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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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概述(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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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它能够为购物者在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伤残赔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到伤残影响工作和生活能力,能否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下文将就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伤残赔偿标准的定义伤残赔偿标准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身体伤害程度和影响程度,通过一定的评估标准来确定的一项经济赔偿,保障被保险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会对不同伤残程度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便能够对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赔偿服务。

二、伤残赔偿标准的分类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和影响程度,伤残赔偿标准通常分为轻伤残赔偿、中伤残赔偿和重伤残赔偿三种类型。

其中,轻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较轻,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的影响较小;中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适中,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影响;重伤残赔偿主要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较重,对其工作和生活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永久性伤残。

三、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1. 轻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轻伤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影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

2. 中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中等程度伤残影响和对工作能力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50,000元至150,000元之间。

3. 重伤残赔偿:通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严重伤残程度和对工作能力的永久性影响程度来确定,一般赔偿金额在1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四、如何申请伤残赔偿被保险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若造成身体伤害和伤残,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赔偿。

通常需要提供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和鉴定报告以及伤残影响程度的医学专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认。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_2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范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民航飞机、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机动车辆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外出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商业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机动车辆和轮船四种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工作和生活中,意外伤害往往难以避免。

为了给团体成员提供更好的保障,许多团体选择购买团意意外伤害保险。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以应对不可避免的意外伤害。

该保险条款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害、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以及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无论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家庭还是日常生活中,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损害,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赔付。

二、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付比例是根据团体的具体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的。

保险金额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以及所购买的保险计划等因素进行评估。

赔付比例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规定团意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团体的需要进行续保。

续保规定一般是指在保险期满前,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如果续保期限内未发生赔付事件,保险公司将会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四、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存在一些免除和限制。

比如,保险公司通常不承担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因酒驾或毒品滥用导致的意外伤害等责任。

此外,还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比如对于从事高风险职业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可能会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费率。

团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多样而复杂,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购买此类保险不仅可以降低团体成员在意外伤害事件中的经济风险,还能够为他们提供安心和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因此,团意意外伤害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

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就像是一把隐形的保护伞,默默守护着团体中的每一个人。

团体意外险,那是一种特别的保障。

它不是只针对某一个人,而是把一群人都揽在怀里。

你看啊,一个团体就像一艘大船,大家都在船上朝着目标前行。

这途中啊,难免会遇到些风浪,就好比生活中随时可能出现的意外。

而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呢,就像是船上的备用木板、救生圈这些东西,一旦出了事儿,它就发挥大作用了。

这保险的保障内容可丰富着呢。

比如说意外身故保障,这听起来有点沉重,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

如果团体内的成员因为意外不幸离世,就像一盏灯突然熄灭了,这对家庭来说那是天塌地陷般的打击啊。

这个时候,保险赔付的钱虽然不能把人带回来,但就像黑暗中的一束光,能在经济上给这个家庭一些支撑,让他们在悲痛的时候不至于还要为生活的经济来源发愁。

这赔付的钱可以用来偿还家庭的债务,可以用来维持家人的生活开销,就像及时雨滋润干涸的土地一样。

再说说意外伤残保障吧。

意外有时候很残酷,可能不会直接夺走生命,却会让人受伤致残。

这就好比一棵大树,原本枝繁叶茂的,一场暴风雨后,树枝被打折了,虽然树还活着,可再也不是原来的样子了。

人要是伤残了,生活可能就会变得艰难许多,可能工作也受到影响。

而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伤残保障呢,就像是给这棵受伤的大树重新嫁接上新的树枝一样,根据伤残的等级赔付相应的金额。

这钱可以用来支付康复治疗的费用,也可以作为伤残后不能正常工作的经济补偿。

你想啊,如果没有这笔钱,一个伤残的人要重新站起来得多难啊。

还有意外医疗保障呢。

生活中的意外,小磕小碰那是常有的事儿。

就像小孩子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摔倒擦破了皮,或者大人在工作中不小心被工具划伤了手。

这些小意外虽说不至于要命致残,可去医院治疗也是要花钱的啊。

这时候,意外医疗保障就像个贴心的小助手,不管是门诊看病还是住院治疗,只要是因为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的规定范围内都能报销。

这就好像你在外面吃饭,突然发现自己忘带钱了,结果有人帮你付了账一样让人安心。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及其指定的驾驶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保险责任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予以报销。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

4.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在保险期间未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乙方在保险期间身故。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合同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或特定人员,具体名单应在投保时由甲方确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根据甲方选择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及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确定,具体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甲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相关法规及内部规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3. 若甲方未按约定缴纳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七、免责条款1. 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战争、核辐射等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3. 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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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其家属投保本合同。

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年龄在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合同的签收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始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自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投保人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决定是否续保,续保需双方书面确认。

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续保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或其他承保文件中载明。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

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1.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2.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并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计算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并将其退还给投保人;3. 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但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最低比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八条保险计划的确定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其他险种并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批单、批注或保险计划明细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年龄错误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

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正本;2、解除合同申请;3、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保险单条款第十八条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1.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其申请的金额;2.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按该申请的保险金额承保。

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

第十九条保险责任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按本条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下面所列某类风险而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需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类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的所约定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风险A: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B: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时,自踏入列车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C: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轮船时,自踏入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D: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风险E: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所约定的风险,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所投保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述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给付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所投保该类风险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在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如果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严重,则后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第二十条责任免除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5.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8. 公共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9. 在一般交通工具的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10.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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