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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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2)

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2)

法律责任的名词解释详细解析(2)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解释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2013年新增) 【解释4】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013年重大调整)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分为: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执法规范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执法规范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执法规范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因过失、疏忽、不作为、滥用职权等行为,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与执法规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性质以及损害后果等。

行为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对象指的是受到行政机关行为影响而遭受损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的性质涉及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

损害后果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不仅依赖于法律规定,还应考虑具体背景、社会实际以及公众舆论的影响。

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可能更重,要求他们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因此,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执法规范的重要性执法规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依据。

执法规范既包括法律法规的约束,也包括行政机关内部规章、指导性文件以及惯例和习惯做法等的规范。

合理的执法规范能够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行使职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

同时,执法规范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使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公正性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能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要依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和决策。

同时,执法规范还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防止他们以权谋私,滥用职权。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1.行政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违反纪律的行为或者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纪律制裁。

其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2.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处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5种主刑,还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3种附加刑。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事责任作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1)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2)民事责任应当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3)民事责任主体只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十种;(5)民事责任主要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确认,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共同产生于同一侵害事实的情形下,还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主要表达在《行政诉讼法》、《行政惩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几部单行法律法规中。

其中《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具有规定,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被撤销,并可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多样,除了撤销这一较为人熟知的形式外,还包括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多种责任形式,归纳起来,行政程序法律责任形式如下:(一)无效详细行政行为因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即属违法,而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违法和严峻违法。

具有重大明显瑕疵或具备法定无效条件构成严峻违法,严峻违法的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它不具有效力先定特权,无须撤销即失效,且主见无效不受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任何人及任何机关自始、固然不受其效力影响。

(二)撤销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质上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或待确定状态,只有经过肯定的法律事实(时效、司法审查等),其法律效力才能最终确定(撤销或维持)。

撤销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状况加以敏捷运用,并对其加以严格的限制。

(三)补正补正是行为主体对自身错误行为的订正方式,是使行为从新合理合法化的一种手段。

行政行为的补正是行政主体主动补救自身错误的行为,但补正形式是针对行政不当而产生,一般仅适用于稍微违反行政程序的详细行政行为,对于程序严峻违法的行为,不能补正。

补正理论强调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效劳与合作关系及行政效能。

行政机关的补正使行政行为的效力得以维持,通过补正的行政行为仍旧具有相应的效力。

(四)确认违法确认违法是对行政行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实认,作为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一种责任形式,《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打算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打算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对违法失职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履职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行政责任的制度等角度展开论述。

一、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行政责任的基础,即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事。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客观、公正、无私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不能偏袒特定的个人或者利益集团。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

3. 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原则是行政责任的核心内容,即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追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等。

4.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监督,以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合理。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相关行政信息,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5.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注重行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二、行政责任的制度1. 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度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对违法失职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 行政处分制度行政处分制度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惩处的制度安排。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处分措施,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违法风险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违法风险

行政公文的法律责任与违法风险行政公文是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职权,用于传达决策、指示、通知等内容的文件。

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工具,行政公文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不正确使用行政公文不仅会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面临违法风险。

一、法律责任1. 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写、处理行政公文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文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一旦因公文错误导致不良后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过失责任:若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不专业造成行政公文内容错误或不完整,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受到损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过失责任。

这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受影响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等。

3. 违法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篡改、伪造、隐瞒事实等行为,违反行政公文的真实性原则,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面临法律的追责。

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伪造公文罪、徇私枉法罪等。

二、违法风险1. 法律风险: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若公文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的追究。

此外,违法的行政公文还会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2. 经济风险:行政公文涉及到大量的政府资源和行政效率,如果因为行文错误导致错失时机、延误决策或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将给政府机关带来经济损失。

此外,公文内容错误还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以及赔偿金等经济负担。

3. 司法风险:行政公文的正确性直接影响到后续行政执法和司法判断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如果行政公文中的事实错误、法律逻辑混乱,可能导致相关行政行为失去法律依据,甚至影响司法判决结果。

