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
论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

论国际法的发展及完善一、不同国际法形态下的战争及战争法(一)近代国际法时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
结束战争的“威斯里亚公会(1643―1648)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国际关系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了。
这一标志,即主权国家的建立。
同时,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在1625年的出版,也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国大革命还改造了全部战略体系,废除了战争方面的一切陈旧规章,创立了新的作战方法,“全民战争”的概念被废除了,代之以战斗员与平民之间的区别和对战俘的人道待遇。
随着这一时期经济的发展和对外扩张,国际关系的内容也日益丰富,连续不断的战争以及战争带来的各种伤害及损失引发了人们对制定战争法规的要求,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就签署了一系列的战争规制公约。
经过该时期的发展,国际战争法作为国际社会平衡体制的产物就此产生。
国际战争法消除了区域战争规范的缺陷,使国家间战争的普遍适用性替代了区域局限性,内容上的全面性和体系的完整性逐渐替代了原来的片面性和零碎性。
但学界认为,这一时期的国际战争法是有缺陷的,即对国家战争权的确认,使其具备合法性,从而造成了其后的历次世界大战。
(二)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现代国际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而且主要是以武装冲突法为战争法的主要形式。
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国际法,但国际法并没有因此而消亡,经历了战争之后国际法的战争规制制度有了新的变化。
俄国在十月革命期间,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民主观念,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强调了民族自决原则,1917年《和平法令》明确地表现了这些概念原则。
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签订的“《国联盟约》和《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建立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使有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的具体内容有了较大的发展。
二、战争与国际法在相关内容上的发展(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战争中的体现1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原则作为国际法的首要原则,内容是很丰富的,包含了国家主权独立,主权平等,作为主权象征的领土不容侵犯,基于国家主权被侵犯的自卫原则及到现代国际法上确立了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是违法的原则,无一不是缘于战争对该原则进行的修正,而战争也无非是围绕国家主权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国家利益展开的。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未来发展趋势21世纪是全球化时代,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提高。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发展。
本文将从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两个方面来进行阐述。
一、国际法发展的特点1. 多元化: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国际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法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国际法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多样化。
例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的发展,使得国际法体系越来越复杂。
2. 法律化: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向着更加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国际社会对于国际关系的规范要求越来越高,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的法律化使得国际社会的行为更加规范和有序,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全球化:全球化是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法的发展也更加注重全球性的问题和全球合作。
例如,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法在这些领域的发展与应用也在不断增加。
二、未来发展趋势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
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和执行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未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将更加紧密,国际法的规范力度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2. 国际法的可执行性提高:国际法的执行一直是一个难题,尤其是在国际争端解决和国际刑事司法方面。
未来,国际社会将更加努力地寻求解决国际法执行问题的途径,以提高国际法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3. 新兴领域的发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新兴领域的发展也将对国际法产生影响。
例如,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国际法将不断适应新兴领域的发展,为其提供相应的规范和指导。
4. 国际合作的加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

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随着21世纪的到来,国际法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领域。
这个发展所受到的影响和原因极为多样,可以被归类为五个大领域: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和国家奥林匹克潮流。
首先,国际法的发展得益于近年来全球政治的转型。
随着各国的政治意识的增强,政治上的社会价值观经常被引入到国际法的发展之中。
这些政治价值观使国际法得以发展,帮助各国之间强化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此外,国际法的发展与经济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之间经济关系日益密切。
国际上发生的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
因此,国际法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以保护有财务纠纷的双方的权利。
再者,技术的发展也助惠了国际法的发展。
有了技术的发展,国际法律的运动和实施得以实现,各国可以分享新的技术,维护国际法框架的完整性。
此外,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国际法的发展的重要因素,全球文化融合产生了许多共同的核心价值,如多元文化、自由、公平、正义等。
这些价值观影响了各国間国际法框架的设计和实施,促使各国达成一致,确保各国之间安全、自由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最后,国际奥林匹克潮流也在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奥林匹克潮流旨在培养并促进基于人权与民主的全球化,助推国际法的发展和扩散。
这也同时促进了国际法的研究、实施和实践,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争端。
203以上就是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和影响。
从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和国际奥林匹克潮流五个大领域可以看出,国际法的发展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它不仅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安全、秩序、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也减少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社会矛盾。
