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后备人员管理办法

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后备人员管理办法1 总则1.1目的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后备人员(以下简称“后备人员”)工作机制,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够担当x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发展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后备人员队伍,形成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队伍的合理梯次结构,根据集团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后备人员是指《XX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后备人员。
1.3选拔后备人员的原则1.3.1党管干部的原则;1.3.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1.3.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3.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1.3.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1.3.6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1.3.7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1.3.8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1.4建立建设公司后备人员库,建设公司新任中层管理干部的原则上应从后备人员中产生。
2 后备人员的条件资格和数量2.1基本条件后备人员应当具备《XX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2应具备的资格2.2.1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2.2.2正职后备人员,一般应是同级副职。
对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人选。
2.2.3副职后备人员,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列为上一级副职后备人选。
2.2.4一般以30周岁至40周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30周岁以下的干部应有一定数量,副职后备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事业部领导班子副职后备人员一般不超过45周岁。
2.2.5特别优秀的干部,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2.2.6建设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后备人员数量原则上按领导班子及部门职数正职不超过1:2、副职1:1的数量配备;后备人员中女同志应占一定比例,应有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管理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人员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机制,促进领导人员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专业配备的后备干部队伍,适应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建设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备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附属及其他机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负责人等层级领导人员的后备人选。
第三条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干部标准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 -(五)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六)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七)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信念坚定,品德优良,能够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开拓进取,艰苦创业,在现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群众公认;(三)事业心、责任感强,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一定的领导艺术、管理经验及良好的沟通能力;(五)能正确行使权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六)作风民主,谦虚谨慎,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七)业务能力强,具有处理较为复杂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今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和反贪局领导干部进行普遍考察的通知》(组通字〔1998〕25号),并联合召开了电话会议,作了专门部署。
几个月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普遍十分重视,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文件和会议精神,使考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目前,全国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反贪局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面临的组织调整和人员处理等方面的任务还十分艰巨,领导班子成员配备不齐、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为全面提高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的素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现就充分运用考察成果,认真做好考察后期组织调整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严肃认真地查清考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调整工作。
对在这次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考察中一时难以查清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继续核查,绝不允许因考察工作结束而草草了事。
已经查清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有一般问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精神状态不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不适合担任现领导职务,或班子成员不团结、长期扯皮,影响工作,以及因疏于管理,机关内部连续发生问题,干警中违法违纪突出、查处不力的,等等,要坚决采取措施,尽快进行组织调整。
年轻干部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培养造就大批优秀年轻干部,着力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战略储备,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培养选拔80后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3、重视基层;4、重在实践锻炼、重在培养提高;5、严格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秀年轻干部,是指经省、市委组织部公开选拔并纳入30岁以下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的人员。
第二章选拔第四条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以下资格: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2、年龄30周岁以下;3、具有大学本科(全日制国民教育学历)及以上文化程度;4、在各级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在各级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具有相当于科员以上管理职务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职工。
5、身体健康。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选拔: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任职使用限制期内的;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4、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5、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以下结果的。
第六条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选拔要坚持层层筛选、好中选优的原则,由呈报单位依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在此基础上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商干部呈报单位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实行差额考察认定。
也可采用“公选”的方式,按照知识测试、公开推荐、差额考察、组织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结合全市后备干部调整补充一并进行。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

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选拔培养机制,根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对干部选拔培养的总体要求,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够担当学校改革发展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三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六)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七)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行政办公室、党委办、纪监室(直属党支部)共同负责。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中层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1在本校任中层副职两年以上(含两年);2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 .政治思想过硬、道德品质好;4 .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5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二)中层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3 .政治素质好,积极追求上进;4 .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5 .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数量和结构第六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照中层正、副职职数的1:1的比例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1 .后备干部队伍结构与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相适应,应保持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和均衡的专业知识结构;2 .后备干部中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应占一定的比例。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0.09.02•【文号】•【施行日期】2000.09.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9月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六)身体健康。
后备干部选拔会议纪要

后备干部选拔会议纪要后备干部选拔会议纪要2015年8月31日,xx-xx总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xx-x在公司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
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根据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研究讨论确定后备干部的考察对象。
班子成员xx-x、xx-x、xx-x参加了会议。
现纪要如下:一、后备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会议由工会主席xx-x代表考核组汇报了在公司机关和基层分公司进行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的情况。
推荐结果如下:(一)xx物业共有正式职工38名,出席28名。
xx-x:20票,xx8票。
(二)xx物业共有正式职工17名,出席16名。
xx-x:11票,xx-x5票。
(三)xx-xx共有正式职工18名,出席18名。
xx:18票。
(四)xx-x物业共有正式职工24名,出席18名。
xx-x:17票,xx12票。
(五)总公司机关共有正式职工71名,出席42名。
xx-x:26票,xx-x7票。
二、关于后备干部考察对象的确定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日常掌握的情况,班子成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一致决定将民主推荐得票数最多的6位同志列为后备干部考察对象,即xx-x、xx-x、xx-x作为正科级后备干部考察对象,xx、xx、xx-x作为副科级后备干部考察对象。
会议决定近期考核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组织考察。
按程序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后备干部选拔会议纪要 [篇2]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人选,这是经市委认真研究决定的加强我市县级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会议,就是要全面部署这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市委的要求贯彻到位,落实到位。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人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人选,在我市不是第一次。
从年以来,我们已经搞过次,而且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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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集中制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七)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
(八)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选拔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省、市(地)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
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副职;
(三)国有重要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基层领导工作的经历;
(六)身体健康。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2、副职1∶1的数量确定。
第七条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省部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5岁至50岁的干部为主体,45岁以下的干部,部委要有1至2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有3至5名;市(地)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40岁至45岁的干部为主体,4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县(市)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相应数量。
(二)后备干部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0%、15%和20%。
中央
国家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也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党政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后备干部队伍中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确定。
政府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
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挑选。
不仅要从国培养的各类人才中挑选,还要注意从优秀留学回国人员中挑选。
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全系统围选拔。
第九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党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并在一定围公示;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认定。
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报党委(党组)讨论认定。
第十条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
第十一条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调整工作一并进行。
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
第十二条县(市)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后备干部
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三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探索选拔后备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
第五章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是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增强党性,拓宽视野,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
尤其要重视做好党政正职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其他形式的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六章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八条后备干部的管理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调整、档案管理等容。
第十九条对后备干部要定期考察。
考察的主要容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思想品德、工作表现和廉洁自律情况;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情况;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提高情况;与培养目标的距离以及原有缺点、不足的改正情况等。
要全面考察后备干部,不仅要了解他们工作思想方面的情况,而且要了解他们生活、社交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要特别注意考察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廉政情况和发展潜力。
在定期考察的同时,应做好经常性的考察了解工作。
考察结果作为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条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
在考察的基础上,应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
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对后备干部主要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训;党的基本知识和党规党法培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现代科技、法律、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艰苦贫困地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国外、境外考察和办班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或其他培训机构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其他形式的培训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必须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
实践锻炼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基层特别是艰苦贫困地区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任职、挂职,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交流任职等方式进行。
后备干部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章后备干部的任用
第二十四条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
上级党委(党组)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后备干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五条提拔干部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需要从后备干部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在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八章后备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
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也负有相应责任。
党委(党组)每年要听取一至二次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
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容。
第二十九条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章后备干部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选定后备干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也要建立后备干部,并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