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美国337调查程序 条款

美国337调查2012-02-28 19:34:17| 分类:研究报告 | 标签:337 美国|举报|字号订阅“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 条(Section337of the Tariff Act of1930)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在判定美国是否存在该产业时,“337条款”规定的标准是:在厂房和设备方面的大量投资;劳动力或资本的大量投入;或,在产业开发方面的大量投资,包括工程、研发或许可。
(2)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未侵犯上述4项权利,则申诉方必须证明:①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过程中;②此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影响或趋势是摧毁或实质性损害该国内产业或阻碍了产业建立,或是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
337条款

分工表美国337一、解读美国337条款前言美国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行政救济」措施,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
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更易于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
《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当进口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范围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侵权行为,以及涉及营业秘密、广告不实等行为。
337条款调查案中,90%以上的案件涉及专利侵权;60%的案件,原告和被告会达成和解,不会进入审判的诉讼程序,且多以给付授权金收场。
如果进入审判阶段,原告和被告的胜诉机率各为五成。
如果ITC行政法官对某一商品作出侵权判决,这个商品将不准继续进口至美国境内,对有意进口至美国的商品杀伤力甚大。
(一)内容1.概述“337条款”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如发现货物所有者、进口商或承销商及其代理人(1)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效果是摧毁或严重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限制或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2)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到美国而销售,或进口到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并且与这4项权利有关的产品有已经存在或在建立过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竞争方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予以处理。
以上规定根据不公平行为的性质设立了两套标准:(1)如果不公平贸易行为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则申诉方只需证明美国存在相关的产业或正在建立该产业,有关不公平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所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
该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伪冒产品、偷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等。
这一调查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以下是一般的调查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立案,即申请人向ITC提交申请书,并说明所指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二步是调查启动,ITC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发布公告通知。
第三步是立案调查,ITC将会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进行调查,包括审查案件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并收集相关证据。
第四步是调查报告,ITC小组将在约一年后提交调查报告给ITC委员会,包括对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及其对美国企业的损害程度等。
第五步是ITC委员会的决定,ITC委员会将根据调查报告、双方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双方。
在应对337调查方面,被调查方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被调查方应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注册,加强产品的品质控制和质量管理等。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
通过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对进口产品的依赖性,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与相关部门合作。
被调查方可以与相关的部门、行业协会等合作,共同申诉或提供证据,共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寻求法律援助。
被调查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律师或律师团队,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提出合理的答辩意见,并尽量争取减少或避免对自己的不利处罚。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在面对337调查时,被调查方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共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改善。
美国337调查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查和制裁,以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被调查方可以通过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能力,与相关部门合作,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来应对337调查。
ITC和337条款

响
一方面会影响我国企业对美国市场的出 口、扩展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美国国内企业也可以不断利用 “337条款”作为一种比较隐蔽的非关税 壁垒手段打击中国的竞争者。
应对
1.提高对“337条款”的认识和理解, 防范风险 2. 旦 , 积极及时应诉 3. 寻求达
谢谢观赏
337条款
内
“337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任何 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者不公 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国版权、专利权 商标权和实用新型设计方案等)知识产 权可能对美国产业造成抑制,ITC可应美 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
337条款
《 国关税 》337条款 国产业 进口产 公 竞 争 损 , 别 识产权 。 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 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 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最高领导机构是由6名委员组成的执行委 员会,均由总统任命,经过参议院审议 通过,任期为9年。 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为两年, 下一任主席不得来自同一个政党。6名委 员中,来自同一政党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 ITC下设多个行政、公关和专业职能办公 室。
国与ITC
中美贸易随着1979年两国的正式建交逐 步得到发展和扩大,而且两国贸易随着中 国加入WTO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中国已 成了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 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 两 国 间 倾销 补 贴 。
国
响
美国正在进行的27项“337调查”中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亚洲国家(地区 ) 其中我国涉案10起,我国台湾涉案 8起。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已 成为美国“337条款”最大的受害者。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美国出口以劳 动密集型加工产品为主,但是在这些出 口到美国的工业制成品中,有很大部分 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而通过仿制或进 行贴牌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很容易被美国 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关税法“337条款” 以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为由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起诉。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简析摘要: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受到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下称537条款)所规定的调查程序的调查,不仅使得其他国家对美的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也在世界范围内影响了自由贸易的展开。
此外,该条款对于wto相关协议的违背性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以337调查程序的特点为出发点简要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关键词:337条款;ito;国民待遇;相悖性一、337调查程序概述美国的337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随后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的1337节,再经历了1974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已经逐步成熟,成为美国和著名的“301条款”并行的最重要贸易保护工具之一。
美国337条款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国外产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美国,只要其侵犯了美国国内产业既有的或正在取得中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有权进行调查。
其具体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预审会议、证据提交、听证会、初裁、tic复审、总统审查等。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介绍其程序中的一些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并加以简析。
二、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以及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337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司法程序。
一方面,它的程序过程涉及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程序性规定也与一般的诉讼和司法程序有着极大的不同。
而这样的调查程序仅仅对国外生产者适用,国内相同行为的救济往往是通过诉诸法院,这就导致了337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
接下来,笔者从该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些显著的特点出发,逐一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1.itc的管辖权过大在337调查程序中,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其主管机关itc的管辖权极为广泛,基本可以分为标的物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管辖权。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

