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大陆企业涉美国337 调查最新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进行337 调查的频率也逐渐增加。
337 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相关公司展开的调查。
该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知识产权,通过禁止涉及侵权行为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保护美国本土产业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最新涉及中国大陆企业的典型案例为例,分析这些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案例背景2021 年5 月,美国ITC 启动了一项向中国大陆13 家电子公司发起的337 调查。
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半导体芯片、射频芯片、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
此次调查的原告为美国半导体技术公司“光磊科技”,指控这13 家中国大陆企业侵犯了其多项专利,且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在美国市场上遭受了巨大损失。
这13 家被告企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大陆智能手机制造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二、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华为是中国大陆最著名的科技公司之一,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信设备供应商之一。
然而,随着中美贸易争端的不断升级,“华为事件”成为中美两国互相打压的代表。
该公司在此次ITC 的337 调查中被指控侵犯了“光磊科技”公司的多项专利,包括无线通信技术、视觉盲区检测等方面的专利。
根据“光磊科技”的诉状,这些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额减少了数百万美元。
2.公司影响这次ITC 的337 调查对华为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该公司声称没有违反任何美国知识产权法,但调查结果仍可能导致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限制。
华为依赖美国市场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业务受到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计划。
3.业内反响ITC 的337 调查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一方面,该调查引起了许多国内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支持,认为美国对中国大陆科技企业的打压已经超出了正常的贸易争端范畴。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观察家认为,这次调查反映了美国对中国大陆企业的长期压制和打压,同时也反映了中国大陆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缺乏自主创新的问题。
中国企业遭受美国337调查情况分析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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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来 源地 都是 美 国的主要 贸易 伙 伴 国 ( 地区) , 且 排名 前 五 位
的 涉案 国家 ( 地 区) 均 来 自东 亚 。 中 国 内地 、 中 国 台 湾 和 日本 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不 同 阶 段 的
蔡茂 森. 论技 术性 贸易壁 垒的抑 制效应 与我 国出 口行 业 的 对 策[ J ] .国际贸 易问题 , 2 0 0 3 , ( 0 5 ) .
作者 简介 -
用, 强化 服务 功能 , 增 强 国企参 与 国际化竞 争 的能 力 , 指 导企 业经 营 , 努力创 出品牌 , 提 高产 品 的竞 争力 , 逐 步 与 主要 国家 反倾 销产 业损 害调查 机构 建立 联 系制度 , 规 范 出 口行 为 。
调 查总 量 3 5 . 9 ; 其 中, 出 口 企 业 被 列 为 强 制 应 诉 方 的 共
一
、
中国企 业 被提起 3 3 7调 查情 况分 析
1 . 我 国连续 1 2年居美 国“ 3 3 7 ” 调 查涉 案 国之 首 。中 国 、 中国 台湾 和 日本是 美 国 3 3 7调 查 的主 要 涉及 对 象 。1 9 7 2年
在世 界贸 易 自由化 的 形 势下 , 政 府 作 用协 调 的越 好 , 该
国家 自 由 贸 易 发 展 的 速 度 越 快 , 因此 , 政 府应 该 在 世 贸 组织
科技 制高 点 , 避免 和其 他 国 家在 低 技 术层 次上 的相 互 摩 擦 ;
二是 转变 生产 和经 营理 念 , 加强实施“ 走 出去 ” 战略 , 走 向 广 阔 的 国际市场 , 寻找新 的企业 生 存 和 发 展 空 间 ; 三 是 开 拓 国 际市 场 , 实现 市场 多元 化 , 把 生 产 基 地 通 过 跨 国 公 司 的 形 式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摘要:截至2009年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2002年以后。
我国已连续6年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337 条的简称,由1922年《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1974 年贸易法》、《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 年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 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我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条款”

3 积极寻 与美国 37 3 调查相 比, 在仲裁 中双方基本 处于 查 主要是针对 知识产权 侵权 丽采取 的一种措 及 37调查 的案件会越来越多。因此 , 平等的法律地位 , 我国企业有更大活动余地
3 重视在美 国的专利 申请 、 当今时代 , 知
l 研 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 高知识 识产权 特别 是专利 已成 为国际知识经 济竞争 、 提
近 年来中美经贸往来 日益频繁 ,我国对 被指控侵犯美国企业 的知识产权 , 涉案产品包 着我 国企业逐渐走出 国门 . 走问世 、 八国 逍 T C启动 的 37 3 调查成立 . 不仅 出 识和知识 , 高知识 产权尊重和保护 意识 已成 提 但在高科技 贸易方面一 个非常 引人注 目的现 池等 如果 I 还 为企业 国际 化的- 1必修课 . -9 只有这 样才能防 象就是: 国厂商不断授引 “3 条款” 美 37 对外国 口商的产品将被长期 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 ,
.
