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doc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 (2)2术语和定义 (2)2.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2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2.3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2)2.4例行检查 (2)2.5重点检查 (2)2.6不正常运行 (2)2.7弄虚作假 (2)2.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2)3监察工作依据 (3)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4)5.1信息资料的收集 (4)5.2现场检查装备配置 (4)5.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4)6例行检查 (4)6.1排污口检查 (4)6.2采样点位检查 (4)6.3监测站房检查 (5)6.4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 (5)6.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 (5)6.6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 (5)6.7资质检查 (6)6.8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 (6)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7.1数据异常 (6)7.2仪器参数设置异常 (6)7.3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 (6)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7)8.1废水采样系统 (7))自动监测仪 (7)8.2化学需氧量(COD CR8.3总有机碳(TOC)分析仪 (8)8.4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 (9)8.5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 (9)8.6重金属自动监测仪 (10)8.7流量计 (11)8.8校准和校验检查 (12)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12)9.1采样单元 (12)9.2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 (12)9.3分析单元(颗粒物) (13)9.4分析单元(烟气参数) (13)9.5校准和校验检查 (13)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 (13)10.1仪器参数检查 (13)10.2线路连接检查 (14)10.3数据传输检查 (14)11监察报告 (14)11.1基本信息 (14)11.2现场监察情况 (14)11.3处理建议 (14)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5)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17)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 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18)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0)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9)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30)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现场监察指南

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指南现场巡查调查是环境执法的重要程序和内容,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事实,在污染源实地获取对环境管理有用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是全面、完整获取污染源信息的最有效的方法。
现场巡查调查对于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环境管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的环境合法权益,提高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环境监察现场巡查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制订本指南。
一、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内容现场巡查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水、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各类污染源,主要内容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限期治理项目的落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费征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与环境保护举报;建筑施工工地污染环境扰民行为;矿业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源、自然生态、风景名胜保护区;餐饮业、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医疗、化学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以及其它污染等。
二、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程序与要求基本程序。
现场巡查调查必须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调查人说明来意。
要求。
秉公执法,文明监察,行为规范,忠于守职,程序合法,严格遵守“六不准”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获取有效证据。
三、现场巡查调查的基本步骤与方法做好准备工作。
制订现场调查计划,召开简要分析会,明确调查目的、对象与任务,备好执法文书、取证器材、交通工具等,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相关情况和信息,根据需要事先联系被调查人,或备好有效联系方式。
实地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目的尽快到达现场并锁定污染现场,明确现场分工,通知被调查单位相关人员及时到场,向被调查人讲清需配合事项,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调查人员对污染现场勘察取证(摄像、拍照、监测采样),询问有关情况,查证相关资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重点载明主要违法事实、污染原因及特征、重要数据等),当场交被调查人阅知并要求当事人在笔录上签注意见(增补内容和说明、是否属实等),签上真实姓名(盖章或盖手印)。
污染源监测站现场检查流程

(一)排污口及监测点位1.检查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的规定,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是否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登记备案一致;是否存在自动监测设备未监测的旁路,污染物是否经旁路排放;是否存在偷排、漏排情况。
2.检查监测点位代表性和规范性,废气、废水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采样预处理系统检查采样流量是否正常(尤其注意颗粒物采样方式和流速,稀释法的稀释比,射流泵采样的气源压力稳定性等),采样探头是否堵塞,采样管路走向是否规范、是否漏气,滤芯是否定期清洗更换,烟气伴热、冷凝是否正常;抽取式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使用等速跟踪采样的,检查采样流速与实际排放流速是否一致;后向散射法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检查测量光程是否与排气筒尺寸相匹配、测量光路是否正常有无遮挡。
检查采水管路走向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旁路,是否使用软管,水质自动采样器采样方式,留样方式。
(三)监测参数设置与变更检查调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信息登记表、参数变更记录等,核实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是否设置正确,变更是否规范,上下位机各项参数是否一致。
废气主要参数:包括量程、颗粒物相关校准系数、速度场系数、K系数、折算系数、干湿基转换、单位转换系数、校正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烟道截面积、稀释比、计算公式等。
废水主要参数:包括量程、相关校准系数、消解温度,消解时间、转换系数、喉道宽度等。
(四)校准系统检查现场使用的标准物质与自动监测设备中所输入的校准目标值是否一致。
使用便携监测设备对标准物质浓度进行监测,检查是否与标准物质证书(标签)一致。
(五)数据采集传输检查数据采集频次、均值计算、数据标记、数据修约补遗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取舍、修约、记录或者选择性评价数据、虚假标记等情况。
查看分析仪与上传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检查数据传输线路、电流电压信号与数值对应关系是否正常。
