并最终确立,最后被吸收到联邦修正案中。
在美国最初的制宪会议上,联邦政府的缔造者试图迅速的建立一个强大的全国性的联邦政府,因此在具体的条文中缺少对公民具体权利保障的条款。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同样没有出现在联邦宪法中。
直到1789年,麦迪逊在最初起草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时才将法律程序写进去。
其观点的来源也正是纽约州的1787年提出的“人权法案”。
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的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适用于各州政府机关。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正当程序是英美法上重要的宪政和法治原则。
本质是一种对政府行为和权力的检验和审查,是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对政府行为和权力进行广泛干预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制度。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毫无疑问,美国近代的《权利法案》奠定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
但是在美国,宪法含义的最终解释者确实是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
“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原则上只适用于裁决性活动,而不适用于制定规则的活动”。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含两个层次的结构。
首先它是一个实体法规则,称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同时也是一个程序法规则,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由于正当法律程序(自然正义)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什么样的听证。
美国法院的判例认为,只有正式的听证才符合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
正式的听证,是具有司法审判程序特征的听证。
当事人包含以下权利: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听证主持人;得到通知的权利。
通知必须适当地说明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问题;提出证据(包括人证和书证)和进行辩护的权利;通过交叉询问和其他适当形式反驳不利证据的权利;请律师陪同出席的权利;获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等等。
美国法律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或缩小不必要的听证在正式场合予以考虑的问题范围。
总之,只要求适应案件性质,而不要求固定形式的听证。
在使用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程序上的捷径1.立法规则多数行政机关根据标准发布立法规则。
一旦颁布了此类规则,私人当事人在规则阐述的问题方面即不再享有得到听证的权利。
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规则本身无效,否则,那些问题就属于已解决的问题。
(“实体法性质的规则”一词有时被用作“立法规则”的同义词,因为“程序”规则也可是“立法性质的”,旨在解决它所涉及的问题。
) 有时候,行政规则制定者是否给予行政机关管理的功能是不确定的。
私人组织或许认为当权者并不认为这种审判式的行政听证模式可以侵犯他们自己的法定权利。
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摒弃了这些,从而更倾向于利用行政规则来制定法律解释。
利用规则制定来精简审断早期是由发放许可证的机关开创的。
例如,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尽完善的规划项目中,美国政府允许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采用“医疗职业准则”。
社会保障法规定不能工作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得到保护。
残疾人申请的符合标准的证书的颁发认定是有着严格标准,按照四项不同的方面来裁定,分别是:年龄、教育、工作经历和身体素质。
该准则也被称为“坐标性条例”,其中列举了众多四个基本变项的组合情况,同时对每种情况进行分析工人是否适合。
鉴于此,法官在审理伤残福利申诉时,即不再需要依靠专家证据来决定申诉人是否属于该范围,而只需对有关四个变项的事实作出认定,其后,参照系统将自动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享有这种待遇。
2.即决审判避免不必要的听证的另一个途径是即决审判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有这样的案例,美国国会于1962年指示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从市场上撤下已经用于治疗的但制造商不能证明其有效性的药物。
有1.6万多项有效的申请有待审核,但法规要求该在撤销任何药品之前须保证给予制造商“通知以及听证的机会”。
针对该案,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了有关规定,声明撤销机关只需在正常的临床研究的基础上评估药物的有效性,而不采纳诸如医生的报告。
该机关还采取了即决审判程序,依此程序,面对产品遭否决但是制造商也被剥夺了听证机会,除非他事前可以根据新规则提出“正确和实质的事实问题”。
正当法律程序的灵活性和可变性,使得它恰如一张博登海默所说的“普洛透斯之脸”。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四、正当法律原则的中国借鉴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保护范围来看,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优越性和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
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宪法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正是借此适用于具体案件才真正有了生命力。
正如有人所说,“司法具有特殊的作用。
它是从书本上的法到实际生活中的法之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则的中介。
正是宪法的司法化,成为了一部“活的宪法”。
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仅是美国宪法在条文不变情况下获得发展的一个典型的例证,其他许多条款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如契约自由条款、平等保护条款等都是如此。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司法适用,使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一方面它使宪法保持了较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它又极大地容纳了社会的发展,这使得宪法“旧的形式依然存在,但它们已经充满了新的内容”。
在我国,宪法常常被排除在司法领域之外,宪法的发展非常有限,并且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
宪法的司法化,应当成为我国宪政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也就是确立正当法律程序。
一方面,法院在实际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能动地适用符合该条款自身特质。
在外延、内涵乃至适用范围、判断标准等问题上都具有极强的弹性。
另一方面,在适用正当法律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既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也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在制度建构上的缺陷。
“正当法律程序”与我国传统法律规范必然存在衔接困难,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与我国现行的以人大制度为核心的政治体制的冲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宪法中写入“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更好实施依法治国,不仅有利于完整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使得对政府公权力行为的程序性监督具有更高层次的依据,同时还有利于消除中国法律“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
参考文献:[1]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杨寅.普通法律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