池侵权为例 ,如果我 国企业败诉 ,T IC将颁布 在签 订对外合 同时应全盘考虑 、 慎重 ,事 如 二
、
那么在 申 以原始设 备生产商 ( E 原始设 备制造 商 O M) 中美贸易的新杀手铜——“3 37条款” 永久性普遍禁止令和永久性禁止令 ,
2 1 年 1 5日)中国 电 (D ) , O M 方式生产出 口的企业 , 应注 意下单的外 l何谓“3 、 37条款” “3 37条款” 是指 美国 请人专利失效前(0 1 l 月 1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施行 中的支柱 .是企业抢 占和扩 大市场 的重要法 禁止某 ・ 的所有进 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 产权的法律保护意识 种类 也是企业 核心能 力和竞 争优势 的源泉 谁 美国政府制定 了一 宝 . 丽不区别 原产地或生产商 . 同时还包括今后和 知识产权 制度的国家之一 , 谁占领的市 系列措施加强对知识产权 的保护 发展 至今 , 拥有 的知识 产权特 别是专利越 多 . 目前尚未掌握 的生 产商和进 口商 有限排除令 谁 谁就越 能 所以我 国 场就越大 , 的获利能 力也就越大 . 疑禁止被凋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已相 当完善 . 所 j 亡 出口企业应积极 了解美国相关法律环境 , 熟悉 在市场竞 争中获胜 , 以做好专利 申请 _其是 但它 可以适用于被 调查企业 现在和 今后生产 日本就非常注重海外 这样才能 知己知彼 、 百战不殆 另 海外专利申请 至关重要 . 的存在侵权行 为的所有类型 的产品 禁止令则 竞争规则 , 03 外, 我国企业遭遇 37 3 调查与我们知识产权 保 专利 申请 ,20 年 日本公司在美 国提交专利 禁止在美国的针对涉 案产品的市场行 为, 不仅 5 85件 , 为国外在美 国提交专利申 成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申请 4 。 5 包括在美 国国 内的销售行 为 ,也包 括市场开 护 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美国337调查与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内容摘要:摘要:截至5月,美国对我发起337调查已达91起,其中76起集中于以后。
我国已连续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国家。
随着京瓷案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救济措施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有可能成为被告。
文章就337条款和京瓷案后救济措施的变化进行介绍,通过对今年几起案件进行分析,对我国今后的应诉策略提出建议。
关键词:337条款;特点;京瓷案;应对策略1美国337条款简介337条款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的简称,由《美国关税法》第316条款演变而来,历经《贸易法》、《贸易协定法》、《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贸易法》等数次修改和完善,从为了提高美国的关税逐渐转向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不公平行为,是美国重要的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ITC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启动337调查有两种方式:申诉方的申请和ITC的主动启动,后续具体程序包括初审及调查展开、初步裁定、终裁及上诉等步骤。
根据337条款第(a)项的规定,判断国外进口产品是否违反337条款,通常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要件:①存在不公平做法或不公平行为;②该做法或行为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损害或威胁;③存在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美国国内产业。
除了快速有效的调查程序外,还赋予ITC可以开展一定的救济措施,救济措施包括排除令、禁止令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
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
前者拒绝任何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会使被诉企业甚至是非涉案的生产同类产品的相关企业被迫失去美国市场;后者只针对被申诉方的侵权产品,不能适用于没有被列入337条款调查的产品。
2337调查的特点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有学者说过:“在保护美国生产商遭受外国进口蹂躏、禁止侵权进口产品进入美国,以及防止国际仿冒行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损害等方面,关税法第337条款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法律和最具争议性的工具之一”。
近年来美国频频提起的337调查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元气大伤,一蹶不振,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战略思考

( ) 高知 识产权的开发能 力和保护意识 。当今国 际市 场 1提 的竞争已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转 变为知识 产权 的竞争 。为了增 强在 知识 产权 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 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 , 企业 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 转变经营思 想 , 自主创新之路 ; 走 第 二, 企业要加大投入 力度 , 高知识产权方面 的开发能 力 , 提 包括 加强 技术研 究开 发 、 高技 术含 量 、 立品 牌形象等 ; 提 树 第三 , 企 业要 加强知 识产权保 护的 力度 , 如在 国内外 申请 专利 、 注册商 标等 。提 高知识产权开发能力和保 护意识 , 建立企业 的知识产 权保护体 系是我 国企业防止 3 7调查最直接有效的策略 。 3 () 免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 。对于出 口企业 , 2避 在产品向 国 际市场拓 展之前 , 广泛收集有关 知识 产权情报信 息。企业应 要 进行有关 知识产权调查 , 定有关 出口产品是否侵犯美 国的有 确 效的知识产权 。对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要采取有效措 施 , 患于未然 。首先 , 以美国市场为主的产品的研发应先在 防 对 美国进行专利检 索后再投资研发 , 应事 先确 定是否有可能涉 及
三 、 业应 对 3 7调 查 的 战 略 思考 企 3
总结我国企业应对 3 7调查 的成功经验 , 3 政府部门 、 行业协
会和企业 都是相关 者, 高度重视 37 都应 3 调查 、 共同面对 37 3 调 查、 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并建 立一个以 “ 企业 为主 体 、 行业协 会组 织协调、 政府支持” 的积极应诉模式 。其中企业作 为市场经济的
调 查 的原 因, 最后从 我 国企 业的 角度提 出 了应 对 3 7 查 的战略 。 3调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机制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的策略机制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产品凭借着其质优价廉的优势迅速打开美国市场,中国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中美贸易持续稳定增长。