(六)历史数据、日志记录、运维记录检查视频监控、操作日志或者报警记录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鲁环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2〕65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重点水、气环境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山东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9月29日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保部门发现问题、分清责任、依法行政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重点监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监测。
各级环保部门承担的例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仍按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有关监测规定和监测方案执行。
第三条按照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全省主要水、气环境质量和国家规定由省级承担的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市、县级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水、气环境质量和其他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第四条省环保厅考核各市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并将其纳入《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中“环境监管奖”的考核。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监测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监测。
(一)省环境监测站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人工监测点位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2项指标的监测,每月上半月、下半月各监测1次;负责省控重点河流断面全部监测点位22项指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的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其中已实行自动监测的项目不再重复监测;承担省控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简称水站)停运期间、抽查比对水质样品的分析。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

试行 》, 对 运 营单位 和 比对 单位 监督 和 质 控 考
核。
四
革意 见 , 省环保 厅研 究制 定 了 《山东 省 环 境 质量 和 污 染 源监 督 监 测 管理 办法
们 , 请遵照执行 。
山东 省环 境保 护厅
年 月
日
山东 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四条 省环保厅考核各 市省控重点污染源
第 一章
总
则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监测数据准确率 , 并将其
总 队负责 治污设施 运 行 情况检 查 。 第 一条 设 区 的市 环 保 局 负 责 辖 区除
风 险源 单位 聚集 区河 流下游 临近 断面 特征 污染物 的预 警 监测 , 每 天监 测 次。
第三章
第 八条
气 质量 监测 。 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省 环保厅 负 责全省 设 区的市 环境空
万千 瓦 电厂外 国控 污染 源 的监 督性 监测 和 自动监 测数 据有 效性 审核 , 监 测项 目和监测 频次 不少 于
—
控重 点 河流 断面 水质 自动监 测站 简 称水 站 停 运 期 间 、 抽 查 比对水 质样 品的分 析 。 二 省环 境 信息 与监 控 中心 负责 省 控 重点 高锰 酸盐指 第十 条 参数 值 、 水温 、 溶解 小时
工监 测 。
省政 府邵门文件
气质 量手工 监 测技术 规 范 》 相 关技 术要 求 开展人
承 担水 站停 运 期间水 质样 品的采 集 。 设 区的市 环 保 局 负 责 辖 区跨 县 界 河 流断 面 水质 监 测 , 监 测 项 目 、 监 县 市 、区 环保 局按 照 《山东 省 试 行 》, 开 展辖 区
污染源现场检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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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划混乱靠近生活区。86年建成投产的管道,规划控制不严。
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7.5亿;62人死亡、136人受伤。 处理结果: 处分48人(中石化董事长傅成玉记过,青鸟市委书记警告),15人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污染源现场检查[1]
水污染源现场检查
(4)废水的分质管理。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 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设 施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 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在处 理达标前有混合稀释排放的行为。
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 ——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者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 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 他情形。 《水污染防治法》73条: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闲置设施的,处应缴排污费1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污染源现场检查[1]
(二)现场调查取证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 、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等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化,对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越来越重要。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指导,以保障环境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督检查前准备工作1.检查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知识;2.调查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包括产业类型、规模、排放物种类等;3.了解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包括过程控制参数、数据监测频率等;4.准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三、现场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控制参数是否符合要求;b)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是否经过校准;c)检查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d)检查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2.检查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监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b)检查监测数据的时效性,是否及时报送;c)检查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备案情况;3.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检查污染源的应急预案是否编制完善;b)检查应急设备的完好性;c)检查应急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现场监督检查的方法和要点1.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如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手册、检测报告、维护记录等;2.进行设施的实地检查,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记录、信息传输是否畅通等;3.进行监测数据的抽样检查,包括对比不同时段的数据、与实际排放物的采样对照等;4.进行应急设备和应急预案的检查,以及应急人员的随机询问和技术演练;5.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6.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后,要及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意见反馈,并将记录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现场监督检查中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措施1.运行异常:如设备异常运行、监测数据波动大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设备维护记录并整改;2.监测数据不准确:如数据超标、无法解释的异常数据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校准记录并核查数据准确性;3.时效问题:如报送数据不及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报送记录并检查报送流程;4.设备维护不到位:如设备维护记录不全面、维护人员技术不过关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确保设备的维护保养;5.应急措施不到位:如应急设备损坏、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等情况,应要求当事人整改并进行应急演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1. 引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环境、确保污染源排放达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对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是必要的。
