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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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与评价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追根溯源可以用两个问题进行总结: 一、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体系?二、两者何者优先,亦或者是两者是互相独立的,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学说上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论点。

( 一) 一元论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 ①国内法优先说。

②国际法优先说。

1. 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

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

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2. 国际法优先说。

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的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

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

同时他还提出基础规范这一概念, 基础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必须遵守的传统道德性准则,而这种基础规范则直接赋予了国际法的效力,最后国际法又赋予了国内法的效力。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关于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对外签订条约的数量增长迅速,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也日益频繁的同时,也发生了国际条约(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过程中的矛盾,本文将具体阐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我国的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模式、冲突解决均无明确的规定。

在宪法第89条中,只规定了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但是未规定条约是否作为中国国内的法律,也未规定条约如何在中国发生效力以及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立法法只是明确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但未明确规定哪些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也未明确规定关于缔结条约的内容。

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具体地规定在了单个部门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法,在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所涉及。

通过这些法律渊源来看,单个、逐一的对条约的适用进行规定的立法现象几乎覆盖了我国国内法的绝大部分。

根据我国的立法、司法解释,我国目前对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模式采用的是混合适模式,兼采直接适用条约与间接适用条约。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与美国自动执行条约①还不一样。

(一)关于直接适用条约的模式,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个原则需要注意1、我国直接适用条约必须以国内法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若国内法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则该条约不能在我国直接适用。

与美国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要有国内法的依据,除中国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是由宪法规定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模式及其法律地位。

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地位,该条规定:合众国政府于本宪法被批准之前所积欠之债务及所签订之条约,于本宪法通过后,具有和在邦联政府时同等的效力。

本宪法及依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及将要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之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有违这一规定。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初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是国际法中的一个传统理论问题,它包括两者之间的地位与效力关系,具体涉及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理论问题,而且争议涉及到国际法的性质,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两种不同理论,它们的分歧源于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有无先后之分。

1.是否属于同一法律体系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全部法律构成一个统一体包括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不论这些规则是约束国家、非国家实体还是个人。

在他们看来,法律科学是一个统一的知识领域,一旦承认国际法是具有真正法律性质的规则体系,就无法否认两种法律制度都是属于法律科学整体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相互关联的两部分。

因此,一元论学者认为其他有关这一问题的解释,特别是二元论,事实上等于否认了国际法的真实法律性质。

另外有些主张一元论的学者从实际出发,摆脱了抽象推理的限制,主张不论国内法或国际法都是约束全人类(包括集体和个人)的普遍法律整体的一部分。

?一元论有过较大影响,但从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这一理论把个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任何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这样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就从根本上被否定了,这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中也难于贯彻。

现代实在法学派主张二元论。

他们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都是国家主权意志行为的体现。

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体系。

其表现有三:其一,渊源不同。

国内法的渊源是有关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之间形成的习惯和它们所缔结的造法性条约。

其二,规定的关系不同。

国内法规定国家统治下个人之间的关系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则规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其三,法律实质不同。

国内法是主权者管理其统治下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不是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因而是一种较弱的法律。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Lega I SV a'te mA nd Soc i et y,i叁墨l』圭垒垒三!!!!!望型箧笼霪翟誉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李文昊摘要国际法与国内.;-L-V j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的同时,对它们之间的相关理论进,f S-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国内法国家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目前,针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已经形成了普遍的认识: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实践问题。

众所周知国际法是规制国家间行为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学者们在钊‘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见解。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之比较分析(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视野下的“国际秽范围之分析通常情形下,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就是指国际公法,而不包括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科的次级学科或分支学科,在研究国际法与国内之问的关系时,更是如此。

在当下的研究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也多集中在公法领域,既是其他分支学科有所涉猎也多是在公法所构建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

可以说在今天,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我们仍然死守过去的藩篱、裂士封船或者说仍旧将我们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局限在公法范围内是不太符合实际的,我们应该站在宏观国际法的角度来研究和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随着现今国际关系已由传统的国际政治外交关系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更广阔的领域,所以国际法的范围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一些新兴的国际法分支学科也出现了,这些新的分支学科与传统的国际法三大学科也同时有很多交叉的部分,但同时又保持了各自的体系,所以从宏观的角度去研究国际法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尤其在基本理论研究领域。

黄进教授认为从宏观国际法的观点看,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他们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他们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各个部分构成的一个体系。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3)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3)
2.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 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 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
二、二元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一元论基本见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 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在法的 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 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 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 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2)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需转化 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3)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 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试析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中的基础性问题,不仅在理论界争议不止,在实践中也屡引纷争。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能规制和促进国际法的适用,解释和解决国际社会不断涌现的纠纷。