美国337调查及其应对措施1. 引言1.1 美国337调查概述美国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而进行的一项调查,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免受侵权进口产品的影响。
这一调查程序通常针对涉嫌侵犯美国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也包括其他一些不正当贸易行为。
美国337调查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被卷入其中。
美国337调查的内容涉及广泛,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调查中,中国企业往往扮演着被诉的一方,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调查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美国337调查的严厉性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中国政府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面对未来的挑战,中国企业需要及时调整战略,采取有效措施,以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
1.2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美国337调查可能导致中国企业受到贸易限制,进而影响到其出口业务。
一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针对其产品的禁止进口或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收入和市场份额。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形象和品牌造成负面影响。
一旦被指控存在侵权行为,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可能受到损害,客户对其产品的信任度可能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可能对中国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面对377调查的指控,企业可能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来进行辩护或开展新的研发工作,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并可能影响其长期的技术创新能力。
美国337调查对中国企业影响较大,需要企业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并保护自身利益。
2. 正文2.1 337调查的起因和目的337调查起因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调查,其目的是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市场利益。
337调查概况

337调查概况一、什么是337调查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这种调查主要针对的是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
337调查是美国保护本国产业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337调查的程序337调查的程序相对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337调查的立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
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商标或版权侵权的申诉人可以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2. 调查一旦案件立案,ITC将会组织调查。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对美国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
调查过程中,ITC将会收集证据、听取各方陈述、进行调查访问等。
3. 裁决调查结束后,ITC将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如果ITC认定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ITC可以下令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
4. 上诉ITC的裁决并不是最终裁决,受影响的各方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会对ITC的裁决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
三、337调查的影响337调查对涉案企业和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以下是一些主要影响:1. 贸易壁垒ITC的裁决可以禁止涉嫌侵权的进口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将对涉案企业造成直接的贸易壁垒。
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损失。
2. 技术创新337调查的发起和裁决将对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
一方面,337调查可以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裁决将迫使其停止侵权行为,从而促进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3. 产业竞争格局337调查可以改变产业竞争格局。
通过禁止侵权商品的进入,ITC的裁决有助于保护本国产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337调查简介

