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的侵权行为。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美国ITC可以发布排除令,限制侵权产品的进口和销售,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
337调查对于进口商品的出口国和生产商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因为可能会面临对其产品的限制或禁止性的制裁措施。
针对美国337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降低可能受到的影响。
美国337调查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行为,例如对特定专利、商标或著作权进行侵犯的商品。
进口商品生产商或出口国政府引发337调查后,往往需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和调查程序,以证明自身产品的合法性,并争取减轻或消除可能的贸易限制和制裁。
在应对美国337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和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全面准备相关资料和证据。
面对美国ITC的调查,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商品与涉嫌侵权行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证明自身商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需要对产品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证明,确保其合法性和独立性。
2.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美国337调查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知识产权法规,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咨询,以应对可能的法律诉讼和申诉程序。
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文书的撰写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要求。
3. 积极应对调查程序。
对于美国ITC的调查程序,出口国和生产商需要积极应对,配合调查程序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证据,并积极参与听证会和申诉程序,以争取公正的结果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4. 寻求政府支持和外交协调。
在面临337调查时,出口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积极参与和协调,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和法律援助,通过外交渠道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公正对待,以降低337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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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一
、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

( ) 高知 识产权的开发能 力和保护意识 。当今国 际市 场 1提 的竞争已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转 变为知识 产权 的竞争 。为了增 强在 知识 产权 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 企业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 转变经营思 想 , 自主创新之路 ; 走 第 二, 企业要加大投入 力度 , 高知识产权方面 的开发能 力 , 提 包括 加强 技术研 究开 发 、 高技 术含 量 、 立品 牌形象等 ; 提 树 第三 , 企 业要 加强知 识产权保 护的 力度 , 如在 国内外 申请 专利 、 注册商 标等 。提 高知识产权开发能力和保 护意识 , 建立企业 的知识产 权保护体 系是我 国企业防止 3 7调查最直接有效的策略 。 3 () 免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 。对于出 口企业 , 2避 在产品向 国 际市场拓 展之前 , 广泛收集有关 知识 产权情报信 息。企业应 要 进行有关 知识产权调查 , 定有关 出口产品是否侵犯美 国的有 确 效的知识产权 。对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要采取有效措 施 , 患于未然 。首先 , 以美国市场为主的产品的研发应先在 防 对 美国进行专利检 索后再投资研发 , 应事 先确 定是否有可能涉 及
三 、 业应 对 3 7调 查 的 战 略 思考 企 3
总结我国企业应对 3 7调查 的成功经验 , 3 政府部门 、 行业协
会和企业 都是相关 者, 高度重视 37 都应 3 调查 、 共同面对 37 3 调 查、 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并建 立一个以 “ 企业 为主 体 、 行业协 会组 织协调、 政府支持” 的积极应诉模式 。其中企业作 为市场经济的
调 查 的原 因, 最后从 我 国企 业的 角度提 出 了应 对 3 7 查 的战略 。 3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对外贸易法第337条款所进行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
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公司或组织可以向USITC提起申诉,请求禁止进口侵犯它们在美国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
如果USITC认为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则可以下达排除令,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337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为美国企业提供有效的保护,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滥用,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带来不当的压力和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各国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措施,应对美国337调查所带来的挑战和影响。
1.积极应对调查,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美国337调查,企业可通过申请参加听证、提交证据材料等方式积极应对。
如果相关进口产品确实侵犯了企业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及时向USITC提供证据,争取获得排除令。
如果事先已经预料到可能会面临美国337调查,企业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生产基地等方式降低风险。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337调查的根据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争取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避免美国337调查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避免知识产权泄漏和被侵犯。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对抗337调查。
对于长期受到美国337调查压力的国家和地区,可以考虑加强国际合作,协调立场,共同应对美国337调查。
例如,加强知识产权的合作保护,提高技术水平,共同开发市场等。
4.加强对美国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分析。
美国337调查的基础是美国对外贸易法,企业和政府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其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等。
5.争取国际支持和认可。
各国和地区应该加强沟通和互动,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和认可。
通过对美国337调查进行国际批评和抗议,共同维护自由、公正、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机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
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一、美国337调查简介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
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
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
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
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
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
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
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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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 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具体就其自身性质而言,337条款具有如下特点:①“337条款”的对象是具有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公平行为。
