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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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岗位分类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公益性岗位可分为教育、医疗、社工、环保、文化艺术等不同类别。

四、岗位设置1.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确定岗位名称、职责和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2.岗位设置应符合公益性工作的特点,注重服务和社会责任感。

五、招聘流程1.公益性岗位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布岗位招聘信息,确保有资格的人员平等竞争。

2.招聘程序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环节。

六、人员管理1.录用人员应当符合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对于履行职责不力或不适应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解聘或调整。

七、薪酬福利1.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2.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提供合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其不断提高职业素养。

八、工作环境1.单位应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

2.为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身心健康,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环境的管理和保障。

九、安全保障1.单位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2.对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安全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十、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按规定进行。

2.公众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奖惩制度1.对于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违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十二、加强宣传1.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岗位宣传,提高公众对公益性工作的认识和支持程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组织内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而制定的,旨在确保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作和发挥其更大的社会价值。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范文,包括岗位设置、招聘选拔、工资待遇、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2. 岗位设置2.1 岗位目标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与组织的宗旨和发展规划相一致,具体目标应明确、有针对性,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并发挥岗位职能。

2.2 岗位职责岗位职责是对公益性岗位工作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任务分解、工作要求等,确保每个岗位的职责明确,能够统一行动并协同工作。

2.3 岗位权限岗位权限是指岗位在组织内部的权力范围,包括决策权限、资金使用权限等。

合理的权限设置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

3. 招聘选拔3.1 招聘对象招聘对象应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特点确定,可以是社会上有相应专长和技能的人员,也可以是组织内部的员工调配。

3.2 招聘程序招聘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包括岗位宣传、报名、初审、面试、体检等环节,确保选拔到最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公益性岗位。

3.3 招聘标准招聘标准根据岗位要求、工作职责和能力素质等因素进行制定,以确保招聘到的人员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并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4. 工资待遇4.1 工资调整工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相关规定,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4.2 工资发放工资发放应按照组织内部的工资发放流程进行,确保工资及时发放到位,避免不必要的工作纠纷。

4.3 额外福利除了基本工资外,可以根据岗位的特殊性和员工的贡献情况,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一定的额外福利,激励其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5. 考核评价5.1 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明确,并与岗位职责相匹配,以量化、可操作的指标进行衡量,既能客观评价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又能为其提供发展方向。

5.2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保证对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及时有效。

最新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精品

最新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精品

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一、公益性岗位界定的主要范围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财政支出或政府财政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主要包括学校出入口交通协管员、社区(村)治联防协管员、楼道信息员、社区图书阅览室管理员、需护理孤寡和空巢老人护理员、学校保洁保绿员、机关后勤服务员、控违信息员、老年大学管理员、小区道路协管员、非物业管理小区保洁保绿员等公益性岗位。

以及区属企业开发、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后勤管理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基本原则及程序(一)基本原则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确定岗位人员按照以岗定人、科学排进行,以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二)基本程序1、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区人社局负责对全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社区(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科研院所向所在的街道(乡)申报。

3、街道(乡)汇总后,向区人社局申报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告,填写《区公益性岗位项目认定申请审批表》,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由区人社局根据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研究确定。

三、公益性岗位置的对象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置对象是指就业困难群体,具体为具有本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零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3、残疾人;4、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5、“零转移农户”中的就业困难人员;6、其他求职困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置及程序公益性岗位人员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求职申请程序1、个人申请。

就业困难群体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公告的条件,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或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需求为主要目的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机制。

第四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二)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三)岗位性质、工作内容明确,能够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应经过以下程序:(一)需求调研与分析;(二)岗位设计;(三)预算编制与审批;(四)岗位公告与招聘。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设置与调整;(二)人员招聘与培训;(三)劳动合同管理;(四)薪酬福利管理;(五)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符合岗位招聘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岗位开发和管理的规范性。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是指对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设立,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和分类: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和分类标准,明确何种岗位可以被认定为公益性岗位。

2. 创建和招聘: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创建和招聘方式,包括招聘条件、面试程序、录用标准等。

3. 岗位职责: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岗位与社会公益目标相一致。

4. 薪酬待遇:规定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标准,可能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

5. 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工作时间合理且享有适当休假。

6. 培训和发展:要求为公益性岗位的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7. 监督和评估:建立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岗位的公益性和工作效果。

8. 退出和转岗:规定公益性岗位的退出和转岗程序,包括晋升、降职或解雇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有效运作,提高公益性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公益性岗位
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员工的权益和福利,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8〕10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支持为主导,通过政策扶持、政府投资和社会筹资等方式,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援助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经由公益性岗位锻炼,提高就业能力后,应退出公益性岗位,并通过转岗实现稳定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坚持“严格控制规模、科学有序开发、规范管理服务、加强准入审核、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核招聘安置和统筹管理、转岗技能培训,以及政府补贴预算的申请、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及政府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社会保险的统一缴纳等。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自治区本级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各地(市)购买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地(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安置对象第七条公益性岗位根据开发性质和服务范围分为四类:(一)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开发的辅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具体包括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基层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农业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等工作领域的岗位,具体岗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

湖北公益性岗位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当前,湖北省公益性岗位存在职责不明确、薪酬待遇低下、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效能。

为解决这些问题,湖北省决定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旨在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吸引力和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改革内容1.明确职责和要求。

对每个公益性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

2.优化薪酬待遇。

调整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提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加薪酬激励机制,激发工作动力。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按照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惩罚,确保公益性岗位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

4.加强培训和发展。

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5.加强监督与评估。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三、实施步骤1.制定改革方案。

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制定公益性岗位改革方案,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2.宣传推广。

通过媒体和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和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介绍公益性岗位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增强其认同和支持。

3.逐步实施。

按照改革方案逐步推进公益性岗位改革工作,先从少数重要岗位开始试点,经验总结后逐渐推广到全省范围。

4.定期评估和调整。

对公益性岗位的改革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预期成果通过公益性岗位改革,预期实现以下成果:1.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清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质量得到提升。

2.公益性岗位的薪酬待遇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有所增加。

3.公益性岗位的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公正公平,能够激发工作动力。

4.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得到重视,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得到提升。

5.公益性岗位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健全,工作规范有保障。

五、实施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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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主要包括:(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理类岗位;(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主要包括:(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业援助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援助的对象。

第四条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岗位的开发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发总量控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需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

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

(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

(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

(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使用申请。

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使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

其中岗位开发规模、招聘对象、招聘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确定。

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人员的招聘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本着“面向社会、保证重点、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岗位对象不同,采取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招聘。

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

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实到岗。

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采取公开考试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采取直接面试确定或推荐安置的办法进行。

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

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章用工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继续聘用。

考核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三)不能胜任分配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变化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如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情况。

第五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具体补贴标准根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情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使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安排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安排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

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提供);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提供);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提供);4、《武汉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提供);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化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提供);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提供);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提供)。

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情况记录”栏内,如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一条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情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计划。

第二十三条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

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使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使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

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

第二十五条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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