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美国法律中正当程序问题

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基础,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本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宪政的发展。
正当法律程序内涵的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对我国宪政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正当程序起源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美国法律中的正当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规定中,”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者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正当程序规则已经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宪法保障。
从制度上考察, 正当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发达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
到了20 世纪,包括许多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纷纷进行行政程序立法, 通过立法将正当程序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
以非正式法令形式出现的正当程序条款则可追溯到中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康得拉二世有”不依帝国法律以及同等地位族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封邑”的规定,这是给封建贵族的特权或帝王赋予的权利的司法保障。
在英国, 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 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第39 条。
它规定: “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 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
”而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程序”这一词语的法律文件, 实际上是1354 年爱德华三士的《自由令》第三章: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

浅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以美国为例摘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已存在三个世纪,主要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之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美国法律载有授予审判式听证广泛权利的条款。
然而听证在时间、人力和其他资源方面代价都很昂贵,且有时对现有的信息质量或对最后裁决的可接受性只能作出微薄的贡献。
因此,行政机关常常受到激发去开拓程序方法以避免不必要的听证或缩小将在正式场合给予考虑的问题范围。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制定立法规则;即决审判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他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即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
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
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
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
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
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
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
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
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
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
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_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

[文章编号]1009-8003(2004)06-0091-07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兼论我国对该原则的借鉴杨炳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000)[摘要]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已经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该原则可区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虽然程序性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的含义不同,但是对于限制政府权力,保障经济自由和公民权利,在美国宪政史上都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
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缺乏程序正义的观念,这对于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不利的。
研究正当程序原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我们的制度选择与宪政体制的结构调整,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增进我国程序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宪法;程序正义;正当程序[中图分类号]D9712.1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4-09-16[作者简介]杨炳超,男,山东德州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美国法渊源有关正当程序原则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
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它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1]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英国在北美殖民的历史给新大陆造就了深厚的普通法传统,正当程序由此也传入美国。
美国独立革命前,有的殖民州的“特许状”(Charters )就出现了隐含有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
独立后,有的州的宪法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汉密尔顿在1787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
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
”1789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语,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
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
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
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
编辑本段作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国的法律渊源: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古代《自由大宪章》,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尽管这个法律文件的产生是英国贵族联合起来限制王权的产物,同资产阶级革命和民主宪政并无直接联系,但在西方宪法学界,它被认为具有可以约束其它普通法的效力,因而被誉为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的最初的成文宪法性文件。
“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这一用语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主要用以在刑事诉讼中对封建贵族权利进行保护。
在随后的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1679年,议会中反对国王的辉格党人为了保障自己不受国王任意逮捕,提出并通过了《人身保护法》。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从“辛普森”案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摘要:“辛普森”案作为“世纪审判”,以其被告人名望之高、耗资之大、历时之久、判决结果与公众预期之冲突成为当代“英美法系”法学研究的经典案例。
此案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与证据学等诸多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材料,本文将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视角,人权建构理论为基础,比较论证为方法,针对“程序正义”原则的七个核心规则展开论证,达到集思广益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地目的。
关键词:辛普森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无罪推定陪审团制度1994年美国著名影星奥伦萨尔.詹姆斯.辛普森(Orentnol .G. .Sympson )因涉嫌谋杀其前妻妮可.辛普森被起诉,在检方握有优势证据,社会舆论倾向于被告有罪的前提下,陪审团一致裁定辛普森被告罪名不成立。
该判决给全球法学界以强烈震撼,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体现与运用引起诸多思考。
