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矛盾纠纷。
在某县城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征收居民住房用地,而居民认为征收补偿不公,拒绝签字。
经过政府部门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政府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并承诺提供更好的安置条件,居民也同意签字放弃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工资拖欠的矛盾纠纷。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组织起来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工资,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政府部门介入后,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协调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确保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校园暴力的矛盾纠纷。
某校园发生了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学校和家长们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强了校园安全保障措施,成功遏制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以上案例都是通过各方的努力协商和调解,成功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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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案例范文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案例范文1. 邻里矛盾:小区居民长期存在噪音纠纷,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制定了小区噪音管理规定,并通过社区巡逻队定期巡查,有效解决了矛盾。
2. 劳资纠纷:某企业因为工资问题引发劳资纠纷,通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和法律途径解决,企业提高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同时建立了更加公平和透明的薪酬制度,缓解了矛盾。
3. 学校矛盾:一所学校存在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通过学校组织的家长教师座谈会,增加了双方的了解和沟通,同时建立了家校合作的机制,有效化解了矛盾。
4. 邻国领土争端:两个邻国在海域划界问题上产生争端,通过外交谈判和联合国仲裁,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划界协议,缓解了领土争端。
5. 医患矛盾:患者因治疗效果不满而与医生产生矛盾,通过医患双方的沟通和协商,医生提供了更加详细的治疗方案,并加强了与患者的沟通,最终解决了矛盾。
6. 企业内部矛盾:某公司部门之间存在工作配合不畅的问题,通过公司内部的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提高了员工之间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解决了矛盾。
7. 合作伙伴矛盾:两家合作伙伴因为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合同修订,重新确定了合作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化解了矛盾。
8. 邻里纠纷:邻居之间因为垃圾分类问题发生争执,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介入,加强了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管理,解决了矛盾。
9. 职场矛盾:同事之间存在相互指责和不信任的问题,通过公司内部的沟通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增强了团队合作意识和信任,解决了矛盾。
10. 父母子女矛盾: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心理咨询和家庭会议,增进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理解和沟通,解决了矛盾。
以上是关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十个案例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层面的矛盾纠纷,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和方法解决矛盾,达到了化解矛盾、和谐共处的目的。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平和的态度,积极沟通、妥善解决问题,以实现长久的和谐与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秦某等22人诉某酒店拖欠劳动报酬案【案情介绍】2023年5月至6月期间,秦某等22名劳动者陆续到某县人力社保局进行投诉,称被某酒店拖欠劳动报酬19余万元,某县人力社保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秦某等22人在某酒店从事厨师、服务员等工作,某酒店确实存在拖欠秦某等22名劳动者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劳动报酬19余万元的行为,某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某酒店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兑现秦某等22人劳动报酬,某酒店逾期未履行支付义务。
据了解,该酒店因经营不善,加上突发火灾被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业整顿、消除消防风险,导致该酒店在短时间内无法支付秦某等22名劳动者工资。
期间,部分劳动者多次在酒店现场聚集,并采取阻工等过激行为,给该县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影响。
【调解结果】为防止事态升级扩大,给不理性维权劳动者造成次生违法风险,某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年10月7日组织秦某等22人与某酒店进行人民调解,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双方签订- 1 -了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完毕。
前述人民调解协议经由该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出具了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2024年春节前,经过该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得以足额兑现,劳动者委托代表向该县人力社保局、人民法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一、多元手段减成本,彰显劳动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
