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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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工商闸北分局赵卫龙一、相关市场界定概述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也称特定市场,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所处市场的范围。

它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才有意义。

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的认定无不需要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或与之密切相关。

仅从“相关市场”一词在我国《反垄断法》正文中的高频出现(共有十三次之多)这一现象,也足知其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非同寻常。

对于“相关市场”这样一对反垄断法至关重要的概念目前人们尚存不同认识,美国《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认为市场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组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地理区域,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

也有观点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市场应是三维的,相关市场应包括物的市场、空间的市场和时间的市场等三个层面。

不过从目前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通常都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含服务,下同)市场以及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而对于相关时间市场关注相对较少。

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相关市场表述为:“在特定的地域内,由那些从用途上看可合理地相互替代的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欧盟委员会也仅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分别进行了表述:“相关产品市场由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预定的用途而认为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关地理市场由在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及需求中有关企业所在的、竞争条件极其相似的地区构成,这一地区由于跟其他地区的竞争条件略有不同而和相临地区区别开来”。

而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包含了相关时间市场这一因素。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常方法根据对相关市场概念的不同理解,在国外反垄断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需要考虑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因素,即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和一个产品存在有效竞争的地理范围。

价格相关关系与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

价格相关关系与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

2011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Jan 2011第1期(总181期)JOU R NA L OF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 D EMY OF SOCI A L SCI ENCES N o 1价格相关关系与反垄断相关市场的界定吴玉岭 胡甲庆提 要 价格相关性理论与反垄断法根据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原理不谋而合。

由于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各国常常运用价格相关关系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价格关系方面的数据往往是不充分的,需要结合购销模式、分销系统及价格歧视等影响替代性的因素界定相关市场。

此外,运用价格相关关系界定的相关市场仅具有推定的意义,应避免价格相关关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误用。

关键词 反垄断 价格相关关系 相关市场界定中图分类号 D922 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2952(2011)01-0077-06价格相关性市场界定理论是反垄断相关市场(以下简称 相关市场 )界定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上,欧美等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比较成熟的国家通常运用产品或地区间的价格相关关系界定相关市场。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尚处起步阶段,学者对价格相关性市场界定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尚待深入。

本文尝试就价格相关性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相关市场界定原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价格相关关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防止价格相关关系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误用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学界对价格相关性市场界定理论的进一步研究。

一、价格相关性理论与相关市场界定原理的逻辑关系(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原理相关市场是一个有着显著消费替代性和生产替代性的竞争场所。

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通过界定相关市场,明确不同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可以确定不同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竞争范围。

换言之,界定相关市场是要识别那些可以向 被告 用户提供与 被告 相同或近似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即剔除掉从市场的产品维度提供显著差异的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从市场的地理维度在远距离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不能迅速转产进而向 被告 用户提供合理的近似替代品的经营者,而将容易转产并向 被告 用户提供合理的近似替代品的经营者纳入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下“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下“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反垄断法下“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导经济模式。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现象的出现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在反垄断法中,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在一定地理范围内,同质化产品或服务的供应者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市场。

在反垄断法下,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以判断市场是否存在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地理距离、交通成本、消费者购买意愿和替代品的可行性等。

地理距离和交通成本是最为直观的因素,通常可以通过分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供应商的销售范围来确定。

消费者购买意愿则是衡量市场边界的重要指标,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法来获取。

替代品的可行性则需要考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互补性和替代性,以及技术进步和创新对市场边界的影响。

在确定“相关地域市场”后,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特定市场中的销售额占比,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或企业报告等数据来计算。

市场集中度则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指标,通常使用市场集中度指数来计算。

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意味着市场竞争程度较低,可能存在垄断行为的风险。

在反垄断法下,对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划分,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只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才能通过优质产品和服务来获得市场份额,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和提高消费者福利。

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地理限制,消除了地理距离和交通成本对市场的影响,使得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购物。

因此,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特点和互联网带来的新形势,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分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 条第(三)项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可以综合考 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 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对消费 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因素。
第八条 轴辐协议 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内经营者可能借助与平 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 , 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 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 议。分析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制的垄断协议,可以考虑具有竞争关 系的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 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第九条 协同行为的认定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可以通过直接 证据判定是否存在协同行为的事实。如果直接证 据较难获取,可以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第六条规定,按照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经 营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悉状况,判定经营者之间是 否存在协同行为。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其不存在协同行为。 第十条 宽大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平 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有关情 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 合调查。对符合宽大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等,适用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反垄断委 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第十三条 低于成本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 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 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 其他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价格获取不当利 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平台涉及 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可能具有 以下正当理由: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 (二)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 (三)在合理期限内为吸引新用户; (四)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促销活动;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 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 是否构成拒绝交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停止、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 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相对人开展新的交易;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探讨摘要: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面简称《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这一裁决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旨在通过这次并购案件并且结合美欧国家反垄断法的具体实践,对《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出自己的分析评价,同时就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相关市场;《反垄断法》;可口可乐收购汇源1引言《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在第一条中规定了它的主要任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009年3月18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依据《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否定并购案。

