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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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为鼓励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国产充换电设施,包括:1.自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交流充电桩设施。

2.专用充换电设施: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或专为某个住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3.公用充换电设施: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二)本办法所扶持的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有序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应按照“合建为主、单建为辅”原则适度超前建设;专用、公用换电设施应按照“需求支撑、重在示范”原则示范建设。

申请市、区(县)财政资金补贴的充换电设施,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统一。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

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承担公共服务。

4.电能可计量。

5.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三)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关于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15号)关于
( ) 一 步健 全 科 技 创业 孵 化 器 考核 评 价 体系 , 升 科 九 进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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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创业 孵 化 器 的服务水 平和服 务质 量 。 科 委 每年 对 科 技创 业 市
孵 化 器上一 年度 的在 孵 企 业和 毕业 企 业数 量 , 以及 在 孵企 业 获 得 知识 产权 数量 、 增就 业 岗位 数量 、 业 成长性 、 新 企 专业 孵化 功 能 等指 标 , 实施 考核 评 价。 评价 结果 报 市、 区县 有关 部门 备案 ,
( )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条 件 的孵 化 器 自用 以及 八 按 对
( 十四 ) 力发 展 科 技 中介 服务 , 大 积极 推 进 “ 新驿 站 ” 创 建 设, 鼓励 提 供 技 术 转 移 、 成果 转 化 等服 务 的相 关机 构面 向科 技 创 业企 业 的需 求 , 展服 务 网络 , 拓 提升 服务 能力 , 帮助企 业 征集 技 术 难 题 解 决方 案 、 寻找 创新 合 作伙 伴 。 强 技 术 经纪 人 的培 加
部 门工 作绩 效 评 价 的一 项重 要 内容 。 各区 县政 府 和有 关部 门要 结 合实 际 , 制定落 实本 实 施 意见 的细 则 。
( 十二 ) 托 一 批 具 有 创 业 经 验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专 业 人 依
( 十六) 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 建立市科委与金融协调、
监 管部 门之 间 的联 动机 制 。 励 金 融机 构 与科 技服 务机 构 之 间 鼓 建 立合作机 制 , 充分 发挥 科 技服 务机构 在 项 目 荐 、 贷审核 、 推 信 风 险控 制等 方面 的辅助 作用 。 用项 目 运 资助 、 款 贴息等方 式 , 贷 降 低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 , 担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的贷 款 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沪府办发〔2015〕42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和开放式研发平台,提高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全球研发职能、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标国际通行规则,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一)建立外资研发中心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本市成立由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环保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市分局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市商务委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设立审批及认定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委托浦东新区政府开展浦东新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委托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服务工作。

(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鼓励设立承担全球研发职能的外资研发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沪府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7日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进一步提升本市特色产业园区创新突破、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特色产业集聚和产业生态培育,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功能载体,构筑面向未来产业发展的战略优势,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提升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能级和竞争力。

聚焦特色产业方向,提升产业特色化和品牌化,布局和发展先导产业、重点产业、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

打造特优园区主体,优化园区平台主体开发运营机制,加大专业化、综合性配套供给。

营造特强产业生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价值链融合发展,促进项目、资源要素耦合共生,推进特色产业集聚发展。

到2026年,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达到60个左右,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500家左右,国家级和市级创新研发机构达到360家以上,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集群化发展强化行动抓好标志性产业链布局。

实施一批补链固链强链重点项目,培育集成电路、创新药和高端医疗装备、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民用航空等标志性产业链10条以上,创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打造特色产业地标。

2016-6-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6-6-上海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规划用地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土地复合开发利用,新增土地供应需配建一定比例公共停车位的,可以将相关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存量建设用地改建项目,采用多种方式增加公共停车位,研究按照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停车位面积,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对于采取底层架空层设置停车位的,可不计入经营性建筑面积,不收取土地价款;纳入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采取存量补地价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涉及多个权利人的,需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鼓励利用公园、绿地、高架桥荫、无法独立开发土地、人防工程、高压线地下空间、既有未利用空间等,建设社会停车设施,研究提高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占地面积的上限标准。对于城市更新、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相关部门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民防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电力公司、各区县政府等)
2016年6月27日
本市贯彻《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行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为补”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 与承担单位签订项 目实施框架协议 。
第三章 重大 专项的实施
第八条 ( 专项和项 目管理 )
( 一)推进部门负责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 对重大专项项 目进行协调、 管理和服务, 并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 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解决方案, 及时报送市战新办审议。对于由多个项 目 组成的重大专项, 由推进部门负责协调联络, 推动各个项目间对接与合作。 ( 二) 承担单位负责重大专项项 目的具体实施, 应落实项 目 实施的必要条件, 确保项 目实施进度 , 严格按照重
中的重大问题, 完善相关政策, 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 、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 完善相关法 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 贴近企业的优势, 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 反馈政策落实情况 , 发挥好规范行业秩 序、 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 自 律作用。
( 三)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的原则, 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可根据推进需要动态调整。市级财政部分
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并引导和鼓励区县、 企业、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 市战新办” ) 牵头组织实施。 ( 二)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市教委、 市卫计委 , 为分管领域的重大专项推进部门( 以下简称“ 推 进部门” ) 。对于部分战略意义重大、 涉及单位多、 跨领域、 综合性强的专项 , 可由市战新办明确具体牵头推进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 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 0 1 7年 1 月2 3日
附件 :
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委、 市政府《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 中心的意见》 , 落实市政府《 关于印发 < 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的通知》 , 科学布局实施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 以下简 称“ 重大专项” )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定位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8•【字号】沪府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8日上海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制造强国战略,发挥制造业对全市经济发展和创新转型的基础支撑作用,率先探索具有新时代特征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打造高端制造业增长极,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夯实,工业增加值超过1.3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25%以上,工业投资年均增长5%,制造业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功能地位显著增强。