反观我国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载铁窗生涯,我们不禁疑问,是什么导致了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李久明等诸桩冤案?是执法人员的素质使然还是刑事诉讼制度自身存在重大缺陷?在强调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先进理念统领之下,在同样拥有完整的刑事诉讼组织体系和审判监督机制的我国,冤假错案不断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同样是疑点重重的杀妻案,为什么佘祥林与辛普森的境遇如此不同?在辛案审结十五年以后,本文旧事重提,旨在以辛普森案为基础探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法理蕴涵及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 Process of Law)的内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定义和法源美国宪法并没有对正当法律程序涵义做明确界定,对正当程序的理解,主要依靠联邦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从而赋予这种宪法的弹性条款以实际应用的意义。
丹宁勋爵认为:“我所说的‘法律的正当程序’,即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的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使用,法律援助顺利的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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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可分为程序性的正当程序和实质性的正当程序。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正当程序;美国宪法;利益衡量;程序标准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述
(一)正当法律程序之辩思
正当法律程序(dueprocessoflaw),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ofClause)或者正当程序条款。
从美国法律辞典对其界定来看,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的内容:一是正当程序
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在美国宪法中被概括抽象为“生命、自由和财产”。
二是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
三是限制的方式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i]
(二)正当法律程序类型之嬗变
正当法律程序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其最初来源于英国的《大宪章》和普通法。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原来适用于司法领域,是指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采取的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进行的措施或手段。
后来其扩展到行政领域,开始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
行政法学上所讨论的正当法律程序,是就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而言。
[ii]后来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正当程序又发展了另外一种含义即实质性正当程序。
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法律本身是否公正、理性并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而不考虑实施该法律的程序是否公正或充分。
在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语境下,法院只审查执行法律的过程和方法是否合宪。
而实质性正当程序则检验据以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正当法律程序所保护的利益(权利和特权)
(一)传统的特权理论(形式、缺陷)
传统特权理论认为:特权是指个人没有实现存在的权利而从政府方面所取得的利益。
政府对于特权可以随时取消,不受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
传统特权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财产和自由两个方面,在财产方面包括有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执业执照、特许、政府合同等。
而在自由方面则包括入境利益、犯人的赦免、减刑、假释等。
传统特权理论产生于消极国家时代,当时政府的职能有限,对经济的管理范围不大,行政专业人员也有限。
但经济危机和二战后,政府的作用明显改变。
政府开始从事许多新的社会、福利行政。
当代国家不仅是一个控制私人活动的机构,更是一个提供福利和服务的国家。
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特权可以由法律任意给予,但不能由执法人员任意剥夺。
不论把被剥夺的利益称为权利还是特权,在被剥夺时都要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宪法作为最高的法律,必须保护这些利益,不能把这些利益称为特权而拒之门外。
(二)特权理论的变革
1.戈德伯格诉凯利案(Goldbergv.kelly)
特权理论时代的终结宣告于1970年的戈德伯格诉凯利案。
此案标志着特权理论的变革。
该案的当事人约翰·凯利(Kelly)为纽约州居民,是联邦资助项目(家庭援助计划)的领受者。
根据房东提供的信息,纽约州认为凯利现有同居男友,因此不具备只针对单身母亲的福利项目的领受资格。
[iii]根据传统的特权观念,福利津贴领受被认为是一项特权而不是权利,因此不能接受依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
由此,纽约州未采取听证程序即终止了凯利的福利津贴发放。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针对州政府终止福利领受者的行为,是否需要提供给领受者以事前听证的机会;此外,州政府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剥夺了该领受者应获得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声称:“受益人在程序上享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取决于他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也取决于受益人避免损害的利益,是否超过政府迅速裁决的利益。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将“福利津贴”这一传统的“特权”纳入“新财产权”的范畴,由此,要求终止福利津贴时应适用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給予当事人事前的听证机会。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是美国宪法史上正当法律程序使用范围扩张的重要里程碑。
法院在该案件中认为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主张的一切财产和自由利益,都受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此案的意义在于它放弃了传统的“认为福利津贴是特权而不是权利,从而不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理论。
自戈德伯格案后,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范围迅速扩张,过去许多属于特权的范围,现在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管辖。
2.佩里诉辛德曼案(Perryv.Sindermann)和大学诉罗思案(BoardofRegentsvRoth)
戈德伯格诉凯利案所确定的原则,在1972年的佩里诉辛德曼案(Perryv.Sindermann)[iv]和大学管理委员会诉罗思案(BoardofRegentsvRoth)[v]的判决中得到肯定。
比较罗思和辛德曼两个判决,更加明确了戈德伯格案所建立的原则:当事人主张享有宪法上正当法律程序所要求的听证权利时,法院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律上可以主张的权利,抛弃了传统的特权理论。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利益衡量标准
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什么利益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其二,什么程序才是正当的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所以这个问题归结为: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什么形式的听证。
在标准的和最完全的听证中,当事人具有七项权利[vi],包括上述所有内容的听证称为审判式听证,又称完全的听证。
[vii]而只包括上述部分内容的听证,称为非正式的听证。
那么案件的性质如何影响听证的形式呢?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Matthewsv.Eldridge)做出了指示。
通过马休斯诉埃尔德里奇案,最高法院确立了“利益衡量标准”:即在决定本案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时,(下转第140页)
(上接第138頁)必须同时考虑和衡量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关系。
这些利益包括以下三项[viii]:(1)曾被政府活动所影响的私人利益受损的程度;(2)利益在程序中被错误地剥夺的风险,以及因任何额外或替代性保障程序所可能产生的利益[ix];(3)政府的相关利益,尤其是额外的或与替代性保障程序伴随而来的财政与行政负担。
最高法
院根据这三个因素来判断埃尔德里奇案件,并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平衡私人利益和政府利益,平衡行政机关所使用的的程序和增加程序保护或代替其他程序可能带来的效益和所花的费用。
我们通过戈德伯格诉凯利案和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的对比来更直观的感受这三项标准: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这种利益平衡的判断方法是比较可行的最好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在马修斯诉埃德里奇案中得以明确阐述和运用。
当然,这三条标准在实际上内容并不完全明确和具体,仍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权衡。
四、结语
从戈德博格诉凯利案开始一直发展到马修斯诉埃尔德里奇案,美国联邦法院基本上确立了如何衡量正当程序标准的方法。
首先,先判断提交司法裁判的事项是否具有受程序保障的资格,亦即是否属于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所称“生命、财产和自由”权利的范围,然后判断什么样的程序才是“正当”程序。
而在第二步中,又包涵三个要素,即私人利益、风险利益和政府利益。
而这种功能主义的利益衡
量,具有适用上和功能上的灵活性,已成为今天处理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主导模式,并在美国宪法解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刘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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