此次劳动纠纷本质是民事纠纷,但又是基于劳动关系下的特殊民事纠纷。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县人力社保局充分考虑到:一是在诉讼等待期内,未知因素太多,对劳动者而言,拖欠工资已经对正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严重影响一个家庭的生计、教育、医疗等基础民生权利,部分劳动者不理解,不接受,进而采取其他非理性方式维权,质疑职能部门和政府公信力;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诸多行政执法类别之一,毋庸置疑要在《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之下实施,诉讼等待期也是对劳动者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救济期限,不可以人为剥夺或者缩减,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诉求,挑战很大。
调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调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调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1. 邻里纠纷:小区内两户邻居因为一棵树的问题发生纠纷。
一户人家认为树的根系对房屋造成了损害,要求对方负责修复损坏并砍掉树。
另一户则认为树具有观赏价值,不应该被砍伐。
调解员通过现场勘察和专家意见,提出了疏枝修剪树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双方达成了一致。
2. 职场纠纷:一名员工与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公司则表示员工存在工作纪律问题,不应该享受全部的薪酬待遇。
调解员通过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一部分薪酬的解决方案,同时要求员工改正工作纪律问题。
3. 消费纠纷: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件衣服,在洗涤后发现衣服出现了色差和变形的问题。
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认为这是由于消费者不当洗涤导致的,拒绝了退款要求。
调解员通过调查取证和了解洗涤方式,判断是衣服质量问题,协助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了退货退款的解决方案。
4. 邻里纠纷:两户邻居因为一辆车停放问题发生争执。
一方认为对方的车辆占用了公共停车位,导致自家车辆无法正常停放。
另一方则认为自己有权使用该停车位。
调解员通过查看小区规定和相关法律,提出了共同使用停车位的解决方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5. 劳动纠纷: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劳动者认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加班费。
单位则表示劳动者存在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不应该享受全部的薪酬待遇。
调解员通过调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了解工作情况,提出了部分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解决方案,并要求劳动者提高工作效率。
6. 亲子纠纷:父母与子女在教育方式上发生分歧,父母希望子女专注学业,而子女则想追求自己的兴趣爱好。
双方争吵不断,影响了家庭和谐。
调解员通过与家庭成员进行沟通和咨询专家意见,提出了平衡学业和兴趣爱好的解决方案,并协助双方家庭重新建立了和睦的关系。
7. 租房纠纷:租客与房东发生纠纷,租客认为房东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维修服务,导致居住环境不佳。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案例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案例在生活和工作中,矛盾纠纷是难以避免的。
如何有效地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下面,就来看几个实际案例,探讨一下矛盾纠纷的处理方法。
案例一:邻居家的噪音问题某小区住户张先生因为邻居家经常发出嘈杂的噪音,影响他的休息和工作,多次找邻居沟通却无果。
因此,他向物业公司投诉,但物业公司也没有得到解决。
处理方式:1.了解情况:物业公司可以派人去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噪音来源和情况。
2.提供建议:如果确定确实有噪音问题存在,物业公司可以向邻居提供一些建议,如在特定时间段内不要干扰邻居的休息和工作,或者调节音量。
3.调解:如果邻居拒绝配合,物业公司可以介入调解,帮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
案例二:员工之间的矛盾某公司的两名员工因为工作安排和工作内容出现了矛盾,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并且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
处理方式:1.了解情况:公司管理者可以先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和情况。
2.调解:管理者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帮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并且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内容,避免矛盾再次出现。
3.培训:如果出现员工间的矛盾是因为工作技能和沟通方式不当,公司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和沟通能力。
案例三:商家和顾客之间的矛盾某商家与某顾客因为商品质量问题出现矛盾,商家认为商品没有问题,而顾客却认为商品有质量问题。
处理方式:1.了解情况:商家可以先听取顾客的陈述,并且对商品进行检测,了解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2.补救措施: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可以提供补救措施,例如更换商品或者退款等。
3.改进质量:商家可以对商品质量进行改进,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同时,商家也可以与顾客进行沟通,了解顾客的需求和建议,提高商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案例仅是矛盾纠纷处理的一部分,每一个矛盾纠纷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关键在于,我们要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矛盾产生的原因和情况,在帮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化解典型案例矛盾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既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也需要充分调解双方的利益诉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相关的参考内容,希望对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技巧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案例一:采购合同纠纷某公司A和供应商B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交货过程中,B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引发了纠纷。
