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登记须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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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一人公司注册登记办理流程

之二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及年检敬告:为维护企业(de)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de),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de)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de)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所提交文件涉及股东签署(de),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de)股东加盖公章.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登记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de)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de)出资额.(三)股东制定(de)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de)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de)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股东(de)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de)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de)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de),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适用当场作出登记决定(de),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de),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属须实质性审查(de),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de)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设立登记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de)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登记指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de),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de),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de)效力或者另行报批.设立登记应提交(de)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签署(de)公司章程;4、股东(de)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de),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de)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de)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de)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de),属城镇房屋(de),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de)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de),提交宾馆、饭店(de)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de),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属城镇房屋(de),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de)有利害关系(de)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de)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de)项目,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变更登记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办理程序领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de)文件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相同(de)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名称变更:公司变更名称(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de),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de)公司登记机关申报.(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住所变更:公司变更住所(de),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de),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de),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变更后住所(de)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de)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de),属城镇房屋(de),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de)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de),提交宾馆、饭店(de)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de),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属城镇房屋(de),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de)有利害关系(de)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de)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de),提交当地政府规定(de)相关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经营范围变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de)项目(de),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公司申请登记(de)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de)项目,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de),公司可以凭分公司(de)许可经营项目(de)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de)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de),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根据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de)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de)任职证明;提交股东(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de),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涉及公司董事变动(de),应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同(de)材料不必重复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de),提交公安部门出具(de)证明,无需提交第(4)、(5)两项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de),股东认缴新增资本(de)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de)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de),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de)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de)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de),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de)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de)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de)决议或者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5)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7)以股权出资(de),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de),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de)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de)说明;(10)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实收资本变更:公司变更实收资本(de),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依法设立(de)验资机构出具(de)验资证明;(5)实收资本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de)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股东变更:股东转让股权(de),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de)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de),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de),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de)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de);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de)书面通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de)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de)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6)新股东(de)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7)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de),应当提交人民法院(de)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de)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de),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de)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de)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de),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de)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de)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de)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de)有关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de),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5)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de)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de)证明.(7)股东更名后新(de)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de),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de),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de),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de),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de),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de)资格证明.(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营业期限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出资时间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时间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出资方式变更:(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以股权出资(de),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出资方式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公司类型变更:公司变更类型(de),应当按照拟变更(de)公司类型(de)设立条件,在规定(de)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签署(de)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de)决议、决定: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4)修改后(de)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de),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de),提交有关(de)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de),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de)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de)材料.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de),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de),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de)代表或委托(de)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根据股东或者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de),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人民法院(de)裁判文书;(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案办理程序领取公司备案申请表→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领取备案通知书备案登记应提交(de)文件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de),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de)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de)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de)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de)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de)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de)发生变动(de)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提交股东签署(de)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1、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内资企业登记须知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材料准备说明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登记提交材料目录》、《登记申请书》、《委托书》等需填写的文书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

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

表格、文书中的日期都应当填写。

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吊销企业的公章。

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

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二、关于企业名称登记应注意的事项1、企业名称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其行业表述用语应当一致。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名称预先核准时申请的主营业务与企业登记时的主营业务不一致要求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人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很准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

3、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如果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内容,该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如不能提交,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应另行申请企业名称。

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

内资合伙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办理流程应提交下列材料敬告:本须知适用于普通合伙企业。

须知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确认。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涉及《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中信息备案的,应提交相关附表。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备案下列事项还应同时提交的相应材料:1、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含有清算人名单的注销备案决定书及清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关于修改合伙协议的的变更决定书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6、联络员备案的,提交第一、二、四项材料。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特别提示:1、所有文件应使用A4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

其中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交。

2、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登记表格请参照填写说明及规范填写,文书请参照范本制作。

登记表格、范本、前置审批事项等可登录/scjd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表格”查询或下载。

请关注“禅城工商”微信公众号。

领取或下载《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备案 → 领取《备案登记通知书》。

网上打印公司章程流程

网上打印公司章程流程

如下:1、进入工商局官网,下滑鼠标,在〃网上办事〃栏目的最下端,看到"内资登记范本(须知r字样,点击打开;2、看到有〃公司〃、〃企业集团〃两项,点击〃公司〃,选择〃开业〃,点击〃股份有限公司〃;3、选择"章程",打开下载;4、将下载好的文件用word文档打开,点击文件--打印--选好关联打印机就可以了。

