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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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特征。

P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体现为国家。

除此之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强调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

(4)、在强调事实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军队、监狱等;而国际法则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3、国际法体现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

(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2、国际法的主体、类型。

P 7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类型:(1)、国家 (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3)、政府间国际组织。

(4)、现代比较通行的看法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P 12(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等4、国际法效力根据 P 17我国法学界认为:各国的协调意志 P 215、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P 20(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2)、国际法义务在国内实施的方式有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并行适用:如维也纳外交公约与国务院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转化适用:人权方面条约和WTO条约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存在两种学说;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国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逊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因此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一元论国内法优先说。

该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佐恩、考夫曼。

他们主张国际法是从属于国内法的次一等法律,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关系愈发紧密,国际法也逐渐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一、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及其官员之间行为的法律标准和规则,它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包括关于国家主权、领土、领海和国际人权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私法则涉及个人及其财产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是国家主权和国际社会利益的平衡,它强调以国际法作为约束和规范国家行为的基础。

国际法的实践是由国际社会的实际问题所决定的,其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国家间的战争、领土纠纷、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等。

国际法的实践需要依靠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院等机构,以便进行具体的调解和解决争端的工作。

这些机构能够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从而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国际关系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及其所导致的影响和后果。

国际关系理论是对国际关系的规律和本质进行阐述和分析的学说,它对于理解和解决国际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际关系理论主要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结构主义等多种学派。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唯一的重要参与者,强调国家间的权力和利益,主张采取强硬的外交政策。

自由主义则强调国家间的合作和共同利益,主张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权威。

而结构主义则认为国际政治是系统性的,强调国际体系和国际结构的重要性,认为国际政治的运作受制于国际结构,国家的行为取决于国际环境。

国际关系的实践是通过外交、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多种手段进行的。

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冲突,包括东亚地区乃至全球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变化和调整。

三、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互为表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一方面,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产生着直接的影响和制约。

例如,国际法的规定要求各国在国际争端的解决中通过和平手段达成协议,不得使用武力进行侵略;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标准,进一步催生了国际合作。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摘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

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

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

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

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

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

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豳圈圈I竺堡!!璺堕f苎箜』圭塾垒论中国幕a平解决131际g-端的理论与实践马静静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裳。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中图分类号: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一)国际争端理论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常设国际法庭,即PC I J认为争端就是“a di s put e c oul d be r eg ar d ed a si a di sa gr e em ent ove r a poi nt of l aw of fa c t,a confl r i ct of l egal vi e w s or of i nt er es t s bet w ee n t w o per s o 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

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

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与实践引言:中国法律外交旨在通过国际法律合作、培养法律专才和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等多种手段,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世界和平和谐作出贡献。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要义,以及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和反思,以期加深我们对中国法律外交的认识。

一、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要义1. 法治国家的崛起中国法律外交的理论基础是法治国家的崛起。

作为一个自主、独立、和平、包容、公正、法治的大国,中国坚持以法治为导向,旨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定国际法律规则和参与国际法律事务,进一步确保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平稳定。

2. 坚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中国法律外交的另一个重要要义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

在法律外交中,中国不仅要坚守国际法律秩序,还要致力于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中国在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和解决国际争端时,始终把国家核心利益放在首位,坚决捍卫国家的合法权益。

二、中国法律外交的实践案例1. 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提出和倡导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理念和倡议。

例如,中国提出的"和平发展"理念在国际法律舞台上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国际法律秩序注入了更多包容与和平的元素。

2.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中国通过参与国际法庭和国际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

例如,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并提出了自身的维和倡议,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3. 保护国际公共利益中国在法律外交中致力于保护国际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全球治理领域。

中国通过与各国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不仅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体现出中国作为大国的责任担当。

反思与展望:尽管中国法律外交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法律外交不仅需要积极参与,更需要坚守原则与道义。

中国需要明确自身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立场,坚守国际法律秩序,展现更多的责任担当。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第一章: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研究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是国际法学,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密不可分,相互影响。

1.1 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国际法的核心理论包括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人权法等。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它规定了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平等地位和主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讨论了国际法如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适用和履行。

国际人权法则强调了国际社会对保护人权的责任。

1.2 国际法的实践方式国际法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

国际公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和《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

国际习惯法是国家行为的惯例形成的法律规范,例如海洋法和战争法。

国际法院是解决国际争端和处理国家之间法律纠纷的重要机构。

第二章:国际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政治是在国家之间开展的政治活动,并且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

它主要研究各国之间的政治交往,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全球政治中的作用,以及全球治理的影响。

2.1 国际政治的理论基础国际政治的核心理论包括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构造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政治的核心行为者,追求自身的国家利益,并通过实力和权力来保护自己。

自由主义则主张国际合作与相互依存,通过国际组织和法律来解决争端。

构造主义相信国际政治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强调国家之间的观念和制度对于国际政策的影响。

2.2 国际政治的实践方式国际政治的实践主要包括国际关系、外交政策和全球治理。

国际关系研究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合作,如贸易关系和军事冲突等。

外交政策是各国在国际事务中采取的策略和手段,以保护和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

全球治理涉及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和国际组织的作用,例如气候变化和反恐怖主义。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动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影响。

学国际法的心得体会集合篇

学国际法的心得体会集合篇

学国际法的心得体会集合篇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集合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学习国际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我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不仅增加了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了解,也深刻体会到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集合: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为目标,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平等性的特点。

学习国际法的第一步是理解其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

例如,尊重国家主权、平等和互利合作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权、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