参考内容:1.了解合同内容:双方应该共同复查合同条款,确认责任与义务。
2.沟通协商:双方可以通过会议、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尽量达成共识,并寻找解决方案。
3.引入第三方:情况复杂且难以处理时,可以引入第三方作为调解人,帮助双方寻找中立的解决方案。
4.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仲裁或法院解决,但仍要注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案例二:邻里纠纷某小区居民A和B因为车位使用问题产生了纠纷,互相指责对方占用了自己的车位。
参考内容:1.明确权益和责任:双方应明确小区车位的权益归属和管理规定,并查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2.信任并沟通:采用真诚、友好的态度与对方沟通,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困难。
3.寻求中立调解:可以邀请小区物业或业委会进行调解,听取两方的意见并提出公正的解决方案。
4.法律维权:如果调解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
案例三:劳资纠纷某公司雇员A与雇主B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A认为自己的工资被扣除,B否认了这一说法。
参考内容:1.查看劳动合同:双方应参照劳动合同,确切了解工资福利条款。
2.证据收集:双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便对事实进行准确评估和归类。
3.第三方介入:可以请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人力资源专员,帮助双方解决争议。
4.劳动监察部门:如果无法协商和解决,可以向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
总之,解决矛盾纠纷需要认真简历人际关系、理解彼此的需求和利益,以及采用合适的解决方法。
沟通协商、引入第三方或法律维权都是可以考虑的路径,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
社区矛盾调解案例100篇

社区矛盾调解案例100篇社区矛盾调解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解决社区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社区矛盾调解的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邻里纠纷。
某社区居民小张和小李因为小区停车位问题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激烈的邻里纠纷。
小张认为小李占用了他的停车位,而小李则认为停车位并没有专属所有权。
社区工作人员介入调解,通过耐心倾听双方诉求,最终找到了一个妥协方案,小区停车位实行公共共享制度,每个居民都有平等的权利使用停车位,同时加强管理,避免私占现象的发生。
案例二,家庭矛盾。
某社区居民小王和小杨是一对夫妻,最近因为孩子教育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王认为孩子应该多参加课外班,而小杨则认为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自由空间。
社区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介入,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辅导,帮助夫妻双方重新审视问题,最终他们达成了共识,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孩子的课外活动,兼顾学业和兴趣的培养。
案例三,邻里纠纷。
某社区居民小李养了一只小狗,但因为小狗乱叫扰民,引发了邻里纠纷。
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与小李沟通,帮助他了解养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并提醒他合理照顾小狗。
同时,也与其他居民进行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最终,小李答应加强对小狗的管理,其他居民也表示理解和支持,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
案例四,业主委员会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因为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产生了纠纷。
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小区管理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重新选举了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解决了纠纷。
以上就是几个社区矛盾调解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矛盾调解需要及时介入,倾听各方诉求,通过沟通和协商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最终实现社区和谐稳定。
希望这些案例能够给大家一些启发,也希望社区矛盾调解工作能够越来越好地发展。
法律矛盾调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张某因房屋装修噪音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表示,张某装修噪音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要求张某停止装修。
而张某则认为,自己装修时间合法,噪音并非影响李某正常生活的程度。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矛盾愈发激化,甚至有引发暴力冲突的风险。
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某市某街道调处中心介入调解。
二、矛盾焦点1. 张某装修噪音是否影响李某正常生活。
2. 张某装修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双方如何达成和解,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三、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家庭背景、装修情况、噪音产生原因等。
通过了解,调解员发现张某装修噪音确实存在,且对李某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2. 分析矛盾原因调解员分析矛盾原因,发现以下几点:(1)张某对噪音影响的认识不足,未及时采取隔音措施。
(2)李某对张某装修噪音的容忍度较低,未与张某充分沟通。
(3)双方对装修噪音问题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
3. 制定调解方案针对矛盾原因,调解员制定以下调解方案:(1)要求张某在装修过程中采取隔音措施,降低噪音对李某的影响。
(2)要求李某给予张某一定的时间缓冲,以便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3)双方签订邻里协议,明确装修噪音问题的处理方式,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4. 调解实施调解员按照调解方案,分别与李某和张某进行沟通。
