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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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康德的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的启示

康德的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的启示

康德的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的启示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其伦理学和人类学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本文将从道德的来源、人性的本质以及自由意志的观点三个方面阐述康德的思想,以探究其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

一、道德的来源:自律康德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原则- 它是纯粹道德律,它的含义就是:“行事应当以这样一个准则为基础:你的行为规则如果变成普遍行动规则的话,则你愿意在你自己的立场中被人家以同等的方式对待。

”这个道德原则要求我们都要按照规则行动,而这个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即可以普遍适用的。

道德规则的正当性是不是基于其实际后果,而是基于其是否可以普遍适用。

康德认为道德的源泉是人类自身,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人们应该理智,自律自己,不受外部压力和诱惑的影响。

这种自律是为大家谋求幸福的。

这点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也有启示意义。

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道德问题似乎越来越被忽视,特别是在人们日益追求物质财富的时代,很多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道德。

康德的思想提醒我们,我们要从内部维持道德标准,自律自己,不只是在道德方面,也包括其他方面,为了我们以后的幸福,不能抵制短暂的利益诱惑,坚守自己的底线,As康德所说的“个人自律” 是一种强大的生活态度,对我们的健康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人性本质:理性康德认为人类在本质上是有理性的,和其他动物不同,人类有能力反思和做出决定。

人类有别于其他生物的不仅仅在于人类有思维和理性,而且是这种理性的运用使人类成为了人类,为了使人成为人,康德认为我们应该发扬理性,就张欣的名言:“做一件事情之前,你要确定它是否合乎逻辑大众营养餐怎么办”,遵循理性去决策,不再盲目从众,这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我们的潜能。

三、自由意志的观点康德认为人类有自由意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性决策,本质上可以做出选择。

康德所谓的自由的意志是指,我们不受内部和外部的限制可以自由的作出决策,而这个决策也可以自我彻底的接受和理解,我们可以批判自己的偏见和错误,并重新审视和改变自己。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

康德由理性缘出人为自然\为自身立法作者:朱琳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摘要]康德法学理论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

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惟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行善、而不是被迫地行善;惟有自主自觉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违背自己意愿做出的事,既不是善,也不是恶。

康德的法学理论可以细化为两个方面:“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身立法”。

[关键词]人为自然自由形而上学道德世界[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59-01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它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以理性主义为特征的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强调人的自然权利。

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康德一生的研究活动经历了几个阶段。

在晚年,尤其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对伦理、美学、社会、法律、政治及和平等问题倾注了极大的注意力。

他以其天才的哲学思辨力论述了这一系列的问题。

他的法学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为自由主义法学思想提出了一套哲学的论证。

在我们看来,对于康德来说,如果理性能够不受任何外在于自身的因素约束,那么这种理性就是纯粹的,理性是一种自发的能动力量,也就是说,纯粹理性就是自由,因为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来说,自由就是不受任何外在东西的决定的存在。

正如康德利用理性的第三组二律背反所指出的,理性在自然领域和实践领域中有着明显的区分,自然领域里,世界上所有的一切都是被决定的,理性只能服从于决定论和自然规律;而在实践领域中,理性却是自由的,不被任何外在的东西所决定。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进一步详细地指出,认识理性存在者,是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的,是自由的。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探析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探析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探析康德,是十八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思想影响了整个哲学领域,并对后世的哲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是其重要的哲学观点之一,通过深入探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体系。

在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他提出了“先验形而上学”的概念。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受到认识的先验结构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存在于人类对经验世界的认识中,也存在于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中。

他认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通过概念和直觉分析得出的,这些概念和直觉不是来自于经验,而是由人们的认知能力所决定的。

因此,康德强调认识的主体性,认为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是建立在认知结构之上的。

另外,康德在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还提出了“实体”和“现象”的对立。

他将自然界分为两个层面:现象界和实体界。

现象是指我们感知到的、表现在我们感性经验中的世界,而实体则是独立于我们的主体经验之外的世界。

康德认为,我们无法获知实体的本质,只能通过现象来认识实体。

实体界超出人类认知的范围,而现象界则是我们能够理解和解释的世界。

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中还包含了他的“目的论”观点。

康德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都具有目的性,即一切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目的。

他认为自然界的秩序和规律性并非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其内在的目的性而存在。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使其能够理解这种内在的目的性,从而探究自然界的规律和秩序。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是建立在其先验形而上学基础上的,强调人类的认知能力对于自然界认识的重要性。

他将自然界划分为现象和实体两个层面,并探讨了现象和实体之间的关系。

此外,康德强调了自然界的目的性,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具有内在的目的性和规律性。

