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案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

合同法与物权法关系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法律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概念界定、适用范围和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规定合同法和物权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修订和终止等事项,而物权法则以物为基础规范了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两者在法律立法层面上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二、概念界定合同法是指对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是指私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意加上法律规定,以及产生、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相应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是私人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合同法注重规范合同缔约的过程和效力,物权法着重规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和物权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某种重叠,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合同法适用于合同缔约、履行等一系列与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
而物权法适用于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与物相关的权利义务。
可以说,合同法与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互为前提和基础。
四、实践中的案例合同法与物权法在实践中通常是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
比如,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确定物权关系,同时双方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商品交付、质量保证等条款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又比如,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让给买方,在合同成立之后,买方即成为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物权。
这些案例表明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之间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
五、结论合同法与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两个基本法律分支,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合同法关注合同缔约过程和效力,物权法则着重于规范人们对于物的占有和使用。
在实践中,合同法与物权法常常相互补充,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通过合同法与物权法的配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
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
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可撤销合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合同债务合同撤销在物权法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从本案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适用

从本案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具体适用。
本案是一起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中包含担保物权。
本文将从本案所涉及的担保物权出发,探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适用。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担保物权是指借款合同、债权人权利要求及债务人财产之一致,出质人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做担保的权利,即担保债权的实体物质基础,其核心要素为出质物、担保财产和担保债权。
担保物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为债权人在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获得借款本息提供担保。
根据《物权法》,担保物权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物权,这种担保物权实际上是由合同自身产生的权利;另一种是独立的担保物权,由出质人与债权人通过合法程序达成协议,由此产生的权利即为独立的担保物权,独立的担保物权可以实现债权担保和债务人责任的分离。
二、《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及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对其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人在取得其担保的财产时,有权优先受偿;在其担保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追加担保时,其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
其规定实质上确认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涉及到了担保物权。
被执行人曾将其房屋抵押给担保人,其所欠款项未能及时归还时,担保人便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对财产进行拍卖。
在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担保人也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先将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倘若财产无法查封、扣押,法院则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直接对财产进行冻结。
因此,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屋财产被冻结后,申请执行人便可在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拍卖。
三、担保物权的保护和运用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风险,对于债权人来说,应当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实现方式等,及时跟进担保物权的执行过程,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民法典》学习交流解读研讨素材教案:认识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许多重要法律文书相继颁布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一部全新的民法典,其涉及到了许多法律制度和规则,其中就包括物权和合同法律制度这两个内容非常重要的部分。
本文将就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交流解读研讨。
一、认识物权物权是指依法对特定物业享有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可以说,物权是民法中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权利制度之一,它关系到人民的财产权益。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物权的权利范围、保护制度、转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物权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物权有哪些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包括了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
这四项权利的内容非常丰富,可以分别探讨。
占有是指占有物的事实并对该物实施支配的权利。
在物权中,占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占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直接持有物品、使用物品维护其占有,通过把物品放在他人的保管下占有,通过委托他人占有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占有权的存在和保护,是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的前提。
使用权是指物权人行使既定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权利之一,包括了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取用权等内容。
使用权只针对特定物品,即物权人只是对某个具体物品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实质上是对物品的支配权,是物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收益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所获得的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
物权人的收益权包括了所有物的收益,例如:出租房屋、生产销售产品、出租设备等等。
收益权的实现,除了通过自己进行有效经营,还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
处分权是指物权人有权对特定物品进行让与、抵押、担保、赠与等交易行为。
处分权是权利的转移,也是物权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通过处分,物权人可以将物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他人,从而实现对自己的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支配。
二、认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它在民事活动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一级建造师法规陈印word版本讲解
◆法律体系按横向可以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按纵向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层级;◆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模拟题,P2】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外,属于社会法部门的是()。
A.《侵权责任法》B.《节约能源法》C.《安全生产法》D.《仲裁法》【答案】C【法的形式(立法机关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2010一级真题】下列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
A.安全生产法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答案】D【模拟题,P4】设区的市可以对本辖区内()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A.城乡建设与管理B.非国有财产的征收C.环境保护D.基层群众自治E.历史文化保护【答案】(只能制定法律)【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的横向冲突】【2012(10)二级真题】关于规范性文件效力比较及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内的效力高于法律D.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E.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模拟题,P6 ~7】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公布后30日内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E.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法律无需备案。
B,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E,在国务院备案)【法人制度(2分)】◆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的资格条件(4个)和资格取得(登记取得、成立取得);◆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其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四种。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1.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1.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2.1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如涉及毒品交易、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损害环境、公共卫生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事实确认的合同。
