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性法律的概念和分类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律是指一种由国家或组织制定并具备强制力的规则和原则,旨在调整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
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制度,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简述法律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社会管理中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它通过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和制定,具有普遍和强制的特征。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规范。
而狭义的法律特指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基础的法规。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 法律的强制力:法律是国家的行政及司法机构依法执行,具有强制力的特征。
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
2. 法律的一般适用性: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即使是国家元首和政府官员也必须遵守。
法律对所有人来说,都是普遍适用的,不存在特权和豁免权。
3. 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法律的制定追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旨在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要求在行使权力和处理纠纷时公正、公平、无私心和歧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 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程序,保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制度的变动需要遵循特定程序,确保法律的平稳过渡和合法性。
5.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稳定和适应性的特点。
虽然法律需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但变动频繁的法律制度容易带来不确定性和混乱。
因此,法律的变动需要在保持稳定性的基础上谨慎进行。
6. 法律的宪法性原则:法律需要与宪法保持一致,也就是法律的内容和目的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权力范围,法律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三、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存在使人民能够有序地生活和工作,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的概念及特征法律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用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一套法规体系。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的概念、特征和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一种规范社会行为的制度。
它是由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种行为规则。
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并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的共同配合。
二、法律的特征1. 法定性: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定程序,具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国家,不能由个人或组织单独制定。
2. 强制性: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一旦法律生效,个人和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行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平等性:法律面向所有的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等因素,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在适用上要做到公正、公平,保护个人的权益。
4. 可变性: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法律也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调整。
法律的可变性保证了其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能力。
5. 实施性: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准则,还需要通过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实施。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它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限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权益。
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秩序、稳定的环境,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国家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其约束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它的特征包括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可变性和实施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 指导原则、全盘的计划和战略及策 略。
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 思想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奠定 了理论基础。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 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 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而改变。
从广义上讲,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 的法律秩序。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制度和 法律秩序。 从狭义上讲,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 依法办事。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法、行政诉讼法等。
(三)法的分类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 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效力低
于宪法。
(三)法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即针对
二、法律的本质
在阶级社会中: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 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 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及其实施对社会所
产生的影响。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 方面。
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 处理:是指规范中规定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 制裁:违反该规范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将采 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高中知识点总结

法律高中知识点总结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并施行的,保护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规范性准则。
它是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审判,强制实施的一种公共规范。
2. 法律的特点① 法律的强制性:法律是强制性的,对每一个公民都有约束力;②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是一种规范性准则,可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③ 法律的统一性:法律是国家统一制定的,保证了全国的法律一致性;④ 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对所有人都是平等适用的;⑤ 法律的变体性: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等;私法是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民法、商法等。
2. 国家法和国际法国家法是在国家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民事法等;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3. 法律和习惯法法律是国家制定并实施的一种规范,具有强制性;习惯法是社会习惯或民间习惯形成的一种规范。
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理念1. 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权力的源泉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包含了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多项权利。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公民都是平等适用的,不分贵贱、贫富。
3. 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判决后才能认定。
4. 保护人权法律保护人权是指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四、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社会危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门法律学科。
1. 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利益、违背道德规范,扰乱社会秩序。
犯罪行为可以构成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构成了刑事责任。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一﹑法的分类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主要包括:(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
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
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
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顾名思义,是指法律规范的整体,是社会公认并由国家制定的规则和准则。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
它不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且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
本章将详细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特点以及法律的分类。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准则,其目的是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并规范公民的行为。
2. 法律的特点(1)强制性: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无论是否知晓规定,个人都需遵守。
(2)平等性:法律面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殊待遇或歧视。
(3)权威性:法律由国家制定和实施,享有国家的权威和力量。
(4)稳定性:法律是相对固定和稳定的,不会随意变动。
(5)可追溯性:法律的依据和来源可以被追溯到一定的历史和根源。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特点和内容进行分类。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分类:1.宪法法律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和权力运行机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刑法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
其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3.民法民法是调整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财产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家庭、婚姻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4.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5.商法和经济法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
其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商标法等。
6.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为和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
它规定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行为等。
7.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国家主权、国际合作、国际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8.判例法判例法是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的法律体系。
在判例法中,判决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性作用。
总结: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在法律程序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规范国家公民行为的具体法律文件。
在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都必须经过立法机关的程序,并经国家主席或国务院签署和公布生效。
