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界定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商闸北分局赵卫龙一、相关市场界定概述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也称特定市场,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所处市场的范围。
它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才有意义。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的认定无不需要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或与之密切相关。
仅从“相关市场”一词在我国《反垄断法》正文中的高频出现(共有十三次之多)这一现象,也足知其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非同寻常。
对于“相关市场”这样一对反垄断法至关重要的概念目前人们尚存不同认识,美国《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认为市场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组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地理区域,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
也有观点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市场应是三维的,相关市场应包括物的市场、空间的市场和时间的市场等三个层面。
不过从目前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通常都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含服务,下同)市场以及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而对于相关时间市场关注相对较少。
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相关市场表述为:“在特定的地域内,由那些从用途上看可合理地相互替代的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欧盟委员会也仅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分别进行了表述:“相关产品市场由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预定的用途而认为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关地理市场由在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及需求中有关企业所在的、竞争条件极其相似的地区构成,这一地区由于跟其他地区的竞争条件略有不同而和相临地区区别开来”。
而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包含了相关时间市场这一因素。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常方法根据对相关市场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国外反垄断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因素,即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和一个产品存在有效竞争的地理范围。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者:孙凌云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12期摘要: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前提。
相关市场主要应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界定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2-099-02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
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指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然而条文并没有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程序做出规定。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的范围的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
本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法律意义相关市场,又称关联市场,是当事人开展竞争的场所,通常包括三个维度: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但在各国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般只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诉讼或审查的时间往往比大多数产品的相关市场的存续时间要短的多,所以时间因素对于没有明显季节性、时尚性的大多数产品来说意义不大。
所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两个方面。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中任何竞争分析的出发点。
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除少数自身违法的情况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反竞争的危害来确定其违法性的,而这种分析的展开是以竞争的场所——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的。
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直接取决于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到了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关于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从某个个案说起

关于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从某个个案说起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从某个个案说起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反垄断法显得越来越重要。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
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因为它关系到怎样定义市场参与者的合理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对竞争的认识。
本文将以某个个案为例,探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二、某个反垄断法个案的背景在某个国家的市场中,某家大型互联网公司A通过运营线上市场平台,在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互联网公司A拥有巨大的用户基础和交易平台,可以促进大量线上交易的进行。
然而,互联网公司A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了平台上其他卖家的竞争,比如打压卖家的搜索结果、频繁调整搜索算法以及限制访问数据等。
这些措施影响了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能力和机会,同时也对消费者利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三、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在这个个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评估互联网公司A是否在该市场具有垄断地位的重要一环。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
