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实施日期】2020.12.3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改革情况,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以下45部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
2.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按照国家和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4.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1.将第三条中的“GB6944-86”修改为“GB6944-2012”。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环保、水务”修改为“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3.将第九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删去第十四条。
西安限行:你所关注的六大焦点问题都在这里

西安限行:你所关注的六大焦点问题都在这里近日,西安市发布“机动车常态化限行草案”征求意见,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7月13日下午,西安市召开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说明会,西安市铁腕治霾办、法制办、环保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地铁办、规划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围绕限行是否有法可依、限行对空气质量改善、限行后市民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作了解答。
焦点一:为啥要限行?西安铁腕治霾办:西安机动车突破261万辆污染日益严重截止今年6月底,西安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61万辆,位列全国第9,且还在快速增加。
目前每日新增挂牌车1200—1600辆。
急剧增多的机动车既增大了交通压力,又加重了大气污染。
据测算,西安机动车四项主要污染物[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年排放总量约32万吨,年增长率17%,呈逐年加重趋势。
近年来,西安冬季雾霾频发,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先后出现112天污染天气,其中轻度38天、中度19天、重度37天、严重18天,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9次,特别是两次启动了一级(最高级别)应急响应。
同时,夏季臭氧污染也呈逐年加重趋势,2014年臭氧超标导致的空气污染天数为8天,2015年21天,2016年37天。
今年截止7月12日,西安已出现了5天的氮氧化物超标,33天的臭氧超标,氮氧化物作为首要污染物超标为历史上首次。
据2015年西安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结果表明,机动车尾气对西安市PM2.5的贡献约为21.4%,是雾霾形成的主要因素之一。
据2017年中科院地环所分析研究,交通污染源是导致氮氧化物超标的主要因素,其产生的污染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在高温、强光辐射的作用下,形成二次污染物,导致臭氧超标。
对此,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焦点二:前期限行效果咋样?西安市环保局:四项主要污染物日排放量减少约148吨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中心测算,2016年冬季西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以11月18日限行尾号3和8的汽车为例,机动车四项主要污染物当天减排约148吨,对于重污染天气状态下抑污削峰起到了积极作用。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
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
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市政办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标准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设,充分彰显行政执法改革效能(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和公示内容。
一是强化事前公开。
及时更新西安市“互联网+监管”系统中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提高公示内容的时效性。
二是规范事中公示。
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在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包含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是加强事后公开。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从公示平台撤下或更换原决定信息。
四是加强执法统计信息公示。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市政办发〔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27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主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陕西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陕政办发〔2018〕36号)、《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和《西安市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行动方案》(市政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目标要求)依托西安政务服务网,坚持规范高效、简政放权、信息共享、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逐步实现我市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取得土地出让手续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30个(小型项目20个、工业项目15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80个(小型项目57个、工业项目43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限压缩为50个工作日,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并行推进累计用时压缩至120个工作日的目标,努力把西安打造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操作流程最简、办结时限最短、服务效率最高、企业获得感最强的最优城市。
关于基层单位“三重一大”制度落实

通知:关于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我校严格执行制度,再次明确三重一大的内容,各位处室负责人如涉及到关于此类问题,除了上行政会要进行讨论,还需完成西安市第十九中学“三重一大”纪要的登记表工作,以便后期管理。
表格附后,各处室自行保存下载、使用。
三重一大内容学习内容什么是“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决定措施;2. 涉及发展方向,经营方针,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3. 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4. 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业绩目标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5. 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6. 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经营管理事项;7. 业绩考核,薪酬分派方案,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8.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等重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项;9. 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重大管理事项,维稳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10.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1.场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包括重大项目责任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选聘,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后备人员人选的确定;2.向分局提出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增补党委委员;3.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推荐或委派;4.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重要奖惩以及分局以上(含分局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申报等;5.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6.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市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日西安市扎实稳住经济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西安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保障和稳住市场主体(一)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
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加快制造业等6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同时,在更多行业实施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及时准确受理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保证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加大帮扶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加强金融政策支持。
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市级担保集团,用好50亿元抗疫恢复发展基金,对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充分发挥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基金作用,力争“银担分险”业务总规模突破10亿元。
将普惠小微贷款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2%。
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力争贷款金额达到33亿元。
实施科技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补助政策,对合作担保公司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担保补助。
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市政发〔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带动社会投资活力,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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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48号《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明远2022年2月28日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兼顾计划性与应急性,确定当年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和调整,由决策机关统筹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八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决策机关交有关单位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明确完成时限。
负责研究论证的单位应当在明确的时限内完成研究论证。
第九条决策机关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并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单位进行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公众参与第十二条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利益相关方、相关人民团体或者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
公布事项包括:(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二)决策事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3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听证会材料应当在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进行旁听。
旁听人员的具体数量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第十七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三)听证参加人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四)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社会各方面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意见采纳情况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较为集中的意见,可以采取在政务网站统一公开的方式反馈。
第二节专家论证第十九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二)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三)决策事项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风险或问题;(四)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五)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二十条选择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
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有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对所出具的论证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对合理可行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节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单位)应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评估。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作出决策。
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应当根据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意见。
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风险评估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向其提供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评估下列内容:(一)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二)其他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对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
第二十七条需要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评估决策方案是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影响的有效措施,并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
第二十八条需要进行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评估决策事项对公众人身安全和健康、生产安全等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开展调查走访。
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全面分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