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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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物品防疫工作制度范本

进口物品防疫工作制度范本

进口物品防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进口物品传播疫情的风险,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物品的防疫管理工作,包括邮件、快件、冷链食品、工业企业物品、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进口商品等。

第三条进口物品防疫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人物同防、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原则,确保进口物品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海关、检验检疫、卫生健康、商务、邮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进口物品防疫工作。

二、进口物品防疫管理第五条海关要加强对进口物品的检疫查验,对来自疫情高风险国家的物品进行重点检疫,确保疫情不通过进口物品传播。

第六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口物品防疫管理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落实防疫措施。

第七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疫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进口物品报备制度,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进口物品的来源地、进口时间、批次和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进口物品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特别是对高风险物品要实行严格的检测和消毒措施。

第十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加强场所消毒,对高频接触部位进行重点消毒,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第十一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保障防疫工作需要。

三、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进口物品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就医并暂停工作。

第十三条进口物品从业人员要执行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降低感染风险。

第十四条进口物品从业人员要遵守防疫规定,不得隐瞒疫情相关信息,不得擅自离岗。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口物品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疫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进口物品经营单位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调查和溯源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口物品防疫工作,发现疫情线索要及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1月20日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而进口粮食作为我国粮食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民的健康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为加强进口粮食安全管理,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规范进口粮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3. 提高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对国际粮食贸易风险。

三、制度内容1. 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1)进口粮食接卸口岸资质管理:进口粮食接卸口岸应取得相应资质,满足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条件。

(2)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各地要结合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支持并督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加强接卸、仓储、运输环节的防疫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

(3)进口粮食流向管理:督促粮食进口企业严格按照配额管理、检疫许可有关规定,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存。

(4)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转基因粮食安全管理规定,严禁转基因粮食流入种植环节。

2. 进口粮食安全风险防控(1)加强进口粮食运输途中安全管理:调运过程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粮食运输途中撒漏或偷盗等情况发生。

(2)动态管理进口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对已获得资质的指定监管场地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3)国际合作与交流:深化与世界各国的粮食合作,推动进口来源渠道多元化和品种多元化,确保粮食进口稳定性。

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实施与保障1.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进口粮食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2. 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制度,加强自律,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

3.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对进口粮食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国内外粮食贸易的安全和质量,确保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进出境的特点制定而成。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的出口、进口、中转等环节。

1.3 定义•进出境粮食:指从境外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粮食及其制品,或者从我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粮食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指对进出境粮食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防疫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指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程序2.1 申报与验放2.1.1 出口申报出口粮食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出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2 进口申报进口粮食及其制品的进口商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3 检验检疫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样品抽检、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查等。

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2.1.4 验放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粮食及其制品,由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放,发放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 2.2 风险评估与防控 #### 2.2.1风险评估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境粮食的来源、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方案和措施。

#### 2.2.2防控措施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加强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信息管理等。

### 2.3 协作与交流 #### 2.3.1 协作机制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与相关部门、企业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1. 概述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粮食在指定口岸进行检验检疫的责任书。

其目的在于规范粮食进口程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本文将就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进行探讨。

2. 进口程序在对进口粮食进行检验检疫时,首先需要填写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

这一程序是贯穿始终的,包括在粮食出口国、运输途中和到达国内指定口岸的各个环节。

进口程序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粮食基本信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产地等;- 运输信息,包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 监督检验机构和人员信息,包括监督检验机构的资质、人员的培训情况等。

3. 防疫责任书内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检测要求:防疫责任书应规定对进口粮食进行的检测项目和标准,包括对粮食外观、质量、污染物含量等方面的检测要求;- 报告责任:防疫责任书规定了检测结果的报告责任,包括检测机构对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且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处理措施:防疫责任书应明确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不合格粮食的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等;- 法律责任:防疫责任书应当对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包括对违反者的处罚措施。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我认为其内容应该更加具体和切实。

除了对进口程序和责任书内容的规定外,更应考虑到监督和执行环节的加强,以确保责任书的内容得以切实执行。

应加强对进口粮食生产环节的监督,提高出口国粮食质量管理水平,以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

5.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全面分析了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进口程序、责任书内容、个人观点和理解等内容。

通过对这一重要内容的深入探讨,相信能够更好地规范进口粮食程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贡献。

总字数大于3000字,有关进境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责任书内容的讨论已经深入探讨完毕,文章至此结束。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大麦防疫管理规定

1.目的为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大麦检验检疫要求,做好本单位进口大麦在接卸、过磅、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过程中的植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口大麦检验检疫管理。

3.术语及相关文件清单3.1术语进口大麦:指产地为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外国大麦;3.2相关文件清单4.职责:6、正文内容:6.1管理要求:6.1.1工厂进口大麦检验检疫小组组长:厂长副组长:生产部部长、组员:部长、副部长、副部长、监管员6.1.2工厂进口大麦检验检疫小组职责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检疫规定,了解进口大麦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大麦的在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过程中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口大麦入厂6.2进口大麦入厂准备6.2.1拉大麦通知单:每次进大麦,由生产部签发进麦通知单,通知到生产部、工程部、安环部、品管部等相关部门。