——高端制造引领功能大幅提升。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5%,工业劳动生产率超过50万元/人,三大先导产业总规模达1.8万亿元。

——自主创新策源水平显著增强。

一批关键领域实现攻关突破,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持续提高,重点制造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2.5%以上。

——数字化和绿色化转型成效明显。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比例达80%以上,工业机器人使用密度力争达360台/万人,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持续下降。

——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

形成以领航企业、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的梯队成长体系,卓越制造企业群体不断发展壮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沪府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持续促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建设更高质量、更强功能、更大规模的技术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造高标准技术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基本原则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畅通要素流动渠道,提升技术市场要素配置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政府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为技术市场繁荣营造良好环境。

全球视野,上海特色。

借鉴国际技术转移生态体系发展经验,遵循技术转移规律,发挥上海科技创新资源禀赋与市场要素资源优势,加强与国际国内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和长三角技术市场资源联动协同,促进融通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3•【字号】沪府办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3日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到2025年,本市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本形成,治理能力明显增强,完成本市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完成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区政府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建立上海市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海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各区政府)(二)严格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有关法规标准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规[2018]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31【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本实施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自申请之日前1年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下列人员:(一)本市户籍居民;(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保满一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1.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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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17
【实施日期】2014.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7日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为进一步推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计划。

一、现状分析
通过实施《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规模稳步攀升,产业布局更加合理,龙头和骨干企业快速成长,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政策环境逐步优化。

2012年,全市生物医药产业经济总量为2104.13亿元,与2008年相比,实现翻番。

其中,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835.97亿元,增长84.07%;商业销售收入1117.46亿元,增长1.2倍;研发服务外包收入150.7亿元,增长2倍。

6个产业基地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0亿元,占全市同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80%以上;全市新增生物医药投资项目的80%以上集中在这6个产业基地,产业集聚效应日益凸现。

目前,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已具备加快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全球生物医药产业兼并收购加快,国内各省市纷纷加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力度,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必须集聚资源,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坚持走高端和国际化发展之路。

二、基本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思路
紧紧抓住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机遇,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以提升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以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着力营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
推进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

1.注重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加快推动生物医药产业转型发展,不断提高产业能级和水平。

大力发展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为代表的高端产品制造,做强生物医药制造业;大力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做大医药商业;以产业融合为导向,做精研发服务外包业。

2.注重培育企业技术创新主体。

引导各种要素向创新型企业集聚,支持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和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实施一批产品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国内外并购重组及产品国际化;打造一批支撑产业发展的高端品牌,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规模提升。

3.注重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深入实施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工程,优化重大项目布局,加快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创新产品,加快构建和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二)发展目标
继续推动上海建设成为亚太地区生物医药高端产品制造中心、商业中心和创新研发中心,实现生物医药产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产业经济指标。

到2017年底,实现产业经济总量3500亿元。

其中,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1500亿元,商业销售收入1700亿元,研发服务外包收入300亿元。

--总部经济发展目标。

积极吸引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及研发和生产基地落户上海,新增3-5家企业来沪发展。

--企业发展目标。

形成1家销售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旗舰企业。

在制造业领域,形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的行业重点企业3家,主营业务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3家,20-50亿元的企业14家,前20家重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市生物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在医药商业领域,形成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的龙头企业
2家,50-100亿元的重点企业3家。

在研发服务外包业领域,形成年服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

全市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比重达到40%以上,产业发展质量和集中度明显提升。

--重点产品目标。

到2017年底,培育18个年销售额过10亿元的重大产品;做大32个年销售额5-10亿元的拳头产品;形成50个年销售额1-5亿元的创新产品,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使重点产品销售占制造业销售的比重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技术创新目标。

创新研发50个新药,其中一类新药5个。

研发上市三类医疗器械产品50个。

全行业研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4%以上,保持产业创新能力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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