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的基本观点:1)法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在城邦所有成员力量集中的基础上所产生的近似于神的“集体异人”。
2)法律基于理性,是理性的具体化。
3)法律由正义衍生,用以衡量人间的是非曲直。
4)法律的功能在于给人以自由和过一种优良的生活。
二、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推进了罗马法的学理化、体系化和严格化,但同时也宣告了罗马法的终结。
三、习惯法(古罗马):是一些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为人们公认的习惯、惯例。
四、奥古斯汀的“两国论”和“神学自然法”对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在奥古斯汀看来,一切人类同时面对两种生活秩序:上帝之城(天国)与世俗之城(地国)。
六、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上帝理性)、自然法(即永恒法在人类理性上的体现。
)、人法(即世俗国家的法律)、神法(即圣经,它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来自于上帝的启示。
)七、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互相伤害、互相残杀的动物关系。
八、洛克的法治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的法治原则初步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
)1)洛克论述了法治的必然性;2)洛克认为法治的含义就是普遍守法和严格地平等执法;3)洛克认为法治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独裁,而要如此就必须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合理的能互相制衡的结构。
洛克认为,立法、执行和对外权之间应该是相互制衡的关系;洛克的主张实际是两权分立和制衡;综上所述,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处于特殊的地位,是古典自然法学的发展中一个转折点,从此以后这一学说才具有现代自由主义色彩,才开始创立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如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天赋人权、法治和分权制衡等,而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正是在这些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
九、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个完整地论述了近代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明确地提出了司法权独立的问题。
十、卢梭主权属于人民的表现:1)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必须是全体一致同意的结果,必须体现公意;2)立法机关、政府,只是其派出机关,其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公仆;3)立法权属于人民全体,而不属于个人。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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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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