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中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
13秋学期《司法制度》在线作业

B.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
C.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D.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是否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凭其自愿
正确答案:BD
8.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
A. 调查取证
B. 提供法律咨询
24. 某基层法院院长在审理刘某杀人案时,发现刘某是其失散多年的兄弟,于是院长提出回避申请,该院长是否回避应当由()
A. 中级法院院长决定
B. 中级法院审委会决定
C. 本院审委会决定
D. 院长自主决定
正确答案:C
25.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
正确答案:D
22. 检察机关有权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 某商场保安非法搜查顾客案
B. 某局长雇凶杀人案
C.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
D. 某警察刑讯逼供案
正确答案:D
23. 某人民法院需要任免法官,根据《法官法》,下列哪些人不得担任法官()
A. 某甲,自学法律多年,最终通过自考获得本科学位,曾在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2年,后因工作态度不好被解聘
C. 通过检察官资格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
D. 通过法官资格考试,取得法官资格
正确答案:C
13.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
A. 具有年四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B. 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C. 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D. 具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正确答案:B
14. 下列判决中,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的是()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
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
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存在诸多弊端。
建立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早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的原则,即他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在西方得到了确立。
法院的审判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行使的,这就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渊源。
后世欧美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强化司法独立,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
审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逐渐被各国认可并确立起来。
在我们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审判权只有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以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我国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一)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
不过,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是少有的现象。
今天,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努力寻求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期使法院的审判权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背道而驰。
略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规范

监督 时常 常混 用司法 行政 管理 权和 审判权 , 从 法 院指 导 、 监督 的职 权 范围和履 行方 式 , 这些 法律 规范 构成 了上 对 下级法 院指 导 、
用, 而且其 本身 也有 规定较 模糊 的地 方 , 进一 步 限制 了其 功 能的
二、 上下 级法 院关 系 中的 问题 之原 因分析
( 一) 宏观 原 因: 司法行政 化 、 地方化 的制 约
一
发 回重 审制度 问题较 多 , 出现 这一 状况 的原 因有 : ( 1 ) 发 回重 审制度 在法 理上欠 缺说 服力 。就拿 刑事 诉讼 来说 , 分 述如下 : 第
的若干 意见》 ( 以下简称 《 意见》 ) 又进 一步细化 了上级 法院对 下级
下 级法 院关 系 的基 本依 据 。 但 是, 由于 《 宪法》 和《 人 民法院组织 法》 关 于上下级 法院 关系 的规定 过于 原则和 抽象 , 《 意见》 作 为最 高法 院的一个 发文 , 又因 为缺 乏强制 约束力 而不被 重视 , 在司法 实践 ( 上) ◆ 政 法 论 坛
略论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规范
王
摘 要
俊
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推进我 国司法改革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 《 中共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的 决定 ) x以下 简称《 决定 》 ) 明确提 出要 推进 法 治 中国建设 , 规 范上 下级 法 院关 系, 我们 可 以此 为契机 不断 深化 改革 , 破除司 法行政 化 、 地方化 的顽 疾 , 并逐 步完善 案件请 示 、 汇报 制度 , 发 回重审制度 等 , 构造规 范 、 合 理的上 下级 法 院关 系。
2023年学法普法竞赛题库附答案(C卷)
2023年学法普法竞赛题库附答案(C卷)1.根据现行宪法,下列各项人事权中,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D)Λ.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B.决定国务院副总理C.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D.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2.根据现行宪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包括(C)Λ.主席B.副主席若干人C.秘书长D.委员若干人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是(A)A.双重领导体制B.平行领导体制C.审检合署体制D.垂直领导体制4.根据现行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D)Λ.上级人民法院负责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5.如下有关人民陪审员的说法,错误的J是(D)Λ,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23周岁B.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D.人民陪审员没有任期限制6.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日勺区域划分由(C)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C.国务院审批D.民政部同意7.现行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日勺人,有根据法律规定(C)Λ,提出批评的权利8.提出申诉日勺权利C.获得赔偿的权利D.规定予以刑事惩罚的权利8.根据我国国徽法的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C)A.国务院颁布的I任命书B.中央军委主席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J请柬C.商标和广告D.国家出版的法律正式版本的)封面9.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可以行使的权力是(A)Λ.选举同级人民法院院长B.监督同级人民政府C.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D.制定地方性法规10.根据现行宪法,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的I关系是(A)Λ.监督关系B.指导关系C.领导关系D.协调关系11.根据现行宪法,尤其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A)Λ.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C.尤其行政区行政长官以行政命令规定D.尤其行政区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12.根据现行宪法,同意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的国家机关是(D)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省、自治区人大常委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B)Λ,有权变化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变化C.有权变化,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变化14.英国的宪法监督类型属于(D)Λ.国家元首的宪法监督B.一般法院的宪法监督C.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D.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15.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政府的合法权力,系得自统治者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主体单元测试
一、单选题1.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主要是()。