通过深入探析康德的自然形而上学思想,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哲学体系,从而拓展我们对于自然界的认识和理解。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人的自律和义务摘要:自律和义务的概念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康德借助自律展开了对非理性的批判而提倡理性;同时批判了外在性的他律,道德法则是人类通过理性而进行的自我立法;义务诠释了人是有限的存在者,自身具有二重性,那些通过理性而自我立法的人,正是可以于理性和私欲的相较之中有所坚持而尽到义务之人。

关键词:道德立法自律义务在康德哲学中,对道德的含义与人是道德主体的问题上可谓独辟蹊径。

现在,在诸多对其道德哲学的论述和解读中,使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康德哲学。

本文就人的“义务”与“自律”来论述其道德哲学的批判与发展,进而明确人为自身立法的逻辑内涵。

一、人的道德取决于自律康德认为在道德上,成年人多数能拥有自决能力,以达到“自律”。

它的内涵包括:任何的外部的权威都不足以形成人类的道德必然性,任何人都可以决定自己的实践,根本不用其他人来命令或引导,道德性体现在人类自身对自身约束;同时,当人类在做出决定时,人类对自身是自由掌握的,而对自身的义务也不去关心任何外在的情况,但人类总有着源源不断的力量去完成本身应完成的实践。

这样来看,人类不需要其他动力为自身立法,从而可以掌握自己的行为实践。

1“自律”在康德哲学中既有社会意义,又具有政治意义。

任何一个有着理性的实践者都拥有自律,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面对社会环境的千变万化,人类很容易抛弃理性,抛弃自我决断,只遵从本身的欲望,或者干脆以外在的他律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在康德看来,自律所需的道德要求和外部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无法融合,所谓道德,并非他人指引我们去行动,也非外部权威的命令,亦非政府制定的法条律令和上帝的忠告等。

人类是自律的,任何人都必须生存于一定的社会环境,我们也必须通过这个环境去自由实践,这里说的“自由”并非哪个社会阶层所特有,要体现出普遍的与平等的道德能力。

自律有着社会和政治含义,这在康德哲学中受到很大重视。

康德在《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的文章中告诫人类,无论任何人都要摆脱其他人的监管,任何人都可以摆脱“一部能够替我有理解的书, 一个能够替我有良心的牧师”,通过自身的理解和思索,而产生自己的决定。

人类为自然立法

人类为自然立法

人类为自然立法前言康德曾经说过:“不是事物在影响人,而是人在影响事物。

是我们人在构造现实世界,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人比事物本身更重要。

”康德还说过:“我们其实根本不可能认识到事物的真性,我们只能认识事物的表象。

”康德的著名论断就是:人为自然界立法。

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共同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不得不说,康德为人类带来了哲学上的哥白尼式转变。

所以本来及康德的《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具体阐述本人对人类为自然立法的一点浅薄之见。

一、浅谈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从康德的《人类为自然立法》可以看出,康德否定意志受外因支配的说法,而是认为意志为自己立法,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从后天获得。

这套自然法则是无上命令,适用于所有情况,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康德指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康德指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康德还指出,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

与以往的哲学家把人置于接受或被赋予地位的观点不同,康德树立了理性的威严。

他高扬人在自然界和人在社会领域的主体性地位,反对把人仅看成工具,而是要把人看成目的。

但作为自然的一员,人不是随心所欲地制定自然的法则,他自己也要服从自己为自然所立的法。

因为这个“法”,是源于知性范畴的先天认识形式,它天然内在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它是指现象或表象的连结法则,即一般的经验的可能的法则,也就是自然界的普遍的法则。

这里的“自然”即是其所说的现象界,指的是现象的总和,即在我们心中的主观的感觉表象的总和。

二、个人浅见康德的这个人类为自然而立,虽然很好,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我现在不是特别认同康德“人为自然立法”的观点。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

辨析人为自然立法“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的“哥白尼革命”达到的一个重要结论。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希望大家喜欢!辨析人为自然立法康德(1724-1804)是德国著名哲学家。

他认为,自然界的规律是由人们的悟性规定的,“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也就是说,规律是人的主观精神的产物。

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主义哲学观点。

但是这种哲学思想的出现,却代表了那个时代的奋进精神。

康德生活的年代正是欧洲启蒙运动所掀起的新文化浪潮风起云涌的年代。

启蒙思想家冲破宗教神学的束缚,“朝人本身走去”,奏出了关于人的赞美诗,将人抬举到崇高的地位,但人并不是靠膂力过人,而是靠精神和智慧闪光征服世界。

康德的思想深刻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他一生致力于将哲学变得更贴近生活,追寻一种将真、善、美与信仰、希望、仁爱合为一体的完美人生,并且相信人类可以做到。

