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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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XXX、卫生部、建设部、XXX和XXX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1. 项目背景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项目旨在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提高水源地的水质和环境保护水平。

2.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核心目标是建设一套规范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确保水源地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资源。

3. 项目计划与实施本项目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实施:3.1 现状评估在此阶段,我们将对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

包括水质测试、环境污染源分析等工作,以确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

3.2 制定规范与标准在此阶段,我们将制定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标准将涵盖水质要求、环境监测要求、环境修复要求等内容,以确保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3.3 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在此阶段,我们将根据规划和标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包括污染源治理、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水源地环境的稳定性。

3.4 建立管理体系在此阶段,我们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划分和管理流程等。

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公众参与度。

3.5 监测与评估在此阶段,我们将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以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4. 项目效益本项目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益:4.1 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可以有效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4.2 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第一部分评估技术方案解读一、工作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解读:(一)工作背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为全面、准确了解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保障水源水质安全,2009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要求各环保重点城市按年度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由阶段调查向常规管理阶段的转变。

为支持2009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编制完成了《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并组织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了2009年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后,在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0年9月,张力军副部长在审议《2009年度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时,提出了“巩固和深化评估结果,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的要求。

为此,环境保护部在“十二五”管理项目“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与管理”项目中,对逐步拓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做了安排。

2011年1月13日,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厅局长会议讲话中强调,环境保护部要把“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

”作为2011年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为“十二五”期间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要求各城市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

(1)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 (2)标准品购买存在极大 主要原因是: (3)现有分析人员专业基础知识、 困难; 技能水平较弱。而且缺 少业务技术培训,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测工作需要。 3.1.6 保护区标志设置滞后 目前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已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此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应尽快跟进。 3.2 对策及建议 (1) 加快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 逐步对保护区内存在的 排污口进行清理和搬迁重点对乌拉泊劳教所、 部队油库、 环鹏 公司、 新疆化肥厂等企业进行现场监察, 每周确保检查两次, 要求企业加强生产管理, 实现污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减少对 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2)严格项目审批, 杜绝源头污染。在新建项目审批中, 环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 、 《环境影响评价 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和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不得批建除水利工程以外的 其他工程项目,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对水源产生污染的项 目。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从严要求,将不良影响减小到最 低程度。 (3) 加大水源地安全保护, 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乌拉泊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 312、 314 国道、 吐乌大高等级公路、 天 山大道及铁路等交通线路通过, 为保证水源地安全, 应在这些 路段进入水源地处设立警示标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这些路段实施特殊管理, 限制车速, 禁止一切排污活动, 并在 途径的桥梁上设置保护墙、 导引沟等设施, 以避免和减轻这些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危险品泄露对水源地安全方 面的影响。 (4) 加大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力度。 全面组织实施饮用水 源环境保护规划, 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严 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消除环境隐患。 对一级水源保护区 内的污水排放口要限期拆除, 水源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排放污 水, 必须达到相对应的排污标准, 禁止在水源水体中清洗车辆 等物品, 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5) 做好搬迁后的保护区生态恢复, 实施封育、 人工种植等 措施, 尽快恢复保护区的自然生态, 减轻水土流失影响。 (6)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 及时准确掌握水源 地各项环境指标的变化情况。 (7) 加大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 完善保护区标志设置。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 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 〔2009〕 128 号) . [2]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 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 [3]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水源地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用水和健康,因此对于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是必要的。

二、监测目标1.目标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目标要求: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健康。

三、监测内容1.总体质量指标:包括水源水色、浑浊度、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氮、总磷等。

2.常规生物学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3.非常规指标:针对不同地区的水质特点,可以进行河流和湖库水体富营养化指标、重金属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等的监测。

四、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和特点,采取适宜的采样方法进行水样采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水质指标的分析和测定,确保水质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监测频次1.每日监测:对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天对常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保证水质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定期监测:对于非常规指标和生物学指标,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和历史监测数据,制定定期监测计划,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六、监测机构和责任1.监测机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共同组成监测团队,共同参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2.监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组织和协调,明确监测的责任主体,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源地,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七、监测结果的应用1.数据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水源地水质的变化和趋势。

2.风险评估:结合监测结果和水源地的用途和共享情况,进行水质风险评估,为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和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

培训讲义材料2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目录第1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2 调查依据 (3)1.3 指导思想 (4)1.4 工作范围与目标 (4)1.5 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6)第2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10)2.1 区域水环境质量调查 (10)2.2 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调查 (10)2.3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11)2.4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 (13)2.5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问卷调查 (14)第3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15)3.1 评估体系 (15)3.2 环境禀赋评估分析 (16)3.3 污染状况评估分析 (16)3.4 环境监管评估分析 (17)3.5 环境风险评估分析 (17)3.6 环境综合评估分析 (18)第4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19)4.1 工作目标 (19)4.2 主要内容 (19)第5章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质量控制 (22)5.1 监测质量控制 (22)5.2 培训质量控制 (22)5.3 审核质量控制 (22)第6章工作成果 (24)6.1 省级调查及评估成果 (24)6.2 全国调查及评估成果 (24)附表一 2008年区域水环境质量信息表 (25)附表二-1 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27)附表二-2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补充信息表 (27)附表三-1 典型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1)附表三-2 典型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2)附表三-3 典型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2)2附表四-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汇总表 (34)附表四-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污染源信息表 (36)附表四-3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染源信息表 (36)附表四-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污染源信息表 (38)附表四-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源强系数表 (40)附表五-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评估表 (42)附表五-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表 (45)附件一饮用水水源地编码方法 (47)附件二富营养化评价 (48)3第1章总论1.1 项目背景《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渭政办发〔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划》,对改善渭河水质、建设美丽渭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2〕1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省政府“渭河三年变清”的总体要求,坚持“三结合、三控制”,综合整治、源头预防、防控结合、生态修复,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水质控制、生态基流控制三项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分类治理、责任奖惩和全流域联防联治的新机制,全力打好新一轮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渭河干支流及重要排污口分别提出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一)渭河干流水质及总体控制目标2014年底前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华县以上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潼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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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2002-10-15
1、水质月报发布范围
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所有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水质状况。

2、采样点位的布设
(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1点。

(4)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3、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1);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见表2)。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表2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部分项目)
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1pH值(无量纲) 6.5~8.5 2总硬度(以CaCO3计)≤450 3硫酸盐≤250 4氯化物(以Cl-计)≤250 5铁≤0.3 6锰≤0.1 7铜≤1.0 8锌≤1.0 9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0.002
4、采样时间
每月上旬采样一次。

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5、监测项目和频次
新颁布的地表水标准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其中CODCr 适用于污染较重水体的评价,不纳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故总监测和评价项目28项;地下水标准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为23项。

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见表3。

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11高锰酸盐指数≤3.012硝酸盐(以N 计)≤2013亚硝酸盐(以N 计)≤0.0214氨氮(NH 3-N )≤0.215氟化物(以F-计)≤1.016氰化物≤0.0517汞≤0.00118砷≤0.0519硒≤0.0120镉≤0.0121铬(六价)≤0.0522铅
≤0.0523
总大肠菌群(个/L)
≤3.0
6、采样和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7、评价方法
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为依据,给出超标水源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

8、发布方式
采取内部发布方式,报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重点城市政府、环保局。

待时机成熟时再正式对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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