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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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借调管理制度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充分调动和合理利用各部门人才资源,提高单位整体绩效,推动人员在单位间的流动和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法规》、《单位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部门人员之间的借调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借调人员是指依据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某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以书面形式借调到另一部门(以下简称乙方)从事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人员借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借调期限和范围,确保员工权益。

第五条人员借调期间,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借调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员工的权益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对于借调期间产生的薪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问题,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协商解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应当加强交流沟通,共同提高人员借调管理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借调资格。

第二章人员借调管理程序第九条乙方部门需提出借调申请,包括借调的人员姓名、部门、借调的理由和期限等。

第十条甲方部门在收到乙方部门的借调申请后,需及时进行审批,确定是否同意借调。

并向人事部门报备借调意见。

第十一条人事部门根据甲方和乙方的意见,审核借调申请,重新确认借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处理借调手续。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对已借调到乙方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与乙方部门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借调人员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保险福利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当遵守乙方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部门的管理,不得违反《乙方单位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乙方部门应当在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部门,以便人事部门对借调事宜进行调整安排。

第十五条人员借调期满后,乙方部门应及时撤销人员借调,并将人员情况报告给人事部门。

商场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商场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商场借调人员管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商场借调人员的行为,确保借调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保障商场运营的高效性和人员工作的连续性。

借调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性:确保所有员工均有平等的借调机会。

2. 需要性:借调应基于商场实际运营需求。

3. 临时性:借调为临时性工作安排,不改变员工原有的职位和薪资结构。

二、借调程序1. 需求提出: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借调人员申请,并明确借调岗位、人数、时间等具体要求。

2. 审核批准:人力资源部门对借调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借调符合商场规定和实际需求,并报管理层批准。

3. 人员选拔:根据岗位要求,从自愿报名或符合条件的员工中进行选拔。

4. 借调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向借调人员及其原部门发出借调通知,明确借调期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5. 借调执行:借调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到岗工作,接受新部门的管理和考核。

三、借调期间管理1. 工作职责:借调人员应履行新岗位的工作职责,遵守新部门的规章制度。

2. 考核评价:借调人员的绩效考核由新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反馈给人力资源部门和原部门。

3. 培训支持:新部门应根据需要为借调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4. 权益保障: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福利待遇。

四、借调结束1. 结束条件:借调期满或借调任务完成,借调自动结束。

2. 工作交接:借调人员应与新部门完成工作交接,并返回原部门。

3. 反馈评估:人力资源部门应收集借调人员的反馈,评估借调效果,并作为未来改进的依据。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借调管理制度的行为,人力资源部门将视情况给予警告、调整岗位或终止借调等处理措施。

六、附则1. 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

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管理临时借工人员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下面是一份临时借工人员的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招募与录用1. 临时借工人员的招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发布招聘广告、人才市场推介等。

2. 招募人员应当明确明确岗位需求和要求,进行面试和考核,并参考其个人素质、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评估。

3. 对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应当及时向其发放录用通知书,并明确工作时间、地点、薪酬待遇等相关事宜。

二、薪酬与福利待遇1. 临时借工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与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相匹配,公平合理。

2. 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临时借工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3. 对于长期担任临时借工作岗位的人员,应考虑适当的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其提升工作能力。

三、工作时间与管理1. 临时借工人员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安排,按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请假或早退。

2. 公司应当给予临时借工人员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并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3. 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和困难,临时借工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或上级汇报,并主动寻求解决方案。

四、行为规范与纪律要求1. 临时借工人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不得散布谣言、传播不良信息等。

2. 临时借工人员应尊重公司的制度和规定,不得私自泄露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等。

五、合同管理与终止1. 临时借工人员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工作,应进行新一轮的招募和录用流程。

3. 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工作能力下降、违纪违法等情况,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程序。

六、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1. 临时借工人员应定期接受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3篇)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合理、高效地管理和调配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部门之间的人员借调。

三、借调条件1. 借调方申请借调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2) 对借调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和适应能力;(3) 借调期间不影响原单位的正常工作开展。

2. 被借调人员的条件:(1) 同意借调并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2) 借调期间能够完成原单位的工作任务。

四、借调程序1. 借调方向上级部门申请借调人员,提出借调的理由和期限。

2. 借调方上级部门审批并决定是否同意借调,如同意,批准借调人员。

3. 借调人员与原单位和借调单位签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工作任务。

4. 借调期满,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

五、借调期限借调人员的期限由借调方提出,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六、借调期间的权责1.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有与原单位职工相同的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休假等。

