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辽政办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感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保障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也存在着部分保障政策衔接不够、保障水平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政策要托底的部署要求和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残疾人“两项补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认定低保家庭。
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8•【字号】沈政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8日沈阳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因家庭、自身、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具体分类如下:(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部门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下同)、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重病范围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下同),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公安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判,下同)、重残(需持有残联发放的二代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下同)、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重残、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儿童。
二、保障措施(一)基本生活保障。
1.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和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养育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各市建立并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根据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保障对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
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不得下放至县级。
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民政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002)

【民政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一)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及办理程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沈民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9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2元。
二、执行时间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优化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优化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沈民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优化困难群众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开展“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以来,全市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全员行动,身体力行走访困难家庭,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同时,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也发现了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不高,对困难群众发现和救助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健全完善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机制,推动“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切实转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政策公开制度,提高救助政策知晓度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政策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并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社会救助的新政策、新措施,切实做好救助政策的常态化宣传。
要有效利用市民政局印发的社会救助宣传手册,指导社区(村)结合政(村)务公开工作,将社会救助政策普及到基层。
要加强对社区(村)级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地落实。
各街道(乡镇)要在一站式服务窗口设立救助政策公示专栏,面向居民公开政策信息和办理程序。
二、加强日常走访核查,主动发现及时施救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村)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职能,组织社会救助专管员、协理员按月开展常态化走访调查,实时掌握当地居民家庭困难变化情况,及时发现识别困难家庭,第一时间启动救助程序。
要落实监测预警机制,对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潜在困难家庭,特别是老、弱、病、残、学等易致贫致困人员和家庭,要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将相关信息录入市民政局“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信息库,纳入信息化监测管理范围,根据预警信息线索,组织人员及时开展实地入户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标准调整为280元。
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子女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提高到20%。
农村低保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
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40元至410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80元至35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至1920元。
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至25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000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社会救助总体水平,根据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4〕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保基本、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相衔接,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网络,努力让困难群众不为饥寒所迫、不为灾害所急、不为大病所困、不为住房所难、不为失业所忧,不断提高和改善困难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我市社会救助工作要坚持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依法施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
二、加强和改进基本生活救助(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依据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基本条件,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居民家庭实施低保救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7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5〕7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建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建厅、教育厅、残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辽卫〔201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围绕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现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立体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制度体系,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扶助,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良好氛围。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积极稳妥、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各种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救助、社会各界关爱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的原则,不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保障体系;坚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原则,在国家、省扶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加符合需求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扶助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户籍为沈阳市;二是女方年满49周岁;三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残疾等级达三级(含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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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1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完善救助政策、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特困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城市社会救助制度。
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障需求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医疗机构优惠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稳步推进、逐步完善提高的原则;
(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各负其责的原则。
二、完善救助政策,建立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制度
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
需要医疗的特困居民首先进行门诊治疗,即先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享受限额救助。
(二)住院医疗救助。
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病情可到区级定点医院、市级定点医院和急诊住院三种情况进行治疗。
1.区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
经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认,可转入区级定点医院治疗,实行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2.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确需转入市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待出院后按相关程序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3.急诊住院医疗救助。
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救助对象先全额垫付资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规定比例的限额救助。
(三)自行到非定点医院的救助对象,无论门诊和住院均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及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
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门诊救助金额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门诊发生费用按其30%由本人负担,其发生费用的70%由医疗救助。
户、年累计达到门诊最高救助金额时停止享受救助。
2.住院救助标准:享受医疗救助的每人每年最高住院救助金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