因此,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全球性的和平、安全、可持续的未来世界。
浅析国际法对中国改革开放法治的影响

2011年1月(总第263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1(Cumulatively,NO.263)[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法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力和渗透力日益加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力量。
在法治理念层面,“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公平正义”理念得以养成;在法律制度层面,国际法已经成为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成熟;在司法实践层面,国际法加快了中国司法实践涉外化的步伐,国际法的发展要求中国改变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国际法;法治;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显著进步,中国在国际上的参与能力和影响力加强。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客观上对中国改革开放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开始国际法进行研究,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法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法治化进程影响越来越深入。
一、国际法对中国法治理念的影响法治,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相对于“人治”而言,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制定者和执行者,即:法律是最高的规则,任何人或组织机构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这一层面来看,法治首先表现为一种社会心理状态,就是法律理念和对法的价值判断。
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主要工具,倡导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交往中的行为准则,国际法在中国的运用过程中,以其特有的精神原则促进了中国法治理念的提升和重塑。
首先,“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
在国际法中,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倡导通过法律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是世界政治多极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传统的以“权力导向”(pow-er-orientation)①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原则,已经逐步让位于“规则导向”(power-orientation)的争端解决方式,即通过国际法原则、规则来解决争端,化解矛盾。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理论

一、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代际演进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国家和国际关系的存在与发展为基础的,国际法的变动与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紧密连接在一起,可以说,国际法自产生以来就一直与国际社会同步变动。
对于此,詹克斯曾经指出:国际社会是动的社会,国际法是动的法律,它在不断的变动中。
我们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演化史的角度去探索这种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即根源,就可以发现:真正的根源在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国家间相互依存的日益加深使国际社会的利益形态渐次扩增:各国的特殊利益——各国相同的根本利益——(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世界各个国家为了抓住这个机会为自身谋取这种新扩增的利益,它们彼此之间就不得不重塑其间维持了很久的“旧的”关系,并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合作。
由此,促进并推动了国际法经历了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进化,即国际法的“代际演进”。
(一)第一代国际法——共处法在国际社会发展史上的17世纪上半叶,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资本主义制度的萌芽的出现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兴起,使得国家间的交流与联系不断的增多;另一方面,“三十年战争”的巨大创伤使欧洲各国彻底从自我满足之中醒悟过来。
在这样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各国都强烈意识到在确保各国领土完整自治和其内政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存是非常必要的,并愿意把各自的特殊利益置于这种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后。
因此,被称为“和战规则”的国际法通过国家间的协议而诞生出来。
但鉴于它“主要关注的是国家间管辖权的划分”,并各国企图在相互尊重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分而治之”式消极共存,故称共处国际法。
虽然共处国际法奉行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以实现国家间和平共处为目的,但它不能真正实现强国和弱国之间的实质意义上平等。
(二)第二代国际法——合作法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除了相同的根本利益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而这种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基础,并随着国家间联系的加强而不断生长。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

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一、国际法理论创新的起点在于概念与范畴的建立与创新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任务是艰巨的。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理论创新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有厦门大学的刘志云教授与徐崇利教授等。
他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国际法的理论建设。
其中,刘志云教授发表该方面的相关论文有:《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4〕等。
徐崇利教授发表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5〕等论文。
笔者认为概念与范畴的确立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
因此,就研究起点而言,国际法理论建设首先必须寻找构成国际法理论的独特的概念。
人的思维工具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构成理论。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所谓过程。
概念、判断、推理三者具有内在,其中概念是思维的基础和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体系就是概念的体系。
因此,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概念的建立与创新。
那么怎样建立这一概念?事实上,理论上的变革不是突然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在某一天就能实现的,这一变革是渐进性的形成的,某些迹象、线索与轨迹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中已经展现。
如公物、公域、准国家、人类共同利益等,这些概念都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但目前仍未被充分开发。
“公物”一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但与法律上的“公物”有区别,法律上“公物”的涵义比较狭窄,如《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第10条(公物的定义)将该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1)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2)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4)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