但与此同时,美国itc针对中国企业启动337调查的也更加频繁。
为了能有效地应对美国337调查,保住利益丰厚的美国市场,中国企业亟需采取系统有效的策略来正面应对美国337调查。
关键词:337调查;侵权检索;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一、美国337调查简介美国337条款是对美国关税法第337节的简称,最早见于美国1922年关税法的316条,后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正式确立为337条款,并沿用至今。
美国337调查的具体程序是:美国申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对被诉人的进口行为予以调查。
itc在接到书面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一旦决定启动337条款调查,则应当在联邦公告上予以公布,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诉人。
美国被诉人应当在20天内,外国被诉人应在30天内就被调查的事项作出答辩。
调查期间,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记录及事实作出初裁。
被诉人如果缺席,一般会被判定为败诉。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后,委员会应在45天内就该裁定作出审查,决定是否维持、撤销、修改alj的裁定或要求其其继续审查。
如果争议方就337条款违反问题达成诉诸仲裁的协议,委员会可终结案件的调查。
如果itc通过调查,认定被诉者的行为违反了337条款,则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itc有权发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排除令、停止令、临时救济令、扣押和没收产品令以及罚款等。
二、我国企业屡遭美国337调查的原因(一)美国贸易保护立场中国目前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和重要的海外投资地。
巨大的贸易逆差使美国对中国产品保持高度警惕。
为了扭转贸易逆差的境况,美国势必会加大力度阻碍中国产品对美国的进一步大范围的进口,但是作为wto的缔约国,美国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中国产品排除在外,这有违wto自由贸易的宗旨。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的一种措施。
该调查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
337调查的目的是保护美国公司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并确保公平竞争。
一旦被发现侵权,ITC可以发布禁令,禁止进口涉嫌侵权产品,并通过其他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
这种调查对于促进和维护美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337调查,涉事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应对措施。
企业可以选择合作,通过与知识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并达成许可协议。
企业可以进行技术创新,通过自主研发新产品,避免侵权。
企业还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对涉嫌侵权专利进行无效宣告,争取减轻或解决侵权问题。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证明对方的知识产权无效。
如果诉讼成功,涉事企业可以获得包括财务赔偿、禁止令等在内的法律保护。
涉事企业还可以寻求政府支持或干预。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提出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投诉,并要求对方国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对侵权产品的处罚力度。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涉事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创新、法律援助和政府支持等多种方式应对337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全球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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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文/王学勇律师所谓“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是指对不公平竞争尤其是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
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企业违反了“337条款”,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甚至会导致整个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调查”是美国通过特别立法措施设置的典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质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本国市场所采取的单方行政救济措施。
一、337调查的由来及其现状
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后经历数次重大修订。
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调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企业,也可涉及美国本土企业。
根据有关程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启动337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
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
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分析人士认为,目前美国当选总统特朗普提名的主要商贸官员人选在对外贸易方面持鹰派立场,特朗普执政后可能更加关注贸易执法而非推动贸易自由化,这可能导致美国对外贸易摩擦增加,恶化全球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需要为此作准备。
早在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现今,我国很多有一定出口规模的企业开始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不再陌生。
ITC是一个非政治性,但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美国联邦机构。
基于现行的美国法律(尤其《关税法》中的第337节),在美国专利权人向ITC起诉后,后者有权对进口中的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的物品进行调查和裁处。
一旦认定该进口或者销售行为违法,ITC通常会指示美国海关禁止涉案产品的当前及以后的全部进口交易,并要求败诉企业撤回其当前在美国境内的所有侵权物品,否则将予以销毁。