A.控诉职能B.辩护职能C.审判职能D.监察职能正确答案:A2.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D.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正确答案:B3.在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的职权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立案权B.侦查权C.执行权D.法律监督权正确答案:D4.下列哪一种权利不为所有的当事人共同享有()。
A.申请回避权B.控告权C.申诉权D.上诉权正确答案:D5.下列人员不属于诉讼主体的是()A.刑事被告人B.刑事被害人C.自诉人D.人民检察院正确答案:B二、多选题1.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A.各类案件的审判权B.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C.提出司法建议权D.法律监督权正确答案:A、B、C2.谢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
关于谢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正确答案:A、B、C、D解析:A、《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本题中,谢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控告人,如果他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因此,A项正确。
B、《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
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一、刑诉法中公检法的关系是什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是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关系。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
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
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二、刑诉法公检法的职责都有哪些?1、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2、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3、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中,离不开公检法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同时,它们之间也互相监督,保障执法的公正性,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应有的处理。
1.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法律篇
法律主讲:罗红军法律之宪法一、宪法的形式特点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的原则1. 人民主权原则2. 基本人权原则3. 权力制衡原则4. 法治原则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真题-多选】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C. 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D. 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ABCD【真题-单选】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 )。
A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D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歌、国旗、首都C (先公民,后国家)美国国家机构:国会大厦、白宫、联邦最高法院我国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间:3.5—3.14)1.性质: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级区域选出的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5 年。
3.职权(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解释权归常委会) --修改、监督宪法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通过: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不是全体到会代表)(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制定、修改法律(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注: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建制:机关、军队的组织编制和行政区划等制度的总称。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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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中国法院上下级之间关系内容提要: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浪潮的深入,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尤为令人关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的现象,这种现象使得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违反了我国法院两审终身制度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并且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违背了法的公平与公正价值。
本文在阐述此种现象的同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公正监督领导独立审判法的价值据中国新闻社2003年12月2日报道,四川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近日通报了该省两起司法丑闻:富顺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杨跃因枉法裁判被判刑,自贡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郑琦因违反审判纪律受处分。
这位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省高院对敢于碰‘高压线’敢于违反禁令的,将坚决严肃查处”。
在人们眼里,四川省高级法院与司法腐败坚决斗争的态度和自揭家丑不护短的做法确实可嘉。
的确,四川高院针对司法腐败,查处违纪法官的做法令人拍手称快,但是这种做法是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原则精神呢?值得大家去深思。
一、法的公平与公正之价值据我国第一部字书,东汉时期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的有关记载,他对法做了如此解释:“法字平之如水,故从水;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水表示法像水一样公平,去的意思是除去、驱除,因此,法的本意就为公平、公正、正直。
①而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
法治不能淹没人文精神,人始终应是世界的主体,人永远需求公平、自由、正义、效率等价值。
②庞德认为公正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罗尔斯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利益的划分方式与分配方式;博登海默认为公正是指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
而我认为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和利益合理分配关系,且这种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必须都是合理的。
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而司法审判则是维护这道底线的具体行为。
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浪潮的深入,把诉讼公正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首要价值取向,其原因表现在:(1)诉讼公正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完善和发展;(2)只有诉讼公正,才能实现实体法律的振兴;(3)诉讼公正不仅解决个案的意义,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4)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决定了诉讼公正是公正、公平和正义的最终保障手段;(5)同时,诉讼公正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的公平与公正之价值既然如此,那么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这种“领导关系”是否符合法的公平与公正之价值呢?二、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热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人民法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审判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下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受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自己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和请求再审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权除上述外,还体现在可以判决或核准死刑案件上。
监督关系不同于领导关系,就司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而言,两者的区别在于:监督意味着上级法院仅仅可以依职权就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至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和各级法院的指定管辖权,则是有关法律对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特别规定。
而领导关系则意味着下级必须听从上级的命令,上级对下级的业务、人事、财务等各方面都有决定性的管理和指令权。