本技术指南旨在给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具体流程和要点,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护环境。
2. 现场监督检查流程现场监督检查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和评估的过程。
下面是一般的现场监督检查流程:1.检查前准备:–预约检查时间和地点;–准备检查所需工具和仪器;–熟悉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检查步骤:–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包括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检查数据记录的时间、频率、准确性等;–检查监控设施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同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对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记录进行检查,包括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检查现场环境,包括设备周围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操作人员资质等;–与设施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结果评估:–根据检查结果,评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改善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监督检查报告,记录检查的整个过程和结果。
3. 现场监督检查要点现场监督检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设备的传感器、测量仪器、数据记录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损坏、失效等问题。
•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监控设施的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数据漏报、误报等情况。
•报警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报警记录是否完整。
•日常维护和维修情况:检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记录,了解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历史。
•环境卫生状况:检查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状况,包括设备的清洁程度、温湿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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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职业化水平,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 ) 、?环境监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21 号 )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606-2011) 、?山东省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 ? ( 鲁环发, 2012? 65 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独立调查工作规范?( 鲁环办, 2014? 2 号 )等有关规章制度, 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第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制定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 ( 市、区 ) 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0 日前抄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市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每年 1 月 15 日前抄送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应当采取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省、市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应主要以独立调查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明确现场检查活动计划,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目的、时间、路线、对象、重点内容等。
环境监察人员可通过查阅污染源调查动态数据、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日常监管积累的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信访舆情案件等,收集污染源信息。
第三条开展现场检查前,环境监察人员应准备必要的执法文书和检查装备,主要包括:( 一 ) 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二 ) 通讯器材;( 三 ) 导航定位设备;( 四 ) 录音、照相、摄像器材;( 五 ) 必要的防护服及防护器材;( 六 ) 现场采样设备;( 七 ) 快速分析设备;( 八 ) 便携式电脑 ( 含无线上网卡) ;( 九 ) 打印设备;( 十 ) 夜间照明设备;( 十一 ) 其他必要的设备。
第四条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配发的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条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 )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 )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 )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 ) 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 ) 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其中一般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1,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2,火电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3,焦化行业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 4,钢铁行业烧结工段现场监察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5。
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制作 ?现场检查( 勘察 ) 笔录 ?或?调查询问笔录 ?。
污染源检查活动中取得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 ( 勘察 )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收集证据应符合环境保护部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和?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察人员在污染源现场检查中,对存在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采取责令减轻、消除污染,责令限制排污、停止排污,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环境监察人员对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调查结束后,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情形的,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合一般程序的,应根据工作分工及时将有关文书、证据等按照“查处分离”的原则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章现场检查工作内容第九条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 ) 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排污费检查排污单位的环评审批、试生产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足额缴纳,是否曾有被处理处罚记录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 二 ) 了解生产设施了解排污单位的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有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了解污染物的来源、产生规模、排污去向,具体内容应包括:1.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类型、数量及特性等情况;2.生产工艺、设备及运行情况;3.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贮存场所与输移过程;4.生产变动情况。
