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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汽车保险理赔案例解析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
那么,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欢迎大家参考学习。
1、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怎么办?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
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
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案例:车主鲁某投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但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仍然约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
保险期内,鲁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部门评估,车辆修复需7.4万元。
鲁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应推定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鲁某则认为,当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现在保险公司只赔旧车价格,不合理。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现双方自行约定选择前一种方案,并无不当,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约定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合法有据。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2、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怎么办?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 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 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 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 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 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 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 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 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 【案例分析】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核 损保险费的90%,共计6.5万余元。保险公 司辩称,交通队不能认定责任,公司只能 赔偿50%。发生事故时驾驶员不是保单中记 载的指定驾驶员,根据合同约定,在赔偿 50%的基础上再扣除10%,即全部损失的45% 为3.2万元。
• 【案例结论】法院认为,李某与保险公司 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保险公司应当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 管部门未就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保 险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董某对交通事 故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承担全额 赔偿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员杨某 并非指定驾驶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 当扣除10%的赔偿款。据此,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6.5万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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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
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
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
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
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
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
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
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
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
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
“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
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
”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
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
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
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
“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
”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
“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
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
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
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
“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
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
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 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
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
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
思考题: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
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3
分析
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
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 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 老王无关。 (物上代位 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 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 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 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则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 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 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 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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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 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 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 达不到标准,灯光装置不合规定。
机缸体损坏的原因。 依据是: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
汽车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2019年7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调查,李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2. 保险合同约定李某于2019年6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赔偿:(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①对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赔偿:①对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②对于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了解事故情况,无法对事故进行核实。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赔偿。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李某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等相关证据。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一)

2003年6月20日,××市吴某,:驾驶 东风牌单轴挂车从家门口倒车,当其倒车到 弯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蒋某重伤及摩托车损坏。交通部门 裁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次 要责任。吴某为自己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上注明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限额为20万,但没有具体说明主车和挂 车分别的保险金额。
【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理赔案例
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 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 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 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 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 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经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
整理ppt案例三紧急避险造成的第三者损失理赔案例v2003年11月25日晨徐某驾驶一辆捷达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超车时驶入逆行与迎面而来的拖拉机相遇拖拉机司机张某当即打轮避让捷达致使拖拉机侧翻造成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23万元徐某的车安然无恙
汽车保险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机动车挂车致他人受损的理赔案例
②《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 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 的被保险人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徐 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 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 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 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本 案具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 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 定给予赔偿。所以,徐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 险的保险额度内,从保险公司得到其应承担 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2.3万元赔偿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分析及教训总结在汽车保险领域,销售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能够向客户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然而,仅仅了解产品是不够的,销售人员还需要掌握一些案例分析和教训总结,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汽车保险索赔案例,总结出一些教训,帮助销售人员提升专业能力。
案例一:盗窃索赔案例某客户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车辆在停放时被盗窃了。
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请。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客户的车辆是在未锁车的情况下被盗窃的,因此认定客户没有尽到保管车辆的义务。
教训一:加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该仔细解释保险条款,并帮助客户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
对于全险来说,客户需要明白他们有责任采取合理的防盗措施,如锁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等。
只有当客户充分了解自己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时,他们才能够获得索赔。
案例二:交通事故索赔案例一位客户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只赔偿了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客户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按照保险条款,赔偿金额进行了相应的减少。
教训二:加强对保险责任的解释销售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应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责任,并帮助客户了解不同责任之间的差异。
客户需要明白,如果他们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保险公司可能会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
因此,客户在驾驶过程中应该时刻保持谨慎,并且遵守交通规则,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三:自然灾害索赔案例一位客户的车辆在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中被淹没,导致严重损坏。
客户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洪水是一种自然灾害,而客户没有购买相应的自然灾害险种。
教训三:了解附加险种的重要性销售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应该向客户详细介绍各种附加险种,并帮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