美国337调查简介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有关美国337调查的详细信息。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规定,会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
一、美国337调查的背景和目的美国337调查旨在保护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公平贸易,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维护美国产业的利益和竞争力。
调查对象包括进口商品和服务,旨在发现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美国337调查的程序及流程1. 投诉阶段:a. 起诉状的提交和受理;b. 初步调查的立案和裁决;c. 申请临时令的审理和决议;d. 首次呈批或关闭的裁决。
2. 初步调查阶段:a. 调查命令的发布;b. 调查听证会的召开;c. 初步调查报告的发布;d. 相关当事方对初步调查报告的回答。
3. 详细调查阶段:a. 详细调查命令的发布;b. 调查听证会的召开;c. 详细调查报告的发布;d. 相关当事方对详细调查报告的回答。
4. 备选方案阶段:a. 获取备选方案的材料;b. 对备选方案的意见和陈述;c. 最终反馈听证会的召开;d. 最终澄清报告的发布。
5. 最终阶段:a. 最后审理听证会的召开;b. 制定最终裁决;c. 裁决的公告和实施。
三、美国337调查的影响和后果1. 对进口商的影响:a. 可能面临产品禁止进口;b. 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c. 可能面临对商标或专利行为的起诉。
2. 对美国产业的影响:a.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产业利益;b. 可能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竞争改变。
四、附件清单:1.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全文;2. 美国337调查常用表格和文件范本;3.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网站相关。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指人们在思想、、发明等方面所形成的心智劳动成果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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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条款: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不公平行为的贸易救济
• 337条款授权委员会对不公平竞争行为以及与进口货物有 关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调查,并施以救济。 • 不公平行为包括对美国专利或注册商标、著作权、掩膜产 品或船体设计的侵权行为。
• 其他不公平行为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 或商业外观,以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及337调查程序简介
中美337调查交流研讨会 北京-2010年10月26日 广州-2010年10月28日 詹姆士· 莱恩 国际贸易委员会总法律顾问﹡
﹡仅代表演讲人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其委员的观点
ITC简介
• 设立于1916年,当时名为美国关税委员会 • 是一个认定事实和提供建议的机构,而非政策制定者 • 独立的机构 • 主管委员会的6位委员由总统任命,任期9年;美国参议院 需确认该任命 • 委员会目前有380名职员,包含有经济学家、律师、调查 人员、行业专家和贸易分析人员
• 违反337条款的要素是
- 不公平行为 - 进口 - 国内产业(有时会有损害要求)。
与337调查和裁决有关的ITC办公室
• 行政法官-委员会决定发起一项调查时,会分配案件给行 政法官 • 不公平进口调查局在调查中代表公共利益,并全程参与调 查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在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为委员会 提供法律支持
裁决违反337条款所必要的要素
• 不公平行为-例如,有侵犯一项美国专利的产品 • 进口侵权产品到美国 • 有实施该项专利的国内产业存在,且满足经济利益要求
调查所涉及的技术
• 超过90%的调查涉及发明专利。 • 在这些调查中大概:
- 25%有关电信和电脑, - 25%有关半导体芯片及其方法, - 20%有关医药, - 15%有关消费品,以及 - 15%有关汽车/农业设备。
- 可能由行政法官或委员会处理。
CAFC上诉
• “任何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可以就委员会的裁决向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CAFC)直接提起上诉。 • 法院程序大约需要进行一年。 • 当事方有权利参加法院的庭审或辩论程序。
• 委员会关于337的裁决大约有50%被诉至CAFC 。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 我们的调查也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
337调查中的专利问题
• 权利要求的解释 • 侵权 • 专利的有效性 • 专利的滥用-和专利可实施性有关的不当行为问题
救济的种类
• 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 - 有限排除令指向某一特定当事方的侵权产品。 - 普遍排除令指向侵权产品,不论该产品的进口商是否为 被申请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
发起的337调查数据
60 50
发起的337 30 29 调查数据 20 10 0 2001 40 43 27 25 34 31 29
51
15
19
2003
2005
2007
2009
财政年度
进行中的337调查数据(财政年度2001-2010)
进行中的337调查数据 120 100 进行中的 337调查数 据 80 60 20 0 2001 2003 2005 2007 2009 70 73 57 101 88 85
46 41 44 40 40
财政年度
委员会发起调查
(案件分给行政法官) 30天内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发起后45天内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 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 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如果委员会决定不予复审,则行政法官的初裁成为委员会的裁决) 行政法官作出裁决后45天内
行政法官(ALJs)
• 共有6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 • 所有行政法官在主持审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许多具有 广泛的技术背景
• 他们确定调查如何进行的基本规则
• ITC规则也提供调查的程序性规则 • 行政法官管理案件,例如,决定各方的所有动议,包括适 用于证据开示程序的动议
提交申请
进以 口及 贸其 易他 调不 查公 中平 的行 知为 识的 产时 权间 侵表 权
美国财政部。
救济考虑
• 如果发布一项救济与公共利益不符,委员会可能拒绝发布。 • 总统有权否决救济,但很少这么做。
- 总统将其权力委托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 命令的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或一定年限。 • 排除令由海关执行。
• 制止令由委员会执行。
执行
• 执行程序 - 正式程序是根据申请发动的,且通常由行政法官处理。 - 非正式程序由不公平调查局处理(少)。 • 咨询意见 - 任何人可以要求提供一份咨询意见,以判断他们的行为 是否违反委员会的命令。
- 任何一方(胜诉方或败诉方)可能就对其不利的事项提 起复审请求要求复审。 - 复审时,委员会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地维持、推翻、修正、 驳回初步裁决,或者发回重审。
- 如果委员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它在考虑公共利益因素 后可以选择适当的救济。公共利益因素包括公共健康和福 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类似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 品的生产和美国消费者。
• 为了防止对有限排除令的规避而有必要;或 • 存在违反337条款的现象,但难以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 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 制止令防止在美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大部分指向在美国境内有大
量存货的公司。
• 临时救济(少) - 临时排除令和/或临时制止令在调查期间有效。 • 违反制止令或同意令的罚金 - 在诉称违反之前发布的救济命令而发起的执行程序中发布。收入归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违法行为成立,发布救济命令)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除非被总统出于政策考虑否决(委托给美国贸易代表执行)
委员会裁决后60天内
委员会的角色
• 在行政法官发布非最终或最终初步裁要 复审。
• 不需要复审的初步裁决就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决。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角色
•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以下方面的建议: - 是否复审与下列内容有关的初步裁决:
• 涉及侵权、无效、进口和国内产业的要求简易判决的动议, • 因和解或撤诉而申请终止的动议,以及 • 修改申请书的动议,包含在其他动议中;
- 是否复审行政法官的最终初步裁决; - 如何处理复审事项:维持、推翻、驳回还是发回重审; 以及 - 发布什么救济以及要求什么保证金。 • 它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包括复审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