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被欺诈、胁迫方撤销,才能不产生法律效果。
4.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合同。
4.1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2 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3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法律硕士答题模板
以下归纳是根据历年法硕真题以及大纲配套练习答题方式总结,仅供参考:简答题:一、以两个概念对比的方式出现的简答题: 如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 先分别阐述概念。
如地役权是指……;相邻关系是指……。
(2) 再分点阐述各自区别。
如①性质不同;②适用依据不同;③内容不同;④前提条件不同。
二、以非对比形式出现的简答题,单个概念及特点:如简述要约的概念和特点。
(1) 完整阐述概念。
如要约是……; (2)分点列出特点。
如①②③④(3) 构成要件或适用情况(如果分析上有的话)(4)意义(如果分析上有的话)Tips: ①刑民简答题模式基本相当,把书上有的点都答上,答完后,对于书上没有的点,也可以加上去。
比如抢劫跟敲诈勒索的对比(05年简答),书上给出了行为内容、行为方式、非法取得财物的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这四点,显然这边还可以再加上一个犯罪主体不同(年龄)。
这样即使其他几点答得不是很准确,阅卷老师看到多出来的第五点,一高兴,给你一个满分。
②无论是专业课还是综合科,简答题最大的特点是“简”,答上概念和要点,每个要点虽不要求做到逐字逐句跟书本一样(能这样是最好了),但还是应该补充一两句,让老师知道你对这个知识点是理解的。
③另外专业课简答题不能说考过了就一定不会再考了,拿09年的简答题来说吧,民法两道题法人成立条件和保证的概念和特点都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的简答题出现过。
同理,法理学法律制定的特点,虽然2002年考过了,但也是有可能再考一下的,不一定以简答题形式出现,07年法律制定又以分析题方式出题了。
(这里只是假设一下,并非就是2010年简答题真的会再考法律制定了)辨析题:传统四步骤模式(民法)(1) 该说法错误/不完全正确/正确。
(判断正误。
通常是不完全正确/错误,但09出现了正确。
)(2) 该说法反映了……问题/原则/制度。
……是指……。
(指出反映的问题并阐述概念。
)(3) ……,从这个角度上看,该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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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1年 - 陈印老师word版葵花宝典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2021年月葵花宝典(题库)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A.省人大常委会B.省人民政府C.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市人民政府2.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A.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示: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后缀一般有以下规律: **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法规地方法规(省人大)部委规章(建设部、发改委等) **规定/办法――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3.光华建筑公司是甲省一家建筑施工企业。
2021 年,公司参与承建乙省的某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现发现就某一事项的规定,《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发生冲突,而《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又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冲突,但《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规定一致。
应如何适用?()。
A. 适用《甲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B. 适用《乙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 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 由国务院裁决适用4.《民法通则》(1986)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以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2 / 59未声明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而《产品质量法》(1993)第45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确定的原则,就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应() A. 适用民法通则B. 适用产品质量法C. 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D.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 根据《立法法》,(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A.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B.部门规章C.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D.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 E.同一机关制定的旧的一般规定与新的特别规定6. 就建筑业企业办理意外伤害险事项,某地方法规(2021 年颁布)与某部门规章(2021 年颁布)规定不一致,此种情况下,应当()2A. 适用地方法规B. 适用部门规章C. 由国务院裁决D.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1Z301013建设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7.某市政府投资的环城公路改造项目,甲建设单位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乙施工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为12.03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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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案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 王永刚 ]——(2013-10-28)/已阅81次
我国物权法早已实施,但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的相互关系始终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关系如何?又如何区分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A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2年5月7日依法查封了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别墅一套。
2012年5月9日,案外人朱某在B法院起诉了本案被告王某,随后B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案外人朱某与被告王某双方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的涉案别墅买卖协议有效。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朱某依据B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A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对于该案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该涉案房屋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王某,但案外人朱某确与王某签订别墅买卖合同,且已经付款完毕,且B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认了该买卖协议有效,那么朱某与王某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虽然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根据合同约定案外人朱某应当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故而A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B法院通过判决确认朱某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但合同有效并不能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该法条可看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为准,当事人虽然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但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仍登记在王某名下,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王某,A法院不应解除查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我们来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的差异。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关键点是登记,即判断不动产的归属是看登记。
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生效等问题均依债权法的规定处理,而登记只可能影响当事人物权变动的效果或者影响其权利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说明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
而合同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其成立以及生效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判断。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产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也就是说,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问题。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的,它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有效。
正如本案朱某与王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但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不能发生转移。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此条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这说明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它反映了不动产物权的排他性和正当性要求,是不动产物权的形式要件。
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不完善的物权。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合同生效就自然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的形式要件,并不是债权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如何,不影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能够产生债权法上的效果,但不一定能发生物权法的效果。
要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生效而不动产物权没有变动的案例很多,此时权利人只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而不能取得对不动产的支配权。
最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要点有二: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须以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二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简言之,有效的债权(合同)行为是物权变动的前提和原因,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表现形式。
具体到本案,朱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经乙法院确认为有效的合同,但合同仅是转移不动产物权的意思表示,而不动产登记则是转移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二者结合才完成了物权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是两个应当区分的概念,合同有效并不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
你知道你能做到,别人觉得你也许可以做到,那么,少废话,做到再说,其他的怨气都是虚妄。
自己没有展露光芒,就不应该怪别人没有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