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法承认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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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家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一)概念、特点1、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特点:(1)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二)国家继承(原因有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1、关于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不属继承的范围(如:和平友好条约、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

此类“人身条约”随着缔约国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失去对继承国的必然的约束力。

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一般是继承的;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也是应该继承的。

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1)转让或交换领土(部分领土变更)时的条约继承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

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但从条约中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2)合并对其中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适用于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有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仍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分离或解体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当被继承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后继续存在时,原来对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二战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 例如1974 年12 月14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 略定义》第5 条规定,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 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在国际实践中,不承认原则也得到了国家和
国际组织的遵守和适用。 如针对南非罗德西亚种族主义政权,联合国 安理会自1965 年开始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所有国家不承认这个非法的种族主义政权。
禁止反言
承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
“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
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
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 利”。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
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 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 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该国即不得采 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 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 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


决议还规定,新的塞尔维亚国家将致力于建设 民主、稳定、公正的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对外积 极发展与其他国家的平等友好合作关系,尽早融入 国际社会,成为各国际组织的全权成员国。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
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
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
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 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 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 权。挪威不得反悔。
选择题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 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 种事实上的存在。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促进国际合作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增强国家间的相互信任 ,促进国际合作,减少国 际冲突。
规范国际行为
通过承认与继承国际法, 国家将受到国际法的约束 ,规范其对外行为,维护 国际秩序。
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有助 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确 保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平等 。
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丰富国际法内容
事实承认和法律承认
总结词
事实承认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存在、政 府、法律地位等事实予以默认或默示认 可,而法律承认则是指一国通过正式声 明或明确表示的方式对另一国的法律地 位和合法性予以正式认可。
VS
详细描述
事实承认通常表现为一国在另一国存在的 事实上采取默认态度,而法律承认则通常 需要一国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04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 实践与案例
国际法院的实践
国际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案例判决对 相关法律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解释。
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各方对国际法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国际法在不同 国家间的传播和接受程度,从而判断相关国家是否承认和继承了国际法。
国际法委员会的实践
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详细描述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法也在不断发展演变。近年来,国际法更加注重保护人权和个 人利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未来,国际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国家之间 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总结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 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这些原则是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必须 遵守的准则,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际法(国家继承)

国家的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分为: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国际组织的继承(一)概念、特点1、概念: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特点:(1)主体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国际组织,但不是个人。

(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3)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二)国家继承(原因有分裂、合并、分离、独立、割让)1、关于条约的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被继承国以一个国际人格者的资格签订的纯属政治性的条约,不属继承的范围(如:和平友好条约、友好同盟条约、仲裁条约、中立条约等)。

此类“人身条约”随着缔约国的存在或消失而存在或失去对继承国的必然的约束力。

而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和协定,一般是继承的;有关中立化或非军事区的条约,一般也是应该继承的。

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1)转让或交换领土(部分领土变更)时的条约继承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

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生效。

但从条约中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2)合并对其中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原则上只适用于原来适用该条约的那部分领土有效,有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仍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分离或解体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

仅对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

当被继承国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后继续存在时,原来对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如何继承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跨国财产的继承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跨越国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随着跨国生活的增加,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遗产继承是一个涉及国际法的重要领域,特别是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其继承问题更是变得复杂而具有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聚焦在跨国财产如何继承的议题。

1. 国际私法的适用在处理涉及跨国财产继承的案件时,国际私法的适用是首要的问题。

国际私法旨在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通常,采用的是“国籍原则”和“常住地原则”两种方法。

国籍原则认为,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了其继承权利,而常住地原则则认为继承权取决于个人在其常住地的法律体系。

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国际遗嘱法也为个人提供了在国际继承问题上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2. 国际继承的公证与认证当涉及到跨国财产的继承时,证明遗嘱或继承权的合法性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继承中的公证与认证过程旨在确保遗嘱或继承权的真实有效,并解决可能存在的疑义或争议。

国际公证和认证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根据各国内部的规定来执行。

此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协议也提供了统一的公证和认证程序,以促进国际继承事务的处理。

3. 文化差异与法律遵从跨国财产继承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对继承权的认知和实践产生了显著影响。

因此,在处理跨国财产继承时,个人和相关机构需要尊重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差异,并遵从当地的继承规则。