337条款所涉及的行业较为集中,针对的是知识产权市场,特别是针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在美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的高端产业。
我国的知识产权还在发展阶段,尚很脆弱,同时国内的生产者知识产权意识又很淡薄,不懂如何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
根据337条款的规定,在ITC做出终裁前的任何时间,申诉方均可以向ITC申请发布临时禁令,限制我国产品出口。
某些小品牌往往会因为市场没有延续性而丧失海外市场。
②起诉前毫无征兆,时间紧节奏快,费用高昂,让国内企业猝不及防。
“337条款”为美国国内法,国内专业律师寥寥无几,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朦胧阶段,缺乏主动意识和相关经验,因而在许多情况下,我国企业难以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此外,由于法律和语言上的障碍,应对调查所需的昂贵的律师费和专家费开支,也使我国企业望而却步。
因此,我国许多企业在遭遇“337调查”时往往消极应对,结果导致败诉,痛失美国市场。
③337调查针对侵权产品范围逐步加大,政府指导性手册的缺乏供公众参考导致造成很多企业畏诉、弃诉的现象。
在针对中国提起的“337调查”中,绝大多数是基于专利权,但已有案例表明,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乃至于商业外观都已成为“337调查”的起诉理由,而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远远不够,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④“337条款”救济措施波及范围较大。
337条款的救济措施分为停止令、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采取对物管辖权。
ITC一旦认定某产品对于公共健康及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同类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及美国消费者等会产生不良影响,认为该产品不应被禁止进口,即可发布普遍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可以防止任何侵权物品进入美国,而不管其由谁制造、进口或者销售。
因此,普遍排除令一旦发出,不但影响本企业产品,还会影响同行和上下游产品,以致对整个行业造成影响并给直接涉案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3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转变京瓷案的判决源于京瓷无线股份有限公司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Inv. No. 337-TA-543(基带处理芯片)一案中所发布的有限禁止进口令所提起的上诉。
在该案中,博通要求ITC 对高通侵权芯片以及采用高通侵权芯片的下游产品发布有限排除令。
尽管博通只列出高通为被告。
博通的救济请求得到了 ITC 的支持。
由于此款芯片被广泛运用于各种型号手机中,因此,包括京瓷在内的很多手机厂商都受到影响。
于是,京瓷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消了有限禁止进口令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新审理,认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无权发布有限禁止进口令禁止非被告的下游产品进口到美国”。
表面上,这一判决好像有利于中国公司(特别是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但实际上可能会导致337 调查原告将供应链中尽可能多的公司指定为被告(通常为中国公司),原告也许还会考虑更多地寻求普遍排除令救济。
据统计数据显示,京瓷案后,普遍排除令请求已有所增加。
今年上半年,中国在337调查上的几起完胜提振了国内企业出海、痛击贸易壁垒的信心,包括劲量公司胜诉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案,盐城捷康主动应诉337条款完胜,嘉吉公司诉南通医保337案获得最终胜利。
下文将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4我国应对337调查应对策略的新特点①诉讼态度上的积极转变。
近期几起“337调查”的完胜应当说极大地鼓舞了我国企业的士气。
从畏诉、弃诉、急于达成和解导致被迫接受很多不平等条款到迅速反应,敢于应诉、善于应诉。
盐城捷康更是首开先河,在没有被涉案的情况下主动出击,主动申请加入ITC调查,泰莱公司措手不及,极力反对。
最终盐城捷康通过申请,加入调查。
这一行为扰乱了泰莱公司整个诉讼计划,泰莱公司不得不追加高额律师费用,但由于盐城捷康自身专利的自主性和诉讼上的精心准备,使得泰莱公司溃败。
②诉讼费用的分摊上更具智慧。
在专利337调查案件中,每家应诉企业的律师代理费用达120万~150万美元,在商标337调查案中,律师代理费用一般为20万美元。
高昂的诉讼费用是我国企业在遭遇调查时望而却步的主要原因。
特别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他们最容易遭遇337调查,一方面他们又难以独立承担巨额应诉费用。
在应诉美国337碱锰电池胜诉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分享了自己的维权经验和体会,即由行业协会领头,确定费用分摊办法,组织协调筹集应诉费用,并提出了几项费用分摊的原则:考虑企业的出口量大小;考虑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考虑企业开拓市场的潜力;考虑企业应该为行业做一点贡献。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在全行业发起动员,希望不是被告的企业也参与应诉,并承担30%的费用,基本解决了应诉费用问题。
③律师团队中西合璧。
美国律师专业水平高,可以保证诉讼的质量和效果,但随之而来的是每小时高达500-800美金的收费;中国律师收费比较低廉,但对337调查了解不深,在资料搜集和翻译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中西合璧的组合既保证了诉讼质量,又节省了诉讼费用。
④成功化解对我方律师团队的瓦解策略。
据中国电池工业协会透露,在应诉美国337碱锰电池调查中,原告美国公司采取了分化瓦解的办法,在临近开庭之际,跟原来应诉的国外公司达成和解,并且在协议上签署了一条约定,即原来这些证据不能与中国企业共享,从而瓦解了联合应诉阵线。
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协会动员了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寻求国外友人等的帮助,寻找到了新证人和证据,使得庭审能顺利进行。
⑤重视行业协会的力量。
行业协会可以最大限度的聚集全行业力量,采取集体应诉的方式,不但可整合资源共享证据,还可分摊应诉费用节约成本。
这样,“337调查”时间紧迫和费用高昂的压力就被成功化解。
5对今后应诉“337调查”的建议①企业应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产品如果的确侵权,那么在诉讼中应诉策略即为无本之源。
在正常经营中,注意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资料的积累,从产品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管理、专利布局、市场分布、了解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等各个环节出发,全面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和应对337调查的能力。
②根据自身情况区别对待,迅速反应,以免贻误。
在难以绕开的核心技术上,企业产品如果有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技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事先协商,付出一定经济代价获得技术,既可提前防范风险,这也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
若确定自身没有侵权,则当积极应诉,必要时可主动出击,申请加入调查,一方面扰乱申诉方诉讼节奏,一方面也是防止普遍排除令的发出。
③进一步壮大和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当为337调查制订一个完善的应诉实施细则。
不但要在信息和专利查证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还要建立行业应诉基金,并规范管理。
同时,也要建立和培育技术创新能力,提高自主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
最重要是是建立数据库,建立产业安全监控预警机制,整合行业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建立长效的产业安全预警机制。
④加大“337调查”专业律师的培养。
江苏省通过省外经贸厅和省司法厅合办涉外律师高级培训班,对“两反一保”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律师外语能力强、专业素质硬。
这种经验值得学习和推广。
此外,还要鼓励高校教授的研究及后备学生力量的培养。
⑤政府方面应当给予更多支持。
政府应提供必要资金,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和相关研究的开展。
商务部等部门要加快编制337调查应对指南和案例集,为律师和专家们提供更全面的材料以便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也给企业提供一个学习的窗口,以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1]美国337调查凶悍打压中国出口[N].法制日报,2009-7-9. [2]Elizabech A NiemeverMei Lei.京瓷案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救济令的影响.电子知识产权,2009,(2).[3]中国企业冲破美337调查贸易壁垒[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