( 三 ) 污染防治设施检查掌握排污单位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的类型、数量、性能和污染治理工艺,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运行记录,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按规程操作;检查污染物处理量、处理率及处理达标率,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 四 ) 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检查污染物排放口 ( 源 ) 的类型、数量、位置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暗管排污等偷排行为;检查排污口 ( 源 )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等是否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的要求;查阅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采样或监测。
( 五 ) 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检查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的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事故应急池、雨污切换阀门、出厂总排口阀门、企业液体原料或成品贮存区周边围堰及地面防渗、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
( 六 )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根据职责范围,环境监察人员可单独或配合其他环境执法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具体检查内容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条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水排放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 水污染防治设施检查1.设施的运行状态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及运行管理情况,了解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及曝气时间,检查鼓风机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是否存在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等违法行为。
2. 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检查水污染防治设施历史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水量、出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生化池污泥浓度、曝气设备电流等数据。
要求采用手工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结合记录中的运行时间、处理水量、能耗、药耗等数据,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查看水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3. 中控系统运行情况检查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 2 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安装中控系统;检查中控系统是否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等数据,相关数据是否保存 1 年以上。
调取一个时段内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鼓风机电流、鼓风量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4.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处理水量的需要。
核定处理水量与生产系统产生的水量是否相符。
如处理水量低于应处理水量,应检查未处理废水的排放去向。
5.废水的分质管理检查对于含不同种类和浓度污染物的废水,是否进行必要的分质管理。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必须在生产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监测的污染物,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在车间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了采样监测点,是否在车间处理达标,是否将污染物在处理达标之前与其他废水混合稀释。
6.污泥处理、处置检查污泥的堆放是否规范,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查看污泥管理台帐,包括污泥产生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水率、污泥转运记录等。
调取一个时间段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量、絮凝剂用量、污泥含水率等数据,核算污泥产生量是否在合理范围。
若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则应检查污泥暂存场所是否规范、污泥贮存是否超过一年、污泥是否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处置、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和转运五联单是否规范齐全等情况。
( 二 ) 污水排放口检查检查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标志牌等设施是否按照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DB 37/T 2643 - 2014) 进行规范设置。
( 三 ) 其他检查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人员对废气排放污染源的现场检查,还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检查1.除尘系统检查除尘器是否密封良好,清灰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在清灰过程中是否存在泄漏现象。
检查除尘器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查看除尘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2.脱硫系统检查脱硫系统增压风机、浆液泵等重点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检查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机组负荷、烟气流量、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数据。
记录应采用手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查看脱硫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脱硫设施DCS系统的发电负荷( 或锅炉负荷 ) 、烟气温度、烟气流量、风机电流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实时数据是否齐全,参数历史曲线是否能随机调阅,相关数据是否保存6个月以上。
调取一个时段内机组负荷、烟气SO2浓度、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量、旁路挡板开度等参数历史曲线,对照运行记录,判断各曲线数值及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检查脱硫设施用料记录,包括燃煤量、脱硫剂使用量、副产品产生量等,查看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齐全。
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硫率、脱硫剂使用量、脱硫效率、副产品产生量等数据,核算脱硫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硫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检查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3. 脱硝系统检查脱硝设施运行情况,了解所采用的脱硝工艺及还原剂名称,检查稀释风机、液氨蒸发器等重点设备的运行状况。
检查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记录,调取一个时间段各机组负荷、燃煤量、煤质含氮率、还原剂使用量、氨逃逸率、脱硝效率等数据,核算还原剂使用量是否在合理范围,综合判断历史运行记录的真实性,确定脱硝设施的历史运行情况。
查看脱硝设施停运时是否向环保部门报告。
检查还原剂储存场所是否规范,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检查废气收集系统效果;检查净化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气体排放口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保部门批复要求的规定;检查处理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渣的处理、处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