6.2.2生产部原料班接到通知后,班长通知装卸公司,提报外用工使用审批流程,做好人员、器具准备工作;原料库管理员提前检查清理立筒仓空仓,确定大麦入仓号;检查大麦入仓设备状况情况,做好大麦入仓准备工作。

6.2.3安全环保部接到通知后通知西门卫值班员,做好入厂监管准备和登记工作,监控室检查西门卫、大麦卸料口监控对焦。

6.2.4工程部接到通知后,通知地磅,根据大麦拉运情况安排班次;检查地磅监控设施确保有效和开启监控。

6.2.5品管部接到通知后,通知和落实麦芽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准备工作。

6.3进口大麦入库管理6.3.1安全环保部西门卫值班员,在大麦运输车辆达到西门横杆处,停止1分钟,确保监控拍摄清晰车牌号后,方可抬起横杆,车辆驶入厂内,登记入厂信息;6.3.2工程部地磅值班员,在大麦运输车辆到达地磅停稳,只留一个司机,工程部过磅员进行过磅,进口大麦公司司机提交供方送货单给工程部过磅员。

公司进境小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公司进境小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公司进境小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为确保进境小麦装卸、运输、储存、加工等环节过程中防疫要求的落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公司特制定《进境小麦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一、目的规范进境小麦的接卸、运输、仓储、加工及下脚料处理制度,保证公司疫情防控措施周密、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国外进口小麦的接卸、运输、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疫情防控管理。

三、组织管理体系(一)成立公司进境小麦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公司进境小麦的具体监管要求,全面负责进境小麦从到口岸至加工完毕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及管理。

(二)公司进境小麦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副组长:组员:四、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员工的风险意识、防疫意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蔓延。

2、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关于进境小麦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执行,加强对进境小麦疫情防控的管理。

3、根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进境小麦运输、储存、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情况。

4、密切配合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人员对进境小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和协调。

(二)运输装卸执行人员工作职责:1、负责在接到口岸进出境检验检疫局通知后,组织进境小麦采用火车运输方式自口岸至内乡火车站,使用专用车辆从内乡火车站运输至本公司专用仓库,运输过程确保无撒漏。

2、负责联络装卸火车站,做好火车站和卸粮区域的疫情防控措施。

运输过程中,装运车辆等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的密封防撒漏措施。

卸货时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及时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机构。

3、做好进境小麦的计量记录工作,码单上需标明船火车、产地、卸货日期等,并每天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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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

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

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

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2.实行专车运输、专人防控,由经办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检查车辆,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允许运输进境粮食。

3.进境粮食运输途中不得装卸,车辆不得无故停留,直接到指定的仓库储存。

4.接卸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对装卸区域进行彻底清扫和防疫消毒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5.疫情防疫相关人员应及时对进境粮食运输过程防疫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运输期间,如出现偷盗、翻车或发现粮食撒漏及疫情扩散等情况,应立即向相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五、采购经办部门应做好运输工具检查及发运登记,相关发运记录、票据、证单等物流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六条进口粮食储备库管理根据进口粮食运输情况、储存规模以及生产实际,公司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确定该批次进口粮食采用直达运输还是进入储备库,如需进入储备库,则应遵守相应管控要求。

一、储备库入库管理1.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

未经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

2.储备库和进境口岸所在地在同一直属海关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由进口粮储备库、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

3.储备库和进境口岸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入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青岛海关动植处核准同意。

4.进口粮食经进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库。

5.进口粮食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

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6.进口粮入库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实际入库数量等有关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局报告。

7.进口粮的相关饲料生产公司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备期间进口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

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进口粮不得调出储备库。

二、储备库出库管理1.申请进口粮的饲料公司必须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公司不得开展粮食进口业务。

2.饲料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属同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由相关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

相关公司凭经公司及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的出库联系单办理储备粮出库相关手续。

3.饲料公司和储备库所在地不在同一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的,进口储备粮的出库核准手续需由当地青岛海关动植处审核同意。

4.进口粮出库、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粮撒漏和疫情扩散。

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密封性能良好的运输工具,并确定运输路线。

5.原则上,进口粮应整批集中出库。

出库后,经办人或相关公司应及时将实际出库数量、流向等情况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6.进口粮的相关饲料生产公司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加工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不得擅自转让、转卖未加工的粮食。

三、具体储存防疫管理1.进境粮食进仓前,要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保管人员、品控人员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

2.进境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

如需熏蒸时,要严格选择熏蒸剂,依照操作标准。

3.进境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

4.保管人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相关防疫记录;品控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储存粮食的质量抽检。

第七条进口粮食入厂管理一、采购部采购进口粮食前,应与相关单位对接办理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检验检疫手续,确保符合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二、原料库保管员应做好粮食入仓准备工作,提前通知装卸人员,做好人员、设备、器具准备。

