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中文).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欧美贸易法ITC与337

337条款与WTO
1984年4月杜邦公司(Du Pont)告荷兰Akzo公司向美国 出口的纤维侵害了其知识产权,ITC1985年11月发出特 定排除命令,1987年10月专家组设立,89年1月裁定: 1;所有权人对国产品仅能在联邦法院提诉,但对进口产 品可进行选择; 2;国产品侵权案审理无审限,ITC一般须在12个月,最 长不得超过18个月审结(通常法院类似案件审理期限 为31个月); 3;联邦法院可提反诉,ITC不行; 4;法院判决仅对涉案产品适用,ITC可普遍适用; 5;法院判决须原告申请执行,337条款由ITC通知海关自 动执行。 6;国产品只需考虑法院诉讼,进口产品必须面临两线作 战、
337条款
<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 一;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贸易行为,或使用了 不正当竞争手段,并由此损害了国内同类 产业,则视为违法。 二;进口产品在输入,或输入美国后在销售 过程中,存在侵害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配置权等) 问题时,为337条款适用对象。
ITC与337条款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沿革: 1916年时任总统的威尔逊向议会建议设立一 个“脱离政治压力,并能冷静,客观调查分析关 税法规,结构,并在公正研究的基础上,评估国 家贸易政策的机构“”,对此国会同年设立了美 国关税委员会(U.S .Tariff Commission),该机构目 的不仅是研究美国及他国的关税,同时研究关税 与财政,经济政策的关连关系和作用。随着国际 贸易的扩大,关税的作用愈益减弱,委员会的工 作重点也开始了调整,逐渐把重点放到所谓的” 不公正贸易行为以及由此给美国经济造成的影响 方面的研究,为此,1974年原关税委员会遂改名 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属超党派机构。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进行的一种贸易救济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免受外国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
该调查以1930年的《关税法》第337节为基础,是美国最主要和最具影响力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
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机密等。
一旦美国企业发现外国企业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可以向USITC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并请求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规定,337调查主要有四个关键问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侵权产品是否进入了美国市场、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伤害,以及是否有足够的专利权或权益存在。
针对337调查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美国企业应该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并及时追踪和处理可能的侵权行为。
2.加强合作与沟通:美国企业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等建立联系,并就侵权行为进行沟通和合作。
政府部门可能会提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协会和商会可以提供帮助和资源。
3.寻求法律援助:在面临337调查时,企业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可以帮助企业准备和提供相关证据,提出有效的辩护策略,并代表企业参与调查程序。
4.积极参与调查程序:企业可以积极参与337调查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申请作证,并就案件核心问题进行辩护。
参与调查程序能够降低企业的风险,并争取有利的调查结果。
5.寻求和解和谈判:如果实施337调查对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和威胁,企业可以尝试与侵权方进行和解和谈判,达成协议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
美国337调查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挑战。
面对337调查,美国企业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应对,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机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
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一、美国337调查简介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
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
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
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
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
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
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
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简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缩写为USIT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成立于1916年。
其任务是通过调查和评估对美国国内产业的国际贸易影响,提供贸易政策和法律的建议,以及保护知识产权和贸易规则。
二、337调查程序概述337调查程序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设立的一种特殊调查程序,用于解决进口商品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案件。
以下将介绍337调查程序的一般流程。
1. 提交投诉337调查程序的启动是通过提交投诉来实现的。
投诉方通常是美国国内的企业或行业组织,他们声称进口商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或导致了不公平贸易行为。
2. 立案审查一旦投诉被提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在这个阶段,委员会将评估投诉的合法性和重要性,并决定是否进一步展开调查。
3. 调查阶段如果投诉通过了立案审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开始展开调查。
调查可能包括收集证据、听取证词、进行现场检查等活动。
调查阶段的时间通常为12至18个月。
4. 调查结果一旦调查结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调查结果。
如果调查委员会认定进口商品确实侵犯了知识产权或构成不公平贸易行为,将会发布禁令或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如果投诉被驳回,调查将会终止。
5. 上诉对于调查结果不满意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上诉,上诉的最终裁决机构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该法院有权确认、修改或撤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
三、337调查程序的影响337调查程序可以为投诉方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
通过成功进行337调查,投诉方有机会获得进口商品的禁令,迫使侵权方支付赔偿,或者实施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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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50
