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3篇)

事业单位关于借调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____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借调人员的管理,确保借调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其他单位或部门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借调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借调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借调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调申请1.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人员的,应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人员的岗位、人数、期限及理由。
2. 申请书中应附上借调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借调审批1. 人事部门收到借调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2. 审核通过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 主管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部门。
第三章借调期限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借调期限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2. 借调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借调,应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七条工作职责1. 借调人员应遵守借调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各项工作。
2. 借调人员应按照借调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 借调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影响借调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借调待遇与考核第八条借调待遇1.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借调人员的考核、晋升、培训等事项,参照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考核1. 借调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借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 考核结果作为借调人员是否续借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借调解除与归档第十条解除借调1. 借调期限届满或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应按时解除借调关系。
2. 借调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借调关系。
第十一条归档1. 借调人员的借调手续、工作考核等相关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材料应完整、准确、及时。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借调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调聘用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借调聘用人员的管理。
二、借调聘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4. 经批准,符合我单位工作需要。
三、借调聘用程序第四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 单位提出借调聘用需求,经单位领导批准;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考试;3. 考试合格者,经单位领导审批,签订借调聘用合同;4. 合同签订后,借调聘用人员正式到岗工作。
四、借调聘用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借调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2. 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晋升等活动;3.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条借调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 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3. 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借调聘用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借调聘用人员的考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每年对借调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借调聘用人员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对表现优秀的借调聘用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工作表现不佳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降职等处理。
六、借调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与解聘第九条借调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借调聘用人员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借调聘用合同:1. 借调聘用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并经单位同意;2. 借调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3. 因工作需要,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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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就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她单位执行指定工作得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ﻫ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得。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得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得。
ﻫ(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得。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ﻫ(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ﻫ(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得工作能力与其她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得工作岗位得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ﻫ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得工作人员.ﻫ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得.ﻫ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得人员。
ﻫ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ﻫ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ﻫ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得,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得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借调_用_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秩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借调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和解除借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借调原则第三条借调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需借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借调人员数量和期限。
2. 公开公平:借调人员选拔过程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规范管理:借调人员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管理规范有序。
4. 效益优先:借调人员应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借调条件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借调:1. 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 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借调岗位。
3. 身体状况: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借调岗位的工作强度。
4. 工作表现:工作表现良好,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第四章借调程序第五条借调程序如下:1. 申请:拟借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借调申请表》。
2. 审批:所在单位审核申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公示:对批准的借调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 签订协议:借调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办理手续:借调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人事调动、工资福利等。
第五章借调管理第六条借调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职责: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
2. 考核评价: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 培训提升:组织借调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纪律要求:借调人员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六章解除借调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借调:1. 工作需要:因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决定解除借调。
2. 个人原因: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借调。
3. 违反规定:借调人员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 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的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 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 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 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 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 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 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 ;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 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 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 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 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 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 局审批。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调配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部门之间的人员借调。
三、借调条件1. 借调方申请借调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2) 对借调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适应能力;(3) 借调期间不影响原单位的正常工作开展。
2. 被借调人员的条件:(1) 同意借调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2) 借调期间能够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四、借调程序1. 借调方向上级部门申请借调人员,提出借调的理由和期限。
2. 借调方上级部门审批并决定是否同意借调,如同意,批准借调人员。
3. 借调人员与原单位和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工作任务。
4. 借调期满,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
五、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期限由借调方提出,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借调期间的权责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有与原单位职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须按照借调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当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七、借调后的评估和奖惩1. 借调期满后,借调单位和原单位要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如有表现优秀者可予奖励,如有工作不称职者可予处罚。
2. 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可以根据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延长借调期限或调整归属。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借调的管理,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员借调是指根据组织的工作需要,调动机关内部人员到其他部门、单位或机构工作,并和所借调的部门、单位或机构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工作。
单位抽调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抽调借调人员管理,规范抽调借调工作程序,保障抽调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内部或外部抽调、借调工作人员的情况。
第三条抽调借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备完成抽调借调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四)自愿参加抽调借调。
第二章抽调借调程序第四条抽调借调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抽调借调工作流程如下:1. 部门提出抽调借调申请,说明抽调借调的原因、期限、岗位、人数等。
2. 人事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 单位领导审批抽调借调申请。
4. 人事部门与被抽调借调人员签订《抽调借调协议书》。
5. 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安排抽调借调人员到岗。
第三章抽调借调期限与待遇第六条抽调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抽调借调人员在抽调借调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2. 在抽调借调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照原单位规定执行。
3. 因工作需要,单位可给予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
4. 在抽调借调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第四章抽调借调人员管理第八条抽调借调人员应服从单位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抽调借调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抽调借调人员在抽调借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单位可解除《抽调借调协议书》: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2.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能胜任工作任务,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4.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抽调借调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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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好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所以,下面就随爱汇网一起来了解下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的相关资料吧!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严格借调程序,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身份关系、工资关系在原单位保持不变。
第三条全市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
(二)组织部选调生在乡镇工作时间未满2 年的。
(三)与借调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八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由借调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调理由、借调岗位、借调数量、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基本要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特长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审批。
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并统一发文借调。
第九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
借调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 6 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
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 6 个月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评定等次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一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
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五)未按规定程序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借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 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 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 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 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
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审批。
(三) 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
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 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 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 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 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 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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