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是两种法律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被提及,但很多人对这两者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楚。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辨析,来了解它们的异同之处。
一、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或撤销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以下列方式之一骗取他人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是以骗取对方财物为主要目的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事犯罪范畴。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以欺骗手段为手段,即使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获得对方信任;二是骗取他人财物,即以虚构的合同内容获取或者获得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通过骗取财物或者利益,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是以欺骗对方为手段,达到骗取对方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过程中,一方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不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造或者利用恶意造成他人误解的行为,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民事欺诈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而是构成民事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素包括:一是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即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或者解除过程中,一方以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手段欺骗对方;二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即受欺骗一方在合同行为中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三是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即受欺骗一方因为上述行为而受到了损害,导致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梁晓旭(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太原030006)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
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 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试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试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内容摘要: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使用欺骗手段。
其欺骗手段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或与该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第二,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过往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害人的学历背景、知识背景、工作背景以及合同借据的表征等,判断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是否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第三,结合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还款能力或履约能力、行为人对款项的具体用途、行为人后续是否有还款行为或者履约行为、行为人是否逃匿等,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关键词:合同诈骗民事欺诈错误认识履约能力一、问题的缘起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害人李某某,系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某自2011年起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负责公司的业务工作,并保管A公司业务专用章。
2012年8月9日,王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并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人为A公司王某,并约定以A公司与B公司的入库合同协议书中的货物为抵押,向李某某借款280万元,用于购买运输车辆,同时约定于2012年11月8日一次性归还上述借款。
王某将其保管的三份A公司与B公司入库合同协议书质押给李某某,且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业务专用章。
另外,王某还质押给李某某一张未填写出票日期、大写金额、收款人及行号的银行支票,并手写一份说明,保证该支票到支付日期时银行无条件付款,因该支票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王某个人承担。
2012年8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向王某汇款252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收款后,向7个自然人账户汇款累计150万余元,其余款项均被提现或者POS消费,未按约定购买运输车辆。
2012年11月,王某向马某某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
2012年12月9日至11日,王某的父母代替王某向张某某还款95.2万元。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犯罪行为,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遭遇的法律问题。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很相似,但在法律界却有着不同的定性和后果。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中虚假陈述事实或者为了达成合同目的而采取欺诈手段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之处,以及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方面的不同之处,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两种类型的法律问题。
1.2 研究意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概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辨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区别,有助于遏制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研究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可以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更好地识别和预防此类欺诈行为,提高社会对合同诚实守信的重视程度。
对于法律从业者和相关从业人员而言,深入了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有助于他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更加得心应手,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能力。
对于学术界、法律从业者和广大公众而言,研究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意义重大且具有现实意义,将对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正文2.1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欺骗手段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以订立或变更合同,达到骗取财物为目的;第二,在合同订立或变更的过程中实施欺诈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工具、以欺骗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
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金连涛【期刊名称】《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6)003【摘要】To distinguish between contract fraud in criminal law and contract fraud in business is of great signifi- cance to parties involved, the judiciary and the public. The major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subjective and ob- jective aspects. From the objective aspect,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ctor has the intention to possess illegally. And from the subjective aspect, to determine the degree and ways of fraud on the part of the actor%区分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对当事人、司法部门及社会公众皆有重要意义。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欺诈程度、方式不同。
【总页数】4页(P65-68)【作者】金连涛【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江苏常熟2155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相关文献】1.解构与续造: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 [J], 安之楠2.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J], 金连涛3.简议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J], 王良东4.试析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以一起林权转让纠纷为例 [J], 武亚莉5.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界分的表达路径 [J], 唐小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界限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之界限辨析一、欺诈与诈骗的含义“欺诈”的意思为采用阴险狡诈的手段欺骗他人,用来概括各种各样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在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中较为常用。
“诈骗”的意思为“借故讹诈骗取”,以某种理由借端敲诈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是我国刑法上的专用词语。
从两者的词义看其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与重点方面均有所不同,“欺诈”侧重的是行为方式与性质,而“诈骗”则更为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与欺诈相比诈骗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不仅有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而欺诈的范围则较为广泛,其有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并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但却不要求具有犯罪目的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两者比较,“诈骗”的感情色彩及道德评判相比而言比“欺诈”更强。
《民法通则》与《刑法》对欺诈与诈骗也作出了相应的区分。
《刑法》相关罪名中使用的“欺骗”、“欺诈”与“诈骗”,当该罪名上使用“诈骗”时则已具有犯罪目的,例如《刑法》中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金融诈骗罪章节中第192条至198条规定的8种犯罪,要么在法律条文中直接使用诈骗、骗取或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并未使用欺骗或欺诈等词汇。
而对于刑法中犯罪的成立条件不要求其目的性时,如第175条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第160条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均未使用“诈骗”一词。
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成立条件之一,反之,不具有该目的则构成欺诈类犯罪。
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条款均规定为欺诈,可见刑民法律关系中的欺诈都不包含非法占有目的,故符合诈骗的犯罪仅仅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式。
二、合同民事欺诈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中对欺诈均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在《民法通则》第68条中规定,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导致相对人陷入错误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则为欺诈。
其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服务或商品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主张权利要求其赔偿时,则所赔偿数额应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或购买商品价格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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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
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
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
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它是规定在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的,可见在两个客体中,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就在于它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则明确列举了几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三、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由以上我们对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相关构成的分析
不难发现,两者具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1、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区别:虽然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民事欺诈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合同诈骗罪则一定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司法实践中,我们采取这样的标准:第一, 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第二, 要查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第三, 要查明财务的去向;第四, 要查明行为人事后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 或者是否真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行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民事欺诈只是触犯了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人通过欺诈获得的财物的数额较少,而且其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因此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合同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项罪名,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的财物的数额较大。
另外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而且破坏了我国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3、行为人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有观点认为民事欺诈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但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只可以是作为的形式,并以此作为区分它们的要素之一。
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民事欺诈的行为方式的确可以使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合同诈骗罪也不仅仅只能由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
诈骗罪的特殊种类,诈骗罪中的不作为如隐瞒真相的方法也能够骗取到对方的财物,因此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不能作为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标准。
笔者认为虽然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这两个概念中都有一个“骗”字,但骗的内容是不同的。
在民事诈欺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
欺诈中的“骗”更倾向于“赚”,即赚取不正当的差价。
从合同诈骗罪条文中列举的行为方式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者说合同根本没有履行的可能性。
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骗”更倾向于普通人所理解的骗取。
□
注释: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财经问题研究.2011年10月第10期:69.
.论利用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的界限.法学评论.1990 年第1 期: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