在很多人眼里,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的人员,随时可以“旁听、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院长、庭长可以随时干涉任何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庭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经常庭厂和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有关情况,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建议:法院要取消两个制度,即取消庭审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制度和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
伴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浪潮的深入和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审判权力正在真正的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所有,承办法官向庭长、院长汇报请示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少。
即使极少的汇报案件,院、庭长也只提供参考意见,或者建议向审判委员会提请讨论,决定权仍在合议庭和独任法官手中。
相反地,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情况倒是越来越多,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但这种情况却一直存在。
其存在的原因可能有这几个方面:(1)案件本身疑难复杂,审判人员不能径行裁判,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
(2)一般认为上级法院业务水平高,法官素质高,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能够给予正确的答复。
(3)一般经过请示报核的案件,即使当事人不服上诉,也多是维持,很少发回重审或改判。
(4)按上级法院答复制作的裁判文书,即使最终证明是错误的,承办人也会免受错案责任的追究。
(5)由于地理上的优势,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着经常的业务往来,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两级法院之间感情上的亲近,请示、汇报成为家常便饭。
(6)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至法院的各种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
有的法律关系复杂,有的适用法律困难,于是有的法院和审判人员就采取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上一级法院进行请示报核,并把上级法院的答复作为裁判的依据。
而实践证明,这种请示汇报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1)不利于提高法院的业务水平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
法官应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员(犹如足球场上的裁判),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要求,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学历和审判经历,因此,法官应具备独立办案的资格,能够胜任解决处理各类案件包括疑难复杂案件。
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法官适用简易审判程序解决不了的案件,可以采取普通审判程序;法官独任审判解决不了的案件,可以采取合议制;如果案件还是不能解决,法官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另外,根据我国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把一些影响重大或性质特殊的疑难复杂案件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所以,动辄将疑难复杂案件拿到上级法院去请示报核,不利于提高下级法院的业务素质,也不符合法律对上下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的分配。
(2)使两审终审制度流为一种形式,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
我国设立二审终审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一审的错误裁判得到及时的纠正,借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得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判。
而上下级之间存在的这种“领导关系”使两审终审制度流为一种形式,“一棍子打死”,变相的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
另外,案件经过请示报核,再到上级法院作出答复,往往需要一两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延长了案件的审限,也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3)不利于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各地已陆续推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但如果法官裁判的错误是经过向上级请示后造成的,那么就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为案件下级法院的承办人会以案件已经过“请示”为由而开脱责任,而上级法院的答复人也不会受到追究,他们往往会以自己不是案件的承办人、下级法院汇报案件情况不清为由推卸责任。
此外,上级法院一般也不把答复下级法院的内容作为考核的依据。
(4)这种“请示”不符合当今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法院工作的主题,③从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现代的控辩式诉讼模式过渡,达到效率与公平二者的兼顾,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要求。
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都逐步要求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宣判,改变过去那种先定后审的情况。
如果再事先请示报核,不仅时间上不允许,材料上也难以办到。
特别是一些诸如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采取“诉讼状一本主义”,只是提交起诉书和证据目录,则对案件审理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事先就不会知晓,即使在审理中遇到了疑难问题,在当庭宣判的情况下也是无法去请示的。
案件请示制度使上级法院直接参与了一审案件的审理,破坏了下级法院在审理中的独立性,并且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诉权,使二审终审制度沦为一种形式,增强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上级法院的依赖性,使上下级法院间带上了浓厚的行政依附色彩,导致上下级法院之间这种监督关系流为了一种形式,进而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判决。
因此,有必要对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重新界定。
三、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重新界定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在我们现实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案件不仅有现实上的层层报案、领导把关,还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审判委员会。
但是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逐步取消庭长和院长把关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真正成为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审判组织,越来越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
事实上,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或法官独立审判,理论上是成立的,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独立审判原则是否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呢?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理论界也未曾过多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误解。
景汉朝先生认为,独立审判既包括法院对外部的独立、内部的独立——法官独立,也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
上级法院不得干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对下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如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而不能行使领导权、指挥权等等。
④本文在上述部分中已经论述过法院上下级间的关系(法律上和现实中),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独立的。
因此,我们在关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一下法院的独立审判。
我们不仅要明确法院对外部的独立,更应该明确法院内部的独立,法官的独立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是我们关注的焦点。
四、弃“领导”而还之“监督”有人或许认为,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案件疑难复杂问题予以请示,可以减少审判错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但我们能否为此而牺牲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针对法院间存在的请示报核制度,我提出几点参考意见:(1)加强主审法官责任制。
在审判长的选拔上,应该贯彻我国《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严格执行选任原则和选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