这将对司法制度产生负面影响。

在行政公文的编写和使用过程中,为了避免法律责任和违法风险,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行文水平和法律素养,确保行政公文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行政责任有哪些内容

行政责任有哪些内容

行政责任有哪些内容行政责任是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上、下级单位对国家、法律、职责、任务、职务所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履职责任行政责任的首要内容是履行职责,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

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 法律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包括受到党纪国法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追究等。

法律责任是对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必然的法定后果。

3. 经济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这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扣减工资福利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损害行为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4. 行政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免职、降级、责令辞职、停职检查等,是对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5. 政治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不符合和背离党的宗旨害公害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包括受到党内的批评教育、严重者可能被开除党籍等,是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

在实践中,政府工作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行政责任,自觉维护国家法纪和人民根本利益,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严格要求自己,勇于担当,才能真正做到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为国家的繁荣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的责任

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的责任

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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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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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行政法律责任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n 依照法律责任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的关 系来理解:
n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 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 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 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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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一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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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为:作为环境行 政违法和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
n 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 体不履行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为规定的不 作为义务。
n 不作为环境行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环境行政行 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n 如何判断过失?民法学上曾有过争论。基本上有三种意见: (1)主观标准;(2)客观标准;(3)二者结合。
n 有人主张:过失既然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受行为 人的意志支配和控制,只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既 以其预见能力作为判断过失的标准。
n 有人主张应设定一种客观标准,即根据不同行业,确定该 行业中等水平(即平均水平)的人应该预见的范围,作为 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n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 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 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 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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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n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 环境行政主体违法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
n 环境行政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称为 环境违法行政。违法行政可以细分为国家行 政机关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和被授 权的组织的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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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有危害结果和违法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环境行政法 律责任的选择要件,行为违法和过错或过失 称为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例分析
n 1997年2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 县渔政管理站(下称合浦渔政站)的渔政人 员驾驶022号渔政船到海上执行检查任务, 驶至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港口海面时,发现 原告石耀贵在港口灯标东南方约1海里处收 购真鲷鱼苗,即登排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 石耀贵的鱼排上共有12网箱约24万尾真鲷 鱼苗,当场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渔政人员 要石耀贵出示有关证件时,石耀贵仅出示 1997年2月18日领取的收购2万尾真鲷鱼苗 的《海洋经济鱼类苗种收购特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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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1、行为的违法性。
n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 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n 拒绝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n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n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n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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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为:实质性环境 行政违法和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
n 实质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环境行 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 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n 形式性环境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环境行 政违法,是指环境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 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形式性要件。
n 日本公害法中规定,设置了符合标准的防治污染设 施,即使发生危害,也不认定为过失,不构成不法 侵害,因此不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n 近年来,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说上又趋严格化, 提出了“忍受限度”论,危害如已超过忍受限度, 不论是否设置法定设备,都应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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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n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 果关系两种。
n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 必然性的联系。
n 间接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一种危害行为,产生 了某些危害结果,又和其它条件结合又产生了另一 种危害后果。这种危害行为对后一种危害结果来说, 不是必然出现的。但它是原因或条件之一,也因视 为具有因果关系。
n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 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n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 超标排污的;
n 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n 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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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行为人的过错。
n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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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n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n 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n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
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n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n 3、行为的危害后果 n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政法律责任
n 3、行为的危害后果。
n 根据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 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 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 责任,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此时危害后果的大小, 会影响承担行政责任的轻重程度。
n 持第三种意见的人认为,按照中等水平作为客观标准,义
务水平低的人必须承担责任,而业务水平高的人则可能逃
避责任。应当把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结合起来,而以客观
标准为主,并根据每一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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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行为人的过错。
n 判断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时, 情况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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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特征、构成要件和追
究原则
n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n 1、主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的主
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包括环境行 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n 2、客体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针 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而发生的。 n 3.内容方面的特征。即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 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 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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