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解释与认定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解释与认定作者:刘斌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10期摘要: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高频多发,在金融诈骗体系中占有很重要地位。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
研究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法解释与认定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该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首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与认定做了详细的阐述,尔后,结合吴英案中明知无法归还、个人挥霍等问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详细的剖析。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推定;吴英案集资诈骗罪,近年来在金融资本领域中频繁发生,其波及范围广、隐秘程度高、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的特点及对罪名的难以界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以及201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解释。
但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仍然存在认定难的问题,从而给具体个罪的认定带来了争议与困惑。
纵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吴英案、浙江丽水银泰房地产季文华父子集资诈骗案、兴邦公司案等案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问题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已经成为集资诈骗案不可逾越的一道“坎”。
因此,本文将以吴英案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问题,对其含义与认定详加剖析,以利对集资诈骗案个罪正确的理解与认定。
一、吴英集资诈骗案引发的思考吴英案可谓一波三折。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2005年起,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截至 2007 年,先后从林卫平等11人处集资7亿多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房产、汽车、珠宝、公司运营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时尚有3.8亿多元无法归还。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财产犯罪中的⾮法占有⽬的根据我国现⾏刑法的规定,财产类犯罪⼤多是以⾮法占有为⽬的作为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在定罪的时候,是否是以⾮法占有为⽬的就会变得⾮常重要,决定到底是此罪还是彼罪。
那么在我国现在的刑法中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就显得异常重要,现在⼤多都是以张*楷教授的说法为主流观点。
“侵财性犯罪”都属故意犯罪,因⽽要确定⾏为⼈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就必须先确定其有“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的。
在很多犯罪中都以⾮法占有为⽬的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般来讲这类犯罪⾏为⼈的占有⾏为和占有的事实是⽐较清楚的,但⾏为⼈为开脱罪责往往声称其占有⾏为不是⾮法的,其占有的财产也是是合法的,即使不合法,也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这种辩解往往使“以⾮法占有为⽬的”的犯罪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善意占有”、“不可抗⼒”等民事纠纷搅和在⼀起。
因此,认真地探讨和理论特别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为⼈“以⾮法占有为⽬的”便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犯罪的主观⽅⾯⼀般很难认定,那么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来讨论如何确定是否有以⾮法占有为⽬的:⾸先,犯罪的主观⽅⾯我们通常⽐较注意把握⾏为⼈的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关系到罪与⾮罪、此罪与彼罪,⽽对犯罪的⽬的和动机却似乎不太关注,因为它属选择性要件,只有当罪状中有“犯罪⽬的”的表述时才引起我们的重视,它的重要性此时⽐“罪过”更甚。
涉及“侵财性犯罪”的⼤多数罪名如果缺少“以⾮法占有为⽬的”这⼀主观内容,⼀则关系此罪与彼罪,⼆则关系罪与⾮罪。
如何确定⾏为⼈具有“以⾮法占有为⽬的”的主观⼼理,除了⾏为⼈的供述承认有这种⼼理,要是⾏为⼈辩解没这种⼼理⼜如何办呢?这就得靠其它证据来证明了。
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直接证据来证明,可以起证明作⽤的事实材料可能就隐含在其它证据之中。
在这种状况下,“证明”的过程就是对众多证据的提炼,综合分析运⽤,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我们可以从⾏为⼈的需求⽅⾯来考察。
⼈的⾏为的基本规律是需要产⽣动机,动机决定⾏为。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作者:程琳隆潭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36期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占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作者简介:程琳(1984-),男,重庆开县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隆潭(1970-),男,重庆丰都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科长、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7--02在大部分的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历来不一,国内外学者之间均有不同的观点。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利用处分意思说、折中说。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当做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
”[1]该种学说强调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后使得财物的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从而排除原权利人对该财物行使权利。
“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照财物本身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的意思即可)”。
[2]该学说的核心是行为人依照财物经济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
正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对占有的侵害只有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一时使用他人财物行为的可罚性由对权利人利用的实际侵害程度来决定;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要‘有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3]“折中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把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且遵照财物的经济用途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