一、国家法律的特点第一,国家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
国家法律是面向全国范围的,它适用于全国所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无论是哪个地区、哪个行业或者哪个群体,都要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二,国家法律属于最高法律地位。
国家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威的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第三,国家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
国家法律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的论证和程序才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一旦国家法律生效,只有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进行修改或废止。
二、国家法律法规的分类国家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按照法律的层级划分。
依照法律的层级划分,可以将国家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四个层级。
其中,宪法是最高层级的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制约和约束作用。
第二,按照法律的内容和领域划分。
根据法律的内容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法律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合同法等不同的类型。
每一类法律都对具体的领域和行为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第三,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划分。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法律法规也会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
例如,在信息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数据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就适应了新形势下的需要。
三、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国家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1.法的概念——单选社会主义的法:我国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2.法律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法”,即指法的整体,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单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第一,规范性和普遍性。
规范性: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单选)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假定、处理和制裁。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多选)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制定,(了解)——从无到有的过程。
认可(了解)——从普通社会规范到国家法律的过程。
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和其他不成文法。
(多选)不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
(单选)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单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系统。
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
(多选)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
(单选)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
4.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单选)三、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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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王 禹∗一、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特有概念全國性法律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有的法律概念。
如《香港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如《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凡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
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為標題,並指出,“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和“下列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二、全國性法律的定義全國性法律的概念讓我們容易想起憲法裏的“地方性法規”的概念。
如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67條第(8)項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這裏說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在省級地方的行政區域內生效,後來中國地方性法規又擴展到較大的市也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這裏的地方性法規是指較大的市的地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生效。
因此,對比地方性法規的概念,我們可以給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下一個初步的定義,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生效的法律。
然而,《澳門基本法》第18條第2款明確指出,“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就明確列舉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全∗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一國兩制”研究》第3期國性法律可以分為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必須指出的,這兩種法律實際上的適用是不一樣的。
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既適用於中國內地,也適用於港澳兩地,是真正的“全國性法律”,而不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如中國的刑法典和民法通則等,卻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一種適用於全國大部分,而小部分不適用的“全國性法律”。
這就是說,全國性法律不能從法律是否適用於全國範圍的內涵上去定義,因為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適用範圍不是全國範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
因此,全國性法律應當從其制定主體是全國性政權機關的角度予以定義,即全國性法律是指全國性政權機關制定的法律,在中國,有權制定全國性法律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他的全國性政權機關,如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等,不能制定法律,其制定的文件只能稱為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
全國性的政權機關除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法律外,在1954年中國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以前,還應當包括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1949年9月29日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13條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49年9月27日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條規定,“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因此,1949年9月27日由第一屆全國政協全體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和1949年12月2日和1950年9月20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都屬於全國性政權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範疇。
《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都將其列入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範圍。
三、全國性法律的分類全國性法律的第一種分類是根據其是否真正適用於全國範圍,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適用於全國範圍內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僅適用於中國內地而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
這種分類法實際上是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附件三作出界定的。
目前列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等。
在這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列舉了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範圍涉及國都、紀年、國歌、國旗、國慶、國籍、國徽、國旗、外交特權與豁免、領事特權與豁免、領海及毗連區、專屬經濟特區和大陸架、駐軍等。
《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共同列舉的11部法律,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既適用於中國內地,也適用於港澳地區,是真正意義上的全國性法律,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全國性法律,則只能適用中國內地,而不適用港澳。
全國性法律的第二種分類是由《香港基本法》第1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所明確規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實際上指出了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兩種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在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下由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實施。
第一種全國性法律,是指在平常情況下實行的全國性法律,並由基本法附件三所明確界定。
這種全國性法律只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而且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徵詢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論全國性法律的概念和分類意見後作出增減,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第二種全國性法律是指在非常情況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兩種情況,由中央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
這種全國性法律不需要經過徵詢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的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18條和《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就指出了全國性法律的第三種分類,一種是在港澳當地公佈的全國性法律,一種是通過立法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目前予以立法實施的法律主要有《國旗法》和《國徽法》。
香港臨時立法會和澳門第一屆立法會在“午夜立法”時分別通過了《國旗及國徽條例》(第2401章)和《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5/1999號法律)。
這是因為國旗法和國徽法裏涉及到一些內地特定的法律概念,如《國旗法》第1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徽法》第13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這裏涉及到的“公安機關”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是內地的法律概念,因此需要轉化,通過本地立法予以實施。
至於其他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直接公佈予以實施,在非常情況下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事關緊急,也不可能再予以立法實施,而只能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實施。
四、全國性法律的概念不能排除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特別行政區行使其他權力有一種意見認為,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列於附件三者的全國性法律外,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和決定都不能在特別行政區生效。
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這是因為《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本身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不可能反過來對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作出限制。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規範性檔和決定雖然不列於兩部基本法的附件三,而需要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本身就規定了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有關職權,如《澳門基本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