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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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要求,我厅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18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合理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目标,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扎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市场秩序整治成效,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高效配置,为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人社通APP”,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人力资源市场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人才自主培养,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掌握先进技术,提升专业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三学、三补、两助力”工作方案》(青人社厅发〔2020〕29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在职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援青人员、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人员分别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

(一)公需科目。

着重普及思想政治引领、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心理健康、科学精神、法治思维、创新创业能力、团队合作建设能力、数字技术、应急管理、网络安全、绿色低碳、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等综合性基本知识,加强知识产权、生态环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安全治理、自然教育、资源节约等课程设置。

(二)专业科目。

着重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网络强国、数字强国、质量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紧贴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着力构建产业四地和乡村振兴等战略部署,开展大规模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培训,结合各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完善专业课程培训内容,立足科技自立自强、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强化胜任岗位职责能力,促进人才能力素质提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青劳社厅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评价活动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4〕86号)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了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类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信的社会形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青海省劳动监察规定》以及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推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积极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的一项制度。

实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和劳动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职业培训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依法建立规章制度情况;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情况;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青政办[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1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青海省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为了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区服务体系,为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筑牢基础平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主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1〕190号),从统筹城乡社区建设出发,全面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信息化服务向社区覆盖,逐步建立面向全体社区居民,主体多元、设施配套、功能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合理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社区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的服务需求作为第一信号,把居民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真正把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服务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12.04•【字号】青政办[2003]170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7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体育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加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全省已设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165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10.38万人,占退休人员总数的68%。

这对深化我省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在我省尚处于起步阶段,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创业中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现决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服务就业是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

各市州要紧紧围绕就业谋划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把服务就业的规模和质量作为衡量行业发展成效的首要标准,创新思路和抓手,广泛动员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断扩大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服务供给,为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并按规定享受补贴。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三、开展求职招聘服务。

各市州要组织各类人力资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匹配供需、专业高效优势,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对口援青、各类机构联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招聘,加大服务力度和招聘频次,充分激发稳就业促就业的倍增效应。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5〕1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基金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基金管理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实行基金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各级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监管任务、监管职责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今后各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凡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征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以保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基金预算经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对需要调整预算增加支出和扩大开支范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应同时上报上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纠正。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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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
度化、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青劳社厅发[2004]4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4.05.25
【实施日期】2004.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青劳社厅发〔2004〕46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促进就业为目标,按照建设统一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推动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使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得到真正有效的就业援助。

(一)实现就业服务专业化
围绕服务对象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内部专业化建设,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求职者的满意度。

1、服务功能多元化。

一要针对不同失业人员群体,拓展公益性服务,实施专门的就业服务项目。

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指导。

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培训服务。

广泛应用新的就业服务技术和方法,开展灵活多样的服务措施;二要在坚持对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基础服务的同时,发展对社会其他人员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市场化延伸服务;三要适应用人单位的要求,从方便单位用人出发,强化招聘服务,设立形式多样的项目;四要改善市、区综合性就业服务机构的布局,合理利用空间,提高场地和设施利用率。

2、服务理念人性化。

一要简化手续,进一步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招聘洽谈、培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档案托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有关就业和社会保险手续等“一站式”服务;二要改进服务态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以服务对象是否满意为原则,实行灵活的服务时间,采取灵活的考核办法,开展服务创新活动,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三要服务场所设施体现人性化,从顾客出发,营造便利、舒适的服务环境;四要推进服务措施的规范化。

应用ISO9000 标准,开展就业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规范就业服务行为。

3、服务队伍专业化。

按专业化要求加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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