对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分析作者:李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本文从民法上的占有出发,对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分析,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具有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处分或者以使用权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利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意思。
关键词:占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刑法中,有很多类型的目的犯罪,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除了要求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种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故意的意志因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外的,对某种结果、利益、状态、行为等的内在意向,它是比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
[1]说起占有,它来源于民法,在民法上,它有两层含义:第一种含义是作为物权概念的占有,是占有人对物享有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和管领力,即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这层含义上的占有更强调占有人对物管领与支配的事实性和外部可识别性,而不问这种对物的管领与支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第二种含义是作为所有权权能的一种,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依所有权可得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法律上的正当性,依权能的可分离性,占有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非所有人基于占有权能所为之占有,必须因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引起,进而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换言之,必须是合法占有,非所有人的非法占有,仅仅是没有占有权能支撑的占有事实,虽然受到物权法中占有制度的保护,但是已经与占有权能即法律的正当性无关了。
[2]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民法上的“非法占有”是指占有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而对物进行管领、控制的状态,即不具有法律正当性地控制、管领占有物。
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强调占有人的主观意图,更强调对这种业已发生的缺乏法律正当性的不法状态进行事后的救济。
而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差异颇大,关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国内外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原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内容,而把自己作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来行动的意思。
工作心得: 诈骗类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对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分析(一)对“非法占有”涵义的分析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关于“占有”的表述,仅有“非法占有”的表述。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占有”既有相同之处,亦有不同之处。
下面对二者的异同做如下分析。
1.二者的相同之处。
一方面,“非法占有”与“占有”均表现为对财物的绝对控制。
在诈骗类犯罪中,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的财物形成绝对控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
行为人仅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未实际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则只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与“占有”均将“持有”排除在外。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持有被害人财物后非法占有的,司法实践中不以诈骗罪论处。
如行为人向被害人借用手机拨打电话一去不回,因行为人系“持有”而非“占有”他人手机,被害人并无处分自己手机的意思表示,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2.二者的不同之处。
就诈骗类犯罪而言,“非法占有”与民法领域中“占有”的最大不同是与所有权的关系。
如上所述,在民法领域,财物所有人与占有人可以是同一人。
但在诈骗类犯罪中,行为人并非财物的所有权人,而只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非法占有。
因此,就权利范围而言,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要小于民法领域中的“占有”。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与民法领域的“占有”是不尽相同的。
之所以有差异,是因为民法侧重于保护合法占有的权利,刑法则侧重于惩处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事实。
因此,诈骗类犯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财物事实上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原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无法再对该财物进行权利处置,而仅能采取救济措施如报案、挂失等,以期挽回或减少损失。
(二)对“非法占有”主观方面的分析就诈骗类犯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直接故意无疑是其表现形式。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理解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侵占职务上管理的财物、文书或者其他财务文件,具体情况包括占有、挪用、私分、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等行为。
职务侵占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罪行,因为它具有性质的特殊性,针对性极强,而且普遍性很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职务侵占罪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非法占有的目的”。
它是指在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时,所进行的占有行为并不是出于合法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的占有目的。
这个概念是职务侵占罪能不能成立的最重要的法律要素,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理解,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在刑法中,罪行是必须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要素: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动机。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正是刑法中动机方面的要素。
具体来说,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味着职务侵占行为是出于非法的目的,而非由于合法的目的所导致的行为。
其中,“非法”的含义是指占有行为的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合法目的不符合。
