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始末

337调查一、337简介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通常禁止进口产品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产品中的不公平行为及不公平措施。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任何一家美国企业如果认为某一进口货物的进口侵犯了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发起337程序。
一旦该企业可以证明进口产品确已构成侵权,ITC就有权力暂时或者永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
并且通过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昂贵的诉讼费用,有效吓阻大批国外的竞争者。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
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二、运行程序概要337调查自原告提交申诉书时开始。
申诉书包括详细描述声称的不公平行为并指定一个或多个被诉违反337条款的“应诉方”。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337条款与WTO
1984年4月杜邦公司(Du Pont)告荷兰Akzo公司向美国 出口的纤维侵害了其知识产权,ITC1985年11月发出特 定排除命令,1987年10月专家组设立,89年1月裁定: 1;所有权人对国产品仅能在联邦法院提诉,但对进口产 品可进行选择; 2;国产品侵权案审理无审限,ITC一般须在12个月,最 长不得超过18个月审结(通常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期限 为31个月); 3;联邦法院可提反诉,ITC不行; 4;法院判决仅对涉案产品适用,ITC可普遍适用; 5;法院判决须原告申请执行,337条款由ITC通知海关自 动执行。 6;国产品只需考虑法院诉讼,进口产品必须面临两线作 战、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 一;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贸易行为,或使用了 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由此损害了国内同类 产业,则视为违法。 二;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侵害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配置权等) 问题时,为337条款适用对象。
ITC与337条款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沿革: 1916年时任总统的威尔逊向议会建议设立一 个“脱离政治压力,并能冷静,客观调查分析关 税法规,结构,并在公正研究的基础上,评估国 家贸易政策的机构“”,对此国会同年设立了美 国关税委员会(U.S .Tariff Commission),该机构目 的不仅是研究美国及他国的关税,同时研究关税 与财政,经济政策的关连关系和作用。随着国际 贸易的扩大,关税的作用愈益减弱,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也开始了调整,逐渐把重点放到所谓的” 不公正贸易行为以及由此给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方面的研究,为此,1974年原关税委员会遂改名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超党派机构。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条款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美国“337条款”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
“337条款”的前身是《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款,后经修改的《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自此以后,美国历次贸易立法不断对该条款加以修正与发展。
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
该条款成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ITC和337条款

响
一方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 口、扩展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不断利用 “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 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应对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防范风险 2. 旦 , 积极及时应诉 3. 寻求达
谢谢观赏
337条款
内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 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 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 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应美 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337条款
《 国关税 》337条款 国产业 进口产 公 竞 争 损 , 别 识产权 。 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最高领导机构是由6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 员会,均由总统任命,经过参议院审议 通过,任期为9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两年, 下一任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6名委 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 室。
国与ITC
中美贸易随着1979年两国的正式建交逐 步得到发展和扩大,而且两国贸易随着中 国加入WTO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中国已 成了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 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 两 国 间 倾销 补 贴 。
国
响
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 ) 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 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 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 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但是在这些出 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 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 行贴牌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 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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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成为委员会的裁决) 行政法官作出裁决后45天内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违法行为成立,发布救济命令)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除非被总统出于政策考虑否决(委托给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委员会裁决后60天内
委员会的角色
需确认该任命 ? 委员会目前有380名职员,包含有经济学家、律师、调查
人员、行业专家和贸易分析人员
337条款: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不公平行为的贸易救济
? 337条款授权委员会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与进口货物有 关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施以救济。
? 不公平行为包括对美国专利或注册商标、著作权、掩膜产 品或船体设计的侵权行为。
? 法院程序大约需要进行一年。 ? 当事方有权利参加法院的庭审或辩论程序。 ? 委员会关于337的裁决大约有50%被诉至CAFC 。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
60
50
51
40
43
发起的337 调查数据
30
29
27 25 34 31
29
20
15 19
10
0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财政年度
进行中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 它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包括复审请求。
裁决违反337条款所必要的要素
? 不公平行为-例如,有侵犯一项美国专利的产品 ? 进口侵权产品到美国 ? 有实施该项专利的国内产业存在,且满足经济利益要求
调查所涉及的技术
? 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
? 在这些调查中大概:
- 25%有关电信和电脑, - 25%有关半导体芯片及其方法, - 20%有关医药, - 15%有关消费品,以及 - 15%有关汽车/农业设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中美337调查交流研讨会 北京-2010年10月26日 广州-2010年10月28日 詹姆士·莱恩
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 ﹡仅代表演讲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委员的观点
ITC 简介
? 设立于1916年,当时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 ? 是一个认定事实和提供建议的机构,而非政策制定者 ? 独立的机构 ? 主管委员会的6位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9年;美国参议院
? 为了防止对有限排除令的规避而有必要;或 ? 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但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 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 制止令防止在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指向在美国境内有大
量存货的公司。
? 临时救济(少) - 临时排除令和/或临时制止令在调查期间有效。
? 我们的调查也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337调查中的专利问题
? 权利要求的解释 ? 侵权 ? 专利的有效性 ? 专利的滥用-和专利可实施性有关的不当行为问题
救济的种类
? 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 - 有限排除令指向某一特定当事方的侵权产品。 - 普遍排除令指向侵权产品,不论该产品的进口商是否为 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
? 总律顾问办公室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为委员会 提供法律支持
行政法官(ALJs )
? 共有6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 所有行政法官在主持审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许多具有
广泛的技术背景 ? 他们确定调查如何进行的基本规则 ? ITC规则也提供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 行政法官管理案件,例如,决定各方的所有动议,包括适
执行
? 执行程序 - 正式程序是根据申请发动的,且通常由行政法官处理。 - 非正式程序由不公平调查局处理(少)。
? 咨询意见 - 任何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咨询意见,以判断他们的行为 是否违反委员会的命令。
- 可能由行政法官或委员会处理。
CAFC上诉
? “任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就委员会的裁决向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CAFC)直接提起上诉。
用于证据开示程序的动议
权侵权产识知的中查调易贸口进 表间时的为行平公不他其及以
提交申请
委员会发起调查
(案件分给行政法官) 30天内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发起后45天内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 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 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 在行政法官发布非最终或最终初步裁决后: - 委员会决定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是否有一任何方面需要 复审。
? 不需要复审的初步裁决就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 任何一方(胜诉方或败诉方)可能就对其不利的事项提 起复审请求要求复审。 - 复审时,委员会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维持、推翻、修正、 驳回初步裁决,或者发回重审。 - 如果委员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它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救济。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 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类似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 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角色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 - 是否复审与下列内容有关的初步裁决:
? 涉及侵权、无效、进口和国内产业的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 ? 因和解或撤诉而申请终止的动议,以及 ? 修改申请书的动议,包含在其他动议中;
- 是否复审行政法官的最终初步裁决;
- 如何处理复审事项:维持、推翻、驳回还是发回重审; 以及 - 发布什么救济以及要求什么保证金。
? 违反制止令或同意令的罚金 - 在诉称违反之前发布的救济命令而发起的执行程序中发布。收入归
美国财政部。
救济考虑
? 如果发布一项救济与公共利益不符,委员会可能拒绝发布。 ? 总统有权否决救济,但很少这么做。
- 总统将其权力委托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 命令的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或一定年限。 ? 排除令由海关执行。 ? 制止令由委员会执行。
? 其他不公平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 或商业外观,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 违反337条款的要素是
- 不公平行为 - 进口 - 国内产业(有时会有损害要求)。
与337调查和裁决有关的ITC 办公室
? 行政法官-委员会决定发起一项调查时,会分配案件给行 政法官
? 不公平进口调查局在调查中代表公共利益,并全程参与调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