随着中国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提升,出口企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也愈发明显。
很多美国企业就是利用337条款阻止(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进入美
国市场(包括进口后的转售)。
据ITC的官方数据显示,中国大陆位居亚洲地区败诉数量之首。
但事实上我们也发现,很多败诉的发生是因为被诉方缺乏正确的应诉策略,或者是没有积极地准备应诉材料,更甚者是直接放弃应诉而导致。
二、337调查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近日,美国对中国多个领域展开了反倾销活动,其中包括钢材、洗衣机等,一时间有声音称,中美贸易大战在即。
2017年伊始,美国就先后对中国进口的不锈钢材、大型洗衣机进行了反倾销活动。
根据美国商务部去年12月终裁确定的幅度,美国将对中国厂商征收32.12%至52.51%的反倾销税。
数据显示,去年上半年就有77家涵盖医药、IT电子、半导体等领域的中
国企业涉“337调查”。
此外,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就中兴等中企在美国扩
张业务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调查,欧洲对中兴等中企展开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诉讼等,每一次对中兴通讯而言都是硬仗。
任何一场诉讼失利,公司不仅一年创造的利润没了,以后也很难在全球市场立足。
通过一场场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胜仗,中兴通讯保障了海外经营的稳定安全。
中兴通讯首席知识产权官申楠表示,胜利的背后是中兴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的关键技术及核心专利,“通俗地说,没有知识产权,公司很难在海外市场售卖产品,更不用说做大做强。
”从遵守游戏规则、打破原有外国企业所设立的知识产权定价规则,到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中兴通讯致力于做好更利于商业规则、产业传输、产业技术传输的新型许可平台。
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经营,让中兴通讯进一步掌握行业内的国际市场话语权。
三、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国家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条约及双边、多边政府间协议,及时制定、修改、调整有关法律,注重时效性,一改我国法律修订滞后的弊端。
同时可仿照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架构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此外,加大对“337调查”中我国企业胜诉案件的宣传力度也异常必要,特别是近年来,浙江通领科技、江苏盐城捷康、深圳记忆科技、广东生益科技、浙江临海永磁电机等中国企业胜诉的案件日益增多,
通过宣传,既可增强我国企业应诉的决心和信心,还可扭转我国企业“一诉便倒”的国际形象。
(二)制定“中国式的337 条款”。
在疲于应付美国“337调查”时,日本“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由政府出面设立了类似美国ITC 的对应机构,建立了“日本式的337调查”机制,为日本本土企业撑开了保护大伞。
我国可据此深入研究美国“337调查”的立法基础,根据国际规则并结合国情,尽快建立“中国式337条款”。
这种制衡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还可威慑其他竞争对手,使其对华发起“337调查”时趋于谨慎、合理,有效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
(三)申请外围技术专利,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
我国当前的核心专利不多,技术依然落后,可借鉴日本公司的专利战略,通过技术引进掌握国外的先进技术,再据此主动进行应用性的开发研究,构筑外围专利网,突破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变被动为主动。
在解决专利纠纷时,外围专利还可作为和解谈判的筹码,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对于自身发明的技术和专利,可仿效日本,巧用知识产权笔记本,详细记录技术发明的过程,并用法律加以公证,一旦未来牵涉到知识产权纠纷,便可以此来增加胜诉的砝码。
(四)权衡利弊,积极、理性地应诉。
20世纪70、80年代,美国企业指控日本公司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诉讼最多,对此,日本企业普遍持回避姿态,非常容易以一定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从而使美国公司更加得肆无忌惮。
所以我们必须吸取日本的教训,摆脱一味妥协退让的姿态,据理力争,积极应对。
面对诉讼,要综合权衡侵权可能性、诉讼费用以及应诉准备能力,灵活选择解决方式,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五)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
“337调查”处罚并非针对单一企业,而是该企业所在的整个行业,甚至还会涉及到其他行业,故行业协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对解决“337调查”至关重要。
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行政色彩浓烈,民间色彩淡薄,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加入,严重阻碍了其协调功能的发挥。
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和职能迫在眉睫,我国必须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会机制,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扩大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以便其有效组织和指导遭受“337调查”的国内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上的支持。
四、能不能省下337诉讼案件中的律师费用?
很多企业非常清楚,ITC的裁判结果不涉及经济性赔偿,因而企业不会因为在ITC的败诉而遭受“额外的经济损失”。
这也就使一些企业抱着宁可放弃已经出口的产品(甚至是美国市场)的想法,也不愿意积极地聘请律师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而实际上这是十分不明智的,因为在一个337调查结案后,诉请人依旧有权并且通常都会向联邦法院提出单独的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经济赔偿。
届时,联邦法院会很大程度上参考ITC的裁判,并且采信其所使用的证据,然后进行审判。
对于那些就337调查置之不理的企业,它们会在后期的专利诉讼(在联邦法院)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也许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一些中国企业放弃了在ITC的诉讼。
但是为了避免经济性的赔偿,他们在337调查结束后,又不得不与竞争对手在美国的联邦法庭上进行抗争。
这样的做法,除了诉讼难度本身会有所增加之外,恐怕还会使这些企业付出更多的律师费用(更不用提因为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省下这一部分律师费用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