康德认为,我们的知识都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

一种因素是知识的内容,即构成知识的材料。

这些材料的来源是十分清楚的,它们就是我们的感觉所提供出来的那种经验,它是我们接受在我们之外东西的刺激而得到的。

知识的另一个因素是由知识能力本身产生出来的,这些因素不能归于经验,而是根植于心灵本性之中,是人的认识能力本身所拥有的一些永恒的必然性法则,早已作为一种先在的东西潜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在实际的认识活动中实现地起着作用。

这种作用的实质在于:在思想中按理性先在的这些永恒的必然法则要求组织由感觉提供的经验材料,将它们结合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整体即知识。

这就是说,由认识能力所贡献的因素使得人类的理性不止步于一堆堆支离破碎的材料面前,而是以自身的主动性、创造性,将自身那些普遍必然的法则赋给那些零散的材料,将它们装配在一起,我们就获得了关于经验的完备知识,这也就是人们期待的那种可靠的、有理性根据的知识。

因此,康德认为,人们不是在自然界中发现秩序,而是通过对自然现象的规定,将秩序和法则赋给自然界,是人为自然立法。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

康德“人为自身立法”的道德哲学逻辑分析——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摘要:人处在主导位置,为理性的行动者,人绝非被单单作为手段,而是合乎目的的实体;能够为本身的存在进行合理性的立法,人是自由的,自由即自律;上帝是假设的存在,在立法上并不能代替人。

关键词:道德主体自身立法自由实践理性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阐述了“自由”这一根本出发点。

既然人应该对“道德法律的敬畏和无条件服从”,那么,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自由该如何表达呢?上帝的出现是否让人的“自由”和自身立法呈现出徒劳呢?人能否作为道德主体给自身立法呢?本人试图解答这些问题。

一、人之自由人之自由是人的理智异于其他自然存在所展现出的尊严之重要体现。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对自由的留存是对人类理智加以限定之后的,自由在这一刻是“知识先验的理念,是可以与自然因果性不相矛盾地说明世界的一种假设”。

它之所以存在“乃在于使我们能够不矛盾的‘思想’自由”1,以达到人类自理论理性转为实践理性。

先验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从而有了合理的实践。

先验自由的存在让人类无法解释客观的“自由”,这样康德就希望借助于道德法则论证客观的“自由”。

康德的道德法则这样描述,我们并非用理性或理智当作意志的唯一动机,道德法则于我们来说,仅仅表述为“应该”做的“命令”,只有“定言命令”才符合道德律。

道德律在实践层面一定单独存在于自然规律之外,以对理性发号施令。

“当人类理性道德法则行事之时,决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而必须完全彻底地纯粹出于法则而行动,这样的道德法则亦即定言命令显然必须以自由而且是先验的自由作为其存在的条件。

因为当且仅当人类理性具有相对于一切经验因素和自然作用的独立自主性之时,其自身才有可能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然法则的道德法则,它才有可能不受经验的、自然地作用的影响而完全遵从这种道德法则而行动。

”2这样,道德法则,其形式作为内在的必然性,这样才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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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考
自身的理性高于一切的唯物主义者康德曾经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思想。

简单地来说,就是人要提出自己认为最好的、超越自然界的法律供自己奉行和遵守。

从历史来看,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受其约束,总而言之,他们没有自由;而伴随着时间
推移,人们不断探索,不断建立新的规则和制度,解放着自己,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即“人为自然界立法”。

心理上,人为自然界立法意味着一种自由,而这种自由归根结底是无限的。

它表达了人们
内心深处对非自然性、非中性界限以及超越自然界的愿望,以及对限制和压抑的抗议。


个真正充满活力和能量的世界,必须以人为自然界立法为基础,从而使人可以拥有自己的
自由,这也是康德提出此思想的初衷。

另一方面,人为自然界立法却也充满了无限的危机。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的设立没有考虑
到自然规律,于是就会引起很多各种各样的矛盾和混乱,也就是说,人为立法的时候,一
定要以自然规律为基础,分析现实情况,充分平衡利益关系,才能得出更完美的法律。

总而言之,人为自然界立法是把自由和自然融合在一起的一种方式,是要求关注自然规律
和人文精神的一种方式。

统一法律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也有助于拉近每个人之
间的距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只有把自然规律和人文精神有机联系起来,才能真正实现
社会秩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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