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间接费用的规定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

税法知识之土地增值税税法知识之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关于收入的确认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结合房地产专用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览表》、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测绘成果资料,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一)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纳税人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以及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无论预缴还是清算,计税依据均不包含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三)房地产开发费用;(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应当是真实发生的。
(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三)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管规定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土地成本 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 除。
六、四级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数
1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30
分(含50%)
2
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
40
(含100%)
3
超过lOO% 、未超过200%的部
土地增值税政策解析 及征管规定
2014年3月
二、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 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 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
行为
赠予指如下情况: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 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也免征土 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 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 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 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 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 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50
分(含200%)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简便结算方法
级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数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30
0
50%(含50%)
2
增值额超过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基本计算方法(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1、土地成本:(1)《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财政部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97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打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折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情况计算方法详细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基本计算方法(一)增值税税额:《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二)增值额:《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增值额=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三)销售收入:《条例》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1、一般销售收入:(1)一般销售收入的概念:《细则》第五条:条例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2、非直接销售收入及自用:国税发[2006]187号。
(1)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按下列方法确认收入:A、按本企业同年在同地区销售同类房屋的平均价计算;B、按当地同年同类房屋平均销售价计算。
(2)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或出租:产权未转移,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成本费用税金不得扣除。
(四)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法:(《条例》第六条)扣除项目金额=土地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其他扣除项目1、土地成本:(1)《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差异分析

1012020年22期 (8月上旬)财经研究摘要: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所得税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均可将相应成本减掉,计税成本是税负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扣除有哪些差异呢?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差异分析,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关键词:计税成本;扣除时间;扣除原则;扣除内容一、企业所得税汇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扣除时间差异针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所得税年度汇算主要流程为:开盘预售时,根据尚未销售出去的产品所具有的预售价格,然后估算出毛利额和当期账面实际利润总额合并计算出当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对预计毛利额进行纳税调整的办法。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办法:平时采取预缴税款,待达到清算条件时再进行多退少补的 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成本扣除时间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通知相关规定,并结合税收实践的操作情况,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竣工)的认定标准:以实际交付房产(通常以达到交房条件并发出交房公告或通知)为准,并同时确认年度所得税汇算的相关税收收入和扣除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扣除时间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两种情形。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相关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通常分为两种情形: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
结合税收实践的操作情况,在满足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构已经把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送达企业,且时间已经过去了90天,这时便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若企业并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清算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严厉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成本扣除原则差异(一)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成本扣除原则房地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合理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通常需要将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计税成本的扣除原则、共同成本的分摊办法等专门报告留存企业,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检查。
论房地产行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会计处理

论房地产行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与会计处理最近一段时期,国内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形势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总体说来仍旧不很乐观。
地产业面临着国内政策、资金压力、税收政策、内部财务核算及管理等方面的考验。
房地产企业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其内部管理及财务核算,从而为规避各类经营风险与税务风险发挥其作用。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于房地产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处理及税务方面的日常管理进行相应的分析,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并对于该项目所涵盖的各类日常核算内容进行简要的介绍及分析,同时结合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阐述开发间接费用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特殊处理及纳税筹划工作。
希望通过笔者较为粗浅的论述,为房地产行业开发间接费用的会计核算、会计处理及税收政策的掌握与实际应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是每一个房地产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由于其看似没有具体的房地产项目可以核算,在会计确认、计量及披露过程中难免出现了些随意性。
因其属于开发成本的列支范畴,未来将影响房地产企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核算过程中,没能准确的掌握其核算要求,或是人为因素有意加大项目的成本,将一些不该计入该会计科目的费用计入进来,导致出现收益性化支出资本化问题,造成未来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不准确。
这种无论是主观上或是客观上的原因造成了开发间接费用核算的不正确、不准确,最终将使得企业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缺乏客观性,不利于企业财务核算、财务管理的有效实施,无形中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成本与费用核算的不准确势必会为企业增添不没必要的税务风险,最终导致企业纳税成本的加大。
因此,有必要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间接费用进行较为详尽的解析,为企业规避财务风险、税务风险提供一些必要的支撑。
一、房地产企业开发间接费用概述首先,会计准则定义的开发间接费用。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内部独立核算的项目部或是部门,在開发现场因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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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9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在列支与归集中一直是企业与税务部门都关注的焦点,由于“开发间接费”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存在归集口径与扣除标准的差异,致使企业在归集上人为操控的因素较多。
一、企业所得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是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国税发[2009]31号)
二、土地增值税中对“开发间接费”是如何界定的?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财法字[1995]6号)
三、“开发间接费”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有何区别?
(一)“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中列支,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享受20%的加计扣(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得超过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开发费用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开发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包含哪些组成内容?
(一)行政管理费
该项费用是直接从事项目开发管理的人员与部门产生的工资薪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招待费、通讯费、差旅费、保安服务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
(二)工程管理费
该项费用是所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工程监理费、预结算编制审核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合同外奖励等间接费用。
(三)周转房摊销
周转房摊销是指将开发商品或自有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摊销费或折旧费,但目前也有一些公司租用房屋来安置拆迁户,所支付的房屋租金也应计入周转房摊销科目。
租用房屋需要按拆迁户的要求进行装修费、工程改造费、布线费等相关支出并由开发企承担部分也应计入本科目。
(四)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该项费用是所开发项目直接发生的广告设施及发布费、销售环境改造费、售楼处装修装饰费、样板间费用等间接费用。
(五)资本化借款费用
资本化借款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开发所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折价或溢价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汇兑差额。
其中,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还包括手续费等。
(六)物业管理完善费
未出售的房子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物业公司进驻后,需要产权人缴纳物业管理费,开发商作为未售房屋的产权人,就该部分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以及针对配套设施不完善,需要给物业公司支付的一部分补贴费用。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会如何审核“开发间接费用”?
(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
(三)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
(四)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
(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
(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
(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