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张小强、卓光俊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方法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方法一、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领域已经成为全球经济中的重要一环。
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包括搜索引擎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社交媒体市场、在线娱乐市场等。
这些市场的特点是高度竞争,但是市场份额的分配与利润的获取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竞争者往往会使用各种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并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这种竞争环境下,行业监管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界定来保护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的竞争公平性。
搜索引擎市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搜索引擎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市场是一个相对专业化的市场,它的主要功能是向用户提供准确、全面和及时的搜索结果。
在搜索引擎市场中,百度、Google 和必应等搜索引擎巨头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其他小型搜索引擎也在竞争中寻求自己的发展机会。
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市场。
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额达到10.6万亿元,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不可小觑。
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主要是在产品品质、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拥有强大供应链体系和优质用户体验的电商巨头,如淘宝、京东和天猫等,依然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社交媒体市场社交媒体市场是一个广泛的市场,包括微信、微博、QQ、抖音等社交媒体平台。
社交媒体市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字、图片、短视频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社交的重要一环。
在这个高度集中化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依然是主导者,而抖音则在短视频市场中崭露头角。
在线娱乐市场在线娱乐市场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游戏、音乐、电影、电视等娱乐内容的传播市场。
在线娱乐市场竞争激烈,其主要竞争模式是内容的质量和种类的丰富程度。
腾讯的游戏帝国、爱奇艺、优酷和网易云音乐等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依靠自己的研发实力和优质内容,吸引了大量的用户,从而掌握了市场的主导地位。
浅析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浅析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开始进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网络为基础的商业行为也日益丰富,形成了网络产业。
网络产业基于网络这一特殊平台在各个方面都与传统产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尤其在垄断与竞争方面,其特殊性表现的尤为明显。
2010年11月,中国互联网行业爆发了沸沸扬扬的“腾讯与360之争”,虽然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争执表面上已经解决,但“3Q之争”所折射出的我国网络产业的垄断和竞争现状无疑值得我们深思。
传统反垄断规则如何面对网络产业中的新问题,如何规制网络产业中的垄断,保障网络产业的有序竞争,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后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关键词: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行为。
网络产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相对并不突出,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却时常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更会阻碍创新。
鉴于此,本文着重讨论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对如何规制网络产业滥用市场地位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原因(一)网络外部性网络外部性又称为“网络的规模经济”,简单的说是指“当一个消费者从对产品的消费中所获得利益时,不仅依赖其消费的数量,还依赖于有多少消费者。
”[1]以腾讯QQ即时通讯软件为例,一个使用者使用QQ的目的或者利益的实现,不仅取决于他使用QQ的频繁程度,更取决于他的社交网络中有多少关系人也同样在使用QQ,即如果只有少量的人使用QQ,大家都无法享受到网络即时通讯的便捷和乐趣,只有越来越多的人使用QQ,其带来的方便快捷才能得到体现和发掘。
因此,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某个软件或者某项网络服务往往是越多人使用越好,提供该软件或服务的企业规模往往越大越好,这种效应会使得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更加容易。
(二)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当消费者放弃旧产品转向另一种新产品时是需要成本的,这些成本可能包括得到新设备或技术的花费。
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的新问题

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面临的新问题*吕明瑜【摘要】【内容摘要】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受到不同于传统产业的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诸如网络效应、产品兼容、用户锁定、知识产权以及技术标准等都在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维护中扮演重要角色。
与之相适应,网络产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相关地区市场的界定在网络产业中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面临质疑与挑战;市场份额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减小,其计算方法与数值功能在网络产业中需要重新调整与评估;市场进入壁垒对垄断力的影响在网络产业中相对提升,传统壁垒减弱而新型壁垒增强。
而将纯粹网络市场与混合市场予以区分、对“盈利模式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销售方式测试法”等的尝试以及对由网络效应及其作用下的用户锁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因素引发的新型市场进入壁垒的关注,则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了具有建设性意义的新思路。
【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1(000)005【总页数】12【关键词】【关键词】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新问题网络产业①中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传统产业有很大的不同,它主要源自网络产业自身的特殊性,集中表现为以下诸方面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1)网络效应,即网络产业中某种产品的效用会随着购买该产品用户的增加而不断提高,特定网络产品的用户越多,其价值就越大,对新用户的吸引力也就越强,由此形成的网络正反馈效应,会使该产品的市场份额急剧扩大,垄断力量增强,从而导致一家企业或一种技术垄断或支配整个市场。
