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9【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4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梦黄颖红梁晓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某;吴某【当事人】林某吴某【当事人-个人】林某吴某【代理律师/律所】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丹燕朱小玲【代理律所】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追认撤销代理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24:53林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2民终14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燕,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林某、被上诉人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210707.1元;3.对上述共同债务依法分割,由吴某承担105353.55元的债务。
事实和理由: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5月25日在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对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并未处理,现林某就该债务另行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故林某提起上诉,现就夫妻共同债务210707.1元的由来叙述如下:一、林某结婚前没有固定工作与收入,也没有积蓄,2013年10月至2017年10月,林某也没有工作和收入,吴某在此期间虽然有工作,但收入不稳定,夫妻共同生活入不敷出,据了解吴某因经营大排档失败而清空了所有积蓄,自从林某怀孕、生产、哺育、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费用均由林某一人承担,但因其没有工作收入,吴某也不负担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故林某只能靠借款和其父母支持勉强度日。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精品文档-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精品文档-法律文书××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湘02民终21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慧虹彭建爱罗湘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刘艳唐湘宁【当事人-个人】刘艳唐湘宁【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磊【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艳【被告】唐湘宁【本院观点】电话录音与证人罗彩鹏的证言,仅能证实罗彩鹏借给唐建成5万元的事实,而此5万元是否与本案的借款有直接联系并无其他凭据和材料佐证,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提交的这两份借条复印件,目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答辩观点,上诉人在一审时已提交借条一份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此份原始借条系重复提交。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1 01:02:14刘艳、唐湘宁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2民终217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曾用名唐群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湘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艳因与被上诉人唐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被上诉人唐湘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艳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5民初57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胡志强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志强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16【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9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珊【审理法官】罗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志强;周润发【当事人】胡志强周润发【当事人-个人】胡志强周润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志强【被告】周润发【本院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润发基于与胡志强合伙做羽绒服生意而向胡志强转款投资,双方之间确系合作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人证言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润发基于与胡志强合伙做羽绒服生意而向胡志强转款投资,双方之间确系合作关系。
但胡志强于2016年8月15日向周润发出具了涉案13万元的借条,其中“今借周润发现金13万元,借款人胡志强”的内容充分表明了双方在出具借条之时形成的借贷合意。
周润发主张双方系由合作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胡志强则主张其出具借条是为了帮助周润发处理货物,以变现后的款项偿还周润发。
本院对此认为,本案中,胡志强认可周润发给付其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的事实,且周润发在合作一段时间后要求退还投资款,胡志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也有其以处理货物变现后的款项偿还的自述。
故涉案借条实为双方在合作之后一致同意将结算结果进行转化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形式,现胡志强以周润发未实际出借款项为由拒绝向周润发清偿债务,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周润发要求胡志强偿还13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胡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2016(一审、二审改判用).

附:(一)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XX)……民初……号原告: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第三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XXX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一、……;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3、刘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5【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审理法官】吴宏琼李芙蓉鲁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当事人-公司】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仁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仁强何诗忆【代理律所】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刘生涛;刘春香;刘爱林【被告】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虽然患者肺癌手术后进行系统化疗属整个肺癌治疗过程的一部分,但是患者在荆门一医行肺癌手术、第一次化疗、第二次化疗均属不同的治疗阶段,且前两个阶段已经治疗结束,患者已经办理出院手续,并经司法鉴定前两个治疗阶段中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产生的医疗费用等与第二次化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系损失与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医疗纠纷发生后,经荆门医调委委托,荆门一医与患者家属同意,共同选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刘某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作出后,患者家属即对患者尸体进行。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本案诉讼前,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尸检费先由患者家属刘生涛、刘爱林、刘春香垫付,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韩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晋05民终1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崔胜利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崔胜利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某;郭某;卫某【当事人】韩某郭某卫某【当事人-个人】韩某郭某卫某【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史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史某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史某【代理律所】山西睿恩律师事务所山西权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存在,数额是多少。
上诉人仅依据转账主张借款,被上诉人郭某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之间因共同投资存在相互转账,且2020年郭某亦通过诉讼向上诉人主张过3万元借款,以上事实足以使本案借贷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情形,故上诉人仍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借贷款项是多少,本案中上诉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存在,数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晓晓、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晓、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9【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1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审理法官】邢友峰王玥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晓;冯伟【当事人】张晓晓冯伟【当事人-个人】张晓晓冯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晓【被告】冯伟【本院观点】除张晓晓上诉主张的利息问题外,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其二人自2013年至2021年8月2日通过现金交付、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透支信用卡、刷POS机套现等方式存在的多次钱款往来数额并无异议,应予确认。
按照冯伟上述主张,其自认向张晓晓转款的金额中包含18000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10590.96元(882.58元×12)。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自认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除张晓晓上诉主张的利息问题外,双方对于一审认定的其二人自2013年至2021年8月2日通过现金交付、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银行转账、透支信用卡、刷POS机套现等方式存在的多次钱款往来数额并无异议,应予确认。
张晓晓称应将2019年11月14日支付宝借呗利息644元,冯伟称其于2020年5月16日支付给张晓晓的7176元中包含176元利息,经审查双方确认的转款记录,本院对上述时间双方的转款记录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冯伟支付给张晓晓的7176元实际是偿还张晓晓此前支付给冯伟7000元的本金和利息,因此,该利息并非冯伟出借给张晓晓的款项,应在最终抵销数额中予以扣除。
张晓晓称应将2019年9月11日和12月31日人人贷借款利息2112.54元和2500.23元等共计4612.77元予以扣除,冯伟称张晓晓在人人贷向其借款18000元共分12期,每期还款金额为2382.58元,其中含利息88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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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