这些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国际法,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冲突,避免使用武力。

例如,国际法明确规定了不准备使用武力、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原则,促进了战争的预防和和平解决争端的机制。

同时,国际法还规定了武力行使的条件和限制,确保了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中的作用国际法对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制定合作规则和解决争端的方式,鼓励国际社会各国推动共同进步和共同发展。

例如,国际法规定了一系列国际组织的建立和运作规则,为各国提供了合作平台和协调机制;国际法还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投资合作、贸易自由化等规则,为国际经济合作奠定了法治基础。

四、国际法在处理全球性挑战中的作用国际社会面临着许多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贫困等。

这些问题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家层面都需要通过合作来解决。

国际法在处理全球性挑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巴黎协定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确立减排目标、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等方式,促进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法也为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作框架。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1

论我国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刑法,原本是国际法的一部分。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70年代,随着国际刑法规范的增多,一些学者遂把它分离出来,称之为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的诞生,距今只有一个世纪的历史,自20世纪中叶以后才初具规模。

因此,国际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律科学,其地位尚有争议。

但是,1986年,国际刑事科学高级研究院在意大利锡拉丘萨市举行的国际刑法学教学讨论会上,虽然有部分学者对国际刑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地位仍持异议,然而,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刑法学已经具备了其作为独立学科的一切条件。

(1)法研究所出版了由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一书,该书虽然是一本刑法著作,但是,书中也阐述了许多国际刑法的专题。

(22)2001年6月,该研究所又出版了由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专题论述了国际刑法学领域的17个课题。

其中,有些课题比较新颖,系前沿性问题;有些课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些课题颇具争议而值得重视;有些课题需进一步探讨。

(23)国际保护利益的主要方面为根据,对国际犯罪进行分类:(一)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二)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三)破坏国际公共秩序的犯罪;(四)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五)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40)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三公约》),以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日内瓦第四公约》)。

1956年11月5日,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批准上述四个公约并分别作了保留。

1983年9月2日,我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加入1949年日内瓦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即《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分别作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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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
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
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而我国宪法对此却未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仅限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情形,并不是所有关于民事关系的事项,国际条约都可以直接适用。

例如,在WTO 法律体系中,关于TRIPS协议的规定,就可以不经转化为国内法而直接适用了。

而国内法未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国际法,而国际法又客观存在的,则必须进行补充立法或直接不适用国际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所以中国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与美国关于条约的直接适用是不同的,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实则是不能直接适用,需要具体法律逐项事先同意。

而美国是自动执行,不需要每一个国内法去规定何时应该自动执行,何时应该直接适用。

究中美两国差异的原因,就在于宪法是否直接对国际条约的地位、效力做出了规定。

2、所有的基本法律几乎都规定了直接适用条约,但在具体上,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确实不尽统一的。

不尽统一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的条约法律条文中未规定国际条约的适用模式,但是规定了冲突解决方式,从而可以推出条约的直接适用。

如《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2)有的法律规定了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但是若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突,则不置可否。

如1993年《商标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该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3、我国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是必须经过单一国内法的明确规定,才能适用国际条约。

我国所谓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适用,以国内法的规定为前提。

按照国际法上通行的理论要求一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中,在国内及涉外案件中,都要体现直接适用条约。

而我国是站在国内法的立场上,把条约适用的规定都列在涉外章中,且我国采用的立法技巧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或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且把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限定在非常狭隘的事项上。

(二)关于条约在我国的间接适用问题要求若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定的不一致,则要求一致,对现行国内法进行修正、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使国内法符合国际法的要求,此时就发生国际法在国内的间接适用问题。

我国间接适用条约有两种类型
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而发生间接适用国
际法,例如《红十字保护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2、条约未直接规定,我国主动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例如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与国内法发生不一致的时候,中国要及时修改、补充,以适应国际法的发展。

间接适用,一般不大会发生国内法与国际法冲突的场合。

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我国在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并未就服务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而我国在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保护服务商标,所以我国后来修改补充关于服务商标的保护问题。

(三)关于条约的混合适用模式,中美趋于一致,中国甚至有进步
例如1998年,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23条规定本办法有关红十字标志保护性使用的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半部分是间接适用,后半部分则为直接适用了。

我国的混合适用,都有国际法、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规定,在直接适用中,都以国内法的规定为前提。

二、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中发生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是经常性的,以中国发生冲突的解决为例,介绍一些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协调与解决的方式。

(一)条约与国内法解释一致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当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看似有抵触的情况下,讲国内法的规定解释为与条约规定的义务一致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中,笔者用了“看似”一词,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紧密联系,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的。

但在实践中,确实发生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抵触的情形。

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便采取了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如1979年,中国签署了关于台湾问题的联合公报,该公报属于双边条约,属于国际法。

而美国国会制定的《与台湾关系法》属于国内法。

美国总统在签署时,将该法生效的时间追溯至1979年1月1日,这样,就没有前法与后法的问题,就不会发生国内法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情形了。

我国在2002年8月2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条约与国内法解释一致的原则。

(二)暂不批准条约,对条约保留或修改国内法
《中国缔结条约法》第7条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这是立法机关为避免与国内法相冲突,所采取的措施。

三、结论
本文根据在实践过程中国际条约(国际法)在国内适用发生冲突的情形,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分析其产生冲突的原因,寻求国际条约(国际法)在国内适用时发生冲突的协调与解决方式,期望在今后国际条约(国际法)能更好的在国内得到适用。

作者:许天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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