(2)信息产品的特性,即信息产品的低边际成本、可重复使用以及无需支付运输费用等特性,使其超大规模生产、持续递增效用以及跨越地域、国家边界贸易成为可能,从而导致拥有特定信息产品的企业可迅速占领市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甚至可将垄断扩展至全球。
(3)技术或产品的兼容,即网络的互联互通要求网络产品与技术必须具有兼容性,而网络产品的兼容,特别是互补品的兼容程度越高,越容易形成并巩固市场支配地位。
论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的界定

二、 相 关市场 界定 的一 般方 法
《 国务 院反垄断委员 会关于相关 市场界定 的指南》 第二 条规定 , 任何 竞争行为( 包括具有 或可 能具有排 除 、 限制竞争 效果 的行为 ) 均发生在一定 的市场范 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 是 明确经 营者竞争 的市场范 围。科学合理 地界定相关市场 , 对识别竞争者 和潜在竞争者 、 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 中度 、 认定经 营者的市场 地位 、 分 析 经 营 者 的 行 为 对 市 场 竞 争 的影响 、 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 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 担 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 , 具有重要作用。 ( 一) 相关市场的概念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第 十二条规定 , 相关市场是 指经营者在一定 时期 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 进 行 竞 争 的商 品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 ( 二) 相 关 市 场 的 分 类 《 国务院反垄断委 员会关 于相 关市场界定 的指南》 第三 条规 定 , 在反垄断执法 实践 中, 通常需要 界定相关 商品市场 和相关地域市场 。 相关商 品市场 , 是根据商 品的特性 、 用途及 价格 等因素 , 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 紧密替代关系 的一组或 类商 品所构成 的市场 。相关 地域市场 , 是指需求者获取具 有较 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 区域 。 这些地域 表现 出较 强的竞争关 系 , 在反垄断执法 中可 以作为经 营者进行竞争 的 地域范 围。 ( 三) 界 定 相 关 商 品 市 场 的 一般 方 法 相关 市场 范围的大小 主要取决于商 品( 地域 ) 的可替代 程度, 它 是界定相关市 场的共 同思 路和基本 依据 , 某种产 品 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求 和供 给两方面来判断。 1 . 需求替代分析法。 是最常用 、 最基本的分析方法 。 在市场 竞争 中对 经营者行 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 , 是市场里 存 在需求者认 为具有较 强替代关 系的商品或 能够 提供这些 商品的地域 , 界定相关市场 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
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多可能性

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多可能性【摘要】互联网行业作为一个与传统行业有较大区别的领域,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多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进而判断该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与否,而这种认定方法在现实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迫使人们寻求其他可作为辅助的认定方法。
本文探讨了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的多可能性,使其不再仅仅依赖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对我国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出一些可参考的方法。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互联网行业结构性特征市场进入壁垒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令人为之侧目。
与此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而来。
伴随着这些企业的茁壮成长,行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需要法律加以规范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尤为典型。
而我国反垄断法在制定之时主要考虑传统行业的相关问题,对互联网行业涉及较少。
如今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往往在互联网行业运用传统行业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去确定。
由这些条文可见,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我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足够理由拥有重要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过于倚重,使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都忽视了其他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没有发挥其效用。
如今相关市场的界定在互联网行业中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对于与传统行业有较大区别的互联网行业,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方法,以其辅助认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举出可参考的其他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借助经营者的结构性特征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结构性特征往往可以体现其盈利模式、运营模式和企业规模,认识经营者的结构特性有利于从企业发展的全局来理解其某项业务和服务的经营战略,更有助于认定被考察企业是否有能力超脱竞争约束。
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QUN WEN TIAN DI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贾迎雪合理和科学的市场界定对于正确分析有关的竞争和反垄断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按照传统观念,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大方面对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面临着困境。
网络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其相关市场界定要不同于以往的界定方法。
本文对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进行综述,试图探索解决该问题的途径。
一、界定网络经济相关市场的重要性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举足轻重的前提。
界定相关市场对认定企业的市场地位以及进而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经济的特征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罗凌、郭丽娜认为,网络时代界定反垄断法“相关市场”面临着困境。
相关产品市场面临的问题有:第一,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界定相关市场时,需求交叉弹性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网络外部性、正反馈效应及锁定等规律的作用,消费者很难转而使用其他产品或服务,需求交叉弹性指数不会很高,相关市场的范围也不会很大。
