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规定
2015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5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
那么2014年退伍军人补助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退伍军人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
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1。。。

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部部关于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部交接⼯作的通知⽂号: [1993]国安办字第13号颁布⽇期:1993-05-17执⾏⽇期:1993-05-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学政治部⼲部部:根据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军队复员⼲部安置⼯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精神,现就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部交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993年军队复员⼲部计划(详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民政部、总政治部批准,军队各⼤单位和各省、⾃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按照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件的规定和此计划进⾏交接。
⼆、部队师以上单位⼲部部门,应于5⽉底前将复员⼲部审批报告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材料寄(送)到所接收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安置办公室。
各省、⾃治区、直辖市退伍军⼈安置办公室接到复员⼲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材料后,要⽴即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向复员⼲部原部队和接收的县(市、区)退伍军⼈安置办公室发出《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原部队。
对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由国务院退伍军⼈和军队离休退休⼲部安置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三、部队接到《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后,要及时下达复员命令,通知复员⼲部办妥各种⼿续,持《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到所接收的退伍军⼈安置办公室报到。
接收地安置部门凭《复员⼲部接收通知书》办理接收、落户⼿续。
四、对犯有严重错误丧失⼲部条件,由部队组织决定复员的⼲部,按照⾃愿复员⼲部的有关规定执⾏。
2015军转干部落户政策之甘肃省复原转业军人落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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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转业军人落户规定】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本人原户口注销记载;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人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义兵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农转非"或城镇户口迁移异地落户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评为三等乙级以上、二等甲级以下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落户的,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退役士兵城镇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异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落户介绍信和《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审批表》,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异地安置的转业干部,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的落户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输出落户手续。
5、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随调或随迁的家属,凭县以上军转安置部门户口迁转介绍信、《随调随迁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证明或随迁人员户籍证明,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6、干部复员或转业军人自谋职业的,凭省退伍军人安置办签发的《接收军队复员干部落户通知书》或省军转安置办开具的落户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受理审批,并通知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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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3.02.17•【文号】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施行日期】1993.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1993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人事厅(局)、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多渠道地安置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国发〔1975〕129号)精神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干部复员的对象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按照干部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办理干部复员的审批手续。
凡自愿复员的干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自愿复员的干部,可回原籍县(市、区)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对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到其它地区安置的,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执行。
自愿复员的干部,除自愿回农村者外,均落非农业户口,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办理审批落户手续。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_百度文库(精)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简介(一接收范围1.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2. 符合总政治部[1993]政干字第498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4]政干字第548号通知规定的正师职以下(包括正师)军队退休干部均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军队副军职以上军官、享受副军职以上待遇的文职干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的干部、在军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退休后,由军队安置管理;自愿到地方安置的,也可同其他退休干部一样,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3. 在高原、沙漠、海岛等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后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或退休年龄的在职、免职师职干部,本人同意的可以提前审定,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的划定范围,执行劳动人事部人劳科局[1983]064号和总后勤部财务部[1990]财标字第153号文件规定。
(二接收条件1. 离休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师职以下军队干部。
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
2. 退休条件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担任师职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下同)满30年、年龄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

2015年军转政策:北京市接收军转干部有关事项及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安置政策2015年军转论坛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一)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二)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1989]14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是北京市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在北京。
(三)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因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五)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015军转干政策解读:军队干部工资发放及转业安置工资规定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军转干政策解读:军队干部工资发放及转业安置工资规定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
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
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
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
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
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
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
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主择业军转⼲部安置政策36个问题】1、《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概要2001年1⽉19⽇,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颁布了《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
这对于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更好地实现⼈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2、⾃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的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部安置⼯作⼩组、⼈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经下达,不再变动。
3、军队转业⼲部选择⾃主择业安置⽅式的条件《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条规定,担任团级职务(含处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的军队转业⼲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含科级⽂职⼲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部)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部,可以选择⾃主择业的⽅式安置。
4、⾃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安置地点的规定依据《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六、⼗⼋、⼗九、⼆⼗条规定,⾃主择业军队转业⼲部⼀般由其原籍或者⼊伍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可以到配偶常住户⼝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母或者配偶⽗母、本⼈⼦⼥常住户⼝所在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其⽗母双⽅或者⼀⽅为军⼈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作的,可以到⽗母原籍、⼊伍地或者⽗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夫妇同为军队⼲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的原籍或者⼊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所在地安置;⼀⽅转业,留队⼀⽅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可以到留队⼀⽅所在地安置。
5、⾃主择业军队转业⼲部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部安置暂⾏办法》第四⼗⼆条规定,⾃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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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规定
关键词:军队转业张为臻复员干部选择去向军队干部配偶随军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规定:
军队复员干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者一方复员的,还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