这个裁决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下面,笔者将通过这次并购事件并且结合美欧国家反垄断法的具体实践,对这一问题作出自己的分析评价。

2产生此次并购案争议的原因分析2.1相关市场的定义不明确��诚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并不明确。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很显然,这个定义存在很大的弊病。

一方面它并没有说明基于什么样的关系,商品可以界定为是一个相关市场;另一方面它给执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限,不利于具体反垄断具体审查中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垄断势力的界定。

让我们对比一下《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中有关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七条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和/或者服务”。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析:相关市场界定需要充分、综合地考虑1.定性分析1)需求替代(主要分析法)2)供给替代(补充分析法)例如,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乘用车生产商和商用车生产生容易转化,因此乘用车和商用车可能会构成同一相关市场。

2.定量分析——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一个被假定的垄断者,在持续一段时间适度提高价格(小幅5-10%),结果消费者转向了其他替代品,那么替代品与诉争产品则属于同一市场,有竞争关系;反之,则不属于。

评价:来源于经济学,现实中应用受限。

因为随着价格提升到垄断的最高限,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彻底丧失信心,转向其他商品。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状态,经营者不顾竞争对手和交易相对人的反应从事经营行为。

1.支配地位的推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分析:单个2/1;两个2/3;三个3/4(单独不足1/10不符合推定)2.综合考虑因素《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作者:孙凌云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12期摘要:相关市场的界定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基本前提。

相关市场主要应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加以界定。

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通过并实施之际,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制定相关市场界定的具体规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相关市场市场界定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2-099-02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界定是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关键。

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指出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然而条文并没有对界定相关市场的标准和程序做出规定。

这使得在实践中对相关市场的范围的理解很容易产生歧义,影响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

本文对相关市场的界定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的法律意义相关市场,又称关联市场,是当事人开展竞争的场所,通常包括三个维度: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

但在各国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一般只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诉讼或审查的时间往往比大多数产品的相关市场的存续时间要短的多,所以时间因素对于没有明显季节性、时尚性的大多数产品来说意义不大。

所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两个方面。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法中任何竞争分析的出发点。

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除少数自身违法的情况外,对于绝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分析其是否具有反竞争的危害来确定其违法性的,而这种分析的展开是以竞争的场所——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的。

如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否直接取决于该企业是在什么市场、多大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这就涉及到了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而该法律的执行与效果,往往取决于对相关市场的准确界定。

因此,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指确定被调查企业所在的市场范围,以便进行市场份额计算、市场竞争分析以及评估市场的竞争性。

相关市场的界定不仅关乎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决策,还影响着企业的市场地位和行为。

因此,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市场定义应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

如果产品或服务间存在高度替代性,那么它们很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其次,市场定义还应考虑地理范围。

不同地区的市场竞争程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需要对地理因素进行充分考虑。

此外,市场定义还应考虑供需关系、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然而,相关市场的界定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

在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往往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例如,市场定义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都可能导致界定结果的失真。

过于宽泛的市场定义可能会忽略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替代性,从而低估市场竞争程度;而过于狭窄的市场定义则可能忽略了其他潜在竞争者,高估了被调查企业的市场地位。

此外,由于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状况的变化,相关市场的界定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为了解决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可以借鉴经济学方法。

例如,可以通过市场份额、价格弹性、市场入口壁垒等指标来评估市场竞争程度。

同时,执行机构还可以考虑对比法、市场调研和市场测试等手段,获取更准确的市场信息。

总之,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项关键任务。

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然而,市场界定并非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借助经济学方法和实证研究。

