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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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08•【字号】宁政办发〔2015〕137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县域内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办法(试行)》、《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8日县域内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有效维护参保群众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原理,调控供需双方医疗行为,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推进分级诊疗模式,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区级统筹,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建立筹资合理、运行高效、服务便民、考核严谨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

二、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首诊作用和县级医院住院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和医保转诊转院制度,提高基层门诊报销比例,群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就诊;调整住院报销政策,降低非转诊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引导患者选择就近就地住院治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4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4【实施日期】2015.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推进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促进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药品“三统一”经验,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动态管理等措施,有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工作目标(一)健全完善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二)2015年启动全区公立医院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宁卫计函发〔2018〕45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8〕453号陈贵贞、康玲委员:您“关于对基层医疗机构(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同一标准供应配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一、2016年已合并全区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实现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完全衔接。

2016年6月29日,自治区药招办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使用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20号),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合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非基本药物目录》)。

全区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现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完全衔接。

二、2016年和2018年两次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促进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药品配备使用有机衔接。

(一)下沉150种以慢病诊疗为主的非基本药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

2016年12月23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

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涉及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以及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妇科疾病在内的150种非基本药物调整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病诊疗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改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14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10.08【实施日期】2012.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2〕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2012-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区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立足区情、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在全民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符合宁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以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随着医疗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药品采购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规范医院药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制定医院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背景。

当前,我国医院药品采购存在着分散、低效、高成本等问题。

各医院之间存在着采购重叠、资源浪费等现象,导致药品采购成本居高不下。

因此,有必要对医院药品采购进行集中管理,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二、实施方案。

1.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

通过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实现医院之间的药品采购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通过平台,医院可以了解到其他医院的采购情况,避免采购重叠,实现资源共享,降低采购成本。

2.制定统一的药品采购标准。

制定统一的药品采购标准,明确药品的品种、质量、价格等要求,以避免因为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采购混乱和资源浪费。

同时,医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药品的选择,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可以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医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统一进行招标采购,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4.建立药品采购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腐败现象和不合理的采购行为。

同时,对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确保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

5.加强信息化建设。

加强医院药品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实现采购流程的电子化和信息的共享化。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提高医院的整体竞争力。

三、总结。

医院集中采购药品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医院药品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医院能够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内部管理,推动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向着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15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公立医院(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及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是指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的管理制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物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统一招标第五条医疗机构采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自治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由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完成。

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自治区药招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2、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宁夏自治区药招办2014年8月29日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切实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一、常用低价药品的范围我区常用低价药品是指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从政府定价范围内遴选确定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4〕29号)规定,现阶段常用低价药品的日均使用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国家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533个品种,自治区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246个品种。

“双信封”制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应用

“双信封”制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应用

“双信封”制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应用作者:王剑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2期摘要:本文围绕双信封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的应用,介绍了宁夏药品采用双信封制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提出了双信封制在宁夏药品招标采购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双信封;采购;招标;应用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2-000-022015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并对双信封评价办法进一步进行规定,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

采用双信封制评标方法是对我国药品采购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药物价格本身,厂商行为,交易成本,患者受益,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双信封制度的定义“双信封”制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

“双信封”评标法主要用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或特别复杂的工程。

“双信封”评标办法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首先在安徽等地进行试点,目前全国基本药物及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全部采用“双信封”评标办法。

二、“双信封”制在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应用2015年11月,宁夏根据《指导意见》及《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方法采用双信封制评标即经济技术标采用综合打分法由高到低确定入围企业;商务标满足3家及以上企业投标的药品采取低价中标,少于三家企业投标的药品,通过竞价确定中标企业。

经济技术标入企业个数准见表1:经济技术得分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创新能力、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等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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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第三部分单元划分规则第四部分报名及材料申报第五部分限价、报价、开标第六部分评审第七部分采购配送第八部分监督管理第九部分附则附表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分表第一部分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宁夏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价格虚高,规范医药购销领域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药招“三统一”原则;(二)坚持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督的药品集中采购原则;(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药品配送原则;(四)坚持网上采购、上下联动、集中支付、动态管理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四、适用范围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五、组织机构(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承担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办”)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

承担搭建非盈利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维护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咨询,处理相关申投诉。

(三)各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各市、县(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采购范围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必须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

七、采购周期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结果正式公布起,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月。

如中标(成交、挂网)药品采购周期需要变更或调整,则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

八、公告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一、采购方式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分类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且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除国家谈判采购药品和直接采购药品外,采取双信封制招标采购。

(二)直接采购药品。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新药,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确定成交价格。

并探索和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议价谈判。

(三)谈判采购药品。

国家确定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目录,按照国家价格谈判采购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统一采购价格采购。

暂未列入国家谈判的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探索以省为单位的谈判采购,并与国家谈判结果保持联动。

(四)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挂网采购,不再议价。

(五)备案采购药品。

未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备案采购。

(六)特殊管理药品采购。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不纳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二、目录编制依据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药品目录、国家和自治区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和急(抢)救药品示范药品清单、通过专家审核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分类编制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与医保报销政策无缝衔接。

