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ITC和337条款

响
一方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 口、扩展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不断利用 “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 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应对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防范风险 2. 旦 , 积极及时应诉 3. 寻求达
谢谢观赏
337条款
内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 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 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 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应美 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337条款
《 国关税 》337条款 国产业 进口产 公 竞 争 损 , 别 识产权 。 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最高领导机构是由6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 员会,均由总统任命,经过参议院审议 通过,任期为9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两年, 下一任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6名委 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 室。
国与ITC
中美贸易随着1979年两国的正式建交逐 步得到发展和扩大,而且两国贸易随着中 国加入WTO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中国已 成了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 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 两 国 间 倾销 补 贴 。
国
响
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 ) 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 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 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 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但是在这些出 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 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 行贴牌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 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摘要: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受到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下称537条款)所规定的调查程序的调查,不仅使得其他国家对美的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也在世界范围内影响了自由贸易的展开。
此外,该条款对于wto相关协议的违背性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以337调查程序的特点为出发点简要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关键词:337条款;ito;国民待遇;相悖性一、337调查程序概述美国的337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随后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的1337节,再经历了1974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已经逐步成熟,成为美国和著名的“301条款”并行的最重要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美国337条款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国外产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美国,只要其侵犯了美国国内产业既有的或正在取得中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有权进行调查。
其具体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预审会议、证据提交、听证会、初裁、tic复审、总统审查等。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介绍其程序中的一些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并加以简析。
二、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以及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337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司法程序。
一方面,它的程序过程涉及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程序性规定也与一般的诉讼和司法程序有着极大的不同。
而这样的调查程序仅仅对国外生产者适用,国内相同行为的救济往往是通过诉诸法院,这就导致了337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
接下来,笔者从该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些显著的特点出发,逐一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1.itc的管辖权过大在337调查程序中,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其主管机关itc的管辖权极为广泛,基本可以分为标的物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管辖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1. 引言1.1 美国337调查概述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影响。
这一调查程序通常针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也包括其他一些不正当贸易行为。
美国337调查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
美国337调查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调查中,中国企业往往扮演着被诉的一方,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调查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美国337调查的严厉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中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的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1.2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美国337调查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受到贸易限制,进而影响到其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针对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收入和市场份额。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形象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被指控存在侵权行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可能受到损害,客户对其产品的信任度可能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377调查的指控,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来进行辩护或开展新的研发工作,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并可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自身利益。
2. 正文2.1 337调查的起因和目的337调查起因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一、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337调查的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337调查的立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的申诉人可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2. 调查一旦案件立案,ITC将会组织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过程中,ITC将会收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进行调查访问等。
3. 裁决调查结束后,ITC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ITC可以下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4. 上诉ITC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会对ITC的裁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
三、337调查的影响337调查对涉案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1. 贸易壁垒ITC的裁决可以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的贸易壁垒。
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损失。
2. 技术创新337调查的发起和裁决将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337调查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裁决将迫使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3. 产业竞争格局337调查可以改变产业竞争格局。
通过禁止侵权商品的进入,ITC的裁决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并可能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以下是关于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的详细介绍。
一、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流程:1. 背景:美国国际贸易法第337条是美国一项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目的是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和公平竞争。
该条款主要适用于涉及进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不正当竞争等。
2. 调查流程:通常情况下,337调查分为立案、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和调查结果等阶段。
立案阶段是指ITC是否接受调查申请;初步调查阶段是指ITC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发起正式调查;正式调查阶段是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审判;调查结果阶段是ITC发布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合理防御:被调查方可以通过申请听证会、提供证据和辩护等方式合理防御。
在正式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应该积极回应调查机构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辩解。
2. 诉讼应对: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在美国国内提起诉讼等方式应对。
被调查方可以在美国国内的专利诉讼中提出无效辩护或无效证据,并争取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保护自身权益。
3. 与ITC合作:被调查方可以与ITC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在初步调查阶段,被调查方可以向ITC提供有利证据,争取ITC放弃发起正式调查。
4. 调整产品策略:被调查方可以通过调整产品策略,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重新设计产品、更换供应商或与侵权方达成和解等方式来减少侵权风险。
5. 寻求政府支持:被调查方可以通过与政府机构合作,争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被调查方可以向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和相关国会议员提出申诉,并争取政府干预,维护自身权益。
6. 寻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被调查方还可以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被调查方可以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申诉,要求WTO对美国337调查进行评估和裁决。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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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
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1.立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
收到申诉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OUII”)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
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
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
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
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2.应诉
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调查公告起20日内为应诉时间,应诉方以书面方式应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起诉方在起诉中同时提出了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则被诉方必须在申请送达10日内对此作出反应并正式应诉,否则视为同意此申请。
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应诉规定应诉则被视为放弃抗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起诉方要求立即采取救济措施。
3.披露
披露程序也就是各当事方获得信息、收集证据的过程,披露方式包括书面证词、书面质询、出示书证、请求承认等。
由于此类调查的时间比较紧,如果调查过程为1年,整个披露程序必须在5个月内完成。
披露过程中,行政法官可召开会议,处理各种申请事项或要求获得更多信息。
对于不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给予制裁。
4.听证
披露阶段结束后的1个月为听证准备阶段,听证会可持续1天~几个星期。
5.裁决
听证会后,各方有最多1个月的时间准备供行政法官裁决时考虑的证据和材料。
行政法官有约60天时间对听证会当中提交的文件和证据进行考虑并准备作出初步裁定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行政法官的裁决包括被诉方是否违反了“337条款”,并规定被诉方如希望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进口需缴纳的保证金数量。
如果案件不涉及上述4种知识产权,行政法官还须裁决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损害。
同时,行政法官还会就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各方可以就行政法官的裁决提出申诉,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复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复审申请,也可主动决定复审。
不提出申请则意味着放弃今后任何上诉的权利。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裁决进行复审,将会就复审范围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进行复审,则行政法官的裁决在上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45日后成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有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会将其裁决及其依据呈交总统。
总统可以在60日内出于政策原因否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
一旦总统同意,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成为最终裁定。
6.上诉
对于最终裁定的上诉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各方必须在作出最终裁定60日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