三、值班门卫应做好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入厂监管准备工作,提前查验门卫及地磅处视频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品控部应提前通知化验人员进行检验准备工作。

四、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卸货厂区门口后,值班门卫监督车辆在厂门横杆处停车、消毒,并对进口粮食发运手续、封装情况等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不得入厂并及时通知上级领导。

确保检查合格且视频监控拍摄清晰车牌号后,方可抬杆放行车辆驶入厂内,并及时登记入厂信息。

五、司磅人员监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地磅停稳并进行过磅,确保监控拍摄清晰车牌。

粮食运输司机提交供方送货单给保管人员。

六、品控部化验人员对进口粮食进行取样检验,确保进口粮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生产需求。

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检验合格的,方可进行后续卸料操作。

第八条进口粮食卸料、入库管理一、各饲料公司应做好卸料区域及周围的疫情防控措施,不得种植玉米等农作物。

二、原料库保管员应根据进口粮食采购情况,提前检查清理立筒仓空仓,确定粮食入仓号,并检查粮食入仓设备情况,提前通知装卸人员,做好粮食入仓准备工作。

三、进口粮食运输车辆到达原料库立筒仓卸料口后,原料保管员确认粮食封闭完好、无撒漏后,由装卸人员开启输送设备开始卸料,输送至相应立筒仓中。

卸货时如发现有霉变、变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原料保管或品管部。

四、卸料完毕后,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气吹清扫,装卸人员和原料保管员检查确认运输车辆全部卸完、无残留,车辆粮食仓有效关闭,车辆司机方可驶离,装卸人员随即清理现场撒漏。

五、司磅人员再次对车辆进行过磅,并打印过磅单,相关人员在磅单上签字确认。

六、卸料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由原料保管员每天统一归集到指定的进口粮食下脚料存放处,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

七、原料库保管员应每天统计进口粮食运输车辆车号、卸料数量、批次、入仓号等信息,填写台账记录。

第九条进口粮食存放管理一、进口粮食进仓前,保管人员应对仓库进行清扫消毒,保证清洁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仓储存。

二、进口粮食进仓后,要加强安全保管,适时进行通风、冷却。

三、进口粮食储存仓库,要实行专库专人专管,落实安全保管责任制,及时登记进出库帐,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记录。

四、保管人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并检查相关防疫记录;品控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储存粮食的质量抽检。

第十条进口粮食加工管理一、粮食生产确认:根据销管提报的生产需求,生产部确认需用到的进口粮食品种,原料库保管员确认仓号和数量进行出库。

二、每天原料库保管员根据饲料生产需求进行出库,填写出库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填写进口粮食进出仓控制记录。

三、饲料加工过程由生产部进行查核,确保过程严格控制。

四、生产部应每天对生产过中的粮食下脚料进行收集,存放到进口粮食下脚料存放处,生产部经理及后勤部相关监管人员进行不定期查核,确保过程严格控制。

五、粮食加工后入仓,由原料库保管员与生产部交接统计。

第十一条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一、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由指定人员在指定区域进行,严格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

二、进口粮食下脚料在存放达到7天或数量达到50KG后,由原料保管员通过封闭车辆或器具转移至焚烧炉处,由锅炉工进行集中焚烧,并填写《进口粮食下脚料处理记录》,注明下脚料接收数量、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

三、如日常下脚料产生量很少,可按程序进行焚烧处理;如下脚料产生量比较大,生产人员应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与评估,并采取适当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可以用作其他用途的下脚料,应明确记录下脚料相关信息,包括质量评估信息、用途去向信息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未经判定或评估的下脚料不得私自处理或带出厂外。

五、每批下脚料产生、存储和销毁处理的数量、时间,原料保管员均应作详细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报,接受检验检疫监管。

六、原料保管员应每周检查下脚料的存放与销毁情况,并检查台账记录是否符合防疫管理的要求。

七、焚烧炉相关说明:下脚料应经过人工分批定量送入炉本体,单次焚烧量不得超过20KG;点火燃烧后,应确保下脚料在炉本体燃烧室内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灰烬由人工取出并掩埋处置。

第十二条进口粮食的入厂、卸料、下脚料处理等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应至少保存至本次进口粮食用完,进口粮食未核销完毕的不得删除。

第十三条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安全管理措施一、对粮食撒漏物清理的安全管理措施:1.接受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申报,核对粮食撒漏物清理、除害处理的通知书,报检单内容。

包括:有关单证、票据、货物种类、品名、产地、数(重)量、体积、包装及装载等情况。

2.根据核查情况及《粮食撒漏除害处理》通知要求,确定处理方法及使用的药剂。

3.确定剂量和浓度,配好药剂。

4.检查所需药剂和器材是否备齐和有效,发现故障及时检修处理。

5.安排车辆、货物停靠、运卸到指定地点。

6.需要密封处理的,须用粘胶带进行密封按标准测试气密性。

7.需要焚烧处理的,确定焚烧地点远离居住区及粮食储存地,集中进行焚烧。

二、粮食除害处理安全操作管理措施:1.检查准备工作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施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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