经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提交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定公布。

具体工作按照《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编制方案》执行。

(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药品品规(除本方案规定的直接采购药品和谈判采购药品),并且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纳入我区公立医院招标采购药品目录。

(二)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品规(除本方案规定的谈判采购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新纳入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以及通过专家审核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纳入我区公立医院直接采购药品目录。

三、带量采购医疗机构根据我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按照不低于2014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计划采购数量,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不得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得超过2种,儿童专科用药等专科和特殊用药,经专家论证后,剂型和规格数量可适当放宽。

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采购数量作为带量采购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落实带量采购,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

四、探索医改试点城市药品自行集中采购我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基础上,在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试点城市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程中,要与自治区采购时间同步、价格联动,研究制定医保支付、医疗服务价格、薪酬制度等综合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同时,试点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方案报自治区医改办备案。

第三部分单元划分规则本招标单元划分规则用于招标竞价组的划分。

划分原则为:同一品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为同一招标单元。

药品分类中涉及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材质等有关属性,以生产批件(注册证)、质量标准、说明书及现行版药典等载明的事项为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列出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不再进行合并。

一、按品种划分1.化学药品和生物药品为中文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

不同盐基、酸根、溶媒、酯类衍生物、亚型、结晶水、螯合物、旋光性等归同一品种。

2.中成药的通用名为药品中文通用名称中不包含剂型的部分。

3.中文通用名称不同,但实际化学成分或中成药组方相同的,视为同一品种。

二、按剂型划分(一)片剂1.普通片:包括素片、糖衣片、薄膜衣片、包衣片、干压包芯片、双层片、异型片、划痕片、浸膏片等。

2.含片、口腔粘附片、口颊片、舌下片、咀嚼片、润喉片、口腔崩解片归同一单元。

3.分散片:包括分散片、口服泡腾片。

4.肠溶片:包括肠溶片、肠溶薄膜衣片。

5.控释片。

6.缓释片、肠溶缓释片归同一单元。

(二)胶囊剂7.硬胶囊。

8.软胶囊(胶丸)。

9.肠溶胶囊(胶丸):包括肠溶胶囊、肠溶软胶囊等。

10.微丸胶囊:包括微丸胶囊、肠溶微丸胶囊、肠溶微颗粒胶囊。

11.控释胶囊、肠溶控释胶囊归同一单元。

12.缓释胶囊、双释(肠溶)胶囊、肠溶缓释胶囊归同一单元。

(三)颗粒剂13.颗粒剂:包括颗粒剂、干糖浆颗粒剂、干混悬颗粒剂、冲剂、茶剂、茶饼剂、混悬颗粒剂、细粒剂、泡腾颗粒剂、泡剂。

14.肠溶颗粒(剂)。

15.控释颗粒、控释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16.缓释颗粒、缓释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备注:有糖型颗粒剂和无糖型颗粒剂应区分归不同单元。

(四)散剂17.散剂、粉剂、药粉、撒布剂、撒粉、口服溶液用粉、干粉剂、冻干粉剂归同一单元。

备注:按口服与外用分别归不同单元。

(五)煎膏剂18.浸膏剂、流浸膏剂、煎膏剂归同一单元。

(六)口服液体剂19.口服溶液剂、口服液剂、合剂、糖浆剂、酊剂、酒剂、露剂、酏剂、膏剂、胶剂、胶浆剂、胶浆溶液、滴剂归同一单元。

20.口服混悬液(剂)、乳剂(液)、凝胶剂、混悬滴(剂)、胶体溶液、悬胶剂、干混悬剂归同一单元。

21.脂质体口服液、口服脂微乳、口服脂微球归同一单元。

22.缓释混悬剂(液)。

23.控释混悬剂(液)。

备注:含糖和不含糖应区分归不同单元,既可口服又可外用归口服。

(七)外用液体剂24.搽剂、涂剂、涂膜剂、涂布剂、外用锭剂、洗剂、冲洗剂、外用酒剂、外用酊剂、油剂、甘油剂、醑剂、漱口剂、含漱剂、灌肠剂、泡沫剂、外用胶浆剂、外用乳剂归同一单元。

(八)丸剂25.普通丸剂、水丸、蜜丸、小蜜丸、水蜜丸、糊丸、糖丸、糖衣丸、口服锭剂归同一单元。

26.大蜜丸、蜡丸归同一单元。

27.浓缩水蜜丸、浓缩水丸、浓缩蜜丸、浓缩糖丸归同一单元。

28.滴丸剂:包括滴丸、微丸。

29.缓释丸。

30.控释丸。

(九)注射剂31.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归不同单元。

32.普通注射液、脂质体注射液、脂微球注射液、环糊精包合物注射液、脂质乳注射液、脂微乳注射液、乳剂注射剂(含干乳剂)、油针剂、混悬剂(含混悬注射液)等归为不同单元。

(十)软膏剂33.软膏剂、乳膏剂、霜剂、油膏剂、糊剂、乳胶剂归同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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