第二,网络时代的另一大特点──行业的低成本与高利润又会对行业之外的经营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从而增加潜在竞争者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又扩展了相关市场的范围。
同时,由于网络时代的技术更新速度极快,竞争者通过对技术的掌握和改进,将不断增加市场内原有企业所面临的潜在竞争威胁。
而且,技术的发展也可能降低消费者转换产品的难度,竞争者可以开发更好的产品弥补转移成本,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新的网络系统而投向它。
论互联网平台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论互联网平台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全文】《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有掠夺性定价、低价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差别待遇等。
确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明确相关市场;其次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特定影响市场范围的因素主要可分为:产品、地域、时间、技术等,因此,可将相关市场细化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相关时间市场与相关技术市场。
能否正确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关键。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主要有需求替代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
需求替代分析法是指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1],即在相同条件下,控制变量某一因素,看需求者对产品的购买情况,以确定某几种产品是否是可替代产品,从而界定相关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即SSNIP,其实质是“小幅度但显著的非临时性的涨价”,当一个商品进行了一个数目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价格上涨,各国通行的涨价幅度标准为商品在充分竞争市场下价格的5%~10%,涨价时间周期1年左右。
在这个涨价周期内,观察客户是否愿意转而购买可以得到的其他替代品。
如果客户转而去购买其他替代商品,那么便认为这两种商品处于同一市场[2]。
如此反复进行,直至消费者不会因为涨价转而购买其他商品,以此来确定相关市场的边界[3]。
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中明确了对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及推定方法。
认定市场支配定位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定位的标准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评估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的重要指标。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较大,通常意味着该经营者在该市场中有较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2. 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如果一个经营者能够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那么它可能具有影响价格、限制竞争等市场支配地位。
3. 财力和技术条件:财力和技术条件也是评估一个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经营者拥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那么它可能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4.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如果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较高,那么该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如果其他经营者需要该经营者的产品或技术才能正常运营,或者该经营者是唯一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那么该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5.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如果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那么现有经营者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如果相关市场存在较高的进入壁垒,如技术壁垒、政策壁垒等,那么其他经营者可能难以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得现有经营者能够保持市场支配地位。
6.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除了以上几个因素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相关的因素。
例如,经营者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增长趋势等。
综上所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收集数据和进行分析来确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论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4年16期总第755期论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姻王宁于晓东河南师范大学摘要:随着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槌的敲响,历时三年的3Q 大战最终以360败诉而宣告结束。
但由于该案涉及互联网环境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吸引了多方的关注与讨论。
该判决对于中国反垄断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助于推动互联网朝着创新、开放的方向发展,推动了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专业性实践。
笔者主要针对反垄断法中关于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致力于通过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为我国互联网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网络经济;产品;地域;时间360诉腾讯垄断案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由于身处网络经济背景,如何认定相关市场一直都是互联网经济中普遍性的难题。
因此,要想成功应对网络经济背景下的反垄断问题,必须把相关市场的界定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这个问题也是认定腾讯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什么是相关市场呢?相关市场是指在特定的商品竞争范围内与之相关的商品和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征,还包括一定的时间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主要受到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的影响,由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则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的这组产品所在的特定区域。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立法技术等原因,在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经济的规定,基本属于立法空白,而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借鉴一下外国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在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方面,欧盟委员会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是盈利方式。