2.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须按照借调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应当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七、借调后的评估和奖惩1. 借调期满后,借调单位和原单位要对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如有表现优秀者可予奖励,如有工作不称职者可予处罚。

2. 借调单位和原单位可以根据借调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延长借调期限或调整归属。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为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员借调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借调的管理,确保借调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员借调是指根据组织的工作需要,调动机关内部人员到其他部门、单位或机构工作,并和所借调的部门、单位或机构签订工作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工作。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为加强乡镇和县直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全县干部队伍有序、合理流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1、本规定所指的机关单位借调人员,是指跨乡镇、部门、行业借用到县内或县外有关单位或部门工作的人员。

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1 / 2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locAlHsT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

借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借调人员的管理,保障借调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借调单位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对外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当明确借调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借调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工作经历等。

第五条借调申请应当由借调单位向被借调单位提出,被借调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六条被借调单位应当根据借调申请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第七条被借调单位应当在审批结果出来后,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借调单位。

第八条借调单位应当在收到被借调单位的审批结果后,尽快将结果告知借调人员。

第三章借调合同第九条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应当在借调人员到岗前签订书面借调合同。

第十条借调合同应当明确借调人员的具体情况,包括借调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

第十一条借调单位和被借调单位在签订借调合同时,应当将借调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借调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章借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借调人员应当遵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借调单位的利益。

第十五条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如遇有疾病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借调单位报告,并取得借调单位的同意。

第十六条借调人员应当在借调期满时,按时返回原单位。

第五章借调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借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调人员的管理制度,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借调单位应当定期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工作表现优秀的借调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借调人员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借调单位应当及时与被借调单位沟通,了解借调人员的工作情况,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被借调单位应当对借调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借调单位汇报,协助解决。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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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必须牢固树立“编制就是法”的意识,从严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准借调工作人员。

严格控制借调逆流工作人员,坚决禁止公务员岗位借调非公务员人员。

3、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审批程序1、需借调工作人员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先向编委办写出核编请示,说明单位现有编制、在职人数和借调工作人员的理由(说明岗位需求和借调人员素质要求)、人数和借调时间等。

2、编委办核编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审批。

乡镇和县直党群部门要报请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并经组织部长批准。

政府各部门要报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事的副县长批准。

其中向教育系统借调教师的,必须征求主管县长的意见。

3、借调部门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4、县外单位借调本县内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借调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5、借调干部的借调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的重新办理续借手续或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再需要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加强对1 / 2借调人员的管理1、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及正常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借出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

locAlHsT情况特殊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必须征得借调人员本人认可,并保证借调人员正常待遇的落实。

3、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1)pdf

3、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1)pdf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关于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实践和落实学校开放发展、管理创优发展战略,规范教职工挂职、借调(外借)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事业编制职工和人才派遣人员。

二、人员选派
1、挂职
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由学校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挂职的选派人选,学校与相关单位交流的挂职由学校局省共建办公室(或组织部)牵头组织落实的选派人选。

人选确定后名册送人事处备案并兑现相关待遇。

2、借调(外借)
各单位收到外单位借调函后,经与人事处沟通协商,明确是否同意借调及具体借调人选后,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借调手续。

三、相关待遇
1、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挂职,相关待遇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学校安排的挂职和借调人员:
①、工资、校内津贴:教师减免挂职、借调期间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工资和校内津贴正常核算发放;非教师挂职、借调期间的工资和岗位津贴正常核算发放。

②、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内挂职、借调的,按25元/工作日发放
生活补贴;在南京市外挂职、借调的,按50元/天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方给予补助(贴)不足上述标准的学校予以补足,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再补助。

③、差旅费用:在南京市以外挂职、借调的人员,可按出差规定每贰个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

④、住宿费用:对于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用由挂职单位和学校协商解决。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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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借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的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渭城区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因工作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因专项工作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第五条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
奉献精神。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六条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周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人员。

第七条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审核。

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

(二)借调部门(单位)在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领取《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填写有关内容,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科级干部、党群口工作人员借调由区委组织部审批,其余人员由区人社局审批。

若借调人员同时涉及党群口和政府口,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社局共同
审批。

(三)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将《渭城区干部职工借调登记表》报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部门(单位)的一切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

(二)借调期间,借调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

借调人员的工伤和住院治疗期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

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借调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定等意见,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六)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借调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七)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调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

借调期满后,由借调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照审批口径,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核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部门(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部门(单位)同意的。

(五)借调人员违反借调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十条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回原所在单位工作,借调部门(单位)和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已借调到各部门(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

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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