首先,调解员向张某说明噪音对李某正常生活的影响,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张某表示愿意配合,但在装修时间上存在争议。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沟通,要求其给予张某一定的时间缓冲。
李某表示理解,但希望张某在装修过程中采取更多隔音措施。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以下共识:(1)张某在装修过程中采取隔音措施,降低噪音对李某的影响。
(2)张某装修时间避开李某正常生活时段,尽量减少噪音。
(3)双方签订邻里协议,明确装修噪音问题的处理方式,共同维护邻里和谐。
四、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努力下,李某与张某达成和解,签订邻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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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典型案例---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申诉案一、案例调解类型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诉许建花法定继承纠纷案,因家庭成员较多,对遗产存在较大纠纷,家庭成员间矛盾纠纷突出,经一、二审后,许建花不服来我院上访并申请民事监督,我院控申处干警做了大量工作并向其解释了法律上的解决程序,控申处受理了申诉申请,民行处审查后提请了抗诉。
二、纠纷性质类型此案为家庭成员间遗产继承纠纷三、案情简介申诉人许建花,女,1965年9月10日生,系张福成之妻。
其他当事人:岳语菲,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女儿,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
其他当事人: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之子,男,1998年3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岳文霞,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福成前妻。
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陈辉,许建花与陈林之女,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
岳语菲、张超凡系张福成与岳文霞所生子女,2002年8月14日张福成与岳文霞离婚。
2002年7月4日许建花与陈林离婚,其婚生女儿陈辉由许建花抚养。
2006年6月6日张福成与许建花领取了结婚证,陈辉随他们共同生活。
2010年11月16日张福成在奎屯出售棉花时突发心脏病去世。
留有财产:1、2004年初从马俊祥处转让获得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小拐乡团结新村的27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转让费25万元(已付清)。
该土地上有机井一眼、房屋一栋、小四轮一辆和打药罐一个(小四轮和打药罐已被许建花处理)。
2、2010年收入为:57吨籽棉价款644100元,打瓜收入为32000元,2010年10月23日张福成将该270亩土地承包给马存林,每年承包费为123000元,承包期为两年,已收取2011年土地转包费123000元,合计为799100元,扣除种地投入银行贷款425821.72元及尿素款18538.30元等已支出的费用,尚有盈利354739.98元(含银行存款105000元,即张福成去世当天,张贵军与陈杰受张福成的哥哥张福山委托将张福成未出售的一车棉花出售得价款13万多元,第二天由张国军和许建花一起以许建花的户名存入沙湾县城郊信用社105000元)。
3、张福成为其儿子张超凡投保“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受益人为张福成,已交保险金10300元,张福成为许建花投保两份“康宁定期保险”,无受益人,已交保险金15000元。
4、社会保险局发放张福成的丧葬费4292元,抚恤金15186元,张福成个人账户余额16415元。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张福成家庭外债63000元,其中张福山30000元、徐寿军10000元、张福平3000元、张福花20000元。
2010年11月24日岳语菲、张超凡向沙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张福成遗留的团结新村的农场一个,并由张超凡继续承包经营;分割2010年农场收益;分割银行存款105000元;返还张福成和张超凡在保险公司的所有保单;分割社保局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计35983元。
2011年4月6日陈辉申请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
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建花自愿返还原告张超凡“国寿英才少儿保险”保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
二、被告许建花两份“康宁定期保险”,缴费15,000元被告许建花分得7500元,另一半7500系遗产由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被告许建花四位继承人各继承1875元。
被告许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岳语菲、张超凡、陈辉各支付1875元。
三、共同银行存款105,000元,被告许建花分得52,500元,另一半52,500元系遗产,由原告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被告许建花各继承13,125元。
被告许建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超凡、岳语菲、陈辉各支付13,125元。
四、张福成抚恤金15,186元,由原告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被告许建花各继承3796.5元。
五、张福成个人账户余额16,415元。
由原告岳语菲、张超凡、陈辉、被告许建花各继承4103.75元。
驳回原告岳语菲、张超凡其他诉讼请求。
岳语菲与张超凡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塔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沙湾县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五项;二、撤销沙湾县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驳回原告岳语菲、张超凡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三、张福成承包的位于克拉玛依市小拐乡团结新村的270亩土地在合同剩余承包期内由上诉人岳语菲、张超凡承包其中的130亩(各65亩),由被上诉许建花、原审原告陈辉承包其中的140亩(各70亩)。
争议土地上的房屋、小四轮及打药罐归被上诉人许建花、原审原告陈辉共有,争议土地上的机井由上诉人岳语菲、张超凡共有。
四、张福成与被上诉人许建花的共同财产为354739.98元{2010年棉花收入644100元(57吨×每公斤11.30元)+打瓜收入32000元+2011年土地承包费123000元-贷款425821.72元-尿素款18538.30元},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为63000元,由被上诉人许建花从上述共同财产中进行偿还。
余款291739.98元,其中一半即145869.9应归被上诉人许建花所有,另一半145869.99元由上诉人岳语菲、张超凡、被上诉人许建花、原审原告陈辉继承,被上诉人许建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岳语菲、张超凡、原审原告陈辉各支付36467.49元。