欧盟委员会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的不同对网络交易模式进行了分类,以此来划分互联网经济中庞大、繁杂的产品市场。
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者:陈丽月来源:《财讯》2019年第24期摘要:当前,我国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国内涌现出一大批竞争力强劲的互联网企业。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企业逐渐将触手触及到移动互联网经济。
如在具有明显双边市场特性的网络交易平台市场,企业并购案件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一直没能跟上市场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试图结合网络经济的具体特征,对这一产业组织形式下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经济;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双边市场一、相关市场界定(1)相关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中会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保持经济活力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保证有效竞争关系的存在。
在判断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是否存在垄断,第一步就是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相关市场的概念最早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案件的判决书中出现,用于确定竞争性经营活动的范围。
我国2009年5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第三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2)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
定性方法就是根据一定的定性证据如商品的外形、功能、特性、技术特点定特征进行分析。
定性方法中最典型、使用最普遍的是产品功能測试法。
产品功能测试法是根据产品的用途或功能来判定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同样的需求,即考虑商品之间的需求替代性,如果两种或多种产品能够同时满足消费者相同的需求,则称这两种或多种产品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这种定性方法具有简单便捷、耗时相对较短、不受数据可信性的限制的有点,但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不能够客观界定相关市场。
目前,美国、欧洲等相关市场界定先行者越来越多地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定量分析法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计算分析,相比定性分析法具有更大的准确性和更高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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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张小强/卓光俊【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专题号】D413【复印期号】2010年02期【原文出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第91~97页【英文标题】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and Dominant Position in Network Economy: On Relevant Articles of Anti-monopoly Law of China【作者简介】张小强/卓光俊,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张小强,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美国旧金山94103张小强(1974-),男,湖北随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网络经济、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研究。
【内容提要】文章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结合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指出了静态网络市场的特征、动态网络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交易形态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
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网络经济效应、标准与对于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
文章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给出了完善中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network economy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nti-monopoly law,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impacts of static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economy and trade form in network space on the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Furthermore, the author reveals that the market share is not a key factor to define dominant position in network economy. The key factors are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 standar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key facility. Finally, the suggestions for legislation are given by analyzing relevant articles of Anti-monopoly Law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网络经济/立法建议anti-monopoly law/dominant position/relevant market/network economy/suggestions for legislation中图分类号:D912.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5-0091-07 从20世纪末开始至今,一些国家出现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促使国际法学界关注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由此带来一场反垄断法的革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通过后,2008年8月正式生效,它不可避免地面临在网络经济中的实施问题。
鉴于网络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研究反垄断法于网络经济相关产业中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而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则是反垄断法能否正确实施的基本前提。