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产品的相似性和可互换性。
在这个案例中,互联网公司A的线上市场平台是一个独特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实体商店和其他在线销售平台存在一定的区别。
产品市场的界定应该重点考虑在线市场平台的特殊性,包括其交易方式、交易可行性和对消费者的影响等。
还需要考虑互联网公司A是否具有合理市场份额,即其与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相对地位。
地理市场的界定主要考虑市场的地理范围。
在互联网时代,地理市场的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地理位置,而是考虑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边界。
在这个案例中,互联网公司A通过线上平台提供全球范围内的交易服务,其市场参与者既包括国内的卖家和买家,也包括国际的卖家和买家。
在地理市场的界定中,需要综合考虑互联网公司A所在市场的范围。
四、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这个个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综合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指标。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相关市场界定

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相关市场界定知识点:相关市场界定竞争和垄断均为特定市场范围内的相对概念。
在一定范围的市场内的垄断,如果放在更大范围的市场内进行考察,就不一定是垄断。
因此,认定垄断之前必须先界定市场的范围。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与界定维度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通常,我们将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商品、地域和时间维度,分别称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二)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1.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所有具有紧密的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构成同一个市场。
这里的“商品”,是个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而且还包括服务。
2.确定商品市场的意义在于,它可以明确哪些商品之间存在着竞争。
商品之间的“紧密的相互替代性”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越高,它们之间的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3.一般来说,其他经营者的转产成本越低,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可替代程度就越高,其他经营者因转产而带来的潜在市场份额也将一并计入相关市场的总量。
4.从需求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如果商品之间具有相似的功能和用途,能满足消费者相同的使用目的,即可认定它们属同一商品市场。
(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如果两种商品的价格相差悬殊,即使彼此的功能和用途相同,也很难发生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
(4)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5)其他重要因素。
(三)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1.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
相关市场界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界定内容提要: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
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主要应考虑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商品的价格、消费者的偏好以及供给的替代可能性等因素;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则是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商品价格、消费者偏好以及市场进入的障碍等。
在我国《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反垄断法》在实施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界定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意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独立制度,但是它却是建立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更是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已建立起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关市场的界定常常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因为在反垄断法中,大多数情况下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是通过分析其是否对竞争造成损害来决定其违法性的,这就必然涉及到发生竞争的领域。
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就是要划定这种竞争领域范围的大小。
只有通过相关市场的界定,才可知晓在一个市场上到底有多少竞争者,他们各自的市场份额有多大,进而才能判断涉嫌违法企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正在行使或者将来可能行使其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 ,从而使其行为具有或者产生限制竞争的违法性效果。
在大多数场合,相关市场的界定实际上是竞争分析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虽然其内容未必规定在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里,但它却蕴含在反垄断法的各主要制度之中。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2019年文档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 3 条的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形式,并且“一切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之内。
而所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亦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展开”①,因此认定垄断首先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只有界定了相关市场的范围,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有害竞争的行为,“才能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有益于还是有害于竞争,从而才能评价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②因此,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是反垄断法适用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一、相关市场的概念和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只进行了最基本的界定,与欧美不同的是,其中并未涉及相关市场界定时需考虑的因素或方法。