五、驳回原审原告岳语菲、张超凡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我院审查,认为法院存在以下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张福成与许建花的共同财产存在重复计算部分。
法院判决查明,张福成与许建花的共同收入为:2010年棉花收入644100元、打瓜收入32000元、2011年土地承包费123000元,合计为:799100元,扣除双方认可的种地投入银行贷款425821.72元及尿素款18538.30元等已支出的费用,尚有盈利354739.98元,此为张福成与被上诉人许建花的共同财产。
该共同财产中已经包含了张福成去世第二天以许建花的户名存入沙湾县郊区信用社105000元的售棉款,该款系其盈利中的一部分。
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将该存款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继承,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塔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维持了沙湾县人民法院的该项判决,而该判决第四项却未将该存款从共同盈余354739.98元中扣除,使105000元的存款在共同财产中重复计算,导致判决错误。
二、二审判决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认为由许建花、陈辉继承270亩土地上的房屋、小四轮及打药罐,由岳语菲、张超凡继承机井。
270亩土地由岳语菲、张超凡承包其中的130亩,由许建花、陈辉承包其中的140亩。
该遗产的分割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9条第一款“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270亩土地就是农作物的种植地,其灌溉只能依赖于该土地上的这眼机井,所以机井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而法院判决将机井和其中的140亩土地分割开,必然导致该部分土地因得不到灌溉将失去种植的效用。
因此法院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判决不当。
3、法院判决认为,对许建花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又提出其与张福成办理结婚登记虽为2006年,但婚礼举办的时间为2003年,要求提供证人的请求,因不属于新证据,且二审庭审已经结束,本院不予准许。
该认定由不妥之处,许建花提供其与张福成举办婚礼时间的证据应当视为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张福成与许建花举行结婚典礼仪式的日期,对他们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日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本案中对270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及其附着物等财产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判决明显不公,同时兼顾我国现实国情应当将该证据视为新证据。
[再审结果]经我院提请抗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抗诉后,指令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3年6月28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一再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2)塔民一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及沙湾县人民法院(2011)沙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案例启示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视为“新的证据”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遗产分割原则与分割方式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一、如何认定视为“新的证据”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视为“新的证据”的情形,是兼顾我国现实国情对“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已提供的重要证据。
首先该证据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院提供;其次该证据是重要证据或者说是主要证据,它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第二,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在原审过程中,当事人将该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后,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并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原判决、裁定书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许建花提供其与张福成举办婚礼时间的证据,对他们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日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进而对本案争议的270亩承包地的经营权及其附着物等财产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且该证据许建花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法院没有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视为“新的证据”的构成条件,该证据符合视为“新的证据”的构成条件,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而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于新的证据,显然不妥。
二、关于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式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遵循的规则是: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一般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对可分物,如现金、存款等。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1)折价。
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的遗产,出卖给他人以换取价金,然后再按照各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
(2)补偿。
补偿是指先将不宜分割的遗产折算成价金,交由继承人中一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再由取得该遗产的继承人将超出自己应继份的部分,用金钱或实物补偿给其他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