同时,透明和有效的沟通将有助于解决由法律和文化差异引起的不确定性,并建立起国际遗产继承领域的信任。

4. 遗嘱规划与专业顾问对于拥有跨国财产的个人来说,合理的遗嘱规划至关重要。

借助专业的遗嘱规划顾问,个人可以了解并合理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继承法律规定,以确保跨国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遗嘱规划涉及到遗嘱的起草、财产评估和继承权的分配等方面,因此,选取一位熟悉国际继承法的专业顾问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课件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区别,但有时可以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承认与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承认是国家或国际组织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权地位、权利和 义务。 国际法继承是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接替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的形式与条件
形式
• 明示承认:书面文件、国际公约、协商文件。 • 暗示承认:主动行为或默许,如与对方国家
建交。
条件
• 合法性:承认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国家或国际 组织。
• 继承法:遵守国际继承法和相关国际公约。
国际法继承的方式与原则
1
方式
继承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国际义务、接受对外责任、享有国内权利和利益。
2
原则
• 持续性原则:继承国应承担前任国的国际义务。 • 自愿性原则:继承国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继承。 • 善意保护原则:继承国应保护先前国家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与要点
1 国际法的定义和基本 2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3 形式和条件
原则
国际法承认是接受其他国
国际法的承认形式多种多
国际法是规范国家行为和
家或国际组织的地位与权
样,需要符合合法性和继
关系的法律体系,主权平
利,而国际法继承是接替
承法权利与义务。
4 方式和原则
3
注意事项
国际法继承需要尊重先前国家的权益,并判断哪些义务仍然有效。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的意义与影响
国际地位
获得承认与继承后,国家将在国际社会中获得合法地位。
合作与发展
国际承认和继承有助于国际合作与经济发展。
责任与义务
承认和继承国际法意味着接受相关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国际法承认与继承的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国家在承认与继承国际法方面的实践和相 关争议,以及国际法的应用和适用。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

国际法:国家继承与承认新国家成⽴法理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般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定的⽅式表⽰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为。

1、承认的特征:(1)现代国际法中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事实作出的单⽅⾯⾏为。

它表明对事实的接受⽽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3)承认是⼀项政治法律⾏为。

在符合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条件下,承认是承认者的⾃主⾏为,⽽不是⼀项法律义务。

因此,它也被视为主要是⼀种政治⾏为。

但同时,承认⼀经作出,将产⽣⼀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它⼜是⼀种法律⾏为。

2、承认的表⽰形式。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和默⽰两种:(1)明⽰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以明⽩的语⾔⽂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表述,也包括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国际⽂件中进⾏明确表述。

(2)默⽰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的语⾔⽂字,⽽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为⼀般也被认为是⼀种默⽰承认。

但是,除⾮明确表⽰,下列⾏为⼀般不认为构成默⽰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官⽅或⾮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

考试⽤书 3、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种事实上的存在。

所谓“法律”或“事实”是指承认对象由承认者所认定的地位和性质⽽⾔,⽽不是承认本⾝的形式。

法律承认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正常的关系,带来全⾯⽽⼴泛的法律效果。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继承第三组:曹月,李春艳,李婷,穆文龙,张安娜。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范围国家继承是指由于自身某些变化,一国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国际权利和承担的国际义务被另一国家取代的情形。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78年《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的《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1983年《维也纳公约》)认为国家继承(state succession)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的存在,国家继承在国际实践中总是与领土的变更密切相连。

国家领土的变更可能是全部的,也可能是部分的,因此在国际法学领有将国家继承区分为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的。

1.从国际实践来看,全部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领土变更的情形下:第一,自愿合并。

自愿合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的国家而原有的国家不复存在。

另一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以上国家并入另一个国家,成为后者的一个部分,而且后者作为一个国际人格者继续存在,前者作为国际法上的人格者已经不复存在。

1958年埃及和叙利亚合并成为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则属于前者。

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并入联邦德国就属于后者。

第二,解体。

一个国家的领土分离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不复存在。

如1992年前南斯拉夫解体为斯洛文尼亚、南联盟、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国家。

1992年捷克斯洛伐克解体而产生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新的国家。

第三,吞并。

一个国家由于被武力征服,而完全被另一个国际人格者所兼并的情况。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殖民主义时代。

2.部分继承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分离。

一国的一部分或者几个部分从该国脱离出去成为新国家,而原来的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然存在。

第二,割让或交换领土。

一个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成为另一个国家的领土。

例如,1867年俄国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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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 name of International law
• 万民法 ( 荷兰法学家 格老秀斯) • International law (Bentham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学
家 边沁) •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 Nations of law(万国公法) •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 Supranational law • Transnational law • Law of humanity • World of law
• judicial organization
•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 subjects
Objects
• 1、The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 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body of principles,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which are binding upon subj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
• States used to be regarded as the only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but now, we realize that in addition to states, there ar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other political entities with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 political entities (colonies ,Palestini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
•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Question:
• Whether individuals can be considered to be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not?
space • 7、Jurisdiction and immunity • 8、 Law of treaties • 9、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10、 State responsibility • 11、Peaceful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 individual legal person natural person
• nation-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political entities
• nal personality
• legislative organization
Hugo Grotius (1583-1645)
3、nature of international law
•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 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 拘束力的原则(principles)、规则(regulations) 和制度(systems)的总体。
• About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Compared to the subjects of domestic law, natural person and legal person, the principal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states.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For God has given conscience a judicial power to be the sovereign guide of human actions, by despising whose admonitions the mind is stupefied into brutal hardness."
References
1、<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ninth edition)
2、<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英)TIM HILLIER(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国际法学述评》周忠海 法律出版社2001年 版
4、《国际法》邵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Important words:
• municipal (domestic law)
• govern Regulate
• Principle Regulation system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Course
• 1、Nature and fun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 2、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3、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 4、Relationship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domestic law • 5、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6、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land、sea 、air and ou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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