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休系及其税收制度
采矿业的矿产税制度与税收政策分析

采矿业的矿产税制度与税收政策分析采矿业作为资源型产业,对于国家财政的收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管理和利用矿产资源,并确保采矿企业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矿产税制度与税收政策。
本文将对采矿业的矿产税制度与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部分:矿产税制度的背景和概念在谈论矿产税制度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矿产税的背景和概念。
矿产税,顾名思义,是针对矿产资源的一种税收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征税,保护环境、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矿产税的征收主体一般为国家,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和征收适用于本地区的矿产税。
第二部分:矿产税制度的原则和方式矿产税制度的制定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税收的合理与公平。
首先,矿产税制度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即对不同采矿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税收征收。
其次,矿产税制度应该遵循效率原则,即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学、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
此外,矿产税制度还应考虑到可行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执行不应过于复杂,以减少企业和政府的成本。
矿产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按照矿产资源产值征收,即根据企业生产的矿产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税收金额。
另一种是按照企业利润征收,即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成本来确定税收金额。
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第三部分:国际矿产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不同国家的矿产税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资源禀赋不同所致。
例如,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会采取更高的矿产税率,以鼓励开发企业扩大投资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而一些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则可能对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和促进资源开发。
对于我国矿产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国际上应用较为成功的矿产税制度。
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对矿产税制度进行了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地的资源开发需求。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资源类型,制定更为科学和合理的矿产税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管理

国外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
不同国家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较 大差异。一些国家实行权利金制度, 即矿产资源所有者向开采者收取一定 比例的收益;另一些国家则实行租金 制度,即开采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比例 的租金。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混 合制度,即同时实行权利金制度和租 金制度。
国内外比较与借鉴
通过比较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 异同点,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 一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例 如,可以引入权利金制度或租金制度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同时加强监管 和执法力度,确保矿产资源税费的应 收尽收。
矿产资源税费管 理
目录
• 矿产资源税费概述 • 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与管理 • 矿产资源税费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及问
题 •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的建
议 • 总结与展望
01
矿产资源税费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矿产资源税费是指国家对矿产资 源的开采、利用等行为所征收的 税费,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 段之一。
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矿产资源税费可以根据不同种类、不 同品位的矿产资源征收不同的税费, 从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 平竞争。
对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促进环境保护
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可以促进企业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筹集环保资金
矿产资源税费可以用于筹集环保资金,支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04
不同矿种、不同地区的矿产资源禀赋差异较 大,征收矿产资源税费可以调节因资源条件 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比较
国内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
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主要包括资源 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 等,其中资源税是最主要的税种。近 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 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业可 持续发展。
论我国矿产资源生态税费体系的构建

部成 本 。生态 税 费设 立 目的 ,是 为 了 给 环 境 保 护
和生态 补偿 提供 资金 。
在 上述 概 念 基 础 上 ,笔 者 认 为 矿 产 资 源 生 态 税 费可 定 义 为 :因矿 山 企 业 勘 探 开发 利 用 矿 产 资 源的行 为 ,给 矿 区周 围 的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或 污
( 中国地质 大 学 ( 北京)人 文 经 管学 院 ,北 京 1 0 8 ) 0 0 3
摘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开 发 ,在 满 足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的 同 时 ,也 会 带 来 一 系 列 生 态 环 境 问题 。 资 金 短 缺
是 生 态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面 临 的 主要 问题 ,构 建 矿 产 资 源 生 态 税 费 体 系 是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的 一 个 重 要 途 径 。
第 1 卷第 7 9 期
21 0 0年 7月
中 国 矿 业
CHI NA I NG AGAZI M NI M NE
Vo1 .19。 No .7
J l 2 1 u 0 0
论 我 国矿 产 资 源 生 态税 费体 系的 构 建
郑玲微,张凤麟
~ 一一~ 篓~一 一一 ~三 一~ ~一 一~ ‰兰 一~ ~一 兰
我 国政 府 十 分 重 视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工 作 ,并 取 得 了较大 的 进 展 ,但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问 题 仍 然
严 峻 ,其 中资 金 短 缺 是 生 态 建 设 与环 境 保 护 面 临
的主要 困 境 。 虽 然 目前 我 国 对 矿 产 资 源 的 勘 查 、
本 文 界 定 了矿 产 资 源 生 态 税 费 的 含 义 ,将 我 国 矿 山 企业 应 缴 纳 的 税 费 按 照 是 否 有 生 态 补 偿 性 质 分 为 有 生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在采矿业中,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当前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的现状,并提出一些建议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第一部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这些税收政策的设定和管理,旨在推动采矿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确保资源税收的公平与合理性。
1. 资源税的设定和管理资源税是对采矿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所得的一种税收。
按照我国的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矿种和采矿方法而定,从而实现对不同矿产资源的差别化征收。
2.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管理土地使用税是对采矿企业使用土地资源所得的一种税收。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需使用土地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收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等因素来确定。
3.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是对采矿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和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纳税年度利润额等进行计算。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的问题尽管现有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与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税收的公平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 税收的征收难度较大由于采矿业的特殊性和地理分布的特点,税收的征收难度较大。
一些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或转移盈利等行为,从而导致税收的漏税和遗漏。
2. 税收政策的缺乏灵活性当前的矿产资源税收政策由国家统一设定,很难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采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可能导致某些地区或企业在税负上的不合理分配。
3. 税收与环境保护存在矛盾采矿业对环境的破坏性较大,税收政策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
现有的政策对环境因素的考虑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行为不当。
2024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____矿产品销售收入____补偿费费率____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数____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____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____财政部门、____地质矿产主管部门、____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____批准施行。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研究