论国际法的理念

论国际法的理念国际法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理念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是制定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的理念,以及其在现实世界中的应用和意义。
国际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自然法”思想,旨在限制君主的权力。
随后,随着欧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际法逐渐发展成为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如今,国际法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作用在于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促进全球合作。
国际法的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主权平等。
主权平等是指国家之间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
2、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应该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和冲突,以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鼓励国家之间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
3、国际法治。
国际法治是指各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国际法,并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
国际法治是维护世界和平和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现实应用中,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解决领土争端、贸易摩擦等国际争端中,国际法为国家之间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平台。
此外,国际法还通过规定国家之间的合作义务,促进了全球治理和经济发展。
可以说,国际法是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回顾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理念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法的理念是主权平等、国际合作和国际法治。
这些理念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护世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促进全球合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
展望未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法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
我们期待国际法能够继续发展完善,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形势,从而为国际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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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改革论述一、国际法理论创新的起点在于概念与范畴的建立与创新国际法的理论建设其任务是艰巨的。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国际法理论创新进行研究的学者不多,主要有厦门大学的刘志云教授与徐崇利教授等。
他们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从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进行国际法的理论建设。
其中,刘志云教授发表该方面的相关论文有:《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国际法》、《“结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当代国际法》〔4〕等。
徐崇利教授发表了《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之跨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中国的国家定位与应对WTO的基本战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学科交叉之分析》〔5〕等论文。
笔者认为概念与范畴的确立是一门学科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
因此,就研究起点而言,国际法理论建设首先必须寻找构成国际法理论的独特的概念。
人的思维工具是由概念、判断、推理组成的,概念、判断、推理的体系构成理论。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事物情况有所肯定或否定的思维形式,而推理则是根据一个或一些判断得出另一个判断的所谓过程。
概念、判断、推理三者具有内在,其中概念是思维的基础和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体系就是概念的体系。
因此,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最重要任务就是概念的建立与创新。
那么怎样建立这一概念?事实上,理论上的变革不是突然之间形成的,也不是在某一天就能实现的,这一变革是渐进性的形成的,某些迹象、线索与轨迹在现有的国际法研究中已经展现。
如公物、公域、准国家、人类共同利益等,这些概念都是国际法所特有的,但目前仍未被充分开发。
“公物”一词经常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但与法律上的“公物”有区别,法律上“公物”的涵义比较狭窄,如《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第10条(公物的定义)将该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1)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2)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4)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
国际法上的“公物”指南极、北极、月球、公海、电离层上下空间、外层空间的自然资源等以及人类基因组等这些人类的共同财产。
南极、北极、月球、外层空间这些地区可以被称之为“公域”。
“准国家”这一概念是指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这类国际法主体,它们类似于国家,但并不是国家。
上述这些概念是从现有国际法研究中抽象出来,含有建立国际法理论的重要信息。
但目前尚未未引起国际法人的充分关注,从这一角度而言,国际法事实上已在进行着“悄悄的变革”。
范畴已经成为各门科学中普遍使用的一个专门术语。
在现代汉语中,范畴一般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在具体学科研究中,范畴一般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的基本概念。
概念与范畴相比较,概念具有实际具体性,范畴具有理论抽象性。
因而,范畴是比概念更深刻的东西,它更注重于客观事物的本质概括和反映。
在国际法上诸如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的重要范畴之一。
可以说,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国际法理论研究之核。
那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和平、安全、人权、正义、秩序等在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中处于什么地位,具有什么作用?这是国际法理论创新中不能不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二、国际法理论创新需要运用现有国内法理论,与国内法“接轨”国际法与国内法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不同的规律,但不能忽视其共同性。
因此,就方法而言,建立中国国际法理论体系不能离开对我国国内法的理论与方法的借鉴与运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理论之间的不少学者认为国际法的基础是民法,说明国际法理论建设离不开民法,尽管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但其法言、法语与法理等与国内法理论有较深刻的。
这些从宏观上而言,表现在如下方面:1.领土法中的领土取得与变更。
在传统中,国家取得领土方式有五种形式,包括先占、添附、割让、征服和时效,其中的先占、添附和时效也属于民法上的概念。
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领土变更方式包括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与归还领土、领土交换、公民投票等。