只有通过科学准确的界定,反垄断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市场效率和公平竞争。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还是 置于 炊具 市场 , 以考察其 市场 占有率 。 因为对 反 称“ 苏泊尔 ” 和法 国 S B国 际股 f 有 限公 司( ) E \ 下称 “E ” 市场 , SB )
签 订 了《 略投 资框架 协 议 》 S B将通 过 协 议 转让 、 向 战 :E 定
增 发 和部分要 约 收购 三步 .最 终获 得 苏泊 尔 约 5 .4 27 %至 6 %的股 份。这一并购 协议 在炊具 行业 引起轩 然 大波 。爱 1 仕达 电器有 限公 司、 沈阳 双喜集 团公 司等 国 内六 家炊具企 生 存造成 威胁为 由反对此 项收 购案 。
少, 两者 相加 , 也远不 及《 规定 》 要求 的 2 %的市场 占有 率 。 5
欧共 体委 员会 19 9 7年 1 2月发 布 的《 欧共体 竞争 法 中界 定
但据 中国行业企 业信息 中心 提供 的资料 ,05 苏泊 相关 市场 的通告 》 为 了使相 关 市场界定 规范化 、 20 年 。 科学 化和 尔压 力锅 市场 占有 率 4 .4 7o %。另据 来 自于 国家统 计局 更 客观 化 , 员会 在 这个 通告 中提 出要 使 用经济 学和计量 经 委
美 业联 合 发表 声 明 , 以收 购将 导致 “ 业垄 断 ” 对 其他 企 业 品市场 上 占有百 分之 百 的市场 份 额 。然 而 , 国最高法 院 行 ,
在这个 案件 中将 玻璃 纸看 作 包装 材料 中 的一 种 , 而在包 装
这一 强烈 反对 行 为 引起 了商务 部 的关 注 。商务 部 于 材料 这一 市场上 , 邦公 司仅 占 1%的市 场份额 。因此 , 杜 8 政 1 1月 3日正式 发 函 , 向涉 及并 购案 的行业协 会 、 争对手 、 府在该 案 中败 诉 。 竞 上 游供应 商 、 游 销售 商 、 下 消费 者 等征 求 意见 , 对 “ 泊 并 苏 尔并 购案 ” 展开 全面 的反垄 断调 查 。苏 泊尔案 成 为在外 资 例 。那么该案 究竟有 无触 动外 资并购 新规 的“ 红线 ” ? 20 0 6年 8月 8日颁 布 的《 国投 资者并 购 中国境 内企 外

如何做好平台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3期
待遇行为、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以 及平台经济领域发生的新兴创新型企业收购审查 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较全面且具体的回应。
当前,平台经济的复杂性给反垄断执法工作 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带来了重大挑战,鉴于此,《指 南》在总则部分除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目的 与原则进行明确规定外,还对平台经济领域相关 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方法予以释明, 强调相关市场界定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以及坚持 个案分析原则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值得注意的是, 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 《指南》在相关市场界定部分删除了“直接证据法” 的相关表述,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部分重申并细 化了界定的具体方法和指标。
作为域外经验借鉴,在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 易委员会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2010)中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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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
入了以“直接证据”证明经营者非法垄断行为的 方法,即“执法机构的分析不必从界定市场开始, 尽管在某些分析上,对消费者可获得的竞争性替 代产品进行评估是必要的,但执法机构评估竞争 影响的分析工具并不依赖于相关市场界定”,表 明相关市场界定并非是进行竞争分析的必要阶段, 淡化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美国的部分司法 案例亦采用了直接证据法,跳过相关市场界定, 通过市场壁垒、超高定价、限制数量等直接证据 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力量。
需求替代性是界定相关市场基本标准,该标 准在平台经济领域同样适用。平台经济的“零定价” 模式、交叉网络外部性、平台多功能高度聚合性 等特征使得在平台经济场域下,商品的价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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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获取难易等因素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逐渐减弱, 而消费者的注意力程度、数据要素及服务(商品) 质量已成为平台经营者竞争的重要考量,对于消 费者需求的精准把握与持续争夺已成为平台经济 领域经营者所竞争的核心。因此,消费者的需求 替代仍然是有效识别平台竞争中对经营者构成直 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关键点。故《指南》第四条 第(一)项中规定“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可以基于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应用场景、用户 群体、多边市场、线下交易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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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作者:日期:10-05-21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

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
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

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
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替代性分析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
给替代。

第五条需求替代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
于同一相关市场。

第六条供给替代
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
给替代。

第三章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第七条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

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具体见第十条)来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
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第八条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

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
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

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

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
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五)其他重要因素。

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
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
重。

第九条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
据。

(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

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
工业气体等商品。

(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

如关税相对
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五)其他重要因素。

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第四章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的说明
第十条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

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

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
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

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
场。

第十一条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
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

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

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

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

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

此时,相关市场界定
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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