21 0 1年 l O月
中 国 矿 业
CH I NA I NG AG AZI M NI M NE
V o1 O.N O 0 .2 .1 Oc . t 2 ] 01
我 国矿 业税 费制度 与矿 产 资 源 国 家所 有权 益研 究
万 会 ,万贵龙。 ,张德会
关 的 税 费 法 律 , 以更 好 地 维 护 矿产 资 源 的 国 家 所 有 权 益 ,保 护 资 源 的合 理 开 采 和 利 用 。 关 键 词 :矿 产 资 源 ;国 家 所 有 权 益 ;矿 业 税 费 ;资 源 保 护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2 9 2 6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0 4 0 l ( 0 1 0 0 0 0 1 0 —4 5 2 1 )1 — 0 6 3
( 、市 ) 的做 法 也 不 统 一 :有 的省 ( 、市 )是 区 区 以通 过 评 审 备 案 的资 源储 量 为 基 础 ,再 通 过 摇 号
的方式 交 给 矿 业 权 价 款 评 估 公 司进 行 评 估 ,以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持续 发展 的理 念 。
2 资 源 税
2 1 资源税 的性 质 与征 收方法 相悖 . 18 9 4年财 政 部 发 布 的 《 源 税 若 干 问题 的规 资 定 》指 出 ,资源 税 主要 是 为 了调 节 资 源 开 采 中 的 级 差收 入 、促 进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而 对 资 源 产 品 开 征 的 。是 以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为 计 税 依 据 ,对 销 售 利 润率 大 于等 于 1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征 税 ,按 2 照矿 山企 业 的 利 润 率 实 行 超 率 累 进 征 收 ,这 符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释义一、概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基本法律。
立法背景源于我国矿产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利益分配不均等。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国矿产资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及其管理体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包括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从上到下的管理体系。
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基本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区勘查的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在勘查和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许可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登记制度,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开始前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许可制度,开采单位应在开采活动开始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开采许可。
五、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主要包括防止矿产资源破坏、防止地质灾害、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
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要求勘查、开发、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浪费。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种经济补偿。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法实行。
矿产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收。
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涉及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简述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王秋玉伴随我国经济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国家中西部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更为可观。
随着民营资本进入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政策越来越详细。
本文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一、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由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按照上述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矿产资源本身具有资源、资产、资本三重属性。
“资源”强调的是矿产的自然属性,是矿产资源储量,是实物;“资产”强调的是经济属性,是矿产资源的价值,是实物量的货币化;“资本”是流动的资产,其实质是矿业权的资本化,具体有出让、转让、抵押或合作等形式。
但现实中,矿产资源资本化市场的发展在我国目前相对滞后,矿权市场化程度不高。
同时,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还面临地方政府的争权,具体表现为,在矿业权设置、矿业权资本化等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与国家规定明显冲突。
以矿业权转让为例,有些地方政府要求必须在本地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种名目费用后,才能办理转让;有些地方政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够细致为由,擅自扩大解释,造成对矿业权人权利的限制。
这类地方政府争抢权利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矿业经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致。
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我国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具体分为国家、省、市、县规划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两种模式,合称“四级两类规划”。
其中,总体规划中,我国已划定了煤、铁等重要矿种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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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其税费制度一、矿产资源管理体系(一)基本法律制度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哪些地区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①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②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③)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④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⑤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⑥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开办矿山应当具备的条件(1)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③有确定的矿区X围和开采X围;④有矿山设计;⑤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2)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②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③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④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⑤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3)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X围;②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③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④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探矿权相关法律制度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X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的取得(1)依申请取得。
符合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直接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取得:“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此种方式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先申请先得。
(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而取得。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申请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X围图;(2)勘查单位的XX书复印件;(3)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7)交通位置图;(8)申请作业区所在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对申请区X 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核查意见;(9)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3、勘查许可证的期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4、探矿权人应当完成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5、探矿权的转让(1)转让条件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②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2)转让探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探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②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的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探矿权转让申请的审查项目①转让探矿权必须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②“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或经批准的储量报告作为证明。
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行文核实。
③“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
必要时可由转让审批机关向原登记机关或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④“探矿权权属无争议”,须由转让审批机关向下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核实。
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付款收据或收据复印件加盖收款登记机关印章作为证明。
⑥转让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申请人须提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机关的评估结果确认书。
转让属非国家出资的探矿权,须由转让申请人提交勘查出资证明。
⑦转让的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⑧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草签的探矿权转让合同,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A.转让人和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B.标的,即探矿权名称;C.对标的的具体描述。
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发证机关、探矿权所涉及的勘查区的地理数据、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工作程度等;D.双方拟定的转让价格或收益分配比例;E.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买(卖)断的要明确一次或分期履行、履行的时间、结算方式等;F.受让人对将继续履行探矿权人的义务的承诺;G.违约责任;H.必要的说明。
⑨按勘查登记的规定审查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采矿权相关法律制度1、采矿权的取得(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按照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新采矿权设置,采矿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①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②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③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④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⑤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①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X围内的采矿权;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X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③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④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
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2、申请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X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XX明。
3、采矿许可证的期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4、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矿区X围的;(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3)变更开采方式的;(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5、采矿权的转让(1)转让条件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评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转让采矿权所需提交的材料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者采矿权时,应当向审批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①转让申请书;②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③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④转让人具备本《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⑤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⑥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