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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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场营销学重点

市场营销学重点

第一章导论一、市场的概念狭义上的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

广义上的市场是指为了买和卖某些商品而与其他厂商和个人相联系的一群厂商和个人。

市场的规模即市场的大小,是购买者的人数。

市场的概念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内容不断充实与丰富,从不同角度认识市场,可以有不同的定义。

在市场营销学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市场的界定也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1.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早期市场营销学界对市场的界定,沿用了经济学的定义,将市场定义为“市场是一些买主和卖主发生作用的场所(地点)或地区”(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定义委员会,1948)。

“场所论”对市场的研究,主要是对参与市场交换活动的买卖双方及其交易条件的研究;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或在某些具体物的营销中是可取的。

2.市场是某种商品的购买者集合市场营销学从企业营销的角度、从微观上去研究企业所经营的某种特定产品的市场。

传统市场营销学单纯以顾客需求为导向,认为“市场是指一种商品或劳务的所有潜在购买者的需求总和”(美国市场营销协会1960)。

市场由具有购买意向、具有支付能力的人群组成,人群、购买意向和购买能力是构成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三个基本要素,它们相关且互相制约。

即市场 = 人群 + 购买能力 + 购买意向“购买者”论者认为商品的供应者(卖方)构成行业,商品的购买者才构成市场。

并按照市场上购买者的属性和购买目的将市场划分为消费者市场、生产者市场、中间商市场和政府市场四种类型。

3.市场是卖方、买方、竞争者的集合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市场是卖方、买方、竞争者的集合。

”三元素市场构成图对某种特定商品具有需求的购买者构成总体市场,企业与其竞争者的优势比较则是影响企业市场大小的决定因素。

市场 = 对某种特定商品具有需求的购买者*(企业优势/竞争者优势)4.市场是利益攸关者的集合从“关系营销”的角度将市场界定为:“市场是由所有利益攸关者构成的集合”。

企业营销中所要研究的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顾客市场、供应商市场、内部市场、竞争者市场、分销商市场、相关利益者市场。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剖析作者:熊凌霄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5期【摘要】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但在适用方面还有待加强,本文以腾讯与360反垄断之争中的主要争议为主题,联系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两点上对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相关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搭售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及搭售行为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

就此,360公司向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1]众所周知,这一垄断诉讼源于2010年的一场“3Q大战”,本文将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两个关键点:相关市场及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深入分析。

“3Q大战”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则主打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极其类似。

作为回应,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市场监管法ppt课件

市场监管法ppt课件
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二、 市场监管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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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一) 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市场监管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 (二) 市场监管法的法域归属 (三) 市场监管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属于经济法的一部分,是平行部门法
之间的关系。 与合同法的关系:由于市场监管行为与市场交易行为有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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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 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第四条 替代性分析 第五条 需求替代 第六条 供给替代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第十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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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结构——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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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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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因此 ,市场绩效成为研究者政策建议的依据,也是决定反垄断措 施的基础。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 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资源利用效率 技术进步 分配公平
精品课件Leabharlann 10三、 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1 第三编 市场监管法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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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市场监管与市场监管法的概念 第二节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市场监管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五节 违反市场监管法的法律责任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亮点与完善建议

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亮点与完善建议

Focus I 平ft 经济反莩断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 亮点与芫善建议■唐祎丨文在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大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一系列反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人 们的关注和思考。

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相比传统经济,具有双边性、多属性、 外部性、服务性以及竞争与垄断相结合等特征。

按照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和法律规范,难以 发现或者矫正平台经济领域限制竞争的行为。

现行平台经济领域专门性规范缺失,2020年 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文 简称《征求意见稿》),将成为国家反垄断监管战略中至关重要的制度资源,有助于保障 市场公平竞争和鼓励平台保持创新动力。