一、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与评价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后出现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以该两种理论为基础的各种修订版本。

一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隶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下,仅存在谁先谁后的关系。

于是,在一元论的发展历程中,先后出现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

前者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的一切活动由国内法确定。

后者则相反的认为国际法起主导地位。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相互独立存在、互不关心。

在此基础上,菲茨莫里斯和卢梭发展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讨论两种秩序孰优孰劣、孰更优先是没有意义的,每种秩序在各自的范围内运作,并在该领域中居最高地位。

国际法需要通过转化等方式才能在国内使用。

上述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难以反映当前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

一元论在强调两者统一时,忽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人为地在两者之间分出高低等级。

国内法和国际法存在着本质差别,在法律主体、立法以及司法机制上都有所区分。

试问一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国家权力机关以统治者身份凌驾于调整对象之上而制定的游戏规则;一个是平等国家之间互相协商,讲究自觉遵守的游戏规则,怎可混同?而且笔者认为法律的优先性通常体现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或是在法的位阶上有类似于基本法和部分法之别,而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属于上述三种,于是优先级之论并不合适。

国内多层立法机关的步步传达,最为典型的便是WTO。

国内法的执行有时也需要国际法的支持,比如国际法和外交关系法。

一元论和二元论都有其局限性,均没有很好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两者的关系。

但是笔者认为菲茨莫里斯关于两者在不同的场地内运行的观点是具有创制性意义的。

不同场地标志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范围是不一致的,有各自的特点。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愈加密切,而二者关系所具备的性质则也成为了各国法学家们极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三种主流理论——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一、一元论一元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构的,即它们有着同样的本质和性质。

根据这种看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不存在本质差异,二者构成的体系具有统一性。

这与俄国的“单一法律制度”思想不谋而合,即国家内部所有的法律都应遵从自己的宪法,而宪法则必须遵循国际法。

一元论的支持者认为,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

因此,国家的行为都应以法律为基础。

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最高的法律体系,二者共同构成了全球的法律体系,并且都具有同样权威性和效力。

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各自为政、独立并互相体现的法律体系,二者的内涵和性质是一致的。

二、二元论二元论则否定了一元论的观点,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象、性质和效力存在本质的不同之处。

国内法是一国主权力量的行为规范,其对象是国内事物;而国际法则是“国家互相约束”原则的体现,其对象是“国际行为”。

二元论的支持者强调,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并不需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支撑,它们只需得到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承认即可。

同时,虽然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它们之间并非割裂的,二者存在着互相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三、协调论协调论是对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一种妥协和调和。

协调论主张,在法律实践中,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并不是一刀切的,而应在一定条件下适度协调。

它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各自的规则和法律程序。

协调论的支持者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关系是动态的、有限的,并不是完全单一或完全分离。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先要针对性地分析和协调法律体系、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以寻求一个平衡点,确保彼此之间的正常运转。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适用者和执行者。

然而,国家是通过其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借助其国内法律制度来实现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

因此,只有依靠各国政府和其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

今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不仅发生在国家间关系的层面,而且还发生在各国国内法层面。

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其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用和执行国际法,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制度能够使其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所承担的各种国际法义务。

如何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各国国内法秩序中得以有效的适用和执行,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2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秩序的结构、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机制等这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3从实践的角度上讲,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在国际法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国家是否可以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就国内法而言,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国国内法秩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国内法秩序中取得法律效力并得以适用和实施的?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各国学者中,欧洲大陆的学者较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而英美国家学者则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

4第一节: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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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长期以来存在着“一元论”和“二元论”两大传统学说的争论。

一元论,又分为两种学说,一种是国内法优先说,另一种是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优先说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代表人物是耶利内克等人,他们认为国内法优先说是指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家法是国家依主权所制定的国内法中的“对外关系法”,国际法是国内法派生出来的,处于国内法的下位,其本质是通过把国家意志绝对化来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以达到把一个国家的意志强加于国际社会,实现统治世界的目的。

国际法优先说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这种理论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在欧美法学界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是凯尔森和菲德罗斯,他们主张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这种学说强调国际法的效力,保证国际法具有无条件的优先地位,但却否定了国家意志和国家主权,否定国内法的效力。

“二元论”又被称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或对立说,起源于19世纪末,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学者特里佩尔等人,他们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和不同的法律体系,他们各自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国际法不能适用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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