公司章程的特征如下: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表格一、企业登记申请表格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1)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13)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7)4、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8)5、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 (19)6、公司备案申请书 (20)7、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1)8、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3)9、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4)10、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5)1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7)12、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8)13、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29)14、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33)15、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申请书 (34)16、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37)17、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 (38)18、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 (39)19、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 (41)20、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 (43)2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4)22、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股东(发起人)情况表 (45)23、变更登记附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 (46)24、变更登记附表--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7)25、资金数额证明 (48)26、负责人登记表 (49)二、企业登记审核表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51)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52)3、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55)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审核表 (58)5、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 (60)6、分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 (62)7、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审核表 (64)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审核表 (67)9、企业改制登记审核表 (70)10、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审核表 (73)11、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审核表 (76)12、企业集团设立登记审核表 (79)13、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审核表 (82)14、备案审核表 (85)15、注销登记审核表 (87)16、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89)17、企业授权登记审核表 (90)18、企业迁入登记审核表 (91)19、企业迁出登记审核表 (92)20、内资企业转外资登记审核表 (93)21、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94)22、补照登记审批表 (95)三、企业登记文书规范1、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97)2、受理通知书(需核实) (98)3、受理通知书(邮寄) (99)4、不予受理通知书 (100)5、收到材料凭据 (101)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2)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103)8、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集团) (104)9、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05)10、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名称) (106)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集团) (107)12、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108)13、准予撤销登记通知书 (109)14、登记驳回通知书 (110)15、备案通知书 (111)16、登记授权通知书 (112)1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函 (113)18、非公司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核转通知函存根 (114)19、子企业变更隶属关系通知函 (116)第二部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19)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9)[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0)[3]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3)[4]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4)[5]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6)(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7)[2] 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8)[3] 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9)[4]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1)[5] 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2)[6]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3)[7] 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4)[8] 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9] 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5)[10] 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6)[11]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8)(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1]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9)[2]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1)(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1] 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2)[2] 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4)[3]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5)(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6)[1] 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7)[3]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8)[4] 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9)[5]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0)[6]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1)[7] 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2)[9] 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4)[10]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5)(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1]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6)[2] 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7)[3]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8)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2)[3]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4)[4]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5]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65)[6]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66六、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7)(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8)[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9)[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4] 企业集团成员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0)[5]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1)(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2)七、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1] 企业/公司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3)[2] 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73)[3]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4)八、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1] 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175)[2]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5)[3] 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76)。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私企注册
私企注册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私营企业设立......
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01 正本和副本
03 新版执照 05 补办方法
目录
02 法律规定 04 办理方法 06 启用新版
07 外企申办
09 私企注册 011 变更注销
目录
08 内企办理 010 个体登记 012 经营范围
013 管理办法
015 年检取消 017 翻译模板
目录
014 执照新规 016 异地办理
个体登记
个体登记
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
变更注销
变更注销
营业执照变更程序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名称所需要材料: 1、填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填写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营业执照注销程序 先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 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 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 ⒈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 一张国税注销税务......

《内资分公司设立》

《内资分公司设立》

《内资分公司设立》xiexiebang11-06-0809:37:22一、查名1.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母公司公章;2.股东大会决议;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注册1.母公司需要提交文稿: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2.母公司需要提交材料: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1复印,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需加盖母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需通过年检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公司章程(由母公司所属工商局调出,并加盖工商局和母公司公章);最近三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提交工商登记表格、材料:所有提交表格或材料需要签字的部分均需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履历、身份证原件、照片5张。

三、税务登记、领取发票帐户中应有3万人民币或以上存款。

(母公司拨款证明)四、开设银行基本帐户开设银行基本帐户需要提供母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xiexiebang09-02-1309:50:26上海招商网-注册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内资分公司的好处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

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及所需资料在上海注册内资公司的分公司,标准的注册流程及所需资料如下:(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表》的类型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表》分五种类型(参见表l,2,3,4,5)分别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涉外企业。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发给相应的表格,纳税人按要求填列。

以下是《税务登记表》的种类、适用对象及格式。

(一)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参见表1)适用于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表1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7.银行账号证明;8.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9.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自存一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年月日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税务登记经办人(签章)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名称: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二、身份证件名称: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应按照相应代码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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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

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1.名称登记流程图
2. 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3.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图
变更名称的,需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
(一)清算组(清算人)备案 (二)办理注销登记
注:1.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办理清算组(人)备案,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外。

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公告刊登45日后。

2. 其他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办理清算组备案。

5.企业迁移登记流程图
(一)上海市范围内迁移(以从闸北迁到静安为例)
(二)跨省市迁移(以从浙江迁移到上海为例)
迁出地(浙江)工商
将登记档案原件邮寄
二、关于企业的名称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注册资本
⑴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行业包括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方式也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应当在章程中记载。

3.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4.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之外,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或者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依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

6.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
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

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企业任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以及公司增设分公司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八、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⑴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⑵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⑶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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