《征求意见稿》在总体上展现了我国互联网平台 经济反垄断监管的要求,凸显出国家对平台经济监管的高度重视,将成为我国平台经济领 域反垄断监管制度的重要开端。

延枣g .见稱歸现体现包容审慎监管,保护创新动力与竞 争活力《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当前对于平 台经济新产业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注重激 发平台经济创新动力和保护竞争活力。

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总体上处于 发展期,《征求意见稿》立足于互联网平台 经济发展实际,既明确了平台经济垄断行为 的监管内容,引导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又注 重激发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和经济活力。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基本原则规定, 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必须坚持“加 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等 原则。

这既表明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 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又强调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 势和新动能。

相比较而言,这一阶段的法律 规制较为关键,同时具有较大的监管难度, 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匮乏旦难以把握规制的力 度和界限。

从《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内容来看, 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秉持的是一种鼓励竞争而 非抑制竞争的理念,是一种规制恶性竞争而 非放任竞争的理念,以包容审慎的有效结合 来寻求保障平台经济发展活力与维护平台经 济竞争秩序之间的平衡,符合现阶段我国互 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环境。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

百度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之评析来源:作者:戴健民日期:10-05-22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将根据我国目前相关的反垄断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评析。

相关事实原告人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其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百度公司即对其所经营的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百度公司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其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其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为此,人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其确实对原告人人公司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人人公司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人人公司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其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人人公司称百度公司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被告百度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人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分析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就北京书生诉盛大旗下起点中文网所作出的判决相比,本案的判决对以下方面提供了更为详尽的解读与分析:(1) 相关市场的界定;(2)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及其正当性之认定。

(1)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认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本案中《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理由如下:(a) 相关产品市场:法院认为,由于“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构成一个相关市场所必需的紧密的需求替代关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南》)。

《指南》起草工作按照《反垄断法》的立法精神,从建立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指引性规则入手,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市场提供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引导经营者正当行使知识产权。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31日)序言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社会福祉。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推动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作为直接目标,促进市场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有可能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排除、限制竞争,阻碍创新。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律制度,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包括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的最新修订及启示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的最新修订及启示作者:韩伟来源:《现代法学》2011年第03期摘要: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10年8月联合发布了新版《横向合并指南》,新指南进一步淡化了结构主义色彩,打破了1992年指南所创设的五步分析法,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被大大降低,指南的制度设计趋向一个事实为基、更富弹性的分析框架。

中国应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尽快研究制定横向合并指南,从“反竞争效果认定制度群”、“反竞争效果抗辩制度群”以及“反竞争效果补救制度群”三大方面来把握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

中国应注意平衡合并审查制度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加强合并审查中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并积极创建合并案件跟访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法;横向合并;指南;反竞争效果中图分类号:DF93/97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3.152010年8月19日,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发布了新版的《横向合并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也可译为“横向并购指南”、“水平并购指南”,本文采“横向合并指南”这一译法,其中“合并”为广义。

关于2010年新指南,可访问:/atr/public/guidelines/hmg-2010.html.(以下简称“新指南”),新指南替代了DOJ与FTC于1992年共同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虽然美国1992《横向合并指南》在1997年对“效率”部分进行过小部分修订,但1997年版指南并非独立版本,美国在讨论2010年指南的修订对象时均指1992年版指南;美国1992年指南中译本参见《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2期、第3期(王晓晔译本);关于1997年修订版中译本,参见:商务部条法司.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王晓晔译本,可访问:/atr/public/guidelines/hmg.htm.(以下简称“旧指南”)。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详细描述: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商品、地域和时间维度,分别称为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例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B.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C.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其中有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不足1/5的,不应当推定该两个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正确答案:C解析:选项BC: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某行业协会的全体会员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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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第四条替代性分析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五条需求替代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第六条供给替代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三章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第七条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

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具体见第十条)来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第八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

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五)其他重要因素。

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第九条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

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五)其他重要因素。

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第四章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的说明第十条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

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

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

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第十一条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

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

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

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

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

此时,相关市场界定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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