例如,一个公务员在处理财务方面的事务时,如果他占用了一笔公款,目的是用于照顾自己的私人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具有非法目的的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是怎样体现的呢?通常来说,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个人占用:这是职务侵占罪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为典型的。
此时,职务人员通过直接挪用、截留、私分等方式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消费、投资、赌博等非法目的。
2.便利他人:有些职务人员通过便利他人的方式来获取非法利益,例如建筑工地上的打点费、盗窃罚款等。
此时,职务人员强行要求被牵连的行业人员支付自己的“服务费”,以便让他们顺利获得所需的证件或许可证等文件。
3.为单位谋取利益:某些职务人员在处理企事业单位的经济事务时,可能将自己的权力作为筹码,以谋取一定的利益。
例如,一个税务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进行盘割,从中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论析

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论析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金融诈骗犯罪越来越普遍,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是其犯罪目的之一,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占有的概念所谓非法占有,就是指以欺诈、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非法占有行为,既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违背诚信、道德的不良行为。
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特征金融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活动范围广泛,包括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到普通民众的诈骗。
2. 作案手段多样,包括虚构事实、编造谣言、诱骗投资等。
3. 骗取金额巨大,甚至可达数千万元。
4. 组织性强,在一些大型金融诈骗案件中常涉及到多个犯罪嫌疑人。
三、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意义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非法占有是诈骗犯罪的犯罪目的之一。
金融诈骗犯罪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行为是其犯罪目的之一。
通过欺诈、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得他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非法占有会给受害人带来极大的财产损失。
金融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到亿万级别的资金,一旦被骗,受害人将面临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可能破产。
最后,非法占有破坏了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转。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而金融诈骗犯罪的存在会削弱金融行业的信用,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四、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金融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行为,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发现和防范金融诈骗犯罪。
3.完善法律体系,制定和严格执行金融诈骗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唯一要净化金融行业的环境。
4.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警惕性,加强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防范和认识,如果有疑问必须马上停止投资或向有关部门查询。
五、结语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在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怎么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现实中,我们也常常遇到⾮法占有的事情,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这个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怎么理解以⾮法占有为⽬的以⾮法占有为⽬的是指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认定⾏为⼈实施某种⾏为是否具有“以⾮法占有为⽬的”,⾸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法占有是指⾏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段,实施法律所禁⽌的⾏为,⾮法取得不属于⾃⼰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五⽅⾯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为的⾮法性。
⾮法占有的前提条件是⾏为⾮法。
⼀是取得财物的⾏为⾮法,为法律所禁⽌,⼆是占有财物的⾏为⾮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2、⾏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也就是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主要体现为对财物的直接掌握与管理。
这种掌握与管理必须是直接的、现实的,⽽不是间接的、想象的。
当然,在研究实际占有性的时候,也有⼀种⾏为⼈企图⾮法占有,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者⾏为⼈⾃动中⽌了⾃⼰的⾏为,不再实施实际占有⾏为的情况,也是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侵犯性。
刑法中的⾮法占有与民法中的⾮法占有既有联系⼜有区别,不能混为⼀谈。
就民法的⾓度⽽⾔,⾮法占有是指⾮所有⼈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的占有权⽽⾔的,⽽且有善意的⾮法占有和恶意的⾮法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财物的占有属于⾮法的情形下,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4、⾮法占有财产⽬的的明确性。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为⼈必须具有⾮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的,这是刑法所明确规定的,不以⾮法占有为⽬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些不是出于贪利性动机⽽实施了财产型犯罪⾏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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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含义
姜长城作者: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并无多大分歧,但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态的日益复杂,物的各项权能相互分离的现象较为普遍,物的各项权能所属人行使权利也受到了各种各样的限制,何为己物、何为他物也不再像以往一样的泾渭分明,对非法占有目的含义的理解也已明显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经常面临的难题。
诸如以盗窃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由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以诈骗手段取回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一直未成定论,加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缺乏明确规定,从而致使该问题成为了司法机关正确处理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财产类犯罪的一个“瓶颈”。