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相关市场界定最为核心的要素是产品经营者的有效竞争或称之为产品的可替代性,并且构成相关市场的基本要素是产品和地域范围。
从欧盟与美国上述的两种并购控制实体标准的确立过程及内容中可以看出: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及市场集中行为都是判断是否限制或损害竞争的重要因素,而计算市场份额及判断市场支配地位和市场集中行为的起点和关键指标正是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也是判断是否存在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前提和起点,相关市场界定的前提性和基础性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如果将相关市场的范围界定的过于宽泛,就会将该市场范围内有意义的竞争程度放大,而真正在市场上占有支配地位,从事着限制或损害竞争行为的企业就很可能逃脱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国反垄发[2009]3号【发布部门】反垄断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06【实施日期】2009.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2009年7月6日国反垄发[2009]3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已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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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市场界定*综述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谋垄断、垄断协议等所有竞争政策问题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为确定特定行为或交易是否会导致反竞争效果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
本次论坛从法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相关市场界定,还讨论了合并模拟、“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以及“定价压力指数”(PPI)等新方法。
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法律方面的问题,该概念的制度“嵌入性”,以及那些相关市场界定无法对市场力量进行精确评估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环境而提出的替代性分析工具,比如针对价格竞争环境下的差异性产品合并而设计的“定价压力指数”。
内容提要一、市场界定是检验与评估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以及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市场界定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检验与评估竞争关注的分析框架。
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是将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即需求与供给方面的替代性)尽量精确地划定。
相关市场一般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进行界定,依据该方法,被界定的市场(包括产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中,一个假定的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可以有利可图地实施一项小而明显的非临时性涨价。
在确定一个市场的竞争范围方面,市场界定服务于多个目标。
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市场力量的存在、产生或加强,而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长期将价格维系于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
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市场力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示器。
市场界定也有利于识别相关的竞争对手,这对于评估并购中的潜在协同效应会非常有帮助。
此外,确定竞争的范围也可以使得其他相关的竞争问题得以检验,比如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
即使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取,这种测试也提供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致性概念化框架。
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超出其在分析竞争关注中的角色:这个概念成为计算罚款额以及评估对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影响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司法辖区的一种流程模式。
*本文是对经合组织2012年召开的“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竞争政策圆桌论坛会议报告(DAF/COMP(2012)19)的“综述”(Overview)与“内容提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
译者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
二、但是,市场界定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大家普遍认同在一些案件中,其适当性值得怀疑。
在特定市场中,即使是精确计算获得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其价值可能也是有限的。
一些类型的市场中,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指标可能过度估计或低估企业的市场力量与潜在竞争效应。
比如在差异品市场中,评估并购的效应时,产品之间竞争与替代性的强度,便是比市场份额更重要的评估企业市场力量的指示器。
类似地,在招标与拍卖市场中,在并购案件中,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近似性是更为有用的概念。
此外,市场界定在双边市场中很难适用,该市场涉及服务于不同客户群体的平台,存在间接网络效应。
最后,对那些快速创新的行业,界定的任何市场边界都是不稳定的,市场份额能够随着时间快速变化。
在垄断化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如果企业已经将价格涨到竞争水平之上,则当前的市场份额可能无法作为企业市场力量的有效指示器。
这类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由于必须使用一种无法直接观察到的反事实的价格去界定市场,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市场便成为问题。
如果使用当前价格,市场会被界定的过宽,因此无法确定企业实施其市场力量的状态。
这种现象被称为“玻璃纸谬误”(cellophane fallacy)。
三、为回应市场界定面临的这些问题,一些新的工具被开发出来。
定价压力测试以及其他工具被用于合并控制。