发起的337 30 29 调查数据 20 10 0 2001 40 43 27 25 34 31 29
51
15
19
2003
• 我们的调查也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337调查中的专利问题
• 权利要求的解释 • 侵权 • 专利的有效性 • 专利的滥用-和专利可实施性有关的不当行为问题
救济的种类
• 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 - 有限排除令指向某一特定当事方的侵权产品。 - 普遍排除令指向侵权产品,不论该产品的进口商是否为 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
- 可能由行政法官或委员会处理。
CAFC上诉
• “任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就委员会的裁决向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CAFC)直接提起上诉。 • 法院程序大约需要进行一年。 • 当事方有权利参加法院的庭审或辩论程序。
• 委员会关于337的裁决大约有50%被诉至CAFC 。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违法行为成立,发布救济命令)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除非被总统出于政策考虑否决(委托给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委员会裁决后60天内
委员会的角色
• 在行政法官发布非最终或最终初步裁决后: - 委员会决定行政法官的初步裁决是否有一任何方面需要 复审。
• 不需要复审的初步裁决就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美国财政部。
救济考虑
• 如果发布一项救济与公共利益不符,委员会可能拒绝发布。 • 总统有权否决救济,但很少这么做。
- 总统将其权力委托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 命令的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或一定年限。 • 排除令由海关执行。
• 制止令Leabharlann 委员会执行。执行• 执行程序 - 正式程序是根据申请发动的,且通常由行政法官处理。 - 非正式程序由不公平调查局处理(少)。 • 咨询意见 - 任何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咨询意见,以判断他们的行为 是否违反委员会的命令。
• 违反337条款的要素是
- 不公平行为 - 进口 - 国内产业(有时会有损害要求)。
与337调查和裁决有关的ITC办公室
• 行政法官-委员会决定发起一项调查时,会分配案件给行 政法官 • 不公平进口调查局在调查中代表公共利益,并全程参与调 查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为委员会 提供法律支持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中美337调查交流研讨会 北京-2010年10月26日 广州-2010年10月28日 詹姆士· 莱恩 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
﹡仅代表演讲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委员的观点
ITC简介
• 设立于1916年,当时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 • 是一个认定事实和提供建议的机构,而非政策制定者 • 独立的机构 • 主管委员会的6位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9年;美国参议院 需确认该任命 • 委员会目前有380名职员,包含有经济学家、律师、调查 人员、行业专家和贸易分析人员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角色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 - 是否复审与下列内容有关的初步裁决:
• 涉及侵权、无效、进口和国内产业的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 • 因和解或撤诉而申请终止的动议,以及 • 修改申请书的动议,包含在其他动议中;
- 是否复审行政法官的最终初步裁决; - 如何处理复审事项:维持、推翻、驳回还是发回重审; 以及 - 发布什么救济以及要求什么保证金。 • 它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包括复审请求。
行政法官(ALJs)
• 共有6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 所有行政法官在主持审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许多具有 广泛的技术背景
• 他们确定调查如何进行的基本规则
• ITC规则也提供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 行政法官管理案件,例如,决定各方的所有动议,包括适 用于证据开示程序的动议
提交申请
进以 口及 贸其 易他 调不 查公 中平 的行 知为 识的 产时 权间 侵表 权
• 为了防止对有限排除令的规避而有必要;或 • 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但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 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 制止令防止在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指向在美国境内有大
量存货的公司。
• 临时救济(少) - 临时排除令和/或临时制止令在调查期间有效。 • 违反制止令或同意令的罚金 - 在诉称违反之前发布的救济命令而发起的执行程序中发布。收入归
- 任何一方(胜诉方或败诉方)可能就对其不利的事项提 起复审请求要求复审。 - 复审时,委员会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维持、推翻、修正、 驳回初步裁决,或者发回重审。
- 如果委员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它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救济。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 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类似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 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
裁决违反337条款所必要的要素
• 不公平行为-例如,有侵犯一项美国专利的产品 • 进口侵权产品到美国 • 有实施该项专利的国内产业存在,且满足经济利益要求
调查所涉及的技术
• 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 • 在这些调查中大概:
- 25%有关电信和电脑, - 25%有关半导体芯片及其方法, - 20%有关医药, - 15%有关消费品,以及 - 15%有关汽车/农业设备。
337条款: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不公平行为的贸易救济
• 337条款授权委员会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与进口货物有 关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施以救济。 • 不公平行为包括对美国专利或注册商标、著作权、掩膜产 品或船体设计的侵权行为。
• 其他不公平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 或商业外观,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委员会发起调查
(案件分给行政法官) 30天内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发起后45天内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 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 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成为委员会的裁决) 行政法官作出裁决后4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