因此,正确理解非法占有目的内涵对处理此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的刑法理论界对何谓非法占有目的一直存在多种学说,但大多是以该类犯罪侵害法益的角度论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说。
该说认为,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
有权及合法占有权。
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欲侵害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即可评价非法占有目的。
按照该说,行为人侵害他人非法所有或非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
如行为人抢劫他人从第三者处赌博赢取的钱财、抢劫他人因卖淫而从第三者处收取的费用,均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该财物均不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财产上的权利,而那些财产权利受法秩序保护已由法律拟定。
因此,刑法保护的必然是合法的财产权利,非法的财产权利不应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看,非法占有侵害的是他人合法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物。
如因本应就不予保护的非法财产权利受到损害而对行为人予以严厉的刑罚科处,显然有悖刑法的谦抑性。
二、所有权说。
财产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除个别挪用类财产犯罪外,其他的犯罪都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
民法中的所有权包括四种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因此,刑法规定的非法占有中的“占有”并不是指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而是指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含义是指将他人所有的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所有。
按照该说,行为人以盗窃、情节等手段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不能评价为非法占有。
该说的主要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基本上是比较严重的财产侵权行为,主要是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有的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将侵害他人财
我们认为,财产类犯罪必然要侵害各种财产权益是无可质疑的,但刑法中规定的诸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因此,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不能单纯地从其侵害的法益为出发点,而应当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角度来界定。
我们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占有性;其二是非法性。
所谓占有性是指行为人与被侵害的财物的一种权利状态,其含义应当理解为事实上的所有权,其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全面、永久性地享有所有权,进而可以对该财物进行任意的处分。
至于行为人的该行为究竟侵害的是他人的所有权还是占有权亦或是其他权能则在所不问。
所谓非法性,即行为人对该财物在事实上享有所有权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或正当的理由,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有该财物的主观心态,即行为人具有将本不应属于自己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之故意。
这里所称的合理或正当的理由系属评价性要件,界定何为正当何为合理?裁判者应当将其置于正义理念之中、以符合大众之情感、生活之常理予以理性的判定。
诸如对索取赌债的行为,我们可评价其理由既不合法也不正当,但可基于社会对游戏规则的观念,评价其理由是合理的,因而不能作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
我们之所以这样界定非法占有的含义,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刑法规定的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而他人的财物既可以理解为财物的所有权,也可理解为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
尤其在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的当前社会中,物的各项权能分离的情况较多,其各项权能均需要法律给予一定的保护,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当然也不能例外。
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财产类犯罪在事实上侵害的既可能是财物的所有权,也可能是财物的占有权或其他权能。
至于究竟侵害的是何种权能,尚不能一概而论,但无论如何需在客观上造成他人财产性利益的损害。
只有这样才符合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的目的。
二、刑法所设置的各种财产类犯罪,有的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的则没有规定。
如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凡是行为人以一时使用为目的,采取挪用、盗用、骗用的手段占有财物并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均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凡是对行为人以永久占有为目的,占有财物并未打算以后予以归还的,则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者强调的是行为人对该财物并没有以所有者自居,而仅具有一时使用之目的;而后者则强调行为人的意图是对该财物永久的占有,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
因此我们将非法占有中的“占有”界定为“所有”,进而将“一时使用为目的”排除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之外,这是符合立法意图和规定的。
三、强调非法占有之非法性目的,有助于将一些目的正当或合理而手段非法等类似于民法中自助行为等情形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
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以非法手段恢复本权利行为,诸如行为人以抢劫手段索债、以盗窃手段从盗窃犯处取回自己被盗的物品等等。
从上述行为看,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系为恢复本权利,而不是以侵害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因而其目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而且这些行为也往往不会造成他人财产实质上损害的后果。
这与纯粹的目的非法并以损害他人财产为代价、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而刑法设置财产类犯罪是为惩治严重损害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行为人无论在目的上还是手段上均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理由将这些具有一定的正当或合理事由而采取非法手段取财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类犯罪之外。
当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些手段非法行为无疑会给法秩序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并不是所有对法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都需要以刑法调整,能否用刑法调整还需以其行为对社会是否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为标准,如其手段行为牵连了其他犯罪仍可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