对于垄断化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与反竞争行为的直接效应相关的证据或者其他滥用行为的确凿证据也被提议使用。
定价压力测试近年发展为一种并购分析的初步筛选机制,特别是在那些涉及差异性产品的市场中,但该方法无法预测竞争效果的具体规模。
涨价压力(UPP)指数关注交易完成后合并企业涨价的压力,该指数通过转移率以及并购前的边际利润计算得出。
UPP也会通过采取一种标准的扣除法,考虑那些体现为降低涨价激励的并购效率。
但是,UPP无法去评估效率规模的具体大小,也无法去估计涨价的具体幅度。
“综合涨价压力指数”(GUPPI)类似于UPP,但不考虑任何效率。
定价压力测试法可以与需求函数搭配使用,去评估并购后的涨价规模,但分析的结果对于所选需求函数的形式高度敏感,因为结论可能不可靠。
“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s)被提议用于避免确定需求曲线的曲率,而是强调通过计算那些维系并购前价格水平所需的边际成本的降低程度,去估计所需的效率。
但是,CMCR是被设计用于价格竞争的市场,计算那些限于分析边际成本降低幅度的效率。
定价压力测试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包括,缺乏对潜在的供给方面动态性的考虑,以及有关转移率和边际成本的测量问题。
比如法国与韩国提供的材料指出,收集有关转移率的健全与精确的信息非常困难,因为竞争执法部门面临很多约束条件。
尽管如此,可获得的有限经验性文献说明,定价压力测试的表现还是比较合理的。
除定价压力测试外,其他工具也能在一些特殊的竞争环境中运用。
简化的并购模拟模型能作为快速筛查机制,而完整版模型则很难经常被适用,因为它要求的实质性数据很高并且很复杂。
近年发展出来的另一种方法是:分离出两种潜在的替代产品价格之间的共同共性需求与成本因素,然后对剩余部分进行检验。
在垄断化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有人建议绕过市场界定,不通过市场份额门槛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通过考察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效应去确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尽管一些新的工具被设计去处理一些特殊市场与情形中市场界定面临的问题,但还是存在一些市场(比如涉及数量竞争的市场),这些市场中,市场份额仍是评估企业市场地位最为可行的指示器。
这些针对特殊市场设计出来的工具如果适用于一般市场,则可能得出不可靠甚至错误的结果。
四、新工具引入的可行性及所需时间在不同司法辖区存在差异,这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律的地位以及执法体系的类型。
市场界定的概念基础很健全,其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相反,各种新的分析工具可以促进分析的精确性,但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设置附加的或替代性的工具对于那些市场界定的概念已经嵌入竞争法的司法辖区会带来更大的挑战,因为背离相关市场概念意味着需要修改或删除一些法律的规定,这与那些越来越强调市场力量的司法辖区的做法相背离。
前一种情况下,相关市场的概念可能在法律工具中非常关键与基础,包括基础性的法律资源以及配套竞争法的规定与规章,这些配套规则可能为相关市场提供定义,设置适用的具体程序等。
比如德国与墨西哥,市场界定是法定的前置要求,但在智利,法律没有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前置条件,也没有对市场界定的适用明确具体的方法。
即使市场界定不是法定的要求,特定司法辖区也可以在案例法中建立市场界定的强制义务。
比如,有些司法辖区要求在分析反竞争行为前需要证明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情况下,竞争损害的直接证据就无法作为市场界定的一种充分性的替代工具。
脱离判例法可能很难,此外还要结合执法体系的类型。
较之大陆法系,在普通法系设置先例的可能性更大,而大陆法系则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司法审查的范围也非常重要,对于那些带头创新技术的执法机构,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可能没有约束力,竞争执法机构与司法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分歧。
如果对市场界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要求有限制,司法制度可能更容易被接受,比如欧盟,司法审查限于市场界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下。
放弃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导致那些评估竞争关注及其后果的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市场界定几乎被所有司法辖区广泛接受,并适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
只要市场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市场界定就可以适用于同一市场的不同案件,即市场界定独立于个案,因此这一事实使得市场主体可以进行更为准确的自我评估,市场界定往往是反垄断分析的第一步。
相反,近年相关新技术的发展一般都是针对特定案件的,还不足够成熟,也不足以健全到支持稳定的法律原则,尽管同样的批评也指向市场界定。
多种方法的存在使得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基于个案选择最为合适的方法,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不同方法导致冲突性结果时。
五、越来越多的司法辖区对市场界定的角色进行重新考量,并接受一些新的分析方法以克服特定案例中相关市场面临的局限性。
一些司法辖区强调市场界定本身不是目的,不是任何竞争分析都需要将市场界定作为分析的第一步,也不是所有案件中都需要界定市场。
但是,这并非是抛弃相关市场界定,大部分司法辖区都是选择一些附加的分析方法,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
在市场界定的角色被批评的案件中,不同辖区的观点存在分歧。
尽管在所有司法辖区,一般都认为市场界定是一种有用的方法,但大部分司法辖区逐渐对市场界定的角色没那么重视,并在那些市场界定面临问题的案件中开始考虑新的方法。
这方面,经合组织的工商业咨询委员会(BIAC)提交的材料强调应该努力实现国际实践的一致性,从而降低在涉及跨国并购或其他跨境商业交易的案件中执法出现不一致。
在一些司法辖区,竞争执法机构已经开始适用新技术去补充或代替市场界定。
美国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市场界定只是评估损害的若干工具中的一种,对特定竞争性动态环境采取了不需借助市场界定的更为复杂的经济分析工具,并指出竞争效应的分析不需以市场界定为开端。
此外,修订的指南确定可以使用反竞争行为直接证据,以及其他一些更为具体证据类型。
英国修订的《合并评估指南》也体现了从界定市场到分析竞争的强度这一变化。
美、英使用新技术导致了更为复杂的情况,一些案件基于新工具会出现竞争关注,但这些案件以往可能不会被认为有问题。
反过来,一些以前被认为没问题的案件,通过新工具进行分析可能就有问题。
一些其他司法辖区执法部门也开始逐渐考虑新方法,比如爱尔兰就在修订其审查指南。
所有司法辖区,不论适用何种分析工具,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时限,或市场进入或扩张的障碍,都在分析竞争效应时被考虑。
一般而言,竞争执法机构都将新技术作为市场界定的补充,而非替代品。
当新工具所要求的方法与数据类似相关市场所要求的那样时,补充工具可能会实施,比如定价压力测试法。
但是,执法部门实施新工具的程序清晰度,以及执法部门如何选择技术,仍然面临挑战。
此外,还需要就方法进行更多的研究,从而推进新技术的可靠性与健全性,更好地评估它们的表现,从而与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有效对比。
有效采纳新技术可能要求一些目前执法机构与实践人员不需要使用的新技术与资源。
作为处理该问题的方法之一,挪威竞争执法部门便与一家高校合作,研究合理适用新方法的专门技术,并建立一个内部小组去分享这些新方法。
司法部门也日渐意识到市场界定的局限性。
比如,欧盟法院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已经逐步认可那些没那么正式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