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分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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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司与各分公司的责任权限,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有效率地运营,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总公司系指公司。

2、分公司系指总公司拥有其一半以上股本或实质上控股的公司,其中包括“全资分公司”、“合资分公司”,包括独立核算的机构、计划单列项目、独立的投资主体。

3、本地分公司系指在总公司本部所在地注册的公司,异地分公司系指在总公司所在地之外注册的公司。

4、权限系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利,责任系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第三条总公司对所属公司管理的范围:计划财务管理、投资管理、人事管理、利润分配管理、审计监察、述职制度。

第二章总公司的责任与权限

第四条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负有资本投入和资金投入的责任,以保证各分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总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包括全资分公司和合资分公司有下列基本权限:

1、制定、修改分公司的基本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

2、决定向分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专员,监查各分公司的高层经营管理,保证使其按总

公司制定的组织原则、管理原则和经营方针运行;

3、决定分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批准分公司对副

总经理、部门经理人选的任命、调遣、变动和罢免;

4、决定分公司的资本投向与资金流向,保证总公司按期回收对分公司的投入资本金,保

证总公司对分公司投入的股份资本增值或免遭损失,并且收回合理的股份红利。

第三章分公司的责任与权限

第六条职权范围

按照总公司制定组织原则、管理规则和经营方针,以及分公司董事会决议,制定分公司的经营计划、经营方针,制定相应的组织原则与管理规则,展开分公司产供销以及开发、教育培养与经营管理业务活动,谋求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第七条基本责任

1、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运行,以及相应的业务执行结果负有全部责任;

2、对分公司计划落实和经营效益以及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负有全部责任;

3、对分公司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以及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负有全部责任;

4、对分公司提高职工志气、工作热情,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负有全部责任;

5、负有总公司以其他特殊方式所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基本权限

1、经营计划与经营方针的起草、编制与推行;

2、分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人员安排与配置;

3、资金的运用和管理:

4、总经理以下人员(除计财部经理外)的招聘、录用、任命与罢免;

5、人员的教育与培养;

6、所辖车辆、固定资产、器具的管理与使用;

7、采购与销售以及定价的决策;

8、与本管理制度不相抵触的其他生产经营权限。

第四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九条为有效地平衡与调度财务收支,使财务收支在时间与数量上保持平衡,保证资金运动与经营活动通畅进行,各分公司必须加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计划管理,即认真编制本公司财务收支计划,并搞好财务收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财务收支计划可按年、按季、按月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总括反映本公司全年的财务规模(即资金流入或流出总量); 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年度指标按季度划分的具体化,可与年度计划结合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是财务收支活动的具体作业计划,是具体组织财务收支活动的主要工具。

第十一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

l、为了平衡和调度全年的财务收支,各公司应首先于每年12月份编制下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总括反映本公司全年的财务规模,即全年的资金流出与流入总量,其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原则。

2、财务收支计划中收入部分反映全年的货币资金收入总数,支出部分反映全年的货币资金支出总数,即按“收付实现制”编写。

3、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后,还要写出文字说明,扼要说明平衡财务收支的依据,编制计划时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增产节约措施。

第十二条每年12月或第二年的1月,总公司主持召开各分公司召开年度计划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为:

1、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2、根据业绩,决定对分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与奖惩额度;

3、对下年度计划进行会审,并编入总公司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4、与各分公司总经理签订本年度该公司的目标责任书,以便于在下年度中对该公司进行工作检查和量化考评。

第十三条月度财务收支指标

1、为保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贯彻实施,公司各分公司应把年度财务收支指标根据年内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变动趋势,对年度财务收支指标分月作出具体安排,即编制“月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平衡调度各月财务收支,该计划应于上月底25号前编制完成,呈报总公司财务部。,

2、财务收支月度计划指标山各公司财务部加以分解,层层落实,以作为各部门进行分管和包干依据。

3、每月结束时,各公司财务部应对月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分析表》,以便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及其它工作的措施,为平衡下月财务收支指标提供必要的依据。

4、根据具体需要,召集有关方面于月底召开资金平衡协调,一方面对当月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发现、纠下问题;另一方面协调各分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财务关系,安排下月财务收支计划,掘此编制全公司下月份财务收支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财务纪律

1、各分公司的资金使用必须坚持“计划在先,用款在后”的原则,凡未列入公司财务计划的开支,财务部有权拒绝安排。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须首先报请总公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并追加用款计划后财务部才予以安排。

2、各分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年度购置计划,作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分项计划,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购买任何固定资产。

3、各分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费用项目,公司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年度支出计划,作为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分项计划,经总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总公司所在地的各分公司,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只在集团公司“内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山总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结算。异地公司可在银行开设帐户,但必须报总公司财务部备案,并于每月5闩前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公司各银行帐户“对帐单”。其资金使用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具体做法是,各公司应在银行开设两类帐户,即“收入类和支出类”。收入类帐户属总公司的异地的资金调拨户,各公司对该帐户只有进帐权,没有出帐权。即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存入该帐户,而且未经总公司特许,不许该户发生任何支出。支出类帐户只保留由总公司核定的业务周转金定额,业务周转金的来源是本公司收入类户中的营业收入或其它收入。但是收入户向支出产中划转资金,必须有总公司的书面指令。

5、各分公司收入户的资金,必须随时接受总部内部银行的资金调拨。内部银行以高于同期、同种银行存款2个百分点的利率计付利息。

6、各分公司必须保证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安全性和效益性,并接受总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及经济效益审计。

7、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对外借贷资金。若因业务需要对外借贷资金时,应先向总公司报告,在征得总公司同意后,方可借贷。

8、各分公司的财务报表,有关责任人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一旦发现有虚报或其它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所有投资业务一律须向总公司申请立项,各分公司无权直接开展所有项目投资业务,包括括在证券、期货、外汇市场上的长中短期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立项申请文件

1、申请者申请项目时需提交下列打印成形的规范性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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