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使其中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能照搬传统方法。
笔者将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分析国际上有关界定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梳理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方法,并进一步给出中国《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网络经济及其对反垄断法提出的挑战有关网络经济的定义繁多,通过分析各种定义的内涵及其要界定的对象可厘清网络经济的含义。
从概念上看,网络经济为经济体之间以节点和链路构成的系统为主要作用方式的经济现象[1];从经济学特征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从时间上看,网络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现象;从具体产业看,网络经济主要包括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互联网(包括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如利用了网络技术的金融业等)[2]。
网络经济有两个主要特征:其一是经济体之间作用的方式是网络;其二是网络外部性,也被称为网络效应,正是这两个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给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
按照链路的形态划分,网络分为真实网络(actual network)与虚拟网络(virtual network)。
真实网络的链路是真实的,其形式可以是物理的(如通讯网络)也可以是各个经济体之间真实的信息交流(如语言)。
虚拟网络指网络产品的价值并非因与其他消费者或者产品连接而实现,如能兼容的产品的一个组合。
比如Windows操作系统的全部使用者就构成了一个典型的虚拟网络,使用同一标准下产品的用户同样构成一个虚拟网络。
上述分类可以涵盖各类型网络。
当然不论真实网络还是虚拟网络在现实生活中都会有具体的网络形态,例如互联网、信息网络、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软件用户构成的网络等。
在网络经济中,控制了网络或者控制了网络中的关键设施就意味着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由此带来了反垄断问题。
主要表现:其一,直接利用网络限制竞争。
在真实网络中控制了瓶颈设备的企业往往会利用这一优势限制其他企业与其展开竞争。
而在虚拟网络中同样会有这种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将软件界面视为虚拟网络中的关键设施,企业也可能利用对界面的控制来限制竞争,但是软件界面又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这就使其中的反垄断问题比传统经济更加复杂。
除了以上基于网络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竞争者也可能通过联合控制一个网络或者其中的关键设施来限制竞争。
其二,间接利用网络限制竞争。
首先,网络的存在也使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更加便捷,增加了企业订立限制竞争协议的可能性。
其次,网络的存在使企业能够方便地掌握消费者的信息,增加了企业从事价格歧视以及掠夺性定价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
网络并非网络经济所特有,传统经济中也有网络存在。
因此,仅凭网络还不能完全将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区分开。
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外部性,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市场均衡特点以及不同于传统经济的市场结构等特征皆由网络外部性引起。
网络外部性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外部性仅指某个产品在有其他人使用时消费者对其价值估计会增加这一经济现象。
也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网络外部性是指“单位产品的价值会随产品的销售数量增加”,还有学者认为是“单位产品的价值随该产品的预期销售数量增加”[3]。
笔者认为最后一种界定较为准确,因为网络外部性的产生原因并不在于消费者获得的价值,也不在于当前已经售出了多少单位的产品,而关键在于消费者对该类型的产品预期销量估计与对该产品的价值估计成正比。
网络外部性(狭义)能够在网络经济中引起正反馈(positive feedback)、冒尖(tipping)、锁定(lock-in)、转移成本(switching cost)等一系列相关现象。
网络外部性及其引起的一系列现象可统称为网络经济效应。
正反馈指一个网络目前的用户越多则这个网络对其他用户更具吸引力,当它吸引到一个用户后又会使其更容易吸引到另外的用户,于是就形成了正反馈机制。
正反馈机制使市场只能有一个或少数几个网络能够存在,比如传真、互联网只能有一个标准存在。
正反馈导致了冒尖现象的发生,即当消费者认为几个竞争的网络中某一个会在将来获胜时或拥有更多用户时,全部消费者都会倾向于这个网络,而其他网络则会在竞争中失败,简言之就是胜者全得,胜者会成为标准。
冒尖会使网络经济中产生传统经济中少见的次优技术获胜现象。
假设网络经济的市场中有两种技术,开始消费者不知道那种技术会占优,偶然的因素导致较多消费者选择了次优技术,那么更多的消费者就会倾向于这种技术,使其成为行业的标准而使最优技术退出市场。
当消费者发现最优技术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次优技术锁定。
锁定指消费者即使知道最优技术存在,也没有任何消费者愿意转向它。
因为最优技术此时的价值对消费者而言远小于次优技术,消费者使用它要付出转移成本,即指消费者放弃现在的网络而转向新的网络所付出的成本,比如学习新的操作方式、购买新的设备等。
只有当新的网络带给消费者的价值大于转移成本时消费者才会转向新的网络。
网络外部性导致网络经济中的市场均衡与传统经济完全不同。
因为网络经济效应的存在市场均衡不完全由价格决定,而是与网络规模有很密切的关系,因为网络规模会影响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从而影响需求。
例如在网络达到临界规模之前,厂商会采取各种策略吸引用户加入其网络,以避免被淘汰。
而在越过临界尺寸并达到市场均衡点之后厂商可能会提高其价格以获得更多利润①。
网络外部性对网络经济市场结构与企业竞争策略的影响带来了诸多新的反垄断问题。
首先,非对称的市场结构与快速的技术进步特点以及网络外部性的影响,使得反垄断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或者因素的界定不能照搬传统方法。
例如,在网络外部性以及其他网络经济效应的作用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如何确定市场集中度?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评价企业合并后对竞争的影响?其次,在网络外部性的影响下,企业的竞争策略发生了变化,由此带来新的反垄断问题。
例如,反垄断法如何干预企业联合制定标准?如何干预标准之争?如何干预企业利用网络经济效应阻碍或者剥削其竞争对手?再次,网络经济中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可能是一种有效率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却为反垄断法所阻止,这也带来了新的反垄断问题。
例如,渗透定价从反垄断法角度看是一种掠夺性定价行为,应受到禁止,然而这是网络经济中企业常用的竞争策略,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够促进竞争。
以上分析说明网络经济已经对反垄断法理论提出了全面修正的必要,限于篇幅,笔者仅分析网络经济中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问题。
二、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指竞争关系主体所在的市场范围,确定相关市场是确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也是合并控制中评价市场力量集中度的一个重要前提。
当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相关市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理市场,前者指一个产品或者一组产品,而后者指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地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