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领土变更方式与宪法的关系密切,同时收复失地与归还领土、领土交换与民法之间具有深刻的。
2.空间法中的民法问题。
在空间法中有《空间实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于1972年3月29日通过,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涉及民法中的重要理论与制度。
3.国际条约法则体现了更多的民法的性质。
在国际法律责任中有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这一责任具体是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6〕其中包括《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核动力船舶营运人双重责任公约》、《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国际公约》等。
(二)国内法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理论,国际法应予以借鉴国内法的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法律理论,其中共同的理论就有法律行为理论。
对此,国际法应予以借鉴。
笔者认为,国际法不重视对国际法律行为的研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的重大缺失。
事实上,现有国际法中大量分析了国家的行为,如就国家行为的分类中,现有国际法已经将国家的行为分为:主权行为、非主权行为,政治行为、商业行为等。
国家行为的种类包括继承、承认、外交、缔约等。
任何法律包括国际法首先是对行为的规范,但现有国际法理论对国际法律行为几乎没有反映,也没有这方面的已经公开的研究成果。
其他如国家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不同的国家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行为能力并不平等,否则就不能回答,为什么各个国家在联合国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所缴纳的会费等费用不一样,特别是中国作为常任理事国,但交纳的费用比德国、日本少。
诸如此类,我国学者们在这方面几乎也没有建树。
(三)当今的国内法本身已经反映了世界的法律文化国内法的许多理论事实上来自于“西方”,如我国民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就有许多借鉴之处。
因此,国际法理论对国内法现有理论的借鉴,也包含了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借鉴。
同时,国内法理论建设已经有了一段时间的积累,并已经在逐步完成“本土化”。
因此,对国内法的借鉴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可以说这一方法是完成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捷径。
三、东方文化包括中国文化是国际法理论创新的重要思想源泉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巨大成就造就了“东方奇迹”,如何解读这一“东方奇迹”成为中外学者共同面对的热点话题,于是在国际学术界形成了“中国模式”、“中国经验”等热点话题。
中国入世以来有何成功经验?问题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如何?值得思考的是,在中国“法治不健全”、“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这一基本思维定势的背景下,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有没有“中国模式”、“中国经验”?在法制建设方面,20XX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当下对于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判断。
根据这一判断,法制建设的“中国模式”、“中国经验”无疑是存在着的,并且是需要总结与提炼的。
在这一前提下,国际法领域,是不是同样存在“中国经验”?尽管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并非“西方”的专利,中华法系在古代早已形成独特的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7〕问题是中国虽然出现了不少国际法的思想,但是没有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
因此,国际法本质上仍然是一门从西方引进的学科,所以其课程内容体系、表述方法,往往都体现了西方的法学、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的内容和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
但不能因此一笔抹杀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与中国的未来发展对国际法的影响。
可以肯定的是,东方价值观将渐渐地融入主要体现西方价值的国际法,中国传统的和平文化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东方文化的价值所在。
中国文化对国际法理论建设的意义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君子和而不同———不同文明的和谐共处《论语?子路》“: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和而不同”教导人们怎样和其他的外来因素、外来文明打交道。
美国资深政治学教授、哈佛大学奥林战略研究所主任亨廷顿提出了着名的“文明冲突论”。
该理论声称:在未来的世界格局中,主要的冲突将不再是武装力量的冲突,而是文明冲突;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的联合将是西方世界的主要对手。
事实上,持东西方文明对立类观点绝非始自亨廷顿。
早在100多年以前,英国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吉卜林就说过“:东就是东,西就是西,两者永远不会有融合的时候。
”有学者认为亨廷顿的论调只不过重复、延伸吉卜林的观点而已。
与“君子和而不同”有同样境界的是墨子,墨子以“兼爱”、“非攻”为基本思想,核心就是主张强不凌弱,富不压贫,维护和平,反对侵略。
墨子生活在饱经战乱的战国时期,深刻地了解战争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危害。
他反对战争主张诸侯之间应遵循“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和睦共处,做到“国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
墨子所说的“利”,不是一国的私利,而是天下的公利,就是要互惠互利;所说的“爱”不是自爱,而是互相尊重,就是使“天下之人皆相爱”。
只要人们都信守这个原则,自然可以消除战争,共享和平与安宁。
尽管当时的“列国”,同今天讲的“国际”并非同一意义,墨子的主张与当时国家需要统一的大趋势也并不完全合拍。
但是,他提出的“兼相爱,交相利”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对于今天的国际社会来说,则更具有普遍意义。
当世界人民在寻求和平与安全途径的时候,墨子“兼爱”、“交利”的呼吁,不能不再次拨动人们的心弦,引起世人的共鸣。
墨子的名言“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在日常生活中已被简化成“强不执弱,富不侮贫”,这一理念体现了中国的和平文化并能适用于当今的国际社会。
(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他国“人权”与“主权”的尊重1998年,全世界100多个宗教组织代表集会发表“普世伦理宣言”,将中国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思想写进宣言。
〔8〕儒家文化中的“仁”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中发挥重要作用“,仁”是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它要求“仁者爱人”“,仁者爱人”同样可以用西方的思想予以解读,在犹太古谚说:要像爱自己一样去爱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是“仁者爱人”的重要体现。
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仁者爱人”是从积极的意义上要求人们爱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从其反面通过对人们行为的限制来爱他人。
因此“,仁者爱人”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两句话形成了互为补充的人类社会伦理金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西方也很流行,可以运用到现实的国际社会中。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霸权政治对于世界和平的挑战是严峻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拒签《京都议定书》、《国际刑事法规约》,撕毁《反导条约》、公然撇开联合国发动对伊拉克的侵略战争等,使美国的霸权政治表现出极为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利益至上的倾向,世界和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